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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测量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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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xp 发表于 2017-8-14 13: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摘一段他在154楼的论述,来对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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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呀,你的的确确说的是“无论是重复性还是稳定性,都需要考核(或者叫‘核查')”,但我告诉你的是只有稳定性需要考核或者核查,重复性已改为“试验”,不再“考核”,不再“核查”。你在147楼引用的JJF1033-2016的4.5.3.5条清清楚楚地写道;“……重复性试验”。4.2.3条也清清楚楚地写道“……稳定性考核”,没有一条写“重复性考核”,更没有一条写无论是重复性还是稳定性,都需要考核”,这就是事实,这已经证明“重复性不能核查”“只有稳定性需要核查”(或者说“只有稳定性才需要考核”),还要我拿什么证据?
  你说“试验”是方法,不是目的。“核查”同样是方法,而非目的,难道“考核”是目的不是方法吗?其实“试验”、“核查”和“考核”都是方法而不是目的,三者的目的都是合格性判定,不能仅认为考核的目的是合格性判定,试验和核查的目的不是合格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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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现在还这样认为吗?
chuxp 发表于 2017-8-14 14: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评员必须要在考核报告中填写的内容,问问不考核怎么填写考评结果???
image.jpg
路云 发表于 2017-8-14 21: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8-14 01:08 编辑

chuxp量友所言极是,JJF1033对重复性是否需要考核,恐怕连初中生都能看得明白的东西,可从某版主的嘴里出来就成了一泡挑开的屎,不臭也臭。看看下面JJF1033的原文截图吧,这才是让某版主举证回答我171楼红字标示的问题的证据。可惜的是,结论恰恰与某版主的观点相反。看看是不是重复性不能考核只能试验:

a (1).png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5 00: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验”历来是方法,方法从来不是目标,而是为达到目标所做的工作,把工作的“方法”和工作的“目标”混为一谈,某人的语文水平实在是堪忧啊。
  读标准和规范一定要咬文嚼字搞清楚实质内容,不要只看表面。简化考评的项目增加到四项,请看清楚考评的对象是什么。稳定性是计量标准的特性,因此要考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但是其余三项却不是考评计量标准,而是考评检定/校准结果。请看清楚原文,它们分别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千万千万不要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给看漏了,或故意看不见。
  也就是说四项中,只有前面一项(使用动词“考核”)是考核计量标准的,后面三项(分别使用动词“试验”、“评定”、“验证”)不是“考核”计量标准,而是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这四项“考评”的“方法”总的“目的”是考评使用该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的方法是否可靠,可信,可行,对标准的考核在整个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考评中只是众多考核项目中的一个,最终还是应该落实到“检定或校准结果”是否满足检定方法的要求上。
  我再提醒一下,千万不要把“方法”好“目的”混为一谈,千万要注意标准和规范的用词,考核、试验、评定、验证,四个动词不能够划等号,四个动词更不能和“考评”划等号。不应该见了试验就说是考核,见了评定、验证也说是考核,如果都是“考核”,中文也就不用发明试验、评定、验证、考评这些词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5 00: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8-14 06:24
你装疯是不是?我147楼截图证据是表明JJF1033没有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重复性不能核查”,也没有哪一条哪 ...

  只要你承认“重复性说的是‘试验’,稳定性说的是‘考核’”。认识汉字“试验”与“考核”并不相同就行了。如果你真的认识这两个词的汉字不同,那你就不应该把“重复性试验”说成是“重复性考核”了。
  没有人和你争“封贴”权,你那么在意“封贴”权,不管是否讨论结束都可以让你“封贴”。说别人东拉西扯,你东拉西扯地非要把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说成是对“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有人骂过你吗?不要一见到与自己意见不同的观点就骂,骂街除了表现出自己的无理和无礼外是没有用的。“犯贱欠骂”、“不挨骂那才叫怪事儿呢。不想挨骂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这种语言是一个正常的科技工作人员嘴里该说的话吗?建议你静下心来仔细品味一下你的谩骂语言对你的形象损伤到底有多大!
chuxp 发表于 2017-8-15 13: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说:
“请看清楚考评的对象是什么。稳定性是计量标准的特性,因此要考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但是其余三项却不是考评计量标准,而是考评检定/校准结果。请看清楚原文,它们分别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不是考评计量标准是考评什么?检定/校准结果难道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不是被这套计量标准测量出来的?你的意思是:随便找个其它的计量/校准结果看看就行了,与被考核的计量标准无关?

