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1 04:01 编辑
正常的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的确就是日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超过了这个重复性是被检仪器的示值变动性太差给测量结果造成了这种重复性差,与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测量方法的重复性无关。
因被检仪器的示值变动性太差造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差,这难道不正常吗?这分明是被检仪器不满足要求,凭什么说是测量标准不满足要求?哪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了“测量方法的重复性”啦?最后的那张截图中所说的“示值相对误差”、“示值重复性”是不是都是指“测量方法的示值误差”、“测量方法的重复性”啊?你除了东扯西绕还能有啥能耐?哪个标准里说了测量仪器没有重复性啦?那就请你在JJF1001-2011中找到“仪器的重复性”。光要别人举证,你怎么不从该规范中找出“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来呀。 一个不懂装懂的人现在又开始玩弄东扯西绕的伎俩来了,JJF1033分明说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现在又把它说成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楼主98楼上传的规范起草人的文章表述的也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大于目标不确定度”,到了某版主嘴里却解读成“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不大于目标不确定度”,并得出以下谬论: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大于“目标不确定度”是对检定/校准这个测量过程设计方案进行有效性确认的基本方法和规则。因此,当使用GUM法评估不确定度时,如果测量模型难以正确写出,也可以根据被检对象的计量要求设定目标不确定度,再评估测量方案的测量不确定度,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不大于“目标不确定度”,即可对检定/校准这个测量过程设计方案有效性予以确认。
“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与被校对象的性能有什么关系呀?选用“稳定的”被校对象获得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不能代表“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吗?事实恰恰相反,只有选择“最佳仪器”评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才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从理论上说就是测量标准(或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的性能无关,它应当不超过“目标不确定度”的三分之一才符合量传的关系,而不是某版主说的“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不大于‘目标不确定度’,即可对检定/校准这个测量过程设计方案有效性予以确认”。这完全是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混为一谈。理论上讲,“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应由“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分量(由人、机、法、环四方面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与“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料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正式因为评定“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时无法将“料”的不确定度分量严格分量,因此才需要将“料”的影响降至最低(选择“最佳仪器”)。某版主不懂装懂,除了东扯西绕的瞎掰,还能扯出什么有意义的东西。 “重复性”这个“测量精密度”却并不涵盖旧版的“[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这也就是某版主拍脑袋的臆断,没有任何的依据。“测量精密度”定义中的“测得值”不言而喻,定义中的“示值”只有在以“测得值”的地位存在时才有重复性,此处“示值”是用计量标准对被检仪器示值校准所得的“测得值”,并非所用测量设备(计量标准)的“示值”。如果此话成立,那么按此逻辑来解释“误差”,也应当得出相同的结论。可惜某版主使用的是双重标准,对“示值误差”的解释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实在是“用心良苦”啊。既然此处“示值”是用计量标准对被检仪器示值校准所得的“测得值”,并非所用测量设备(计量标准)的“示值”。那就是被检仪器的“示值重复性”,这哪里有错呢?站在校准机构的角度看,可以说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站在送检客户的角度看,它就是所送检的“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
如果你要建立校准3.0级的测量设备,你的“目标不确定度”就必须用3.0级的计量要求来确定,用1.0级的计量要求来确定目标不确定度,你就大错特错了,你这就叫浪费资源,拿国家的钱不当钱,不负责任。
看看下面的JJG707-2003《扭矩扳子检定规程》中被检对象的准确度等级吧,一共有七个等级。你们家建立扭矩扳子检定装置的计量标准是不是要建立七套标准啊?你这叫“节约资源,拿国家的钱当钱,很负责任”是不是?我建一套0.3级的扭矩扳子检定装置计量标准不行吗?该套标准只能检1级扭矩扳子而不能检其它准确度等级的扭矩扳子吗?真是“奇葩”。满足1级扭矩扳子的检定/校准要求的计量标准,检定/校准准确度等级更低的扭矩扳子根本就不需要考虑,也无需对所有准确度等级的被检对象分别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了。难道做这些无意义的工作就不增加考核的难度和工作量啦?如果对10级的扭矩扳子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呢?那是不是该套装置可以检定/校准1级扭矩扳子,却不能检定/校准10级扭矩扳子呀?实在是荒谬透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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