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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下阿蒙

[数据] 不确定度评定中的重复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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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19: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6 23:22 编辑

我历来认为,测量结果来自于测量过程,凡“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或“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要求,则归功于测量过程;凡“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或“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同样也归罪于测量过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是测量过程的重复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代表着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我们可以用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不确定度来评判测量过程的优劣,评判测量方案的能力是否满足测量要求。

众所周知,对“最佳仪器”也好,对“日常仪器”也罢,亦或是对“不合格仪器”,其测量过程都是相同的,得到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则大相径庭。某版主将其视为“测量过程的重复性”和“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将“方法”与“结果”的概念混淆到如此地步,真可谓丢计量人的脸。“过程”本就是“人”、“机”、“法”、“环”四个因素的综合效应,即使“料”的影响无法分离,那也应该将“料”的影响降至最低。而“结果”则是由“人”、“机”、“料”、“法”、“环”五因素的综合效应,在“人”、“机”、“法”、“环”四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不同的“料”,将得到不同的“结果”。JJF1033是评定“测量方法的重复性”和“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吗?为什么不将名称改成这两个名称呀?

发表于 2017-7-7 2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150楼引用了JJF1033的C.1.6条和98楼转发的规范起草人的文章的一段文字后说了这么一段话:规范起草人所关注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要求(即被校对象是否合格,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如果此时“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即被校对象不合格)。
       150楼试图说明达到了上述条件就是选择了“非日常”的被校对象,证明“重复性最差的”被检对象是“日常”的被校对象。我可以告诉你,这个推理大错特错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必须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是必须的,但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目的是校准结果的可信性达到要求,是为了确保用该检测结果判定被检对象的合格性不会误判,而绝非确保被校对象一定合格。
        重复性条件下的稳定性”就是“短期稳定性”,其物理意义就是“测量仪器的重复性”,重复性当然可以决定稳定性,等等结论是极其可笑的,是完全错误的。持有这种典型概念混淆的观点,还信誓旦旦斩钉截铁地批评别人,的的确确是该进行计量基本概念扫盲了。
        150楼认可了JJF1001-2011取消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不假这个事实就够了,取消就意味着不能再使用了。“测量”这个术语是描写一个操作或一个动作,这个操作或动作一定会产生一个结果,因此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的特性往往是相同的,而测量设备则只是“测量”的工具,是测量方法使用的工具,是产生测量结果的工具,不能与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相提并论。所以测量的重复性可以理解为测量方法的重复性或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唯独不能理解为测量仪器的重复性。仪器没有重复性,测量结果才有重复性,取消术语“仪器的重复性”是必然的。
        150楼最后一个自然段与技术讨论无关的话题,你说我说的也好,按所谓我的逻辑瞎猜而栽给我也罢,既然事情已经说清并非我说的话,我也就不再在此问题上讲什么了。
发表于 2017-7-8 00: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150楼说JJG707-2014、JJG13-2016、JJG14-2016、JJG539-2016、JJG649-2016都无一例外的保留了“示值重复性”的表述,此话不假。不过打开一看,也无一例外地都把多次测量测得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作为示值“重复性”,与JJF1001-2011定义的“重复性”根本就不搭边,而是示值的变动性或波动性。这也是我们计量领域中旧的传统概念、传统观念的“惰性”现象具体表现。对旧的名词术语情有独钟,有了新的规定定义却不闻不问。
发表于 2017-7-8 00: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最佳仪器”、“日常仪器”、亦或是“不合格仪器”,如果其测量过程都是相同的,得到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只存在少许的差别,而不会“大相径庭”。因为这两个特性是测量过程的,不是测量设备的,既然测量过程是同一个(“都是相同”),同一个测量过程的特性也就只能是同一个。但测量过程由人机料法环诸要素构成,人机料法环中尽管人机法环都完全相同,但因作为“料”的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变动性也会对测量过程的特性产生影响,又由于测量过程中的“法”和“环”需要控制,“料”的变化影响将得到充分限制,因此被测对象量值变动性对测量过程的特性影响是微弱的,不可能出现“大相径庭”的情况。
发表于 2017-7-8 07: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7 11:42 编辑

150楼试图说明达到了上述条件就是选择了“非日常”的被校对象,证明“重复性最差的”被检对象是“日常”的被校对象。我可以告诉你,这个推理大错特错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必须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是必须的,但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目的是校准结果的可信性达到要求,是为了确保用该检测结果判定被检对象的合格性不会误判,而绝非确保被校对象一定合格。

