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了“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表示测量方法不可信,表示给出的测量结果不可信,不能用这种测量结果评判被检对象的合格性,被检对象可能合格,也可能不合格,用该测量结果来评判可能会把合格的被检对象判为不合格,也可能会把不合格的被检对象判为合格,这种行为结果人们称为“误判”,是测量结果不合格,不是被检对象不合格,你“给出被校对象不合格的结论”的的确确“不符合事实”、“不合理”,因为很显然,你混淆了不确定度和误差的概念造成了这个误区。
日常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会超过“目标不确定度”吗?超过了就不可信了吗?就误判了吗?冤枉了被测对象了吗?是不是日常检定/校准的被测对象就没有不合格的啦?被校对象合不合格难道只有“误差”一个技术指标吗?误差很小不确定度很大的情况没有吗?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计量确认是依据什么来判断被校对象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的?测量标准经检定合格有《检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人、机、法、环四个因素都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凭什么说测量方法不可信?“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了“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你举个实例给大家听听,你是怎么“误判”将其判定为“合格”的?凭什么未超出“目标不确定度”就不会误判呀?医院为每一位参与体检的人所实施的诊断方法以及所使用的诊断设备、诊断操作人员、环境条件都相同,诊断结果却因人而异。凭什么说结果好的就方法可信,结果不好的就方法不可信啊?如此简单的道理,某版主下辈子都开不了窍。 将“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的功能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功能混为一谈,还好意思说别人概念混淆。判断方法可不可信,国家标准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的第6.7条和第6.8条早有规定:
不难看出,测量结果可不可信,取决于计量标准的“最佳测量能力(现在叫‘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即“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与“目标不确定度”的比值应在1/2至1/10之间。或者是“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U9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被校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 稳定性一定是和时间有关系的,是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保持量值不变的性能。重复性和时间是没有关系的,重复性强调测量过程“人机料法环”诸要素不变的条件下多次测量所得测得值的分散性。这么明显和重大的区分岂容混为一谈?
不要老施展这种篡改原文偷换概念的伎俩,我说的是“短期稳定性”,不要老是将“短期”两个字给我“偷走”。“稳定性”是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保持量值不变的性能,我说的“短期稳定性”是在多长的时间间隔内,你怎么不说啦?“重复性和时间是没有关系的”,果真没有吗?看看JJF10011-2011第5.14条“重复性测量条件”是怎么定义的吧:
如此常识性的问题,干了几十年计量的某版主居然弄不清,还振振有词地说别人混为一谈,其脸皮已经厚到了何种地步,真可谓虱多不痒,自臭不觉呀。 哪里规定了“重复性”一定要用标准偏差表示啊?“方差”是标准偏差吗?“变差系数”是标准偏差吗?“标准偏差”是区间半宽度,“方差”和“变差系数”是吗?“极差”怎么就不符合“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的规定啦?“标准偏差”、“方差”、“变差系数”这三个量值相差甚远,为什么都可以表示“重复性”,而“极差”就不行呢?“方差”不开方也可以表示“重复性”,为什么“极差”不除以极差系数就不可以表示“重复性”呢?定义只列举了有限的几个名称,某版主这个死脑筋就认为除了这几个名称之外,其它都不能用了,实在是无语。 “‘料’的变化影响将得到充分限制”凭什么说得到充分限制啦?我已经告诉你了,我可以再重复一下,是因为每个规范的测量方案都会规定测量环境条件的控制,之所以规定环境条件的控制指标,目的就是充分限制被测对象(料)的被测值波动对测量结果影响。
你除了会东扯西绕之外,还有啥能耐?说“料”的控制,却搬出“环”的控制来取而代之,实在是不可教也。环境控制住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定不会超出“目标不确定度”啦?所有被校对象的测量结果都能满足被校对象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计量要求啦?荒谬!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是仅靠环境控制就能解决的吗?那病人是否健康是不是由医生的水平、所使用的医疗器械、环境条件就能决定的呀?某版主的逻辑就是:只要建标时或复查时“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超过“目标不确定度”,日后对所有的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会超过“目标不确定度”,即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永远都不会变,对被校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永远都是“合格”的。这可能吗?将“日常仪器(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成诊断计量标准是否“健康”的灵丹妙药,天门还真是“高”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