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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测量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被检表最大允许误差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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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7-8-19 09: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8 04:32
  本来不想说了,让你“封贴”,无奈你提了一些问题要我回答,我不得不答。
  第一,你历来坚持的是 ...

你也仅仅是看到了JJF1033将“重复性”改了名换了姓,也仅仅是JJF1033的规范起草人认为测量设备没有重复性,JJF(军工)3改了吗?GJB2749A改了吗?CNAS的标准改了吗?这些标准是不是现行有效?除JJF1033外,所有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包括过去的、现在的、以及将来将要发布的)都是将“重复性”指标归类为被校对象的计量特性。JJF1033从合格的被校对象中选中一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本身就是无厘头,所有的规程规范都将这一结果视为被校对象的重复性,与JJF(军工)3和GJB2749A的重复性试验结果有着天壤之别。你一个JJF1033改了全国都得改呀,说不定下一版改回去都有可能。就你JJF1033是“科学严谨”,其他都不是“科学严谨”是不是?


chuxp 发表于 2017-8-19 11: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19 11:55 编辑

本不打算与他继续讨论了,可是看看他的谬论,实在是不像话,请问规矩湾,你为什么要嘲笑1033的规范起草人?
   
    你说:“环境条件、操作人员、文件集、测得值不能说也是计量标准,把人也说成计量标准,对人的考核也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这是可笑的。对检定或校准方法的考核不能认为都是对所用计量标准的考核。”

    反正我没看出来哪里可笑。

    不管你是否同意,这些规定也都写进1033了,并且大家也都按此执行了。你这样喋喋不休的质疑国家规范,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chuxp 发表于 2017-8-19 12: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国家抽查儿童食品,发现某糖果的包装盒子上的染料含有害物质,判其不合格。
厂商辩解说,盒子不能说也是糖果,把盒子也说成是糖果,对盒子的检测也是对糖果的检测,这是可笑的。

      厂家的辩解才是可笑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9 15: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点都没有“嘲笑1033的规范起草人”,而是赞赏和支持1033的规范起草人的做法。
  第一,1033的规范起草人将《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没有限定只考核计量标准,而是对计量检定或校准能力的综合考核,既考核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和管理,也不放弃考核计量人员、环境条件、文件集的管理,乃至术资料的审查和现场实验,看见1033的规范起草人考虑之全面,之周全,而不像有的人看到“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名称就单纯想到只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连对人的考核、对环境的考核、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考核也认为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把人、环境、检定或校准结果都与计量标准画上了等号。
  第二,1033的规范起草人将《计量检定和校准项目考核规范》定名为《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是明智的,是考虑了我国《计量法》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巧妙地将检定或校准能力的考核与法制计量管理的要求相结合,将计量人员、环境条件、文件集的管理,乃至术资料的审查和现场实验等考核内容与法制计量管理的计量标准考核写在一个规范中,而勿需再单独发布《检定人员的考核规范》、《检定环境条件考核规范》、《检定或校准结果考核规范》等,避免了文件堆积如山的弊端,方便了被考核实验室接受多钟考核的麻烦,也节约了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的劳动力,提高了考核管理的效率。不像有的人因为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写入了对人员、环境、检定结果的考核,就对人员、环境、检定结果的考核也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傻乎乎的认为人员、环境、检定结果也是计量标准。认为人员、环境、检定结果也是计量标准难道不可笑吗?
  把新版JJF1033对旧版“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修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仅仅视为“改了名换了姓”,视国家规范的这一修改为儿戏,为无关紧要,才是“嘲笑1033的规范起草人”的人。只要打开JJF1033-2016看到的“引言”的“本规范主要变化”,第1条讲了术语新增和变化后,第2条就讲到了“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原规范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一步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要求”,可见这一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像有的人那么轻蔑这一修订,“嘲笑1033的规范起草人”“无非就是换了一个定语而已”,无非是“将‘重复性’改了名换了姓”。
  有的人动不动就拿军工标准(GJB)和军工计量规范(JJF(军工))或CNAS标准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作为对抗的例证,岂不知国家标准和规范,包括行业标准、专用规范(简称其它标准规范)等都是统一的,偶尔的对抗也是因为时间差的原因,其它标准规范的发布早于国家规范的时间,尚未来得及修订,由此而污蔑其它标准“都不是科学严谨”是极端错误的。
chuxp 发表于 2017-8-19 16: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9 15:46
  我一点都没有“嘲笑1033的规范起草人”,而是赞赏和支持1033的规范起草人的做法。
  第一,1033的规 ...