这叫神马玩意儿嘛,何谓“目标不确定度”?不就是被校对象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吗。“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不是被校对象不合格是什么?“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了“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给出被校对象不合格的结论不符合事实吗?不合理吗?误判了吗?不可信了吗?不要忘了,这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只要测量标准经检定合格(注:JJF1033起草人认为只需以《检定证书》为凭)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被校对象符合量传关系,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多大都是合理的。这个不确定度只能证明被校对象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反映不了测量标准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因此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来否定测量标准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重复性条件下的稳定性不是“短期稳定性”吗?其物理意义不是“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是什么?这种无赖除了不给出任何理由的嚼舌头参与技术讨论外,还能使出啥招。“方法”是固定不变的,是不随被测对象而异的;而“结果”则是随被测对象而异的,否则的话,“测量结果”哪来的可比性。哪有以“结果”是否满足要求来作为“方法”是否满足要求的判据之理,“方法”不满足要求,“结果”再满足要求也是无效的。如此浅显的道理也只要空前绝后的某版主理解不了。

150楼认可了JJF1001-2011取消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不假这个事实就够了,取消就意味着不能再使用了。

选择性的眼瞎的伎俩到现在仍然在厚着脸皮的耍,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怎么连屁都不敢放啊?这不是事实吗?咋就不够啦?取消了为什么现在还在使用啊?凭什么你就可以将“测量重复性”理解为“测量方法的重复性”?凭什么你就可以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与“测量方法的重复性”混为一谈?“测量结果”本身就分对“示值的测量结果”和对“测得值的测量结果”,否则JJF1001-2011第5.10条“测量精密度”的定义,为何不将“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表述为“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测量结果间的一致程度”啊。

150楼最后一个自然段与技术讨论无关的话题,你说我说的也好,按所谓我的逻辑瞎猜而栽给我也罢,既然事情已经说清并非我说的话,我也就不再在此问题上讲什么了。

现在来说与技术讨论无关,你149楼放什么屁呀?

不过打开一看,也无一例外地都把多次测量测得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作为示值“重复性”,与JJF1001-2011定义的“重复性”根本就不搭边,而是示值的变动性或波动性。这也是我们计量领域中旧的传统概念、传统观念的“惰性”现象具体表现。对旧的名词术语情有独钟,有了新的规定定义却不闻不问。

什么叫不搭界呀?整个计量界恐怕也只有你这么一位“活宝级”人物认为不是重复性,又想充当鼻祖了是不是?无论是“示值变动性”也好,“示值波动性”也罢,只不过是不同的称谓而已,均是对测量仪器重复测量所得示值间一致程度的数字定量表征形式,完全符合“重复性测量精密度”的定义。“重复性”并没有要求一定要用标准偏差表示,也没有要求一定是区间半宽度,否则的话“变差系数”是个什么玩意儿?只不过是用标准偏差表示的“重复性”可以作为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作为不确定度难道就不能称其为“重复性”啦?“重复性”和“不确定度”完全是两个概念。居然在此混为一谈。

但测量过程由人机料法环诸要素构成,人机料法环中尽管人机法环都完全相同,但因作为“料”的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变动性也会对测量过程的特性产生影响,又由于测量过程中的“法”和“环”需要控制,“料”的变化影响将得到充分限制,因此被测对象量值变动性对测量过程的特性影响是微弱的,不可能出现“大相径庭”的情况。

什么叫“‘料’的变化影响将得到充分限制”呀?凭什么说得到充分限制啦?那选择“最佳仪器”叫什么限制呀?你懂还是不懂啊?

发表于 2017-7-9 23: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标不确定度”是被校对象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没有错。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不是被校对象不合格是什么?”的问话却是混淆概念的典型表现。“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了“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表示测量方法不可信,表示给出的测量结果不可信,不能用这种测量结果评判被检对象的合格性,被检对象可能合格,也可能不合格,用该测量结果来评判可能会把合格的被检对象判为不合格,也可能会把不合格的被检对象判为合格,这种行为结果人们称为“误判”,是测量结果不合格,不是被检对象不合格,你“给出被校对象不合格的结论”的的确确“不符合事实”、“不合理”,因为很显然,你混淆了不确定度和误差的概念造成了这个误区。
  “重复性条件下的稳定性不是短期稳定性吗?”的问题提出,同样也是概念混淆的典型事例,严重混淆了重复性与稳定性的本质区别。稳定性一定是和时间有关系的,是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保持量值不变的性能。重复性和时间是没有关系的,重复性强调测量过程“人机料法环”诸要素不变的条件下多次测量所得测得值的分散性。这么明显和重大的区分岂容混为一谈?
  对于你“选择性的眼瞎的伎俩到现在仍然在厚着脸皮的耍”这种骂街式的言语我不屑一顾,这里是技术讨论,不是骂街比赛。凭什么可以将“测量重复性”理解为“测量方法的重复性”、“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我已经说得够清楚了,就凭你这种骂街的态度,本人不想再给你重复讲解原因了,请你自己慢慢去理解吧。
  我是不是“活宝级”人物不打紧,能不能当“鼻祖”从来也不是我的理想,我只是尽我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量友们的问题讨论,如果你想当“鼻祖”,我决不阻拦。“‘示值变动性’也好,‘示值波动性’也罢,只不过是不同的称谓而已”,说得很好。但它用“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表述,绝不用“实验标准差”表述。。“重复性”表述方法肯定用标准偏差表示,再加上“变差系数”,唯独不用“极差”表述。因此“示值变动性”绝不符合“重复性测量精密度”的定义,绝不能与定义的“测量重复性”相混淆。
  “‘料’的变化影响将得到充分限制”凭什么说得到充分限制啦?我已经告诉你了,我可以再重复一下,是因为每个规范的测量方案都会规定测量环境条件的控制,之所以规定环境条件的控制指标,目的就是充分限制被测对象(料)的被测值波动对测量结果影响。
发表于 2017-7-10 09: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了“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表示测量方法不可信,表示给出的测量结果不可信,不能用这种测量结果评判被检对象的合格性,被检对象可能合格,也可能不合格,用该测量结果来评判可能会把合格的被检对象判为不合格,也可能会把不合格的被检对象判为合格,这种行为结果人们称为“误判”,是测量结果不合格,不是被检对象不合格,你“给出被校对象不合格的结论”的的确确“不符合事实”、“不合理”,因为很显然,你混淆了不确定度和误差的概念造成了这个误区。

