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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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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6-11-1 00: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10-31 02:09
问题就出在297的逻辑上,这个方法对应的情况是我们拿到的是校准证书,当在拿到检定证书时,则不 ...

你说的这种套算的方法我前面已经说过了,它可以作为你的标准向下量传时由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但是不能作为上级机构对你的测量标准进行校准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是两个概念。“检定”固然可以判定被检器具是否合格,但“比对”、“期间核查”等同样可以起到验证器具是否处于合格状态的手段。套算过程的输入,没有一项源自上级计量标准的定量输出,唯一的输入仅仅是一个定性的“合格”标识。我早就说过了,如果仅以“合格”标识作为其评定不确定度的输入,则套算出来的这个“不确定度”实际上就是以“不确定度”来判定器具是否合格的“判据”,是一个技术要求,这个技术要求送到任何一家检定机构得到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用省级标准检与用国家基准检都是一样的。以“误差”来打比方,它就相当于“最大允许误差”,而不是“实际误差”。用上级机构的校准数据评定出来的“不确定度”才相当于“实际误差”,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就相当于《检定证书》没有给出“检定结果(实际误差)”,而只给出了“检定结论(××级合格)。道理就是这么简单。假如你的标准送上级检定不合格,那么它的不确定度该怎样评估呢?总不可能没有不确定度吧。难道就用实际误差除以根号3,好像没有这么评的先例吧。

有一点没弄明白,你们既然拿到的是《校准证书》,里面已经给出了不确定度信息,可为什么CNAS还要你们向上级机构索取或自行评估?

顺便说一下,CNAS条款中并没有说“必须向上级机构索取不确定度”的强制性要求,而是说“应当向上级机构索取,或自行评估。”如果仅从法制计量方面的“检定”来讨论问题,无论如何去验证都不会出现问题。但现在讨论的主题是由校准引出的需求,涉及到应该不应该,或者说可以不可以在《检定证书》中提供不确定度信息的问题。

路云 发表于 2016-11-1 00: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0-30 17:52
  拒绝是上级检定机构依据检定规程作出决定的权力,路兄认为是“强行拒绝”那也没办法,事实是这个拒绝 ...

索取难道就不是客户依据CNAS的标准采取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吗?事实上客户的这个决定一点都不违法,也一点都不违规。我从来没有说过CNAS强制要求法定机构这么做,而是要求客户这么做,也不是像你所说的“强制”,而是“应当”。客户是有权向法定机构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的,同样应当受到保护,任何人也无权剥夺。

不要跟我逃避问题绕道而行,正儿八经关于检定规程编写的法规文件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避而不谈,却又绕出来GB/T19022,完全不适用于检定规程的编写,我也不需要听。我只问你检定规程正文出现不确定度的评定内容是不是违反了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这部法规,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按照你的逻辑很简单,法规没有规定要给出不确定度的评定内容,强行给出就是违法违规。这与你说的强行要求检定证书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是同样的逻辑,同样的道理。

完全不予理睬”,可现实的情况是:没有一家机构不理睬,也没有一家机构不能满足客户的这一合理需求,这又说明了什么?这说明所有的机构都是通情达理的。你说两家拒绝出具不确定度信息的机构给我听听,好让我亲自验证验证。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1 19: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1 00:55
索取难道就不是客户依据CNAS的标准采取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吗?事实上客户的这个决定一点都不违法,也一点都 ...

  我从来不说客户向检定机构索取不确定度不是依据CNAS的标准采取的自由选择的权利,索取与不索取这都是客户的自由选择权。但这个索取是需要双方协调的,是“请”别人给,而不是“强制”他人给,说不好听一点强制他人给出不愿意给的东西与强盗无异。检定机构依据检定规程不给不确定度也是检定机构的权力,我们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自由选择权而剥夺别人的自由选择权。还是那句话,自己想要的,别人愿意给,皆大欢喜,别人不给绝不能强制,只能自己另想办法,何况CNAS标准也没有要求受审核实验室去强制承检机构必须给,给了我们自行评估的另一条“出路”,我们为什么非要走强行剥夺他人的自由选择权来满足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呢?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11-1 23: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1 00:16
你说的这种套算的方法我前面已经说过了,它可以作为你的标准向下量传时由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但 ...

        看来我得深入了解一个问题,您在进行校准时莫非都进行了修正?如果一定要修正后使用,那是不能直接套算的不确定度的。但如果是这种用法,与其让上级机构在检定证书里不伦不类的加上不确定度,何不让上级机构规规矩矩的再出一份正规的校准证书给你。既然你所选的上级机构有能力进行校准工作及评定不确定度,完全可以让他们各出一份规范的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这样谁也不违规,问题也解决了,至于费用问题如果上级机构本着为客户着想的精神也不难商量,毕竟都是同一台仪器;如果他们不是为客户着想的话连检定证书加不确定的要求更加会拒绝。
       如果您在校准时没有使用修正值,那样就必须使用MPEV套算的不确定度了。如果检定“不合格”的仪器是不能直接套算的,这种情况要么让上级机构出校准证书,然后根据修正值使用;要么仪器维修后从新送检直至取得“合格”检定证书为止。
       至于溯源性的担忧完全是多余的,前面我已经说了,检定和校准的内在原理是一致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同时检定证书加了一个判定环节。检定和校准都是溯源的有效方式,这是最基本的认识,MPEV本身就是一种包含区间,是可以和不确定度相互转换的,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是否使用修正值。
路云 发表于 2016-11-2 23: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0-31 23:54
  我从来不说客户向检定机构索取不确定度不是依据CNAS的标准采取的自由选择的权利,索取与不索取这都是 ...

