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7 05:44 编辑
楼主98楼上传的文章我也细读了一遍。该文发布于新版JJF1033-2016之前,但在新版JJF1001-2011发布之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概念贯穿全文,这一点可从文中所说的:“为避免混淆,以下本文中所述的重复性,除非专门指出,一般均指JJF1001-1998中给出的重复性,即与JJF1033-2008中的说法保持一致。”得以印证。说明规程起草人对“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说法仍然是认可的。但细究重复性的试验方法和过程,尤其是对测量对象的选择上,所选择的是常规的被校对象(并非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因此文中以及JJF1033-2008所说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实际上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而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所以才在新版JJF1033-2016中将此术语予以更正(试验方法和评定过程并未作任何修改)。但这一更正并不代表规程起草人对“测量仪器重复性”概念的全盘否定,只表明标准规范所阐述的重复性试验方法所得到的结果不是“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而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文章还说:“所谓‘常规的’应理解为其性能是大多数同类被测对象均能达到的”。言下之意,就是预先圈定了这个被测对象是一台合格的被测对象。所以从JJF1033的内容看,要考核的并不是计量标准,而是合格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因为重复性试验的结果不代表“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注:与文章表述一致,下同),也没有合格判据。“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不是“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体现不了计量标准真实的检定与校准能力,而是因被校对象的性能差异而异。在同级计量标准间做横向比较,几乎比不出差异。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检定或校准的要求的判据,完全取决于对所选用的被校对象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和不确定度评定结果。换言之,只要被测对象合格,计量标准就满足要求。 文章说:“当使用常规的被测象时,测得的重复性将来可以直接用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中。而若使用稳定的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测量,则测得的重复性将来不能直接用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此时还需要选择常规的被测对象来得到测量结果的重复性。” 对于该段表述,我个人认为值得商榷。假设将来的被校对象如果就是一台示值变动性很差的被校对象(示值变动性不合格),难道可以用计量标准考核时所选用的那台合格的被校对象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取而代之吗?显然没有任何道理。不要忘了,规范得到的重复性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而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该重复性是由“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被校对象的重复性”合成得到。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不确定度本来就应当因不同的被测对象的性能差异而异,哪有一成不变之理。按照这一逻辑,那是不是所评定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可以直接作为日后所有被检/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管被检/校对象是否合格呢?试问:日后的检定或校准结果不合格,能证明计量标准不具备开展检定校准的能力吗?按照“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理解,本就不应该直接引用标准考核时的检测数据,而是应当将实际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的检测数据,替代原标准考核时所选用的被测对象的检测数据进行评定。直接引用的应该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分量和“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分量。 文章说“在计量标准考核中,我们关心的不仅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到底是多少,更重要的是在最坏的情况下其测量不确定度是否仍能满足要求。”何谓最坏情况?理论上说,最坏情况没有上限,被测对象的重复性完全有可能非常糟糕。但作者做了限定,即前文所提到的“其性能是大多数同类被测对象均能达到的”,这里的“大多数”是个什么概念,没有进一步说明,我们只能凭自己的理解去悟出作者想表达的意思。我们可以从文章的另一段表述:“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并提供重复性试验的数据。如果测得的重复性不大于当初不确定度评定中所采用的重复性,则判定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测得的重复性大于不确定度评定中所采用的数据,则应按新测得的重复性修改不确定度评定报告,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若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仍满足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对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仍判重复性符合要求,同时该修改后的重复性数据将成为下次重复性试验是否合格的新的判定依据。若评定得到的测量不确定度不满足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对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则判重复性不符合要求。”得到信息。我个人的理解,是不是要从合格的被测对象中,选择一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如是这样,那重复性试验也用不着做了,直接引用被校对象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的“示值重复性”技术要求套算即可。这里所说的“满足要求”是指满足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的测量不确定度要求,也就是满足“目标不确定度(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要求。如果用规程规范中的“示值重复性”技术要求来套算,肯定能够满足要求。这也可以从作者的另一段表述中得以印证: 计量标准考核中要求给出的不确定度实际上是在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条件下,对一台合格的被测对象,可能得到的最大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本实验室可能达到的最小不确定度。这就是为什么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要求选择常规的测量对象的原因,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将来频繁地重新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毫无疑问,对于常规测量而言,没有人会愿意每一次测量均要进行一次不确定度评定。 从以上的表述中可以看到,日后开展检定或校准,只适合于对合格的被测对象进行,而不适用于对不合格的被测对象进行的检定或校准。