日常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会超过“目标不确定度”吗?超过了就不可信了吗?就误判了吗?冤枉了被测对象了吗?是不是日常检定/校准的被测对象就没有不合格的啦?被校对象合不合格难道只有“误差”一个技术指标吗?误差很小不确定度很大的情况没有吗?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计量确认是依据什么来判断被校对象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的?测量标准经检定合格有《检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人、机、法、环四个因素都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凭什么说测量方法不可信?“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了“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你举个实例给大家听听,你是怎么“误判”将其判定为“合格”的?凭什么未超出“目标不确定度”就不会误判呀?医院为每一位参与体检的人所实施的诊断方法以及所使用的诊断设备、诊断操作人员、环境条件都相同,诊断结果却因人而异。凭什么说结果好的就方法可信,结果不好的就方法不可信啊?如此简单的道理,某版主下辈子都开不了窍。

将“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的功能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功能混为一谈,还好意思说别人概念混淆。判断方法可不可信,国家标准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的第6.7条和第6.8条早有规定:

a.png

不难看出,测量结果可不可信,取决于计量标准的“最佳测量能力(现在叫‘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即“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与“目标不确定度”的比值应在1/21/10之间。或者是“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U9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被校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

稳定性一定是和时间有关系的,是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保持量值不变的性能。重复性和时间是没有关系的,重复性强调测量过程“人机料法环”诸要素不变的条件下多次测量所得测得值的分散性。这么明显和重大的区分岂容混为一谈?

不要老施展这种篡改原文偷换概念的伎俩,我说的是“短期稳定性”,不要老是将“短期”两个字给我“偷走”。“稳定性”是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保持量值不变的性能,我说的“短期稳定性”是在多长的时间间隔内,你怎么不说啦?“重复性和时间是没有关系的”,果真没有吗?看看JJF10011-20115.14条“重复性测量条件”是怎么定义的吧:

b.png

如此常识性的问题,干了几十年计量的某版主居然弄不清,还振振有词地说别人混为一谈,其脸皮已经厚到了何种地步,真可谓虱多不痒,自臭不觉呀。

哪里规定了“重复性”一定要用标准偏差表示啊?“方差”是标准偏差吗?“变差系数”是标准偏差吗?“标准偏差”是区间半宽度,“方差”和“变差系数”是吗?“极差”怎么就不符合“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的规定啦?“标准偏差”、“方差”、“变差系数”这三个量值相差甚远,为什么都可以表示“重复性”,而“极差”就不行呢?“方差”不开方也可以表示“重复性”,为什么“极差”不除以极差系数就不可以表示“重复性”呢?定义只列举了有限的几个名称,某版主这个死脑筋就认为除了这几个名称之外,其它都不能用了,实在是无语。

“‘料’的变化影响将得到充分限制”凭什么说得到充分限制啦?我已经告诉你了,我可以再重复一下,是因为每个规范的测量方案都会规定测量环境条件的控制,之所以规定环境条件的控制指标,目的就是充分限制被测对象(料)的被测值波动对测量结果影响。

你除了会东扯西绕之外,还有啥能耐?说“料”的控制,却搬出“环”的控制来取而代之,实在是不可教也。环境控制住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定不会超出“目标不确定度”啦?所有被校对象的测量结果都能满足被校对象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计量要求啦?荒谬!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是仅靠环境控制就能解决的吗?那病人是否健康是不是由医生的水平、所使用的医疗器械、环境条件就能决定的呀?某版主的逻辑就是:只要建标时或复查时“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超过“目标不确定度”,日后对所有的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会超过“目标不确定度”,即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永远都不会变,对被校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永远都是“合格”的。这可能吗?将“日常仪器(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成诊断计量标准是否“健康”的灵丹妙药,天门还真是“高”啊。

