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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fs690716653

[概念] 测量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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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23: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7-26 20:18
我先后贴了3个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这些示例都是规范起草人经大量的实验,摸索,计 ...

  非常感谢chuxp量友的耐心、认真、推心置腹的回复。我认为,如果我们计量界同仁都有这种精神和品德,任何简单的和高深的技术问题没有解决不了的。
  楼主的问题是:在检定规程中一般都会碰到以下这句话,“检定仪表时,由标准器、辅助设备及环境条件等所引入的测量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的1/3”,这个扩展不确定度到底是技术报告中评定“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还是仅仅是“标准器的扩展不确定度”想听听大家对这句话的理解。
  为回答楼主的问题,chuxp量友不辞辛劳先后贴了3个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中的例子,因为时间频率计量是十大类计量中准确度最高的,这个专业有其特殊性,可能没有“由标准器、辅助设备及环境条件等所引入的测量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的1/3”这句话,但更多的其它9大计量专业检定规程正如楼主所说有这句话。很多人因为不搞时间频率计量,专业知识对我乃至绝大多数量友也都感觉生僻,很难理解。我有个建议,能否时间频率例子只保留一个,长热力电等其它常见计量专业的例子再举两个,以具有专业的代表性,便于更多人轻松理解?对楼主的“由标准器、辅助设备及环境条件等所引入的测量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的1/3”中所说的“扩展不确定度”到底指什么这个提问有个妥当的解答。
  时间频率计量因为准确度特别高的特殊性,计量标准允差与被检对象允差保持了1/10的比率,按1/3原则就是高了两个级别,其它计量专业均达不到,只能按1/3、1/4的比率,有的连1/3都无法达到而委屈使用1/2,为提高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甚至有的不得不放弃单次测量的高效率而使用多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但就大多数检定规程而言“由标准器、辅助设备及环境条件等所引入的测量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的1/3”这句话的确是有的,其中1/3和“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是JJF1094中的MPEV,应该没人误解。楼主提出的那个“扩展不确定度”,有的检定规程写为“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是怎么回事,的确该搞清楚,也的确不是骂谁几句就能证明自己是明白人。如果骂谁几句就都清楚了,我愿意代替所有的量友承受这种骂声,计量技术讨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氛围应该得到发扬,不允许对立观点的发表对繁荣计量事业并非有利。
发表于 2017-7-28 19: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版主在上面论述了在论坛里进行学术交流讨论的态度问题。
    我个人觉得,在本帖中,围绕楼主提出的问题,路云,何必,csln,njlyx这几位资深量友之间的讨论和交流,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语言水平,还是交流讨论的氛围和态度,都堪称是论坛学术交流的典范。
    很明显,上述几位资深量友对于楼主问题的技术见解并不一致,但这并没有影响他们之间的和谐交流,大家相互尊重,就讨论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不东扯西扯的走题,说明自己观点的同时,并不去指责对方存在什么明显差错,更不会去偷换对方的概念,然后加以批驳。最终求同存异,大家都从技术讨论交流中获益。
    关于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我个人认为,虽然大家的观点并不一致,但是上述几位资深量友的观点也有可能都是正确的,有一次审定某检定系统时,也涉及到这个问题。焦点是本级计量基标准的限定范围,就是系统表矩形框里面的内容到哪里为止。比如电压基准,是否包含那些附属,辅助设备,如导线,低热电开关,差值法可能还要加个指零仪等。如果包含,最佳能力将降低,另外有种观点认为,这些不属于计量基准或标准,而应属于测量方法,应当将其画在系统表的圆形框里。这样,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计算方法可能就不是唯一的,无论如何计算,只要之前规定清楚,今后不至于产生歧义,就都是正确的。

补充内容 (2017-7-28 21:58):
注:检定系统是指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或检定系统框图。
发表于 2017-7-29 09: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7-29 09:27 编辑

不确定度评定的问题,就是被JJF 1033搞乱的,检定校准放在一起把人搅糊涂了。我建议学习不确定度,不要老是钻在JJF的条条框框里,CNAS才是对不确定度的真正运用,学学CNAS的认可规范,思路将豁然开朗。
发表于 2017-7-29 11: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7-29 11:38 编辑

楼上所言甚是。研究不确定度最终还是为了应用。
    建议规版看看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 评定与实例》,里面有多个专业的典型评定实例,每一个里面都有“不确定度分量汇总表”,其中各个影响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因素的分量,都有详细计算过程并给出具体量值,很有实用价值。
发表于 2017-7-29 14: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两位言之有理。JJF1033经三度升版,感觉越来越无厘头了。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取代“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来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本身就不合理。08版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与实际的操作结果(“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名不副实,按理说该改的不是名称,而是测量方法(应选用“最佳仪器”来对计量标准进行重复性试验)。可实际选择的却是“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差的,能够代表日后绝大多数被校对象的‘常规’的被校对象”,这叫啥玩意儿嘛。既不是“最佳仪器”,也不是“最差仪器”,那不就是“最差的合格仪器”吗,这难道就能代表日后绝大多数被校对象的所谓“常规”仪器?