    不是考评计量标准的内容,写在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里面干什么?规范起草人都是弱智吗?
    人啊!无论如何总要顾及一点儿脸面吧??!!

补充内容 (2017-8-17 00:29):
规矩说过:重复性已改为“试验”,不再“考核”,不再“核查”。
现在他说重复性应该考核。请静观他的解释。
chuxp 发表于 2017-8-15 14: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说:重复性已改为“试验”,不再“考核”,不再“核查”。

“不再”的意思就是说,过去重复性确实是考核或核查,现在变化了,就不是了。

稍后我贴个08版的考核报告,对比上面16版的,大家看看,仔细找找,能不能找到:重复性过去曾经是“考核”,现在不是了的确凿证据。
chuxp 发表于 2017-8-15 14: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08版考核报告中的考评表:
image.jpg
chuxp 发表于 2017-8-15 14: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15 14:26 编辑

08版和16版对比

不同之处:
1.考核项目名称变化,就是重复性名称有变,原来称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现在称计量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这个大家都清楚且认可。
2.考核项目在考评表中的序号改变,原来是第6项,现在是第19项。
相同之处:
1.均列入1033第四章----(1033第二页:  4.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之内,属于必须考核的项目。
2.均属于书面审查项目。
3.均属于可简化考评项目。
4.均须在考核报告中,报告本项目的考核结果(考评结果必须记录在考评表规定的栏目中)。

对比以上异同之处,可明显看出,重复性项目过去和现在都必须进行考核。

再问规矩湾锦苑一句,你不考核重复性,考评表怎么填写?考核报告如何出具?
chuxp 发表于 2017-8-15 21: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此为止吧!实在不值得讨论了,1033规定的一清二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是必须考评的,你实在不服,那就去质检总局申诉吧,说JJF 1033的规定错了。
image.jpg
路云 发表于 2017-8-15 23: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一贯东扯西绕答非所问,问他重复性试验的目的和要求,他就给你回答稳定性是考核,重复性是试验。到了178楼又扯到稳定性是计量标准性能要考核,重复性是考评测量结果。没有人要他回答重复性究竟是属于计量标准性能还是属于测量结果,无非就是鸡蛋里面非要找到几根骨头,没有骨头丢也要丢两根火柴棍进去挑出来说事儿。这不,178楼又开始玩文字障眼游戏,将“目的”换成了“目标”,无时无刻不在找屎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6 01: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标准和规范不要只看文字表面,应该看实质。计量标准考核其实是对所用拟建计量标准所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测量方法的考核,因此如184楼引用的6.1条所说,除了考核计量标准,还需要考核其它许多内容。例如除了考核计量标准的合理性、完整性、溯源性、稳定性外,还应该考核环境条件、考核测量人员、考核测得值的不确定度、考核测得值的重复性、考核文件集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等等,环境条件、操作人员、文件集、测得值不能说也是计量标准,把人也说成计量标准,对人的考核也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这是可笑的。对检定或校准方法的考核不能认为都是对所用计量标准的考核。
  有人问重复性试验的目的和要求,我也早已经回答多次,重复性试验的目的是考评所设计的检定或校准方法,或由该检定或校准方法得到的测得值能不能满足拟申请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计量要求,即便是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同样也是这个目的。但有人就是要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说成是“目的”,说成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目的”和“目标”是近义词,但“目的”和“方法”,“检定或校准结果”与“计量标准”都是现在完全不同的词,这才是“骨头”与“火柴棍”的关系,相互混淆才真正是“没有骨头丢也要丢两根火柴棍进去挑出来说事儿”。如果能够真正清楚且认可考核项目名称发生了变化,原来称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现在称计量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他就不会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说成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了。
chuxp 发表于 2017-8-16 09: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在上面说:
     “ 因此如184楼引用的6.1条所说,除了考核计量标准,还需要考核其它许多内容。例如除了考核计量标准的合理性、完整性、溯源性、稳定性外,还应该考核环境条件、考核测量人员、考核测得值的不确定度、考核测得值的重复性、考核文件集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等等,环境条件、操作人员、文件集、测得值不能说也是计量标准,把人也说成计量标准,对人的考核也是对计量标准。。。。。。”