发表于 2017-7-10 18: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1.是的,日常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超过“目标不确定度”,检定或校准结果就不可信,此时必须要求测量者(检定/校准人员)更换测量方法,重新测量。
        2.你说的是“短期稳定性”,但无论你如何修饰,长期也好,短期也罢,都改变不了“稳定性”的真实身份,“稳定性”永远都不是“重复性”。不要以为用“短期”打扮一下就可以冒充“重复性”了,基本概念容不得混淆。
        3.“稳定性”是与时间密切相关的,因此有长期、短期、定期之说。你引用的5.14条“重复性测量条件”就是要你避免与稳定性相混淆。重复性条件必须是人机料法环均不变条件,时间的改变环境和被测对象会发生改变,要求必须同时做多次测量,但测量总是要一遍一遍地做,“同时”做多次测量是不可能的,因此“重复性测量条件”规定你必须尽快我查查多次测量,尽可能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多次测量,这里的“在短时间内”是为了确保人机料法环的不变,与短期内的确定性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含义,认为短期稳定性就是重复性是偷换概念,是可笑的。
        4.重复性的定义明确使用了“标准偏差”、“方差”、“变差系数”,但无论你怎么狡辩,重复性的定义都没有使用“极差”,没有使用“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来定义。试图将(示值)变动性或波动性与重复性相混淆是徒劳的。
        5.谁“除了会东扯西绕之外,还有啥能耐?”这种问题我从不评论,留给网友们私下去评论吧。没有一个人说过环境控制住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定不会超出“目标不确定度”。因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自于检定/校准方法的各个要素,环境仅仅是诸要素之一。但环境条件的控制严格程度,的确与被测对象(“料”)随环境变化而变化强弱密切相关,按规定的控制要求控制了环境变化,就是最大程度上控制了“料”的量值波动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发表于 2017-7-11 00: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10 04:0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7-9 22:51
1.是的,日常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超过“目标不确定度”,检定或校准结果就不可信, ...

1.是的,日常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超过“目标不确定度”,检定或校准结果就不可信,此时必须要求测量者(检定/校准人员)更换测量方法,重新测量。

这就是典型的屁话。J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的表7规定了各等量块长度的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要求。请问:当你日常对某等量块检定时,长度的测量不确定度超出了表7的规定,你是不是认为该测量结果不可信?你是不是认为检定规程的方法不可信?必须重新更换其它方法重新检定?一直要检到被检量块“合格”为止啊?一个死到临头都不认错,且无羞无耻无臊的人,大家也只能是呵呵了。

前面就说“重复性”与时间无关,现在在铁的事实面前仍然在一门心思想方设法的狡辩。说什么“测量总是要一遍一遍地做”,想以此来规避定义中所说的“在短时间内”。你以为这里是识字班啊,企图愚弄大家是不是?聪明过头了吧。检定一件被测对象所花的时间会比你做重复性试验还要长吗?谁花的时间短,大家心里都有数。“短期稳定性”难道不是在重复性条件下一遍一遍测出来的吗?那你告诉大家,“短期稳定性”应该怎么测呀?与你的“重复性试验”有什么地方的区别呀?

4.重复性的定义明确使用了“标准偏差”、“方差”、“变差系数”,但无论你怎么狡辩,重复性的定义都没有使用“极差”,没有使用“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来定义。试图将(示值)变动性或波动性与重复性相混淆是徒劳的。

定义的正文部分哪里用了“标准偏差”、“方差”、“变差系数”呀?把解释性的文本内容也看作是定义的正文内容,你的语文水平也太高了吧。注释中强制规定了不允许用极差吗?没有使用“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来定义,如果我将“极差”除以极差系数,它是不是“标准偏差”呀?没有定义是不是也不能作为“重复性”啦?既然除以极差系数后可作为“重复性”,那除以极差系数前同样也是以数字形式表示的,重复性条件下多次重复测量结果间的离散程度(这与“标准偏差”与“方差”是同一个道理,后者无非就是前者的平方),不符合“测量精密度”定义正文的哪一部分?定义的解释性内容“注1”仅仅列举了有限的三种表达方式,你就可以否认其他表达方式啦?你咨询过规范起草人了吗?如果将“注1”中的“”字改成了“”字(测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在规定测量条件下的标准偏差、方差或变差系数),那我们就可以认为只有这三种表达方式。除此之外,你狡辩的再多都是徒劳的。

