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23 11:52 编辑
方法的不确定度要预评估还用得着你来宣传,不就是U1吗。由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U2呢?除了对“最佳仪器”可以进行预评估外,日常校准的每一台被校对象都可以进行预评估吗?谁要你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啦?那是你的上级(考核机构),不是客户。客户要你提供的是与他送检的计量器具的实际计量性能相关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你这个U1根本用不着送检,客户在家里就可以自己套算出来。 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因为使用了所用测量设备的最大允差绝对值评价其给测得值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不会小于用该测量设备实际误差评定的分量,因此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不会小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用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代替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交给顾客将规避测量风险,有利于测量工程的安全性、可信性。
下划线加粗部分的表述是彻头彻尾的谬论。众所周知,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U1仅仅是测量结果不确定度U的一个分量,U由U1与U2(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对于这些非负参量,居然会得出U1≥U1+U2=U的结论,说你干了这么多年“干去死”,恰如其分。看看以下标准是怎么说的吧: CNAS-GL05∶2011《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
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
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GJB 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
以上标准没有一例是说“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不会小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恰恰相反的说法。 我不反对你指出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差异,我只是说你现在的问题是过分强调了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差异,没有考虑到不确定度预评估结果在实际测量活动(包括检定/校准活动)中的应用,这种应用即保证了测量工程的安全性,同时也降低了测量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测量工作的工作效率。
“偷懒”居然解释成“提高工作效率”,你什么时候评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啊?用标准测力仪的最大允差绝对值充当所有1.0级材料试验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客户早就在家里给你算好了。这也叫你保证应用?要脸不要脸啊?测量过程的测量模型已经确定,所有该预评估的分量均已进行了预评估,只有实际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必须用实测值带入求得。这一步并不增加多少工作量(不做就是“偷懒”),没听谁说多算这一步会忙得不可开交完不成任务。
你还可以认真检查一下同一个计量标准或计量器具送检时,上级给你的每次校准证书中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不是同一个,是不是“预评估”的不确定度。
送检器具的计量性能变化不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然就不会有多大的变化咯,但绝对不是预评估出来的。如果去年合格的计量器具,今年示值重复性超差,你去问任何一家机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会不会与去年的一样。同型号同规格的进口标准洛氏硬度块的《校准证书》,每一块的不确定度都不相同,那是怎么出来的?217楼所列的两台试验机的数据,任何一家机构都给不出相同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如若不信,你可以拿我222楼的详细评定过程向任何一家机构咨询,我也诚信期待大家指出问题的所在。我不会像你一样不懂装懂,死不认错。
补充内容 (2017-7-23 12:22):
GJB2749A第5.2.12.3条明确指出,“示例”是作为“范例”,并非作为日后所有被校对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