   就是说,你认为1033确实是要求考核重复性,只不过测得值的重复性与环境、人员、文件集等考核项目一样,都不属于计量标准。

    这样,关于重复性是否是需要考核的问题,大家的观点已经取得了一致。

补充内容 (2017-8-17 00:31):
规矩说过:重复性已改为“试验”,不再“考核”,不再“核查”。
现在他说重复性应该考核。请静观他的解释。
chuxp 发表于 2017-8-16 09: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矩湾锦苑最新“更换”的讨论概念:什么属于计量标准的问题,我是不想讨论了,看看大家谁感兴趣,继续讨论吧。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8-16 17: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我研究了一下检测的项目建立方法,检测项目不需要技术报告什么的,也不需要复查考核证书,手续和CNAS校准认可的东西差不多,相对简便,我认为,这才是计量标准以后发展的方向,现在建标资料搞得有点过多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6 23: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从一开始我就坚持说重复性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有稳定性,没有重复性,因此JJF1033-2016将旧版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改称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不再提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但保持了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这个提法。“试验”、“评定”和“验证”都是“考核方法”的一种,而非“考核目的”,因此重复性试验也是一种考核,只不过考核的对象不是计量标准而是检定/校准结果。在这点上我们取得了一致意见。
  关于“什么属于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不是楼主提出的问题,因此,计量标准应该有哪些计量特性,不讨论也罢。但在判定实验室拟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是否可行时,JJF1033-2016也规定了必须考核的内容,大家可详见JJF1033的4.1和4.2条,这两大条提到了一系列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的的确确唯独没有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内容。
路云 发表于 2017-8-17 08: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在判定实验室拟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是否可行时,JJF1033-2016也规定了必须考核的内容,JJF1033-2016也规定了必须考核的内容,大家可详见JJF1033的4.1和4.2条,这两大条提到了一系列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的的确确唯独没有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内容。

与某版主讨论的确没有任何意义,纯粹是在这里胡搅蛮缠的嚼舌头。所有的人都知道,计量标准的考核包括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某版主断章取义依己之所需选择性眼瞎只看到了对“机”的考核内容,其他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却视而不见。稳定性考核难道就不需要试验是不是?稳定性的试验结果就不是测量结果是不是?稳定性考核的符合性判定的输入不需要试验结果是不是?某版主怎么不去号召大家详读JJF1033的4.3~4.6条内容呢?这些难道不是计量标准必须考核的内容吗?怎么不说4.3条和4.4条提到了一系列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的的确确唯独没有稳定性考核内容呢?

chuxp 发表于 2017-8-17 08: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17 09:02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8-16 17:31
最近我研究了一下检测的项目建立方法,检测项目不需要技术报告什么的,也不需要复查考核证书,手续和CNAS校 ...


的确是这样。好像比校准实验室的认可还要容易一些,前些时候申报了一些,关于信息机房的检测项目,基本上是一台仪器对应标准的一个检测项目,简单明了。这个国家标准是厚厚的一大本,涉及到的检测项目数量很大,但可以根据需要,按标准中具体条款去申报认可,而不是要求你具备全部测试项目的能力,即使仅仅申报其中的一项,也是允许的,如用高斯计测机房环境磁场,摇表测绝缘,声级计测噪声等。
    而建标考核依据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差一点都不行。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8-17 09: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8-17 08:56
的确是这样。好像比校准实验室的认可还要容易一些,前些时候申报了一些,关于信息机房的检测项目,基本上 ...

是的,在CNAS认可中,检测和校准的材料、程序都一样的,不像我们建标那样搞一大套东西。
路云 发表于 2017-8-17 18: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8-16 13:11
是的,在CNAS认可中,检测和校准的材料、程序都一样的,不像我们建标那样搞一大套东西。 ...

CNAS对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认可通常都不会对申请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校准能力进行认可,而只是对其申请认可的检测项目相关的“内部校准”项目进行“确认”(不是认可),所以要简单得多,因为“内部校准”不涉及到对外提供校准技术服务。再说建标属于法制计量的要求,CNAS并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要求。不过CNAS好像现在对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的校准实验室有这方面的要求,毕竟在国内还要受到计量法的约束。