5.谁“除了会东扯西绕之外,还有啥能耐?”这种问题我从不评论,留给网友们私下去评论吧。没有一个人说过环境控制住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定不会超出“目标不确定度”。因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自于检定/校准方法的各个要素,环境仅仅是诸要素之一。但环境条件的控制严格程度,的确与被测对象(“料”)随环境变化而变化强弱密切相关,按规定的控制要求控制了环境变化,就是最大程度上控制了“料”的量值波动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日常检定/校准的环境条件与计量标准考核时做重复性试验的环境条件哪里不一样?现在又冒出来一句“没有一个人说过环境控制住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定不会超出‘目标不确定度’”。那你倒是说出来呀,到底哪种情况会导致“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会超出“目标不确定度”呀?你不是都最大程度地控制了“料”的量值波动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吗?怎么还会有那么多的不合格量块呢?你是怎么“控制”的呀?有没有那个能耐控制得住(保证所有被检量块都合格)呀?

发表于 2017-7-11 01: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1.长度的测量不确定度超出了表7的规定,当然测量结果不可信,要想还维持原有等别必须更换测量方法,检定机构不能更换测量方法的就更换检定机构。
        2.与时间有关的是“稳定性”,“重复性”本来就与时间无关,只要你能够保证多次测量的“人机料法环”均不变。请不要再在这里混淆重复性与稳定性了,计量工作是极其严谨的工作,最忌讳的是概念混淆。
        3.无论你如何狡辩,就算是“解释性的文本内容”,也绝无“极差”或“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的解释,而只有“标准偏差”、“方差”、“变差系数”,把变动性或波动性与重复性相混淆完全站不住脚。
        4.计量标准考核时做重复性试验的环境条件必须按日常检定/校准的环境条件,日常检定/校准的环境条件是对被测对象的变动性的规定约束。我还是要说:“没有一个人说过环境控制住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定不会超出‘目标不确定度’”。“环境控制住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定不会超出‘目标不确定度’”是你在157楼兴师动众的反问,最大程度地控制了“料”的量值波动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难道说你就能控制住其它不确定度分量吗?你就一定能保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超过目标不确定度吗?这么简单的问题还是留给你自己去思考吧,用不着别人回答。
发表于 2017-7-11 06: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10 10:58 编辑

1.长度的测量不确定度超出了表7的规定,当然测量结果不可信,要想还维持原有等别必须更换测量方法,检定机构不能更换测量方法的就更换检定机构。

计量界恐怕再也找不到像某版主这么弱智的人了,真可谓“空前绝后”啊。明明是被校对象不合格,却非要赖在测量方法上,还要更换检定机构。换了哪家机构都是依据JJG146-2011,不大可能出现甲机构检得不合格,换成乙机构就检得合格。那是不是某等量块检定合格,换了另一家机构有可能检得不合格呀?到底是“合格”的测量结果可信,还是“不合格”的测量结果可信啊?按某版主的逻辑,买到手的量块用一百年都不会不合格。真是“奇葩”呀。不知道全世界哪家机构对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被校对象会变更测量方法,或更换检定/校准机构重新检定/校准的。你单位对检定不合格的被校对象都是采取这种处理方式的吗?简直无语。

2.与时间有关的是“稳定性”,“重复性”本来就与时间无关,只要你能够保证多次测量的“人机料法环”均不变。请不要再在这里混淆重复性与稳定性了,计量工作是极其严谨的工作,最忌讳的是概念混淆。

对仪器做“短期稳定性”测试,“人机料法环”变了哪一样啊?问你“短期稳定性”应该怎么测?与你的“重复性试验”有什么地方的区别?你除了会嚼舌头,还能谈出什么技术来?

3.无论你如何狡辩,就算是“解释性的文本内容”,也绝无“极差”或“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的解释,而只有“标准偏差”、“方差”、“变差系数”,把变动性或波动性与重复性相混淆完全站不住脚。

定义的注1仅仅列举了有限的三种表达方式,完全没有限制其它形式的数字表达方式,也没有限制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数学模型,“极差”完全符合定义的正文内容,不仅站得住脚,而且站得非常稳。某版主的观点至今也只有某版主这朵“奇葩”一人在孤芳自赏。

4. ……“环境控制住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定不会超出‘目标不确定度’”是你在157楼兴师动众的反问,最大程度地控制了“料”的量值波动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难道说你就能控制住其它不确定度分量吗?你就一定能保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超过目标不确定度吗?这么简单的问题还是留给你自己去思考吧,用不着别人回答。

这么简单的问题某版主都回答不了,还口口声声谈什么技术呀,趁早闭嘴坐一边凉快去吧,免得在这里给计量界丢脸了。既然你保证不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超过目标不确定度,那你凭什么说测量结果不可信?凭什么说测量方法不可信?甚至凭什么说检定机构不可信啊?非要将不合格的量块检得合格才叫“可信”是不是?