但这个索取是需要双方协调的,是“请”别人给,而不是“强制”他人给,说不好听一点强制他人给出不愿意给的东西与强盗无异。

谁强制你啦?自己爬山254楼看看我是怎么说的,可以给出不确定度,也可以提供原始数据让客户自行评估,你装聋装瞎老在这里篡改我的原意,什么意思嘛?没给你选择吗?早就说了自行评估需要用到原始数据,并将两份证书晒出来作为佐证。你是怎么做的?无论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一律以规程没规定给为由予以拒绝,这不是强行拒绝是什么?“请”,你以为你老几呀?得瑟个鸟啊。光知道要别人请求你,也没听你说一声“请别人不要再要了”。数据都在你手里,让你评你不评,让你提供数据给客户自己评你也不给,还要说别人强盗。纯粹是个痞子无赖。

路云 发表于 2016-11-3 00: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11-1 03:15
看来我得深入了解一个问题,您在进行校准时莫非都进行了修正?如果一定要修正后使用,那是不能直 ...

《检定证书》与《校准证书》的数据完全一致,无非就是多了一个不确定度。对于强检类器具,你去咨询一下上级机构,看会不会给你出具两份证书。这是不可能的,百分之百会将不确定度信息写在《检定证书》里。不要把检定与不确定度对立起来,没有那份标准里规定了《检定证书》不能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没有规定只能视为“不是必须给”,不是“不能给”。有必要时给,没必要时就不给,这是很简单的道理,我晒出的两份证书就是证据,你总不能说上级机构在违法违规吧。检定与校准的操作过程对于主要计量技术参量来说都以一样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必要将“检定”与“不确定度”绝缘吗?真要如此,那JJG34指示表检定规程、JJG117平板检定规程等检定规程就没有必要将不确定度的评定实例列在附录里了。按照你与规矩湾的观点,这就是违反了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规定。

不合格的器具未必一定要发《校准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照样可以给出不确定度信息。CNAS不管检定只管校准,他只强调溯源性,如果你以检定方式溯源,在需要时都应该获取不确定度信息。这在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第6.1.1条和第6.1.2条中都规定了《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中应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数据(需要时)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3 00: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2 23:40
但这个索取是需要双方协调的,是“请”别人给,而不是“强制”他人给,说不好听一点强制他人给出不愿意给 ...

  是,检定机构“可以给出不确定度,也可以提供原始数据”,这个选择是检定机构的志愿,因此我并不反对。我所反对的仅仅是检定机构如果不给的话,谁也不能强制它给。检定机构给出检定证书并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这才是检定规程的规定,也是计量法的规定,这是必须的,如果不给,客户就可以强制它给。但给出“不确定度”和检定的“原始数据”不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是客户的额外要求。其实客户根据检定证书和相关检定规程给出的信息已经足以做不确定度评定,不应该强制要求检定机构在法律法规要求之外给这给那,只能与对方友好协商,“请”人家给。并不是检定机构“算老几”,人家并不欠你什么,是你向人家索取,当然就该对人家礼貌一点,而不是人家求你,要求人家礼貌对你,人家不给就只能自己另想办法,此乃人之常情。
路云 发表于 2016-11-3 01: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1-2 05:05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2 04:40
  是,检定机构“可以给出不确定度,也可以提供原始数据”,这个选择是检定机构的志愿,因此我并不反对 ...

像你这种万事不求人的无赖还能求得动吗?哪怕客户不会评求你评,你为了这个所谓的面子,谅你也不会评,你就是一不讲人情,不讲道理的空前绝后的种,全世界都找不到一家像你这种想法和做法的机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3 14: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3 01:01
像你这种万事不求人的无赖还能求得动吗?哪怕客户不会评求你评,你为了这个所谓的面子,谅你也不会评,你 ...


  认为法定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上不给出不确定度是“无赖”,就算是“无赖”吧,没关系,事实上它没违法违规,反而是强制他人给出人家不愿意给出的东西,不给还要骂人家“无赖”的,人们又该如何评价他呢?法律上又如何对待这种人呢?
  这里我需要补充申明一下,我绝没有特指哪一个具体的人和具体的机构,而只是就事论事。
路云 发表于 2016-11-3 22: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2 18:31
  认为法定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上不给出不确定度是“无赖”,就算是“无赖”吧,没关系,事实上它没违法 ...

我也同样补充声明一下,我从来没有说哪家法定机构无赖,因为所有的机构都通情达理,也绝对会满足客户的这一合理需求,我所说的“无赖”就是特指你。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3 23: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3 22:36
我也同样补充声明一下,我从来没有说哪家法定机构无赖,因为所有的机构都通情达理,也绝对会满足客户的这 ...

  我对路兄是非常尊重的,我至今从来没对你说过一句侮辱性重话,如果路兄口中的“无赖”之词真的明确特指哪个人,我只能对路兄的人格演变表示惊讶和遗憾,我真心希望路兄不要象众所周知的某个人那样从全国知名专家坠入世界闻名谩骂者的深渊,我也绝不会以牙还牙与路兄对骂,我只参与技术讨论,发表自己的技术观点。
  我认为,“通情达理”不仅要“通情”还应该“达理”,这个“理”就是“法”,就是“规矩”。计量工作常把“无规矩不成方圆”挂在嘴边,就因为计量工作的“法制性”所决定的。我也再三强调了“检定”工作的法制性,检定证书是具有法律层次的技术文本,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增加什么就增加什么的。张三要增加这个内容,李四要增加那个内容,就失去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成为检定证书了。如果确实有这样那样的特殊要求可以搞校准或检测,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校准或检测证书的内容,检定证书这种证据性的法律文本不允许随意增加和减少内容,必须按相关检定规程的要求填写。
路云 发表于 2016-11-4 01: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1-3 05:2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3 03:35
  我对路兄是非常尊重的,我至今从来没对你说过一句侮辱性重话,如果路兄口中的“无赖”之词真的明确特 ...

