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对JJF1094第5.3.1.4条和JJF1104第6.8条两个标准中表述的U95的理解,仍偏向于是“测量标准(或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见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第5.9条,和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第5.2.10条)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也是U95)。一、“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与“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尽管只有两字之差,从语法的角度去考量,前者应理解为“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后者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法规的意思是后者,作为国家层面的法规性技术文件,理应交代清楚,究竟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还是日常实际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第5.2.12条,和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C.3.3条)。二、JJF1104与JJF1094两者所说的U95的用途和目的不一样,前者是为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而对测量标准与被校对象传递比规定的最低要求,从这点看似乎应该是“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不应随被校对象的性能而异)。而后者的目的则是用于判断被校对象是否合格,“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校对象的性能,甚至被校对象示值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完全有可能成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主分量,其大小完全是由实测值得到,不可能通过预评估得到,因此规定实际“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的MPEV是不现实的,也是做不到的。 从JJF1094第5.3.1.4的示例看,似乎是对“最佳仪器”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而第5.3.1.5条示例的U95rel几乎可以肯定是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实际“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表述应该在第5.3.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