另一个“无厘头”,就是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校对象“目标不确定度”的方法,来验证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按常理,判据应该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被校对象最大允差的绝对值MPEV(或被校对象的“目标不确定度”)之比,应优于13。但规范却用“被校对象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判据,作为判定“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要求”的判据,实在是无语。

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总体来说表述得比较详细,很具有适用参考价值,但切不可盲目照搬。有些示例,专业细究起来尚有不合理之处。例如:附件E“布氏硬度计校准结果的CMC评定”中,既然对硬度计进行的重复性测试(E3.1条),就不应再考虑标准布氏硬度块均匀度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u3(E3.3条)了。因为重复性试验已经涵盖了标准硬度块的均匀性,再考虑有重复考虑之嫌。如果要对硬度计单独进行重复性试验,那就应该改变试验方法,不是在标准硬度块上均匀分布测量5,而是在标准硬度块上局部小范围内测量5,以将硬度块均匀性的影响降至最低,最大程度的反映硬度计自身的“示值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再说标准硬度块的均匀性也未必就是正态分布,参照JJG147-2005《标准布氏硬度块检定规程》,完全可以采用极差法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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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0 02: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问题是:在检定规程中一般都会碰到以下这句话,“检定仪表时,由标准器、辅助设备及环境条件等所引入的测量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的1/3”,这个扩展不确定度到底是技术报告中评定“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还是仅仅是“标准器的扩展不确定度”想听听大家对这句话的理解。
  的确,研究不确定度最终还是为了应用,建议在本主题帖就解决如何回答楼主的这个提问,不必问此而言它。我仍然重申我的回答是:“应小于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的1/3”就是经济法JJF1094中的≤(1/3)MPEV,“由标准器、辅助设备及环境条件等所引入的测量扩展不确定度”就是JJF1094中的“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95(我简称其为U),只不过用“标准器(引入的)的扩展不确定度”(U1)近似代替了U,然后又用“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绝对值”近似替代了U1,因此,检定规程说“检定仪表时,由标准器、辅助设备及环境条件等所引入的测量扩展不确定度(有时写为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应小于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3”,就是对JJF1094的判别式U95≤(1/3)MPEV简易而有效的具体落实措施。
  在本帖中,围绕楼主提出的问题,谁的技术水平还是语言水平堪称论坛学术交流的典范,我认为观点不论对错只要大胆提出,因此所有的量友,也包括前面大家提到的量友,除了极个别只骂街不谈技术观点的人之外,都堪称典范。至于交流讨论的语言水平、氛围和态度,是否堪称是论坛学术交流的典范,我不想评价,反正我不会说别人“胡说八道”、“一副死脑筋”、“你就一个人自拉自唱去吧”,“你的这幅德性,……除了穿上皇帝的新装在那些初涉计量的量友面前忽悠外,还能在哪里找到市场?”“你离一个称职的技术人员的水平比你满嘴跑火车的距离还远了N倍,……,你同技术沾不上多少边”,“你学风之恶劣,你品行之无赖,你选择性眼瞎,可真是无敌了”,……。我认为这些语言被视为学术交流的典范充斥论坛,与技术论坛的讨论语言和氛围并不协调。
发表于 2017-7-30 03: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33经三度升版,感觉越来越无厘头了”,对国家规范有看法,不论对错都可以作为学术讨论的一个观点发表出来,但我认为不宜用这种口吻。
  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取代“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来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本身就不合理,也可以作为自己的观点发表。同样我也可以发表赞同JJF1033的这个“取代”站在计量学这个科学的立场上看太对了,与JJF1001-2011的术语定义的更改相配套、相适应,在科学上不再自相矛盾,这是新规范的一个进步。
  硬度计进行的重复性测试(E3.1条),和标准布氏硬度块均匀度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u3,“重复性”与“均匀性”怎么会混为一谈?为什么做了“硬度计重复性测试”“就不应再考虑标准布氏硬度块均匀度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u3(E3.3条)了”?难道说重复性与均匀性可以划等号?E.3.1讲的是检定结果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需要做重复性试验得到,E.3.3讲的是标准硬度块的均匀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标准硬度块均匀性是证书上查得的“信息”,也可以从标准硬度块检定规程中查得这种信息。评定不确定度时,前者要做重复性试验,后者不需试验;前者用A类评定方法,后者用B类评定方法;前者来源于测量过程(检定工作),后者来源于标准硬度块的生产工艺监控质量。
  关于标准硬度块的均匀性是不是正态分布,无关紧要,因为给出的均匀性是通过大量实验得到的,视为正态分布无可挑剔。但因为没有人告诉我们就是正态分布,在评定不确定度时假装不知而按均匀分布处理也不能说评估就是错误的,不确定度评定本来就是个评估或称估计活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不追求每个人的估计完全相同,只要估计得八九不离十,不确定度评定也就达到目的。
  这些日子实在是太忙,上网时间非常有限,所以三更半夜才统一回复,不能及时回复每个帖子就请各位原谅了。
发表于 2017-7-30 08: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在“不确定度评定中重复性问题”主题帖中充当“行家”大放厥词,最终被撞得头破血流,被众量友批得体无完肤哑口无言的某版主,仍然厚颜无耻的在此充当起硬度专业的“行家”,仍然要装着一副很懂的样子在这里评头论足。