发表于 2017-7-12 01: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7-12 01:45 编辑

1.你是否弱智我不加评论,我只请你搞清楚不确定度的作用。不确定度大小并不用来评判被检对象是否合格,而是用来评判用于判定被检对象合格与否的测得值或测量方法是否合格,是否可信。难道说测量结果是否合格与被检对象是否合格也分不清了吗?
2.我已经苦口婆心告诉你重复性与稳定性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请你认真研读两个术语的定义,你置两个定义的实质于不顾,恣意将重复性与稳定性混为一谈,你就继续吧,我不愿意再多说什么。
3.我非常遗憾的告诉你,测量精密度定义的注洋洋洒洒用了一百多个字,其中注1仅仅列举了有限的三种表达方式,偏偏就不愿意再多用两个字,列出一个“极差”。
4.大热天,人人都想找个地方凉快一下,为了使有的计量专家不在这里给计量界丢脸,我还是不得不口口声声地告诉你,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超过目标不确定度,是评判设计的测量方案是否可信、是否可行的基本条件。检定机构的检定方法不能保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超过目标不确定度,这个检定结果或这个检定机构就是不可信的,送检单位必须要求其更换检定方法,否则就更换检定机构。非要将不合格的量块检得合格才叫“可信”,这是你说的,是你一直在混淆测得值的合格性与被检对象的合格性。我再次提醒你不确定度不能用来评判被检对象是否合格,而是用来评判测得值是否合格,评判给出测得值的检定方法是否可信。只有可信的测得值才能用来评判被检对象是否合格。
发表于 2017-7-12 07: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11 12:11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7-11 05:41
1.你是否弱智我不加评论,我只请你搞清楚不确定度的作用。不确定度大小并不用来评判被检对象是否合格,而是 ...

1.你是否弱智我不加评论,我只请你搞清楚不确定度的作用。不确定度大小并不用来评判被检对象是否合格,而是用来评判用于判定被检对象合格与否的测得值或测量方法是否合格,是否可信。难道说测量结果是否合格与被检对象是否合格也分不清了吗?

弱智就是弱智,你越想表白,结果是越辩越弱。我们这里谈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你到现在却有意将“测量结果”这几个字给掐了,在这方面你比谁都猴精。“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用于判断被校对象是否合格要它何用?J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的表7不是用于判断各等量块是否合格的判据是什么?各等量块长度是否合格你不根据“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判断根据什么来判断啊?看看规程是怎么说的吧:

b.png

“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一码事吗?看看规程又是怎么说的吧:

a.png

c.png

红色框中所说的“长度测量的不确定度”是检定0、K1、2、3级量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吗?它必须小于相应的2、3、4、5等量块“长度测量得到不确定度”吗?什么叫“按级检定的量块测量不确定度的等别”呀?你搞几何量这么多年,你给大家解释一下,表10右列是不是左列的“目标不确定度”啊?再来看看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的第6.7条和第6.8条是怎么说的吧:

a (1).png

看清楚了没有?这才是决定测量方法可不可靠,测量结果可不可信的依据。“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与“目标不确定度”之比应在1/21/10之间,或者“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不大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得到三分之一,即使测量结果是“不合格”的结果或结论也是可靠的、可信的。一个不懂装懂,连“测量结果”与“测量方法”都拎不清,还死不认错的人,还有什么技术好谈的。居然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成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后者仅仅是前者的一个分量),来与“目标不确定度”比较,以此来判断测量方法可不可信。真可谓是计量界的“奇才”呀。后面那些嚼舌头的东西,我实在是没有兴趣,一点意思也没有,让其他量友去甄别吧。

发表于 2017-7-12 12: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7-12 07:38
1.你是否弱智我不加评论,我只请你搞清楚不确定度的作用。不确定度大小并不用来评判被检对象是否合格,而 ...



        您很有耐心哦!跟他辩论不会有什么结果的,还是放弃吧!
发表于 2017-7-12 14: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11 18:46 编辑
何必 发表于 2017-7-11 16:11
您很有耐心哦!跟他辩论不会有什么结果的,还是放弃吧!