你的所作所为已经让我忍无可忍了。处处采取断章取义,篡改我的原话来曲解我的原意的手法,实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没法没规的事情,你非得整出个违法违规来。你规矩湾的法就是法,CNAS的标准就不是法不是规吗?法律层面的技术文本又能怎么样呢?谁规定了检定证书中不能给出不确定度信息啦?我晒出的那份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是不是那家机构违法违规啦?指名道姓说出来,哪家机构不能满足客户的这一合理需求?

我也再三强调了“检定”工作的法制性,检定证书是具有法律层次的技术文本,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增加什么就增加什么的。张三要增加这个内容,李四要增加那个内容,就失去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成为检定证书了。

你这不就是牛逼抬杠,存心不想给吗。胡说八道臆想乱编,谁吃饱了撑着故意给上级机构为难要这要那啦?自己就是存心的,所以才会把客户也想像得那么坏。早就已经说过的,无理的要求可以拒绝,人家客户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也遭你无情的拒绝。给出一个不确定度信息就不成检定证书啦?谁又规定了强检器具可以校准啦?又是你的“规氏法规”吧。你怎么不说“JJG34《指示表检定规程》和JJG117《平板检定规程》将不确定度的评定内容写入规程正文,违反了JJF1002-2010的规定,不成为检定规程”了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4 20: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11-4 20:13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6-11-4 01:28
你的所作所为已经让我忍无可忍了。处处采取断章取义,篡改我的原话来曲解我的原意的手法,实在是有过之而 ...


  技术讨论发表不同观点是完全正常的,对不同观点我始终持欢迎态度,如果路兄感觉到“忍无可忍”,尽管对学习和搞清楚问题没有好处,为了我们的友谊我还是可以不再回复路兄的帖子,各人保持各人的观点。
  我之所以特别强调法律意识,是因为“检定”活动属于法制计量领域里的术语,检定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依法依规来回答检定证书上要不要给出不确定度这个问题行吗?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凭情感,不能凭常规的道理,从情感上,从“顾客为关注焦点”的管理原则上,不能说顾客要求不对,检定机构理应给出。但情感和道理毕竟不等于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均无此要求,因此它不给不能说它“无赖”,更不能说它违法违规。如果就是不给也是检定机构的权力,这个权力并不因为顾客要求合理就可以剥夺,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牛逼”根本就不搭边。
  如果是强检器具,当然只能检定不能校准,这也是计量法的规定,不能违反。
  JJG34《指示表检定规程》和JJG117《平板检定规程》将不确定度的评定内容写入规程附录(注:不是正文)的原因,我已讲过,第一是测量过程设计后必须审批,这个过程叫测量过程的有效性确认,因此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必须审批后才能发布实施。而测量过程有效性确认的有力证据之一就是不确定度评定报告,所以报批规程/规范必须提供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第二,既然工作班子花精力已给出不确定度报告,提供给大家参考乃是举手之劳,何乐而不为呢?所以不确定度评定作为规程/规范的“附录”(不是作为“正文”)给出,不值得大惊小怪,这个做法并非要求检定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
路云 发表于 2016-11-5 00: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1-4 04:55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4 00:05
  技术讨论发表不同观点是完全正常的,对不同观点我始终持欢迎态度,如果路兄感觉到“忍无可忍”,尽管 ...

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定证书》不能给出不确定度信息,你却偏偏要拿法律法规来说事。机构给与不给都可以,那是机构的权力;同样客户要与不要也都可以,那也是客户的权力。两者是对等的关系。而你的天平始终是向拒绝倾斜,无论客户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统统予以拒绝。把“没有规定”始终视为“可以不给”,你若强要就属违法违规;却没有用同样的逻辑换位思考,“没有规定”也可以视为客户“可以索要”,你若强行拒绝同样属于违法违规。如果仅说前者违法违规,后者不违法违规,那就强盗逻辑。

再来看看JJG34《指示表检定规程》和JJG117《平板检定规程》,不管是正文也好附录也罢,同样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要将不确定度评定的内容写入规程,你却不说其违法违规。众所周知,检定规程报审时,起草单位除了提交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之外,还必须提交“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和“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这四个附件,不确定度分析就属于误差分析附件的内容,而不是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中附录的内容。而且不确定度分析的目的,是要求分析所规定的计量性能要求、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器及有关设备仪器,环境条件等)、检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这与规程附录提供的被检对象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是两码事(这不是审核人要看的内容),后者是已经证实前述项目科学合理后所开展的检定活动所获得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根本没有要求在检定规程里提供。试问不提供不确定度评定内容的检定规程有多少?你认为极少数提供不确定度评定内容的检定规程合理合法,那么绝大多数检定规程就违规违法咯。究竟是提供不确定度评定内容的检定规程尊规,还是不提供不确定度评定内容的检定规程守法?你能不能用你检定证书该不该给不确定度信息的逻辑予以正面回答呀?不要在这里东扯西绕瞎编故事了。

第二,既然工作班子花精力已给出不确定度报告,提供给大家参考乃是举手之劳,何乐而不为呢?

这个时候怎么就不搬法律法规出来说事啦?这两部规程的使用者,谁提出了要参考了呀?按照你的逻辑,检定啥时候需要评定不确定度啦?这个不确定度又以何种形式向客户提供啊?法规没有要求规程起草人提供不确定度评定的内容,规程起草人强行给出,为什么就不违法违规?并认为此举是提供给大家参考的举手之劳,还美其名曰何乐而不为。同样是法规没有规定《检定证书》不能给不确定度,客户真正需要参考的不确定度,并合情合理地提出需求,你却认为客户是在为难你,并称这是费神费脑的多余劳动,字里行间都表露出强烈的排斥感,与何乐而不为形成鲜明的反差。你这种以我为中心,我的地盘我做主,唯我正确的牛逼行经,真够得上“现代版的墨索里尼”称谓。我活这么大还是头一回领教到你这么一位牛逼,其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臆想瞎编、断章取义、节外生枝之功力非凡了得,举坛闻名啊。不怕羞,不拍臊,不撞南墙不回头,试看论坛谁能敌。佩服!佩服!!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5 14: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5 00:19
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定证书》不能给出不确定度信息,你却偏偏要拿法律法规来说事。机构给与不给都 ...