凡从事硬度计量专业的人都知道,硬度计的校准操作过程与标准硬度块的检定操作过程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测量标准”与“被测对象”的角色进行了互换。前者的硬度计是被校对象,标准硬度块是测量标准;后者的标准硬度块是被测对象,标准硬度计是测量标准。前者的测量结果称“硬度计的示值重复性”,后者的测量结果称“标准硬度块的均匀性”。由于标准硬度块工作面不同部位的硬度值不同,这是硬度块自身的因素所导致,所以才有“硬度块的均匀性”的定义(JJF1011-2006第4.4条)。而硬度计由于自身的原因,也有“示值重复性”定义(JJF1011-2006第4.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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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测量过程又是破坏性试验,无法在同一部位进行测试,而这两项参数在试验过程中又无法做到绝对分离。因此,依据JJG150-2005《金属布氏硬度计检定规程》第6.2.8.2条所述的示值重复性检测方法(在标准块上均匀分布的压出5个压痕),必定涵盖了标准块的均匀性。这与“分辨力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和“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两者取大是同一个道理。前者是B类评定,后者是A类评定;前者来源于测量设备本身固有的特性,后者来源于测量过程;前者不需要做重复性试验,后者要做重复性试验。可从某版主嘴里出来,却不知道举一反三的灵活应用,只知道死板教条的照本宣科。我在105楼第三段中特意用粗体加红色标示了两者试验方法的区别,某版主就是选择性的眼瞎看不见。按理说应该用不同的试验方法(在标准块上局部小范围压出5个压痕)来获得“示值重复性”结果,然后与标准硬度块均匀性相比较,二者取大。既然规程规定了在整个硬度块上均匀分布的5点,那也应该采取二者取大,不应该重复计入。

明明每一块标准硬度块的均匀性都不同,都仅仅是由5点的实测数据得到(见JJG147-2005《标准硬度块检定规程》第4.1条),到了某版主嘴里却变成了“给出的均匀性是通过大量实验得到的”。明明标准硬度块的均匀性信息只能通过《检定证书》获悉,到了某版主嘴里却变成了“也可以从标准硬度块检定规程中查得”。不懂却非要装得很懂,让人感觉不到此人到底是吃几碗饭的。我若不从专业角度点某版主两下七寸穴,估计非硬度专业量友或初涉计量的量友可能会被他忽悠得云里雾里的。

发表于 2017-7-31 01: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7-31 01:41 编辑