谢谢您的善意规劝。我只是看见某版主的一些明显错误的观点严重误导大家,尤其是对初涉计量的量友更是如此,实在是看不下去了,真是不吐不快。如果大家都这么麻木,初涉计量者对他道两句谢语,他便像注入了两针鸡血,嘚瑟得一塌糊涂。稍有一点计量知识的人与他辩论,他答不上来也绝不会认错,也不会举证。不是东扯西绕,就是答非所问。要么就是断章取义,节外生枝,偷换概念,正经歪念,选择性眼瞎。对他有利的就无限引伸遐想,对他不利的就说是“偏离主题”。最后的杀手锏就是“既不需要摆事实,也不需要讲道理,更不需要举证,也不需要演示,我的观点就是对的,你的理解有问题”。如果再逼他,他就会说“你是在强迫我,逼我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你是在违法违规”。去年年底量友胡果果发布的“检定证书不给测量不确定度,我门自己能评吗?怎么评?”主题讨论帖,至今还等着他去回复呢?到如今已时过半年,某版主就如同一条丧家之犬,缩头乌龟玩起了“失联”。

发表于 2017-7-12 16: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7-12 16:12 编辑

        1.这里是计量技术论坛不是骂街的擂台,骂人弱智者是不是弱智大家会有公论,本人决不与你在这里讨论谁弱智的问题。
        2.你用红框勾出的“长度测量的不确定度”恰恰说明不确定度是属于长度的测量方法或测量过程,属于检定0、K和1、2、3级量块“测量结果”,无论如何不属于长度测量的被测对象。被测对象(量块)有中心长度偏差的特性而没有不确定度的特性,所谓量块的不确定度实质上是量块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按级检定的量块是按标称尺寸使用,因此规定其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不能大于表10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的第6.7条和第6.8条的说法与量块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无矛盾。相邻等别之间测量方法不确定度之比应在1/2至1/10之间也好,U95≤MPEV/3也罢,终于能明白测量不确定度就是判定“测量结果可不可信的依据”那就对了,能够明白这不是评判被检量块合不合格,而是评判检定方法或检定结果可不可信,看来真的很不容易。
        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成“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虽然是近似的,但绝不会发生颠覆性错误。如果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或“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看作为评判被测对象合格与否的指标,甚至连重复性与稳定性都拎不清,那就犯了原则性错误,成为“计量界的奇才”了。
发表于 2017-7-12 16: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郑重声明:本人只对技术问题发表个人见解,对于165楼的骂街行径,无论他骂得如何凶,如何低级庸俗,本人将一如既往,保持不予理睬。
发表于 2017-7-12 16: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 发表于 2017-7-12 12:11
您很有耐心哦!跟他辩论不会有什么结果的,还是放弃吧!

           你谈及的“跟他辩论不会有什么结果的”,此话很有道理,也很说明问题所在,把你的话修改为“跟胡搅蛮缠的无赖辩论不会有什么结果的”,也就更加直白了!就由其刷存在感好了,反正其已无几多时日了,好鞋不踏臭狗屎,大家包括极具“耐心”的某几位量友们就长点心吧。
发表于 2017-7-12 17: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7-12 18:00 编辑

        哪里有腥味,苍蝇必到。这里有人在骂街了,早就预测到专以骂街闻名于世对技术讨论毫无兴趣的那个人必然闻腥而至,他不出来参与骂街那才是天下一大怪事,这不苍蝇早就按耐不住住,马上飞过来了。呵呵,此情此景倒也有趣!有的人就是这样,但凡无理可说的时候,口出秽言就是杀手锏。如果这里也成为骂街者聚会的场所,那就由他们在这里表演吧,大家静心观看。
发表于 2017-7-12 20: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12 00:15 编辑

166楼的解释是狗屁不通,让他解释红色框中的不确定度到底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是“目标不确定度”,却解释成了“属于检定0、K1、2、3级量块‘测量结果’”,自始至终都在东扯西绕问东答西的和稀泥。不是说“不确定度是就是判定‘测量结果可不可信的依据’”,就是说“测量不确定度是就是判定‘测量结果可不可信的依据’”,唯独不说到底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想浑水摸鱼忽悠过关的心态表露得淋漓尽致,这种臭水平专门在论坛里忽悠那些初涉计量的量友。

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的第6.7条和第6.8条所说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与“目标不确定度”之比中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理解成“测量不确定度”,还好意思说我终于明白了,还“真不容易”。容易个屁,狗屎一泡。这是JJF1033里所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吗?怎么没看见JJF1033要求“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小于“目标不确定度”的二分之一呀?也没有看见要求小于被校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呀。自己不懂装懂,还自以为是的说自己清高。看什么看?某版主这种恶劣学风早已闻名于全论坛,大家不是早有领教,就是早有耳闻。一个满屁眼都是血的人,还处处在为别人“治”痔疮。