ylxyjb 发表于 2017-8-17 2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很激烈,不如问规程的主编人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7 23: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的人都知道,计量标准的考核包括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而不是单独对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考核。人人都知道“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只有“机”才是指开展检定/校准活动所用测量设备——计量标准,另外“人、料、法、环”四个方面考核的均不是计量标准。
  我们的陆老师发问:怎么不去号召大家详读JJF1033的4.3~4.6条内容呢?这些难道不是计量标准必须考核的内容吗?前面我已经说过规范的名称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其实是对实验室开展的检定项目或校准项目的能力的考核规范,因此该规范就不能仅仅讲对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的考核,我们就响应陆老师的号召来读一读4.3~4.6条吧。
  4.3明明写道考核的是测量环境条件,4.4也清清楚楚写着考核的是计量检定/校准人员,4.5更是直截了当地说考核的是文件集,文件集中的4.5.3.5考核检定结果的重复性试验,4.3.5.6考核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4.5.3.7考核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因此4.5.3.5至4.5.3.7都是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并非考核计量标准。我们的陆老师总不至于把检定人员也叫计量标准吧?检定环境条件、检定结果等难道也叫计量标准?如果这样,我们的陆老师就不仅仅混淆了重复性和稳定性这两个术语,甚至还把计量检定员与计量标准画上了等号。
路云 发表于 2017-8-18 06: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既然弄清楚了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都需要考核,为何不去问问规范起草人,规范为何要取名“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而不取名叫“检定或校准能力考核规范”呀?“4.5.3.5至4.5.3.7都是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都是考核谁的检定或校准结果呀?与所申请的计量标准无关吗?4.2.3条难道不是对试验结果进行考核吗?没有人问“重复性”是属于计量标准还是属于测量结果,所有人都明白的事情无需某版主在此说教,大家问的是“重复性”要不要考核?做重复性试验有没有目的?有没有要求?这跟属于计量标准还是属于测量结果风马牛不相干。

某版主在另一主题试图关门封贴,在这里怎么不说偏离楼主的主题啦?你怎么不觉得在这里不停的插嘴是“马掌钉在屁股上——离蹄(题)太远”啊?你怎么去另辟主题老在这里插嘴呀?你想插嘴就不偏离主题是不是?在另一主题理屈词穷谈不出任何技术道道,没人愿意搭理你,嘴痒难受便出来号召大家陪你闭嘴是不是?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8 23: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8-18 06:16
某版主既然弄清楚了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都需要考核,为何不去问问规范起草人,规范为何要取名“计量 ...

  既然弄清楚了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都需要考核,就不应该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认为是仅仅是对计量标准这个“机”的考核,因此我说《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不要只看标题不看本质,其本质是对计量检定或校准项目的综合考核。JJF1033的考核项目共计30条,其中对计量标准的考核有7条,对环境条件的考核有3条,对人员的考核有2条,对文件集的考核有14条,还有对技术资料的审查1条、现场实验3条。至于为何要取名“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而不取名叫“检定或校准能力考核规范”呀?这个问题你问得很好,我认为本规范叫《检定或校准能力考核规范》未必不好,只不过计量法规定的是要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进行考核,为了与计量法的规定相对应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也是可以的,只不过对检定/校准项目的其他内容进行考核没有必要再制定,与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写在一起也是可取的一个方法。
  如果你说的是“重复性要不要考核”,规范已经给你详细的回答,如果你说“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要不要考核”,我告诉你计量标准没有重复性,重复性考核指的是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考核,不是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谁的帖子作关门帖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概念搞清楚,不应该把对人员的考核也叫对计量标准的考核,检定员不是计量标准,不应该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称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检定或校准结果也不是计量标准。如果下一个帖子你仍然坚持计量人员和环境条件就是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也叫计量标准,你可以这么叫,于是你可以把对计量人员的考核和对环境条件的考核称为对计量标准的考核,把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考核称为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我不再发言。
路云 发表于 2017-8-19 00: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8 03:22
  既然弄清楚了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都需要考核,就不应该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认为是仅仅是对 ...

说那么多废话干什么?我就问你“重复性”要不要考核?甭管它属于计量标准还是属于测量结果。目前的规范名称就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而不叫“检定或校准能力考核规范”。

我认为本规范叫《检定或校准能力考核规范》未必不好,只不过计量法规定的是要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进行考核,为了与计量法的规定相对应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也是可以的,只不过对检定/校准项目的其他内容进行考核没有必要再制定,与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写在一起也是可取的一个方法。

“未必不好”这不是屁话吗?既然好为什么新版规范不将规范名称彻底以你规矩湾的意思改呀?什么叫“也是可以的”?什么叫“也是可取的一个方法”呀?为什么他可以我就不可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视为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啊?你怎么不将这些东扯西绕大谈语法的嚼舌之功去说服规范起草人呢?怎么对规范起草人就这也可以那也可取呢?那股牛逼劲哪儿去啦?不就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吗。

08版的“重复性”属于计量标准,16版的“重复性”属于测量结果,其试验方法、步骤、目的、要求、考核程序与判据没有任何变化,无非就是换了一个定语而已,用得着在这里继续嚼这种毫无意义的舌头吗?嚼到现在,你否定得了它需要考核的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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