  本人从来没充当“行家”,本人历来欢迎和鼓励各种不同观点发表,本人的观点欢迎任何形式的拍砖,唯独反对讽刺挖苦或谩骂。只有想充当“行家”的人才惧怕不同观点的发表,谁有不同观点就坚决挥舞大棒打压,用谩骂手段堵住别人的嘴。本人也从来没有“哑口无言”,一贯的做法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只是对极个别除了骂街没有丝毫技术内容的帖子和人嗤之以鼻,拒绝回复。
  凡从事硬度计量专业的人都知道,硬度计与标准硬度块不是同一种东西,前者是仪器仪表,后者是实物量具,前者常常是被检对象,后者常常充当计量标准。仪器仪表不允许破坏性检定,标准硬度块被用来检定仪器仪表时则带有破坏性。楼上引用的4.4条是“硬度块的均匀性”,4.13条是“硬度计的重复性”。硬度块不是硬度计,试图用都有“五点”而把两者混淆等同是徒劳的。标准硬度块的均匀性必须在检定硬度计之前用其均匀性允许值确定,不管你用不用它,其均匀性已经在那里铁板钉钉。硬度计本不存在重复性,所谓硬度计的重复性实质上是硬度计检定结果的重复性,实施检定活动时才会有。2011年起JJF1001就对仪器的重复性说法进行了纠正,2016年的JJF1033更明确了这个纠正。本人劝楼上在技术讨论中骂别人“选择性的眼瞎看不见”的时候,请仔细检查一下自己看清楚没有。
  标准硬度块的均匀性是设计中根据使用要求提出的,在制造中就已经通过大量实验得到保证,标准硬度块成品必须满足设计提出的均匀性要求,是否满足了要求还需通过检定活动进行“质量检验”加以验证。因此只要是合格的标准硬度块,均匀性绝不能超过均匀性允许值。在硬度计检定值不确定度评定中,应该用检定规程规定的硬度块均匀性允许值,而不是检定证书给出的均匀性,来评估其给硬度计检定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只能通过《检定证书》获悉”的均匀性信息只是这块硬度块这次的送检结果,换一块或下次送检将不是这个均匀性。而分析用这种硬度块检定硬度计的能力够不够,必须是所有这种硬度块都满足要求,因此应该用规程规定的“允许值”而不是证书上的“检定值”,必须是“从标准硬度块检定规程中查得”。
发表于 2017-7-31 08: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30 12:32 编辑

标准硬度块的均匀性必须在检定硬度计之前用其均匀性允许值确定,不管你用不用它,其均匀性已经在那里铁板钉钉。

标准硬度块的均匀性是设计中根据使用要求提出的,在制造中就已经通过大量实验得到保证,标准硬度块成品必须满足设计提出的均匀性要求,是否满足了要求还需通过检定活动进行“质量检验”加以验证。因此只要是合格的标准硬度块,均匀性绝不能超过均匀性允许值。在硬度计检定值不确定度评定中,应该用检定规程规定的硬度块均匀性允许值,而不是检定证书给出的均匀性,来评估其给硬度计检定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只能通过《检定证书》获悉”的均匀性信息只是这块硬度块这次的送检结果,换一块或下次送检将不是这个均匀性。而分析用这种硬度块检定硬度计的能力够不够,必须是所有这种硬度块都满足要求,因此应该用规程规定的“允许值”而不是证书上的“检定值”,必须是“从标准硬度块检定规程中查得”

自己爬上105楼去看看清楚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E3.3条原文截图是怎么表述的吧,清清楚楚的写到“根据标准硬度块检定证书325HBW10/3000标准布氏硬度块均匀度为0.9%;214HBW2.5/187.5标准布氏硬度块均匀度为1.2%,98.9HBW5/250标准布氏硬度块均匀度为1.8%”。再看看JJG147-2005《标准布氏硬度块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允许值是多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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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E3.4条的“标准布氏硬度块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也同样要引用检定证书中的实测值。啥不确定度分量都用合格判据去套算,全世界都一样,那还叫“校准”吗?与“检定”有什么两样啊?把“检定”的理念教条的搬到“校准”里来,一个不懂装懂,光天化日之下睁眼说瞎话,还死不承认这是“选择性眼瞎”。这不就是广大量友深恶痛绝的死皮赖脸的恶劣学风吗。另一主题被数位资深量友痛批得体无完肤哑口无言,便做起“缩头乌龟”玩起“失联”,还好意思说别人没有技术含量所以拒绝回复。厚皮老脸已经到了如此露骨之地步,痴心妄想都欲成为论坛永远有理的墨索里尼。

东扯西绕又搬出JJF1033来说事儿,你怎么不说与主题无关啦?啥叫“2016年的JJF1033更明确了这个纠正”啊?本来就是08版的JJF1033名不副实取错了名,2011年之后发布了那么多新规程规范,包括将来还将发布的新规程规范,哪部标准改成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啦?不要脸就是不要脸,如此的喜招好挨骂,不成全某版主实在是对不起你某版主这幅德性。