  一人有难八方支援,这是常理,但给不给捐助是每个人的选择权,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捐,也没哪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捐,不捐就强制捐。同样没人说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定证书》不能给不确定度信息,也没哪部法律法规规定《检定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正因为法律法规没说不能给,也没说应该给,给不给才是法定检定机构的自由选择权,谁也不能强制它不给,谁也不能强制它必须给,这就是我拿法律法规来说事的原因。CNAS也只说受审核实验室应向检定机构索取,也没说检定机构必须给,不给就强制它给。不管用什么手段强制,强制它给难道不违法违规吗?
  测量不确定度报告是不是检定规程审批人员必看的报批材料,路兄可询问检定规程的审批机关和人员,我不想对这个问题争论,我只是说不确定度评定是测量过程有效性确认最重要的手段,不满足U/MPEV≤1/3的检定规程不能批准颁布。
  这个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对基层实验室有无参考价值,路兄也可以问一问基层的计量技术机构,我也不说一定有或一定没有,参不参考都是个人的选择权。我只能说本人在组织本企业几十个最高计量标准建标时,是要求相关计量技术人员根据所负责的计量检定/校准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附录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评定分管拟建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的不确定度。至于别人参没参考检定规程附录我不说,由别人说。
  连史锦顺老先生都认为我是不确定度的强硬支持者,深受其害”,我不知道路兄为什么说我“认为客户是在为难你,并称这是费神费脑的多余劳动,字里行间都表露出强烈的排斥感”?我反对的只是在法律法规要求之外,强制别人做这做那,给这给那,强迫别人给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与“抢”无异。我鼓动当向别人提出索取别人不答应时,应按CNAS标准给我们的第二个建议,收集信息靠自己的努力完成不确定度评定。这难道是答非所问,节外生枝吗?其实强迫法定检定机构必须在检定证书上给不确定度,不给就不依不饶,这才是“以我为中心,我的地盘我做主,唯我正确的牛逼行经”,才是“现代版的墨索里尼”。我还是那句话,我尊重路兄,希望路兄也尊重我,与技术讨论无关,有伤和气的话语与我们的身份极不相称,有“苍蝇”专门盯着这些话呢。
路云 发表于 2016-11-6 01: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1-5 06:00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4 18:17
  一人有难八方支援,这是常理,但给不给捐助是每个人的选择权,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捐,也没哪部 ...

正因为法律法规没说不能给,也没说应该给,给不给才是法定检定机构的自由选择权,谁也不能强制它不给,谁也不能强制它必须给,这就是我拿法律法规来说事的原因。CNAS也只说受审核实验室应向检定机构索取,也没说检定机构必须给,不给就强制它给。不管用什么手段强制,强制它给难道不违法违规吗?

你还要不要脸啦?谁强制你给啦?380楼就让你爬上254楼去看看清楚我是怎么说的?可以给出不确定度,也可以提供原始数据让客户自行评估。你有没有自知之明啊?脸皮到底有多厚啊?要点多少次你才能不重三倒四的绕啊?无论客户怎么跟你说道理,你统统只有一个答案——“不给”。要不确定度,不给,要原始数据,也不给。做完了婊子还要立牌坊,美其名曰这是“自由选择权”。导致的最终结果事实,就是无论客户如何努力,也无论客户索要的理由是否合理,都无法从你规矩湾手里得到CNAS要求提供的溯源性信息。事实上导致这种唯一结果的所谓“自由选择权”已经演变成了一种我的地盘我作主的“强制权”,客户毫无自由可言。

实际的情况是,省级及以上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业的一、二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以及法定授权的专业计量站,基本上都通过了CNAS的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他们对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之规定:我国的法定计量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的检定。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并保存该法定计量机构的资质证明与授权范围。“检定证书”通常包含溯源性信息,如果未包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或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以及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第6.1.1条和第6.1.2条中所说的符合要求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中应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数据(需要时)的规定都非常清楚,他们自己也同样要接受CNAS审查,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强检器具《检定证书》不提供不确定度信息符合法制计量的要求,但不满足校准的要求(CNAS只管校准,不插手检定,因此他要求无论以何种方式溯源,均应提供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对于非强检器具来说,可以在《检定证书》中提供不确定度信息,也可以改出《校准证书》),但《检定证书》给出不确定度信息并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说这不符合法制计量的要求,这与法制计量没有任何矛盾和冲突。所以说,没有哪家机构会像你规矩湾这样牛逼、无情无义、不讲道理的强行拒绝。这种行经就是典型的无赖,实实在在的无赖。

测量不确定度报告是不是检定规程审批人员必看的报批材料,路兄可询问检定规程的审批机关和人员,我不想对这个问题争论,我只是说不确定度评定是测量过程有效性确认最重要的手段,不满足U/MPEV1/3的检定规程不能批准颁布。

不懂还要在这里装懂。我多次让你去咨询CNAS的专家你怎么就不去咨询啊?搞搞清楚,这个U/MPEV1/3中的“U”到底是什么不确定度?是说“检定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必须不大于被检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1/3”吗?瞎扯淡,这明明是“测量设备的扩展不确定度(U),必须不大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1/3”。检定规程附录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所评定的是被检/校对象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U与被检/校对象最大允差的绝对值MPEV1/3限制吗?这个不确定度评出来多大就是多大,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计量人的脸都被你给丢尽了。

这个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对基层实验室有无参考价值,路兄也可以问一问基层的计量技术机构,我也不说一定有或一定没有,参不参考都是个人的选择权。我只能说本人在组织本企业几十个最高计量标准建标时,是要求相关计量技术人员根据所负责的计量检定/校准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附录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评定分管拟建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的不确定度。