发表于 2017-7-12 23: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在166楼讲的非常清楚,163楼红色框中的不确定度“属于检定0、K和1、2、3级量块‘测量结果’”,这个“不确定度是就是判定‘测量结果可不可信的依据’”,你认为是什么呢?如果你还不能理解,我可以再深入一步告诉你,它就是测量结果的实际的测量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也可认为是目标不确定度的实际值,这个目标不确定度的实际值不能超过目标不确定度的允许值,你说它是不是目标不确定度呢,又是不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呢?你深陷这个毫无意义的问题之中不能自拔,要我怎么说好呢?
        “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核心词都是“不确定度”,只要是“不确定度”,它就一定是“测量不确定度”,无非是省略了定语“测量”罢了。我认为你在163楼的帖子是明白了测量不确定度的真正用途“是决定测量方法可不可靠,测量结果可不可信的依据”,如果你认为你说的测量不确定度的用途“是决定测量方法可不可靠,测量结果可不可信的依据”的说法只是个“屁”,是“狗屎一泡”,你完全可以收回你说的这句话。你没有看见JJF1033要求小于被校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请问你引用的6.8条又来自哪里?总不能刚刚说出的话马上就180度转弯了吧?
发表于 2017-7-13 06: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12 10:47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7-12 03:30
我已经在166楼讲的非常清楚,163楼红色框中的不确定度“属于检定0、K和1、2、3级量块‘测量结果’ ...

我已经在166楼讲的非常清楚,163楼红色框中的不确定度“属于检定0、K和1、2、3级量块‘测量结果’”,这个“不确定度是就是判定‘测量结果可不可信的依据’”,你认为是什么呢?如果你还不能理解,我可以再深入一步告诉你,它就是测量结果的实际的测量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也可认为是目标不确定度的实际值,这个目标不确定度的实际值不能超过目标不确定度的允许值,你说它是不是目标不确定度呢,又是不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呢?你深陷这个毫无意义的问题之中不能自拔,要我怎么说好呢?

大家看看某版主已经弱智到了何种地步。将红色框中所说的不确定度理解成对0、K和1、2、3级量块实时检定的实际“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且还说这个不确定度不能超过0、K和1、2、3级量块的“目标不确定度”的允许值。看看规程原文是怎么说的吧:

a.png

所有人都看得明白,这个不确定度应不低于相应的2、3、4、5等量块长度测量的不确定度。而“等”量块(后者)的准确度级别要远高于“级”量块(前者)。按照你的逻辑,这个“相应的2、3、4、5等量块长度测量的不确定度”是不是检定2、3、4、5等量块长度实际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啊?它是不是就是你说的0、K和1、2、3级量块“目标不确定度”的允许值啊?表10所列出得到关系是不是说1级量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应低于3等量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啊?“级”量块“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居然要求不低于“等”量块“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你可以向国际计量组织去申报“发明”奖了。你知不知道,你已经离老年痴呆症不远了。

你没有看见JJF1033要求小于被校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请问你引用的6.8条又来自哪里?

170楼写得清清楚楚,该要求来自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你却在这里装憨卖傻看不见。按照你的理解(“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不小于“目标不确定度”)满足这项规定的要求吗?

发表于 2017-7-13 10: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撇开172楼骂人的语句和嗜好,本人避而不谈,仅就技术问题发表我的看法给大家参考。
        量块“长度测量的不确定度”“应不低于相应的等量块长度测量的不确定度”,其中“应不低于相应的等量块长度测量的不确定度”就称为“计量要求”,或称为规定不得超越的“目标不确定度”,量块“长度测量的不确定度”称为“计量特性”,是被检量块长度测量的测得值的“目标不确定度”实际值,按《计量学》基本原理,计量特性必须满足计量要求,因此被检量块“长度测量的不确定度”“应不低于相应的等量块长度测量的不确定度”。本人建议你作为资深计量工作者认真复习一下计量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计量技术法规是相通的,相互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关系,既然你知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求必须“小于被校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是有根有据的,知道这个规定可以在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查到,我还可以告诉你在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中同样可以查到,你就不应该再埋怨JJF1033没有规定。JJF1104是对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规定,JJF1094是对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型式评价的技术要求,JJF1033是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计量标准用于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它必须满足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规定,必须满足JJF1094对计量检定的技术要求,这是极其简单的逻辑关系和道理,难道还需要反反复复地告诉你“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求必须“小于被校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吗?
发表于 2017-7-13 11: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169楼谈及的“有腥味”,正是不打自招的承认了由腥、臊、烂、臭的某版主,制造、传播了“腥味”,毒化了本论坛良好的讨论氛围及优良的研讨空气,万恶之源正是某版主这个胡搅蛮缠的“搅屎棍子”!至于某版主是否就是“嗡嗡叫的苍蝇”?没人屑于去关注,其最终即将化作“有腥味”且臭气熏天的粪土,被具有良好口碑的计量论坛、以及论坛广大环卫量友清除掉!对于某版主的可悲下场,敬请大家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7-7-13 13: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7-7-12 16:51
你谈及的“跟他辩论不会有什么结果的”,此话很有道理,也很说明问题所在,把你的话修改为“ ...



     朋友,不用这么狠吧!这得多大的仇恨啊!

    在这个平台上都是搞计量的或与计量相关的。观点不同实属正常,自己筛选正确的,忽略错误的。但这样对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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