发表于 2017-7-31 15: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110楼同时给出了JJG147-2005《标准布氏硬度块检定规程》和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E3.3条,这样方便了大家的讨论分析。
  CNAS-TRL-003写到“根据标准硬度块检定证书,325HBW10/3000标准布氏硬度块均匀度为0.9%;214HBW2.5/187.5标准布氏硬度块均匀度为1.2%,98.9HBW5/250标准布氏硬度块均匀度为1.8%。”。JJG147规定(不妨以30D²为例),≤225HBW时均匀度为2.5%,>225HBW时为2%。那么325HBW10/3000标准布氏硬度块均匀度为0.9%<2.5%;214HBW2.5/187.5标准布氏硬度块均匀度为1.2%<2%,可判定这两个硬度块均匀度“合格”。这就是检定证书的作用。
  在评定使用325HBW10/3000和214HBW2.5/187.5标准布氏硬度块开展检定工作的测量能力时,必须使用2.5%和2%而不能使用检定值0.9%和1.2%。道理很简单,用0.9%和1.2%评定的不确定度满足了检定要求,下一次的送检也许就是2.1%和1.8%,它们分别小于2.5%和2%,硬度块检定结论仍然合格,但CMC是用0.9%和1.2%评估合格,能说用2.1%和1.8%评估也满足要求吗?检定规程的不确定度评定不是评定某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是要评定设计的检定方法的能力,因此必须使用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对于计量标准的均匀性就要用2.5%和2%评估。只有用2.5%和2%评估满足要求了,以后不管检定结果如何,只要检定合格,该标准硬度块就可以大胆地使用。这不是要不要脸的问题,也不是哪个人天生“喜招好挨骂”,这里是在技术讨论,不是骂街擂台,不管谁的“德性”如何,技术讨论就应该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骂街,骂街除了反映出自己的品德如何,代表不了有理。
发表于 2017-8-1 09: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31 13: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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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全不懂CNAS,连“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拎不清的人,哪里还拎得清什么是CMC呀。众所周知,CMC是实验室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日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得小于CMC(证据截图如下),日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无论大到什么程度,都不影响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CMC,它只是定量表征了实际被校对象(本例为工作布氏硬度计)所复现的量值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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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摘自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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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摘自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任何一部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都是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示例,到了某版主嘴里却变成了“是要评定设计的检定方法的能力”。

因此必须使用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对于计量标准的均匀性就要用2.5%和2%评估。只有用2.5%和2%评估满足要求了,以后不管检定结果如何,只要检定合格,该标准硬度块就可以大胆地使用。

“均匀性”是“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吗?真是放屁也不找个地方,瞎扯淡。连计量标准都在这里和稀泥,前半句是说检定工作硬度计的计量标准(标准硬度块)的选择要求,后半句又将标准硬度块当成了被校对象扯。

我没有摆事实吗?我没有举证吗?我没有讲道理吗?反观某版主摆了什么事实呀?举了什么证据呀?讲了什么道理呀?这样的理解能力还谈得出什么技术啊,鬼才弄得明白到底是在说什么。

发表于 2017-8-1 20: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恕我直言,你没有看明白我说的“必须使用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对于计量标准的均匀性就要用2.5%和2%评估”这句话。我的这句话的意思是,MPEV是英文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四个术语的缩写。示值误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应该用示值误差的MPEV,均匀性引入的不确定分量同样也要用均匀性的MPEV,即在评估计量标准计量特性给检定/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时,计量标准每次检定的结果都可能不同,因此应使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各种误差最大允许绝对值进行评估。
  任何一部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都是为了向国家审批部门和规程/规范使用单位证明其设计的检定/校准方法的能力可以保证被检对象的检定/校准准确可靠,因此都“是要评定设计的检定方法的能力”,而不是评定某个具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一个测量方案(检定/校准方法)满足某个测量结果的测量要求,不一定满足另一个测量结果的测量要求,只有证明设计的测量方法满足规定的能力要求,才能确保使用该规程/规范开展规定的检定/校准项目满足拟定的所有被检对象的测量要求。
发表于 2017-8-2 13: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误差”是表征偏移性的指标,“均匀性”是表征离散性的指标,居然在此混为一谈,这不是“搅屎棍”是什么?“均匀性引入的不确定分量同样也要用均匀性的MPEV,请问“均匀性”有MPEV吗?“均匀性”有负值吗?你怎么不去引用标准术语啦?你是不是从你那“规版JJF1001”中翻出来的呀?说起别人来一套一套的,处处东扯西绕找一些不沾边的东西来狡辩。到了该你规范的时候就随心所欲还振振有词不认错。

任何一部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都是为了向国家审批部门和规程/规范使用单位证明其设计的检定/校准方法的能力可以保证被检对象的检定/校准准确可靠,因此都“是要评定设计的检定方法的能力”,而不是评定某个具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所有规程规范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均为规程规范起草人所做的试验结果,仅以此来作为“示例”供规程规范的使用人作为评定过程的操作参考,哪有里面的数据适用于全世界的被校对象可以直接引用的说法。“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各家机构都不相同,规程规范起草人证明了他的检定/校准方法能力可靠,就代表了全世界的机构的能力都可靠啦?那还要JJF1069干什么?还要JJF1033干什么?