这你就说到点子上啦,你也知道参照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附录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评定不确定度啦。附录中的评定示例哪一例没有用到原始测量数据?我鼓动当向别人提出索取别人不答应时,应按CNAS标准给我们的第二个建议,收集信息靠自己的努力完成不确定度评定。原始数据在你手里,你让客户怎么努力获得呀?客户问你索要原始数据自行评定你不给,好像你给人家提供原始数据就像泄露了你八辈子的隐私似的难受。不仅不给,却还给人家出馊主意,让人家自己想办法做无米之炊,用最大允差的绝对值除以根号3求得。你怎么不在撰写建标报告时用被检器具的最大允差的绝对值除以根号3呀?这不你所追求的省时、省力、省脑的高效事吗。你用原始测量数据评定就合法合规,别人索要原始测量数据自行评定倒成了违法违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难道不懂吗?这奇葩馊主意就是你的所答即所问吗?其它没有不确定度评定示例的检定规程该怎么评呀,是不是拿被检器具的最大允差绝对值除以根号3再乘以2,作为《建标报告》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这一章节的内容啊?

你只知道谈法制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事实上法制计量对《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没法没规),却只字不谈非法制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事实上CNAS在校准领域对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是有法有规),楼主的问题恰恰是因为校准方面的需求而引出的。

不要像正人君子似的谈“尊重”,尊重本就是相互的,没有谁是为了吵架而来论坛的。形成这种局面,一定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积淀。你对技术问题的讨论风格就是东扯西绕、断章取义、答非所问,一个劲儿的带着对手绕圈,做最后封帖者的欲望也非常强。不要以为不说过激的话就是尊重,这种施展软刀伤人的伎俩比说过激的话更可恶。这种感受并非我的“专利”,相信不少量友已有所领教。你眼中的所谓“苍蝇”,基本上都是都是一些具备一定专业水准的人,才敢跟你从更高专业技术层面上去深入交流。这本来不是一件坏事,深入讨论对广大量友来说也能从中受益。但结果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如意。你给人家的映像是:好像一个披着什么专业都懂神秘面纱的“万精油”,随着讨论向更专业、更高深技术层面的深入,越来越显现出原来你在某些领域也只是“半瓶醋”,而你却从来不会表现谦虚、接受,而是施展答不上来就转移话题、偷换概念、断章取义、东扯西绕、重三倒四、回到原点、继续扯淡的手法。“不撞南墙不回头”之雅号由此而来,“招骂”也就不可避免。记得曾经善意奉劝规兄,这么多人对你说过激的言语,应从自身的讨论风格上去找找原因,而你却依然我行我素。本来一句“保留观点”的话足以不使自己这么难堪,而你却不怕羞不怕臊,像祥林嫂似的将前面说过的一大堆话重三倒四的念叨个没完,似乎要告诉全世界,你就是现代的墨索里尼,过去有理,现在有理、将来有理、永远有理。秉性难改,那你就继续吧。你所说的所谓“苍蝇”恐怕会越来越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6 16: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6 01:55
正因为法律法规没说不能给,也没说应该给,给不给才是法定检定机构的自由选择权,谁也不能强制它不给,谁 ...

  唉~,我不明白路兄讨论技术问题为什么也带着不礼貌不友好的语气和情感,我认为带着这种情绪对问题的讨论不仅无益而且伤害友谊,伤害讨论氛围。我重申,我历来尊重你,没有一个帖子对你不敬,我希望路兄平定一下自己的情绪。尊重是相互的,如果路兄认为我不值得你尊重,我可以就此停止与你的讨论,各人只发表各人的观点,谁也不指着谁说话。
  我也说过论坛不是官方认可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发布场所,人人都可以发表个人观点,谁也代表不了官方,代表不了正确,只是提供一个大家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共同探讨、共同进步的平台,因此不存在哪一个人“墨索里尼,过去有理,现在有理、将来有理、永远有理”。在这里谁都不比谁高人一等,大家一律平等。在这里观点没有对错,所有的看法观点都仅供参考。你的观点,我的观点,每个人的观点提出来都是供需要者参考,谁也不能强迫谁接受或反对一个观点,为什么非要争个谁对谁错呢?谁对谁错要依法依规,用原文评判,或用官方网站的官方文件和官方解释来评判,个人的解读不管是谁都只能供大家参考。
  不确定度评定的要点是凭“有用信息”进行评估(估计),检定规程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又何尝不是用已知信息评定?具体检定数据只能当时当地有效,同一被校对像下次校准也不一定还是那个数据。指实验室的能力CMC不能因为换了一个被校仪器就提高了或者降低了,因此不是以哪一次的具体检定数据评定作判据,而是以检定证书给出的结论性信息和检定规程给出允许值信息为依据。
  校准过程涉及的一个是所用计量标准,一个是被校仪器。计量标准的信息是其示值允差或准确度等级,来自校准证书或检定证书。被校仪器的信息是分辨力和重复性,分辨力在被校仪器实物上即可识别,重复性可自己做实验获得,为什么非要逼迫法定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上给不确定度?路兄已不再要求检定机构必须给不确定度,转而要求“提供原始数据”,但我认为检定机构已经给了检定结果,为什么一定要“提供原始数据”呢?没有哪个法律法规规定检定机构要向送检单位“提供原始数据”。
  我说过不确定度评定要使用所用测量设备的示值允差除以根号3,对于校准所用测量设备是计量标准,从没说过要用被校仪器的示值允差除以根号3。使用被校仪器的示值允差除以根号3,就等于最佳仪器的条件使用了被校仪器的示值误差或准确度等级,这正是我所反对的。在不确定度评定中对于被校仪器而言,输入量是其读数,是读数的不一致性,或不重复性。被校仪器的示值误差是被测量,是输出量,不是影响量,不是输入量。因此被校仪器的准确度等级或示值误差绝不可能成为“最佳仪器”的选择条件。若真是最佳仪器的选择条件,那就会出现连你都反对的一律用被校仪器允差除以根号3的现象了,重复性和分辨力肯定远小于示值允差,重复性实验就真是毫无价值的无用功了。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11-7 22: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11-7 22:14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6-11-3 00:28
《检定证书》与《校准证书》的数据完全一致,无非就是多了一个不确定度。对于强检类器具,你去咨询一下上 ...


