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9 23:40 编辑
对于“测量设备(包括计量标准)没有重复性”的说法,本人不敢苟同。2016版JJF1033取消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而代以“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这恰恰是对08版错误表述的更正,从08版和16版的内容实质看,两者所表述的过程完全一致。当下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都是将“重复性”表述为“被检/校对象的重复性”没有哪部规程/规范中称这是“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按照你的逻辑,“仪器的误差”是不是也应当改称为“检定/校准结果的误差”啦? 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能力属性,是测量设备与生俱来的固有属性,只不过是以“测量结果”的方式来体现出来,并不会因为你不测量,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能力就变得理想化了。 不同的测量方法有可能带来不同的测量结果,JJF1033与JJF(军工)3或GJB2749A相比,做重复性试验的唯一区别就是被测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对常规的被校对象,后者是对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尽管两者都可以叫“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但前者与被校对象的性能差异关系甚大,故代表不了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能力;后者基本上反映了测量标准在常规条件下的“最佳校准能力”,代表了校准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楼主的方法(1)和方法(2)仅仅是不同的数据处理方式而已,并非测量方法的不同,重复性试验的所有人、机、料、法、环因素都相同,理论计算除了修约外,是不可能引入其它不确定度因素的。我所说的“无论是方法(1)还是方法(2),都应该是一致的。”是针对楼主的情况(都是间接测量,直接测量不存在方法(1))而言的,不要在此曲解我的原意。这种情况下,说方法(1)和方法(2)不一致,你没有给出任何让人信服的理由。如果楼主所说的情况仅仅是考虑输入量的重复性而忽略其它影响量,那么方法(1)和方法(2)计算步骤如下:
在重复性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对同一稳定的被测量进行间接测量,忽略其它影响量,仅考虑输入量的重复性,从理论上来说,公式(3)和公式(4)的计算结果应该是完全一致的(注:此处假设U和I不相关)。但如果采用不同的测量方法(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直接测量的测量模型为:R出=R入),即使都采用同一计算公式(4)求得各自R的重复性,也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