一个测量方案(检定/校准方法)满足某个测量结果的测量要求,不一定满足另一个测量结果的测量要求,只有证明设计的测量方法满足规定的能力要求,才能确保使用该规程/规范开展规定的检定/校准项目满足拟定的所有被检对象的测量要求。

不满足哪一个测量结果的要求啊?满足了符合量传关系的最高准确度等级的被校对象的要求,难道还有谁像你一样木鱼的脑袋,认为不一定能满足低准确度等级的被校对象的要求。满足了对合格被校对象的检定/校准要求,就不能对不合格的被校对象进行检定/校准啦?你问过规程规范起草人没有,对不合格的被校对象进行检定/校准(尤其是对“示值重复性”不合格的被校对象),其“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是不是规程规范示例中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CMC本就是各家机构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或“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也不是测量标准的MPEV),测量方法或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仅仅是“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分量之一。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满足要求了,说明测量方法或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肯定没问题。日常“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比CMC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说明日常的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没有评定CMC时所选用的“最佳仪器”好。

发表于 2017-8-2 17: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我有个问题,你们帮我讨论一下,JJF 1033-2016 中的技术报告里的"检定校准不确定度评定”的结果,和CNAS要求的CMC是不是一回事?
发表于 2017-8-2 21: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8-2 01:51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8-1 21:01
正好我有个问题,你们帮我讨论一下,JJF 1033-2016 中的技术报告里的"检定校准不确定度评定”的结果,和CNA ...

完全是两码事。尽管都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但JJF1033建标报告中所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检定机构在常规条件下对“常规的被校对象”实施校准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CNAS所说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校准机构在常规条件下,对“可获得的计量性能最好的被校对象(‘最佳仪器’)”实施校准所得到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它反映了校准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前者既不是最小的,也不是最大的,而是合格的极限值(即不大于被校对象的“目标不确定度”,这实际上是被校对象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合格判据)。也就是说,JJF1033所选择的用于评定“检定或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被校对象是合格的被校对象中,示值重复性最差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会大于被校对象的“目标不确定度”。JJF1033最大的无厘头就是用“日常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作为测量标准能否满足量传的验证手段,如果“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超出了被校对象的“目标不确定度”,它不去说这有可能是被校对象的性能差,反而说这是计量标准不行。言下之意,不就是要选择一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发表于 2017-8-2 23:36: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JJF1033之所以这么规定,我猜想是不是有为广大计量工作者“偷懒”的成分在里面?虽然大家都知道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相对应于每一次具体的测量结果的,但实际校准工作中,特别是被校对象是工业用计量器具,量很大,对每一台被校对象都进行一次不确定度评定,不是很现实(虽然大家都知道这样不对),所以给个最保守(最差)的不确定度,只要被校对象是正常的,其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会大于这个最保守的不确定度。

补充内容 (2017-8-3 09:12):
最保守(最差)的不确定度:最保守(合格中最差)的不确定度
发表于 2017-8-3 09: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复,删了!
发表于 2017-8-3 14: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量友的说法,或许是一种猜测,但作为国家层面的技术法规,尤其是作为计量标准的考核规范,再难的评定工作,恐怕几年时间也就评这么一次,这么做实在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按理说“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内容应该归入各自被校对象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去表述,计量标准的考核本就应该考核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能力究竟能达到哪一级的量传标准,允许对哪一级(及以下)的被校对象开展检定或校准,这才是真正的目的。本来应该选择符合量传关系的计量性能最好的被校对象(“最佳仪器”)来做测试与验证,只要它能满足要求,其它等级(符合量传关系)的被校对象就没有不满足的道理。可JJF1033却从合格的被校对象中选择了一台示值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来验证计量标准是否具备开展检定或校准的要求,判据竟然是看“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校对象“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这还用得着去做试验评定吗?直接套算不就完了吗。