       既然您认为检定证书给与不给不确定度对上级机构来说无强制性,那么上级机构是否可以同时出具检定和校准证书也是没有强制性的,我也没认为检定证书和不确定度完全绝缘,前面我就举例有些检定规程本身就包含不确定度评定的项目,那么这个问题可以放一放了。
       现在我关心的还是另一个问题,您拿到带有不确定度的证书是否在使用时引入了修正值?这个问题很关键,如果不使用修正值,那么即使证书有不确定度也是不能直接作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分量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只能使用MPEV进行套算,原因我想您懂的。
路云 发表于 2016-11-8 23: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5 20:39
  唉~,我不明白路兄讨论技术问题为什么也带着不礼貌不友好的语气和情感,我认为带着这种情绪对问题的 ...

不要跟我绕来绕去了,看看楼主的问题是什么。楼主的问题分明是CNAS审核提出的问题,这表明楼主是经过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涉及的是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问题。既然是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问题,那就必须按照CNAS的规则要求来处理,而你却偏偏要套搬法制计量的思维处理方法。22楼我就已经列出了CNAS审核员开出不符合项的依据:

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

c)我国的法定计量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的检定。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并保存该法定计量机构的资质证明与授权范围。“检定证书”通常包含溯源性信息,如果未包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或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注1: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及其溯源性信息是证明计量溯源性的必要内容。

注2:本文件中的“法定计量机构”包括取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考核依据JJF 1069)的机构和获得国防计量主管部门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机构。

以上要求与法制计量的规定没有任何矛盾和冲突。法制计量对在《检定证书》中是否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没有任何规定,但CNAS的校准领域强调的是“溯源性”,即无论你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还是以检定方式溯源,在《检定/校准证书》中都必须给出“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在该条款的注1中特别强调了这是证明计量溯源性的必要内容。何谓“必要内容”?就是比不可少的内容。这一点你是不可否认的。条款正文最后给了受审实验室两条路,第一向上级机构索取,这条路已经被你这位牛逼无情的拒绝;第二自行评估,但需要用到上级机构的原始数据,同样需要上级机构提供,但同样也遭到你部分青红皂白,也不管客户提出的需求是否合理,一律拒绝提供,非得让客户自己想办法用“有用的信息”评估。《检定证书》中哪个信息都是有用的啊?你列出来给我听听。“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如果前者客户没有原始数据能够算得出来,那么《校准证书》如果不提供不确定度信息,客户是不是也能用所谓的“有用信息”算得出来呀?我提供一份没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模拟《校准证书》,你把这份证书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算出来给我看怎么样?这个问题我在32楼第三段的最后就问过你,现在都多少楼啦?你回答了吗?尽想一些不着边际的奇葩事。

除了以上依据外,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第6.1.1条和第6.1.2条中也说了:符合要求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中应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数据(需要时)这也就是楼主帖中所说的CNAS审核员所指出的问题的依据出处。这里所说的要求,并不是法制计量的要求,而是校准的要求。这一要求并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规,全球都一样。否则的话,也就不可能颁布实施。

不确定度评定的要点是凭“有用信息”进行评估(估计),检定规程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又何尝不是用已知信息评定?具体检定数据只能当时当地有效,同一被校对像下次校准也不一定还是那个数据。指实验室的能力CMC不能因为换了一个被校仪器就提高了或者降低了,因此不是以哪一次的具体检定数据评定作判据,而是以检定证书给出的结论性信息和检定规程给出允许值信息为依据。

又在跟我转移话题。楼主说了上级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是用于评定CMC吗?CNAS审核员要求提供的是“溯源性证明”,你搞搞清楚好不好。

校准过程涉及的一个是所用计量标准,一个是被校仪器。计量标准的信息是其示值允差或准确度等级,来自校准证书或检定证书。被校仪器的信息是分辨力和重复性,分辨力在被校仪器实物上即可识别,重复性可自己做实验获得,为什么非要逼迫法定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上给不确定度?

上级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或准确度等级信息还需要从《检定/校准证书》中获悉吗?从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便可以查到,自己送检的器具的分辨力自己已知,重复性又可以自己做试验获得,那你还要送上级检定/校准干什么?你自己做的重复性试验能够取代上级机构用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对你的器具校准的重复性吗?搞搞清楚,不要在这里偷换概念,现在不是评定CMC,而是要你提供溯源性证明,不管你选用什么样的“最佳仪器”来做重复性试验,这些“最佳仪器”都是被校对象,与上级机构的计量标准差了两个量传等级,根本不可能取代。所得到的重复性结果只能代表“最佳仪器”的重复性,代表不了你送上级机构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的重复性。话又说回来了,你既然已经手里有原始数据,为什么能够评定出不确定度信息给人家而不给,将原始数据提供给人家自己评估也不给,非得折磨客户自己去想办法做不可能完成的重复性试验。你这种行为不是存心恶意是什么?口口声声“以客户为关注焦点”,“客户是上帝”,骨子里时刻都在算计着如何让客户的合理需求不能得逞。三百多楼看下来,只听到你要求别人求你,却没有一句你与客户的协商,给出的理由只有两句话:“不给是我的自由”、“我没有违法违规”。说实话,这种口是心非,说一套做一套的恶劣行经,应该遭到全体计量同仁的谴责。

路兄已不再要求检定机构必须给不确定度,转而要求“提供原始数据”,但我认为检定机构已经给了检定结果,为什么一定要“提供原始数据”呢?没有哪个法律法规规定检定机构要向送检单位“提供原始数据”。

我觉得你这个人真是厚颜无耻,又来篡改我的原话原意,我什么时候转而要求“提供原始数据”啦?你自己爬上29楼看看,我的第二段原话是怎么说的:

“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是有两项选择,取其中一项即可,这都没错。我现在选择前项,请求承检机构为我提供不确定度信息不可以吗?错了吗?为何你非要坚持能算出来也不给?非要逼得客户选其后呢?似乎与客户有不解之仇似的。即便是让客户自己去评估你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那你也得为客户提供评估不确定度所必需的信息吧。如果你连这些评估检定结果不确定度所必需的输入信息也不提供,那我请教规兄,如何评估?”

