你口口声声说要人人平等,谈到具体问题就使用双重标准。你强行拒绝不违法,客户坚持索要倒违法了?这叫公平平等吗? 没有哪个傻瓜愿意在客户并无要求的情况,自己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主动做无谓的劳动,向顾客付出无效成果。 “附录部分给出了不确定度评定的示例”是报批检定规程必须的资料,用于证明设计的检定方法可信性合格,同时也是给检定规程使用者一个参考。 前面说人家给出了是傻瓜,后面说人家给出了就不傻。你可真会取你之所需嘢,你不愿意给就说人家给了的是傻瓜,你愿意给就说人家给了的不傻。那份标准里规定了“评定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报批检定规程必须的材料啊?又是你在编故事吧。即便是上报材料,那也不应该放进检定规程的正文里。按照你的逻辑,放进去了就是违反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规定,就是违法违规。你不承认也没用,法规条文没有一处说到了在检定规程正文中要包括评定不确定度的内容。“同时也是给检定规程使用者一个参考。”像你这么牛逼的人还需要参考吗?从来不评定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人啥时候需要参考呀?评定出的这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定证书》里不需要,客户也不需要,你评它是不是做傻事呀?你不评它是不是规程起草人是“傻瓜”呀?按照你的“规氏法则”,如此还不叫违法吗? 上级机构能提供自然皆大欢喜,人家就是依据检定规程规定拒绝给出不确定度,实验室就该选第二个方案,而不能强制上级机构,不给就如何如何,乃至骂人家牛逼,不给就如何如何是自己违了法,不是上级检定机构违法。 老叫实验室选第二方案,你上级机构为何不能选第二方案呀?强行拒绝给出不确定度,也强行拒绝提供评定不确定度所需的原始校准数据,事实上已经造成了逼迫客户无法获取和自行评估的事实(获取该不确定度只有上级机构给出和提供原始数据让客户自行评估这两条路,我在251楼和342楼晒出的两份证书截图就是有力的证据)。不要在这里给我歪曲事实,我什么时候说了“强制要求上级机构必须在《检定证书》中给出不确定度信息啦?在254楼我就说:“我从来没有说过《检定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也没有说强迫承检机构必须给,而是客户依据CNAS的要求(承检机构也是知道的)求你给,而你讨论到现在,仍然是在绞尽脑汁,想方设法,找出各种理由就是拒绝给。我前面早就说过了,如果你不给出不确定度信息,给出检测原始数据(如251楼的截图),让客户自评也是可以的。”你采取这种篡改事实的恶劣行为实在是可耻,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对于你这种恶劣行经,还需要对你采取日本妇女式的礼节点头哈腰不成,说你“牛逼”就算是客气的了,我早已给你下了定论: 一张嘴巴两片皮, 横说竖说都有理, 别人说“不”都是错 自己说“不”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