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跟我绕来绕去了,看看楼主的问题是什么。楼主的问题分明是CNAS审核提出的问题,这表明楼主是经过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涉及的是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问题。既然是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问题,那就必须按照CNAS的规则要求来处理,而你却偏偏要套搬法制计量的思维处理方法。22楼我就已经列出了CNAS审核员开出不符合项的依据: 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 c)我国的法定计量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的检定。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并保存该法定计量机构的资质证明与授权范围。“检定证书”通常包含溯源性信息,如果未包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或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注1: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及其溯源性信息是证明计量溯源性的必要内容。 注2:本文件中的“法定计量机构”包括取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考核依据JJF 1069)的机构和获得国防计量主管部门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机构。
以上要求与法制计量的规定没有任何矛盾和冲突。法制计量对在《检定证书》中是否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没有任何规定,但CNAS的校准领域强调的是“溯源性”,即无论你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还是以检定方式溯源,在《检定/校准证书》中都必须给出“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在该条款的注1中特别强调了这是证明计量溯源性的必要内容。何谓“必要内容”?就是比不可少的内容。这一点你是不可否认的。条款正文最后给了受审实验室两条路,第一向上级机构索取,这条路已经被你这位牛逼无情的拒绝;第二自行评估,但需要用到上级机构的原始数据,同样需要上级机构提供,但同样也遭到你部分青红皂白,也不管客户提出的需求是否合理,一律拒绝提供,非得让客户自己想办法用“有用的信息”评估。《检定证书》中哪个信息都是有用的啊?你列出来给我听听。“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如果前者客户没有原始数据能够算得出来,那么《校准证书》如果不提供不确定度信息,客户是不是也能用所谓的“有用信息”算得出来呀?我提供一份没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模拟《校准证书》,你把这份证书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算出来给我看怎么样?这个问题我在32楼第三段的最后就问过你,现在都多少楼啦?你回答了吗?尽想一些不着边际的奇葩事。 除了以上依据外,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第6.1.1条和第6.1.2条中也说了:符合要求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中应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数据(需要时)。这也就是楼主帖中所说的CNAS审核员所指出的问题的依据出处。这里所说的要求,并不是法制计量的要求,而是校准的要求。这一要求并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规,全球都一样。否则的话,也就不可能颁布实施。 不确定度评定的要点是凭“有用信息”进行评估(估计),检定规程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又何尝不是用已知信息评定?具体检定数据只能当时当地有效,同一被校对像下次校准也不一定还是那个数据。指实验室的能力CMC不能因为换了一个被校仪器就提高了或者降低了,因此不是以哪一次的具体检定数据评定作判据,而是以检定证书给出的结论性信息和检定规程给出允许值信息为依据。 又在跟我转移话题。楼主说了上级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是用于评定CMC吗?CNAS审核员要求提供的是“溯源性证明”,你搞搞清楚好不好。 校准过程涉及的一个是所用计量标准,一个是被校仪器。计量标准的信息是其示值允差或准确度等级,来自校准证书或检定证书。被校仪器的信息是分辨力和重复性,分辨力在被校仪器实物上即可识别,重复性可自己做实验获得,为什么非要逼迫法定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上给不确定度? 上级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或准确度等级信息还需要从《检定/校准证书》中获悉吗?从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便可以查到,自己送检的器具的分辨力自己已知,重复性又可以自己做试验获得,那你还要送上级检定/校准干什么?你自己做的重复性试验能够取代上级机构用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对你的器具校准的重复性吗?搞搞清楚,不要在这里偷换概念,现在不是评定CMC,而是要你提供溯源性证明,不管你选用什么样的“最佳仪器”来做重复性试验,这些“最佳仪器”都是被校对象,与上级机构的计量标准差了两个量传等级,根本不可能取代。所得到的重复性结果只能代表“最佳仪器”的重复性,代表不了你送上级机构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的重复性。话又说回来了,你既然已经手里有原始数据,为什么能够评定出不确定度信息给人家而不给,将原始数据提供给人家自己评估也不给,非得折磨客户自己去想办法做不可能完成的重复性试验。你这种行为不是存心恶意是什么?口口声声“以客户为关注焦点”,“客户是上帝”,骨子里时刻都在算计着如何让客户的合理需求不能得逞。三百多楼看下来,只听到你要求别人求你,却没有一句你与客户的协商,给出的理由只有两句话:“不给是我的自由”、“我没有违法违规”。说实话,这种口是心非,说一套做一套的恶劣行经,应该遭到全体计量同仁的谴责。 路兄已不再要求检定机构必须给不确定度,转而要求“提供原始数据”,但我认为检定机构已经给了检定结果,为什么一定要“提供原始数据”呢?没有哪个法律法规规定检定机构要向送检单位“提供原始数据”。 我觉得你这个人真是厚颜无耻,又来篡改我的原话原意,我什么时候转而要求“提供原始数据”啦?你自己爬上29楼看看,我的第二段原话是怎么说的: “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是有两项选择,取其中一项即可,这都没错。我现在选择前项,请求承检机构为我提供不确定度信息不可以吗?错了吗?为何你非要坚持能算出来也不给?非要逼得客户选其后呢?似乎与客户有不解之仇似的。即便是让客户自己去评估你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那你也得为客户提供评估不确定度所必需的信息吧。如果你连这些评估检定结果不确定度所必需的输入信息也不提供,那我请教规兄,如何评估?” 看清楚了上面的原话没有?我说了“请求”没有?后面的红字部分说的就是原始数据。你直到378楼还在说:“但这个索取是需要双方协调的,是“请”别人给,而不是“强制”他人给,说不好听一点强制他人给出不愿意给的东西与强盗无异。”到现在大家已经看得很清楚了,究竟是谁在“强制”,谁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讨论到现在,楼主的问题归纳起来就一下几点: 1、楼主的问题不是法制计量的问题,不要以法制计量的思维模式来讨论。满足法制计量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满足CNAS的要求。 2、楼主的实验室是通过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检测实验室,其送检器具的证书应符合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和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第6.1.1条的要求。 3、上条所说的要求属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溯源性要求,“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溯源性证明的必要内容,与法制计量对《检定证书》的要求没有任何矛盾与冲突。CNAS承认法制计量的检定,但不插手干预。受审实验室必须满足CNAS的所有准则要求,否则就无需申请CNAS认可。 4、法制计量对《检定证书》是否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未作任何规定,所以不存在违法违规一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