看清楚了上面的原话没有?我说了“请求”没有?后面的红字部分说的就是原始数据。你直到378楼还在说:“但这个索取是需要双方协调的,是“请”别人给,而不是“强制”他人给,说不好听一点强制他人给出不愿意给的东西与强盗无异。”到现在大家已经看得很清楚了,究竟是谁在“强制”,谁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讨论到现在,楼主的问题归纳起来就一下几点:

1、楼主的问题不是法制计量的问题,不要以法制计量的思维模式来讨论。满足法制计量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满足CNAS的要求。

2、楼主的实验室是通过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检测实验室,其送检器具的证书应符合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和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第6.1.1条的要求。

3、上条所说的要求属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溯源性要求,“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溯源性证明的必要内容,与法制计量对《检定证书》的要求没有任何矛盾与冲突。CNAS承认法制计量的检定,但不插手干预。受审实验室必须满足CNAS的所有准则要求,否则就无需申请CNAS认可。

4、法制计量对《检定证书》是否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未作任何规定,所以不存在违法违规一说。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9 00: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8 23:15
不要跟我绕来绕去了,看看楼主的问题是什么。楼主的问题分明是CNAS审核提出的问题,这表明楼主是经过CNAS ...

  既然如你所说,“楼主的问题分明是CNAS审核提出的问题,这表明楼主是经过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涉及的是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问题”,又何来“计量检定证书”,何来“计量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的问题?人人都知道计量校准不给符合性判定,计量校准证书必须同时给出测得值和测得值的不确定度,我们讨论了这么久不是白费事吗?
  楼主的问题明明是“对于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之所以楼主提出这个问题就是因为“CNAS实验室审核员来审核时指出,不管是校准证书还是检定证书都需要不确度。搞得我们不知怎样处理是好”。是因为有的CNAS审核员,校准也好,检定也罢,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要证书给测量不确定度,所以才引起了这个主题帖的讨论。
  我的观点很明确,校准证书必须给不确定度,检定证书必须给合格与否的结论至于不确定度给不给法律法规没要求,CNAS审核员对检定证书必须给不确定度的要求虽然合理,但属于违规,因此要求无效。
路云 发表于 2016-11-9 00: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11-7 02:13
既然您认为检定证书给与不给不确定度对上级机构来说无强制性,那么上级机构是否可以同时出具检定 ...

现在我关心的还是另一个问题,您拿到带有不确定度的证书是否在使用时引入了修正值?这个问题很关键,如果不使用修正值,那么即使证书有不确定度也是不能直接作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分量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只能使用MPEV进行套算,原因我想您懂的。

首先,楼主所说的问题是CNAS要求提供溯源性证明,而不是评估CMC。楼主也未说该器具到底是他们的计量标准还是工作计量器具(估计是计量标准)。《检定证书》中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表明该不确定度是由上级计量标准的检定数据评估得到(而不是由你自己套算得到),具有溯源性。这与楼主用该计量标准向下量传是否使用修正值无关。你说的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即用该计量标准向下开展量传时,评定下级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或评定CMC时,该不确定度是否可作为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答案是肯定的,不仅是可以,而且应优先采用,因为这就是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是经上级标准校准得到,真实表征了该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的可靠程度。而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是测量标准的最低要求(即测量标准的最大的不确定度),它不是由真实的溯源数据得到,而是用最低的技术要求套算求得,故不具有溯源性。我不清楚你所说的MPEV究竟是你的测量标准的MPEV还是下级被校对象的MPEV,如果是用你的测量标准的MPEV套算出的不确定度,作为下级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这是允许的。但这个不确定度不是上级机构所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中所给出的不确定度,通常是因为上级机构没有给出不确定度信息,且无法获取的情况下才这么做,但也仅用于向下量传,不能作为向上溯源的溯源性证明。对于你所说的用于评定下级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参阅:

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第4.4条(1)款:标准器和测量设备的溯源(校准证书或检定证书中)给出的不确定度或通过厂家提供的说明书、手册等技术资料中的信息推算出的不确定度,以及各种因素导致的读数漂移或不稳定引入的不确定度。

注:由此可见,标准器溯源的不确定度仅作为CMC的一个分量,实验室评定的CMC在数值上不应小于其标准器向上级机构溯源时给出的不确定度。

和第4.4.1.2条:通常情况下,使用校准或检定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信息评定B类不确定度时,应考虑测量仪器稳定性(年漂移)引入的不确定度,当其对不确定度的贡献较小时可忽略不计。当直接使用测量仪器的最大允差评定B类不确定度时,可以认为仪器的最大允差包含了仪器稳定性(年漂移)的影响,不需再考虑长期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实验室在评定CMC时,应尽量使用校准或检定证书中给出的不确定度信息,因为这样评定的B类分量数值上小于使用最大允差评定的结果。

当检定证书中未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时,由于测量仪器的等级基本上都是按最大允许误差(Maximum Permissible Error,MPE)来划分的,可按该级别的最大允许误差进行评价,此时需要参阅检定规程等相关文件。

路云 发表于 2016-11-9 00: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1-8 05:0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8 04:30
  既然如你所说,“楼主的问题分明是CNAS审核提出的问题,这表明楼主是经过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涉及 ...