而且对于所有合格的被测对象,其最终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标准考核时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值,即只要合格,“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一样大,这完全不是真实反映被测对象实际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关于重复性和不确定度评定的关系,文章写到:“重复性试验得到的实验标准偏差s(xi)是测量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不一定直接就是一个不确定度分量,这取决于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所规定的测量次数。当规定测量结果由单次测量结果给出时,测得的重复性s(xi)直接就是测量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分量。当测量结果由若干次(如N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给出时,s(xi)/√N才是测量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分量。”我个人觉得不能这么直接转换,因为这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而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也就是说这个不确定度分量的来源是随被校对象而异的,而不像“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不随被校对象的不同而变化。 但文章的作者并不这么认为。尽管作者在文章第三部分的第1点中也承认了采用常规的被测对象得到的重复性,不能真实反映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但同时又说进行重复性试验的目的,不是为了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否满足要求,而是为了验证测得的重复性是否满足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要求。……所用的计量标准本身是否合格要由建标单位自己将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检定机构通过检定或校准,并出具有效的证书来证明,而不是要求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来证明。计量标准考核要做的是最关键的最后一步,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预定的要求,即是否超过“目标不确定度”。从以上的陈述看,既然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能力不需要考核,只需提供有效的证书来证明,那么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目标不确定度”(即判断被校对象是否合格),那就是被校对象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事了,所不同的仅仅是增加了测量的次数而已。既然是从合格的被校对象中选择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那就没有不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除非选择的被校对象是重复性不合格的。 如果按《看法》一文的意见,采用“《看法》的重复性(注: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这样得到的重复性固然更接近于“真正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但该不确定度并不能在不确定度评定中作为重复性引入的一个不确定度分量,因为其中并没有包括被测对象对重复性的影响。其后果是非但不能保证足够充分的高估,相反低估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允许适当高估(前提是最后得到的不确定度不能超过目标不确定度), 而不允许低估测量不确定度。 以上内容恰恰是说到了争论的焦点所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必须是由“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被校对象的重复性”合成得到,而不能用一个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代表所有被校对象“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对于这一观点,作者认为:这段话中第一句话有可能是正确的,但其后的结论不正确。其实在JJF1033-2008的宣贯中,对“常规”一词是有专门解释的,其意是由其所测得的重复性是大多数的同类被测对象都能达到的。也就是说,已经保证充分的高估由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即万一遇到重复性比当初选择的常规被测对象更差的被测对象,而导致测得的重复性超过新建标时测得的重复性的情况,只要评定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仍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所规定的不确定度要求,即不超过目标不确定度,还应判其重复性合格。在计量标准考核中,我们关心的不仅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到底是多少,更重要的是在最坏的情况下其测量不确定度是否仍能满足要求。 以上换色背景部分的表述,如果评定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仍然不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所规定的不确定度要求呢,是不是就判定重复性不合格?不能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啦?这完全就是由于被校对像的计量性能差而导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了“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即被校对象不合格),怎么能把罪名归罪于计量标准呢? 关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作者是这么说的:前者用来表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否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后者用来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但这样做不仅会增加计量标准考核的工作量,并且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因为证明所用的标准器和配套设备是否满足要求,并不是计量标准考核的主要任务。事实上并不是没有必要,而是非常有必要,也不会增加多少考核的工作量。证明计量标准是否满足要求,固然不是考核的主要任务。但是验证计量标准是否满足要求却是考核的主要任务。验证计量标准是否满足要求并不是将验证被校对像是否合格取而代之。 对于不同准确度等级的测量对象,测得的重复性相差很大怎么办?作者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果同一计量标准可用于测量不同准确度等级的测量仪器时该如何处理。答案是很明显的,对于不同准确度等级的被测对象,分别进行重复性试验,分别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分别判定重复性是否满足要求,此时两者的目标不确定度也是不同的。这么看来,一台1.0级的计量标准装置,能够满足对3.0级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却不一定能满足对10.0级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咯,这能说得过去吗?
补充内容 (2017-6-27 18:29):
1.0级的计量标准能够满足对3.0级的被校对像开展检定/校准,还有必要对更低准确度级别的被校对像进行重复性试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