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啥时候说了“目标不确定度”必须不大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请见JJF1094。 JJF1094哪一条哪一款哪一句说了“目标不确定度”必须不大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呀?你从来就是以这种睁眼说瞎话的方式举证。说你脸皮厚,还死不承认。 2.究竟测量设备或计量标准存不存在不确定度,请见JJF1001的5.18测量不确定度的定义和7.24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请不要仅以字面瞎猜测。JJF1033中讲到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请你好好研读其3.6条给出的定义,定义一开始就明确告诉你“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引入的……”,这就敲定了所谓的“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组成部分,只不过“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一部分是由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所引入。因此“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不属于计量标准,而属于检定结果或校准结果。
朽木不可雕也。JJF1001有了5.18条“测量不确定度”定义,还要7.24条“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干什么?第7.24条“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怎么样的理解才叫不瞎猜呀?条文写得清清楚楚:“由所用的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引起的不确定度分量”。从理论上说,“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与该测量仪器的被测对象无关的不确定度,通常都是通过上级机构的校准得到,不属于测量仪器属于谁呀?它只是使用该测量仪器进行下一级测量所得“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 你还知道它属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部分呀,另一部分是谁引起的呀?由谁引起的自然就是属于谁的,这种很简单的隶属关系,到了你嘴里就变成了“正经歪念”——都属于检定或校准结果。都属于谁的“检定或校准结果”呀?是属于本级测量标准对下级测量仪器的“检定或校准结果”,还是属于上级机构对本级测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结果”呀?很显然“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是指后者,前者是JJF1033建标报告中要求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分量。这在JJF1001第7,24条注1中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表述。“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JJF1033中要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东西。只有“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目标不确定度”的比值在1/2至1/10,或“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小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1/3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才是可靠的和可信的(无论测量结果是“合格”还是“不合格”)。并不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大于“目标不确定度”就证明“测量结果”可信,大于就不可信。它只能作为被校对象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合格判据,即表征被校对象的下一级测量结果是否可信。 毕竟愿意在这里骂街和欣赏骂街的人是极个别的人,绝大多数量友对骂街行为深恶痛绝。
不要忘了,被“骂”的人更是极个别,广大量友对恶劣学风深恶痛绝的程度,恐怕比你所认为的“骂街”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