你干了几十年计量,连起码的知识都没有。楼主的计量器具如果是他们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属于强检器具,不出《检定证书》难道还出《校准证书》不成。所有的计量人都知道,溯源有两种方式,即“检定”和“校准”。从来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说以检定方式溯源不能给出不确定度。事实上所有机构都能给,只有你这位牛逼不给。既然法律法规没有要求,何来违规之说?把规的条款内容说出来,不要在这里扯淡。说CNAS审核员对检定证书必须给不确定度的要求虽然合理,但属于违规,因此要求无效。你规矩湾不仅强行拒绝给出不确定度信息,而且还强行拒绝提供原始数据的行为纯属无理,更是违规(法规没有规定不能给),因此拒绝无效。事实上,除了你规矩湾之外,所有的机构都能提供,我晒出的两份证书截图就是最有力的见证材料。自己不懂CNAS的准则条款要求,一天到晚死抱着“规氏法规”在这里发布一些不切实际,误导大家的空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9 13: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9 00:57
你干了几十年计量,连起码的知识都没有。楼主的计量器具如果是他们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属于强检器具,不 ...

  说了半天,路兄不又回到“检定”上了吗?在394楼你不是明明强调楼主的问题“涉及的是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问题”吗?楼主的问题我很清楚,就是问检定证书要不要强制给不确定度,我不明白的是路兄到底在说“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了。
  校准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是法规规定,没有人说不,检定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有人肯定有人否定,但法规并无规定这是事实,用校准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的法规规定回答检定证书也必须给出不确定度,这种回答路兄不觉得张冠李戴有违逻辑吗?为什么还要指责我“干了几十年计量,连起码的知识都没有”呢?我说的法规是“国家法规”还是“规式法规”呢?路兄依据什么法规证明检定证书必须给不确定度呢?不用多,拿一条就够。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11-9 19: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11-9 20:46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6-11-9 00:31
现在我关心的还是另一个问题,您拿到带有不确定度的证书是否在使用时引入了修正值?这个问题很关键,如果 ...


      MPEV肯定是指我们自己标准器的指标了,这点我们观点没什么不同。
      提到是否使用修正值的问题,是因为如果不使用修正值就不需要证书中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直接套算就行了,不套算反而是不对的,这种不修正的情况对于按“级”的使用仪器来说是主流。按“等”使用的检定证书自然会给我们修正值,这时候用“稳定度”指标而不是MPEV,来套算我们标准器引入的不确定分量。综合这两种情况,我实在没发现有向上级索取不确定度的必要性。
      还有一点,对于CNAS来说,不存在计量标准属于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取得检定证书一说。检定证书数据格式相对固定有限,不一定符合修正的需要,即使拿到原始记录也未必适用。真的要用修正值的话,还是取得校准证书为好,校准证书的校准点还可以根据用户使用的具体范围灵活选择,比检定证书的数据更实用。所以我认为如果真要用到数据的话让上级机构再出具一份校准证书才是完美的选择,至于上级机构愿不愿意,这无非是个费用或者服务能力、服务态度的问题,CNAS只是让我们在必要的情况下索取不确定度,又没规定(也无权规定)非要以包含在检定证书里的形式获取,要知道,国外是没有检定证书一说的,CNAS作为一个国际互认组织一个成员,它的要求是符合世界通用的方法,那么以校准证书的形式获取不确定度合理合法。
       晒的证书我也看了,这种按级使用的仪器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是不会使用修正值的,这样一来有给出不确定也没有意义,还是只能按0.05级的MPE 套算,就看你怎么用了。还有它这个给出的不确定度,讲真的我不是太信,除非上级机构这个项目也通过了CNAS并且他们用了相同的评估方法,但谁能保证这个事呢?毕竟检定证书上没有CNAS印章,按检定规程是没有对不确定度这个项目进行方法上的规范(因为本来就没有),也就不会有任何考核机构对此数据负责,况且有些机构未必通过了CNAS认证。


补充内容 (2016-11-9 21:17):
我对那份证书估算了一下,不确定度根本不可能那么大,都达到被检仪器最大允许误差的1/2还多,十分不靠谱。
路云 发表于 2016-11-10 00: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8 04:30
  既然如你所说,“楼主的问题分明是CNAS审核提出的问题,这表明楼主是经过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涉及 ...

不知道你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CNAS审核的当然是非法制计量领域的校准要求咯。究竟是以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那是受审单位考虑的事情,CANS只是要求不管你是以什么方式溯源,证书中都应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正是因为在我国存在法制计量的检定和非法制计量的校准两种溯源方式(校准就不用说了),所以CNAS才在他的准则、规则、指南等标准文件中特意增加了对法制计量的检定的要求,以及对《检定证书》的内容信息提出了应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要求。这在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下列条款中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了:

4.1条 合格评定机构应能够证明其测量结果具备计量溯源性。

4.3条c)我国的法定计量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实施的检定。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并保存该法定计量机构的资质证明与授权范围。“检定证书”通常包含溯源性信息,如果未包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或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注1: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及其溯源性信息证明计量溯源性的必要内容

注2:本文件中的“法定计量机构”包括取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考核依据JJF 1069)的机构和获得国防计量主管部门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机构。

在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第4.3条、第6.1.1条和第6.1.2条,也对《检定证书》的内容信息提出了如下要求:

1.jpg

2.JPG

法规没有规定,并不代表CNAS的标准不能规定,这一规定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楼主的实验室既然申请了CNAS认可,那就必须按照CNAS的标准去执行。《检定证书》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满足CNAS标准的要求。反之《检定证书》不给出不确定度信息,也不给出测量原始数据,同样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满足CNAS对溯源性证明的要求。道理就是这么简单,CNAS的标准条款我已经列出来了,证书的照片我也晒出来了,你又能拿出什么法规,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来证明《检定证书》一定不能给出不确定度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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