对于实际工作中被校对象量大的情况,也并不是为每一台被校对象评定不确定度需要增加大量的时间和工作量,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由于测量模型已经确定,除实际被校对象的实测数据会因不同的被校对象而异以外,其它不确定度分量均已固定不变。因此,完全可以用Excel做成模板,使用时只需将被校对象的实测数据填入,所有的测量结果及不确定度信息均已自动完成,并可做到数据自动修约,超差的自动标示等。器具量越大,越体现不出工时方面的差异。实际工作中的间歇中断时间,远比不确定度的评定时间长得多。

再说,JJF1033这种做法并不能将其评定的结果应用于日后所有的被校对象。“只要被校对象是正常的,其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会大于这个最保守的不确定度。”这个正常不正常,没有绝对的界限,只有看是否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但如果被校对象不正常呢?你是不是还用建标考核时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代之?你连评都不评,又怎么能知道它是否正常呢?如果评出来的结果超出了“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按照JJF1033的说法,那就不是被校对象有问题,而是测量标准有问题了。如此演绎下去,最终不就是走向“套算”吗,全世界的结果都一样。

发表于 2017-8-3 16: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8-3 14:34
何必量友的说法,或许是一种猜测,但作为国家层面的技术法规,尤其是作为计量标准的考核规范,再难的评定工 ...

赞同您的说法!

确实是我个人的一种猜想,没有任何证据的。可忽略。

使用EXCEL的确可以提高效率!但是即使这样,对于任务重的人员(重到什么程度,呵呵,有机会欢迎来沿海地区体验一下!)来说,时间成本还是蛮高的!当然了,我考虑的问题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不是从技术层面角度出发的,所以有点偏离主题了。
发表于 2017-8-3 16: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 发表于 2017-8-2 20:05
赞同您的说法!

确实是我个人的一种猜想,没有任何证据的。可忽略。

我想象不出来在我们计量行当里,检定/校准工作能繁重到什么程度。我们大型国企中的万能量具的检定/校准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而且检定周期都缩短至三个月一检。我想应该不会出现像生产流水线上的操作人员那样,连喝水上厕所的时间都没有吧?如果真是工作量很大,往往企业都是规定不出具证书,只张贴标识。想再问一下,这么大的工作量,其记录的原始数据是不是不需要进行数据处理,或者进行的都是单次测量,通过简单心算判断就可以对被校对象进行符合性判定了?当然,如果是出于降低劳务成本为目的、压缩人员、增加工作量,那又该另当别论了。

发表于 2017-8-3 17: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8-3 16:58
我想象不出来在我们计量行当里,检定/校准工作能繁重到什么程度。我们大型国企中的万能量具的检定/校准工 ...


     产值压力啊!说多了都是泪。 算了,这个不是技术问题,而且每个单位的情况都不一样,不想再展开讨论!

     
发表于 2017-8-4 02: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114楼问“均匀性”有MPEV吗?MPEV是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缩写,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说测量设备就只有示值误差一个特性,就只有示值误差有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吗?测量设备有的有均匀性,有的有稳定性,有的还有其他特性,人们必然会对这些特性提出了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要求,还需要怀疑吗?
  所有规程规范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均为规程规范起草人所做的试验结果,以此来作为“示例”供规程规范的使用人作为评定过程的操作参考,但不是“仅”为此,更为重要的是每个检定规程报批必须给出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以证明其设计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满足所开展的检定项目的计量要求,不做不确定度评定或评定结果不满足要求的不能被批准。因此报批的是证明检测方法满足检定项目要求的证据,而不是某一个测量结果是不是满足要求,一个测量结果满足要求很可能是瞎猫碰到死耗子,不能作为报批的证据。
  114楼问不满足哪一个测量结果的要求啊?这种低层次的问题就不应该问。因为很明显报批的是用计量标准检定被检仪器这个检定项目,被检仪器的被检参数的检定结果就是“测量结果”,对被测参数的最大允许误差或其绝对值,就是对测量结果的计量要求,而不是你理解的对所用计量标准的要求,如果对计量标准提要求,计量标准的MPEV一定要不大于被检仪器的MPEV/3,前面已经多次提到检定规程上的这个要求是对JJF1094的U95≤(1/3)MPEV的具体落实措施,不再重述。
  CMC本就是各家机构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它也就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或在日常检定中当“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测量标准的MPEV可以近似当作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或CMC使用,粗略判定选用的方法是否满足JJF1094关于U95≤(1/3)MPEV的要求,许多检定规程规定检定条件时都规定计量标准的MPEV≤被检仪器的MPEV的1/3就是源于这个道理。测量方法或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仅仅是“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分量之一。日常“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比CMC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日常的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就是评定CMC时所选用的“最佳仪器”,同时也要注意被检参数是示值误差时,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不是示值误差,而是能够影响示值误差测量结果的其他计量性能。
发表于 2017-8-4 08: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114楼问“均匀性”有MPEV吗?MPEV是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缩写,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说测量设备就只有示值误差一个特性,就只有示值误差有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吗?测量设备有的有均匀性,有的有稳定性,有的还有其他特性,人们必然会对这些特性提出了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要求,还需要怀疑吗?

