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楼问“均匀性”有MPEV吗?MPEV是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缩写,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说测量设备就只有示值误差一个特性,就只有示值误差有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吗?测量设备有的有均匀性,有的有稳定性,有的还有其他特性,人们必然会对这些特性提出了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要求,还需要怀疑吗? 明明是“最大允许极限值”,却“发明”出一个“最大允许误差MPEV”。放屁!测量设备有那么多的计量特性参量,到底规程规范中的MPEV是指哪一个呀? 所有规程规范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均为规程规范起草人所做的试验结果,以此来作为“示例”供规程规范的使用人作为评定过程的操作参考,但不是“仅”为此,更为重要的是每个检定规程报批必须给出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以证明其设计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满足所开展的检定项目的计量要求,不做不确定度评定或评定结果不满足要求的不能被批准。因此报批的是证明检测方法满足检定项目要求的证据,而不是某一个测量结果是不是满足要求,一个测量结果满足要求很可能是瞎猫碰到死耗子,不能作为报批的证据。 “因此报批的是证明检测方法满足检定项目要求的证据,而不是某一个测量结果是不是满足要求,一个测量结果满足要求很可能是瞎猫碰到死耗子,不能作为报批的证据。这句话才叫说到了点上。”报批稿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评定的不是一般认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或者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反映的是在常规条件下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可靠程度。要证明的是能否对符合量传关系的“最佳仪器”开展检定/校准,而不是要证明能否对最差劲的合格被校对象开展检定/校准。为什么你评出来的不确定度就不是“瞎猫碰上死耗子”,别人评出来的就成了“瞎猫碰上死耗子”啦?“最佳仪器”、“合格的最差仪器”、“不合格仪器”都是被校对象,都可以得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其不确定度大小依次递增。难道只有中间那个才具有代表性?凭什么它就不是“瞎猫碰上死耗子”?能满足“最佳仪器”的检定/校准,自然就能满足后两者,这是最简单的道理,难道反过来也成立吗?满足对“合格的最差仪器”的检定/校准,就一定能满足“最佳仪器”的检定/校准啦?教得了60分学生的老师,就一定能教得了“学霸班”啦? 因为很明显报批的是用计量标准检定被检仪器这个检定项目,被检仪器的被检参数的检定结果就是“测量结果”,对被测参数的最大允许误差或其绝对值,就是对测量结果的计量要求,而不是你理解的对所用计量标准的要求,如果对计量标准提要求,计量标准的MPEV一定要不大于被检仪器的MPEV/3,前面已经多次提到检定规程上的这个要求是对JJF1094的U95≤(1/3)MPEV的具体落实措施,不再重述。 这种对计量标准的要求还用得着去做试验吗?直接套算不就完啦。JJF1094的U95到底是计量标准的U95还是被测对象测量结果的U95本身就没有交代清楚,“计量标准的MPEV”与“被测对象测量结果的U95”是一码事吗? 日常“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比CMC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日常的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就是评定CMC时所选用的“最佳仪器” 又是一句没有任何见证材料的屁话,不值一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