明明是“最大允许极限值”,却“发明”出一个“最大允许误差MPEV”。放屁!测量设备有那么多的计量特性参量,到底规程规范中的MPEV是指哪一个呀?

所有规程规范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均为规程规范起草人所做的试验结果,以此来作为“示例”供规程规范的使用人作为评定过程的操作参考,但不是“仅”为此,更为重要的是每个检定规程报批必须给出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以证明其设计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满足所开展的检定项目的计量要求,不做不确定度评定或评定结果不满足要求的不能被批准。因此报批的是证明检测方法满足检定项目要求的证据,而不是某一个测量结果是不是满足要求,一个测量结果满足要求很可能是瞎猫碰到死耗子,不能作为报批的证据。

因此报批的是证明检测方法满足检定项目要求的证据,而不是某一个测量结果是不是满足要求,一个测量结果满足要求很可能是瞎猫碰到死耗子,不能作为报批的证据。这句话才叫说到了点上。”报批稿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评定的不是一般认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或者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反映的是在常规条件下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可靠程度。要证明的是能否对符合量传关系的“最佳仪器”开展检定/校准,而不是要证明能否对最差劲的合格被校对象开展检定/校准。为什么你评出来的不确定度就不是“瞎猫碰上死耗子”,别人评出来的就成了“瞎猫碰上死耗子”啦?“最佳仪器”、“合格的最差仪器”、“不合格仪器”都是被校对象,都可以得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其不确定度大小依次递增。难道只有中间那个才具有代表性?凭什么它就不是“瞎猫碰上死耗子”?能满足“最佳仪器”的检定/校准,自然就能满足后两者,这是最简单的道理,难道反过来也成立吗?满足对“合格的最差仪器”的检定/校准,就一定能满足“最佳仪器”的检定/校准啦?教得了60分学生的老师,就一定能教得了“学霸班”啦?

因为很明显报批的是用计量标准检定被检仪器这个检定项目,被检仪器的被检参数的检定结果就是“测量结果”,对被测参数的最大允许误差或其绝对值,就是对测量结果的计量要求,而不是你理解的对所用计量标准的要求,如果对计量标准提要求,计量标准的MPEV一定要不大于被检仪器的MPEV/3,前面已经多次提到检定规程上的这个要求是对JJF1094的U95≤(1/3)MPEV的具体落实措施,不再重述。

这种对计量标准的要求还用得着去做试验吗?直接套算不就完啦。JJF1094U95到底是计量标准的U95还是被测对象测量结果的U95本身就没有交代清楚,“计量标准的MPEV”与“被测对象测量结果的U95”是一码事吗?

日常“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比CMC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日常的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就是评定CMC时所选用的“最佳仪器”

又是一句没有任何见证材料的屁话,不值一驳。

发表于 2017-8-5 00: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8-4 08:31
114楼问“均匀性”有MPEV吗?MPEV是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缩写,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说测量设备就只有示值误差 ...

  1.明明是“最大允许极限值”,却“发明”出一个“最大允许误差MPEV”。是谁“放屁”,还是自己去查一下MPEV是由那几个英文单词组合的吧,我就不说了。
  2.只要你认可“因此报批的是证明检测方法满足检定项目要求的证据,而不是某一个测量结果是不是满足要求,一个测量结果满足要求很可能是瞎猫碰到死耗子,不能作为报批的证据。这句话才叫说到了点上。”就行了,多余的话我就没必要说了。
  3.我说过“计量标准的MPEV一定要不大于被检仪器的MPEV/3”就是JJF1094关于U95≤(1/3)MPEV要求的具体落实,现在仍然是这个观点。这也是楼主的核心问题“测量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的1/3?”的回答焦点。
  4.日常“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比CMC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日常的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就是评定CMC时所选用的“最佳仪器”,因为这排除了那些不合格被检仪器的特性对CMC的影响,校准机构的CMC不能因为被检对象的合格与不合格而一会判为满足要求,一会判为不满足要求,这是常识,你认为是“屁话”也改变不了这个常识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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