“。。。。。。而不像有的人看到“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名称就单纯想到只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连对人的考核、对环境的考核、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考核也认为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把人、环境、检定或校准结果都与计量标准画上了等号。。。。。。”

你坚持认为画等号不对,但事实上,规范起草人员也是“画等号”了呀?看看规范怎么说的?
image.jpg
chuxp 发表于 2017-8-19 16: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19 17:37 编辑

前面你说过的话,大家都看清楚了。
你多次提出,有许多项目不属于计量标准。


6.1条把你认为的不属于计量标准的内容,全部规定成“计量标准的考评内容”,是规矩湾你错了,还是规范错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9 18: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8-19 16:53
前面你说过的话,大家都看清楚了。
你多次提出,有许多项目不属于计量标准。

  以你205楼引用的第6.1条为例,“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这两项就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同时规范还接着说包括“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以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6个方面共30项要求,我在196楼讲到“4.3考核的是测量环境条件,4.4考核的是计量检定/校准人员,4.5考核的是文件集,对文件集的考核中,4.5.3.5考核检定结果的重复性试验,4.3.5.6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4.5.3.7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并非考核计量标准。”,在198楼讲到“对计量标准的考核有7条,对环境条件的考核有3条,对人员的考核有2条,对文件集的考核有14条,还有对技术资料的审查1条、现场实验3条”,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只有7条,你总不至于把其它23条对人和环境的考核也说成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吧?
  6.1条把全部30条规定成“计量标准的考评内容”,表面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其实是对使用计量标准开展某项计量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能力考核,既包含有对计量标准的考核,也包含有对人员、环境条件等其他方面的考核。我们看问题要看本质,不应该只看规范的文字的表面。规范起草人员并未将计量标准与计量人员、环境条件等“画等号”,而是分成了6条分别讲对计量标准及其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测量能力的确认,如果都是对计量标准计量特性的考核,就没有必要再分成6大条提出考核要求,在同一大条并列提出30条要求就可以了,可见规范起草人员并未简单地“画等号”,也可见规范起草人员对规范起名《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内心想的仍然是《计量检定或校准项目能力考核规范》,考虑到了检定或校准项目能力的方方面面。
chuxp 发表于 2017-8-19 20: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19 20:15 编辑

其余23条纳入计量标准考评不是我说成的,不是我说成的,不是我说成的!而是1033规定的,有问题吗?你居然还在质疑!?你说不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那是对什么的考核???
    第二段你是在揣测规范起草人的心思,没什么根据,也没什么意义。
好好的国家规范,遵照执行就是了。
chuxp 发表于 2017-8-19 20: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19 20:46 编辑

你先说:
    “环境条件、操作人员、文件集、测得值不能说也是计量标准,把人也说成计量标准,对人的考核也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这是可笑的。”
-------1033就是这样规定的,你嘲笑说:“这是可笑的”。
然后你又说:
 我一点都没有“嘲笑1033的规范起草人”,而是赞赏和支持1033的规范起草人的做法。

讨论这些一点意义都没有,让大家看笑话了。

国家规范遵照执行就是了。
路云 发表于 2017-8-19 21: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一贯出尔反尔,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现在却倒打一耙将错误全推到对方身上,将自己撇的一干二净,实在是太无耻了。某版主自始至终都是坚持“重复性”不能考核与核查,自始至终都在说计量标准没有重复性,测量结果才有重复性。看看某版主原话是怎么说的吧:

a.png

b.png

c.png

再来看看某版主现在是怎么耍赖的吧:

d.png

大家看清楚没有,现在又说都要考核了。口口声声要求别人“千万千万不要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给看漏了”,说别人“故意看不见”。自己呢,却断章取义,故意将计量标准的“特性”两个字给漏掉,将对计量标准的“特性”考核,说成是对“计量标准”的全部考核。

新版JJF1033仅仅是将“重复性”属性从计量标准的特性移到了检定或校准结果。谁规定了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就只是对计量标准的特性进行考核啦?谁规定了对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考核不属于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9 21: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8-19 20:13
其余23条纳入计量标准考评不是我说成的,不是我说成的,不是我说成的!而是1033规定的,有问题吗?你居然还 ...

  对了,其余23条纳入计量标准考评不是哪个人说成的,是《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当然是没有问题的,我也不会有“质疑”。我只是提醒大家,名字起了《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际上是“用该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技术能力考核规范”,只是为了与计量法的要求相对应起了这个名字,所要考核的不仅仅是计量标准。事实上,其余23条并没有合并为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和要求,而是分别以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测量能力的确认为标题说明考核的对象不是计量标准。总之规范没有将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和计量标准划等号,写入计量标准的同一个标题之下。
  我说的文字依据是规范条款号的并列,你说“规范起草人员也是将它们‘画等号’了”,除了规范的标题外,这种划等号既不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科学。规范起草人的心思是需要分析的,好好的国家规范,遵照执行就是了,但要正确遵照执行也必须“揣测”规范的实质用意,而绝不是盲目教条地执行。
chuxp 发表于 2017-8-19 21: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说,是1033规范的名称文不对题了?
国家规范怎么在你眼里总是出问题呀?!你说过多少个国家规范出错了的呀!

省省吧,说了错一句话没什么的,谁没有犯错的时候呢?说一句我记错了,我理解的可能不确切,就完了,不会有人笑话你的。像你这样,总是企图用更多的错话,更可笑的错话去弥补去狡辩,于事无补,反而贻笑大方。
chuxp 发表于 2017-8-19 21: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19 22:17 编辑

对1033国家规范的指责在不断升级,从条款设置说起,现在开始刨根了,连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名字都文不对题!

规矩湾说:
“我只是提醒大家,名字起了《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际上是“用该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技术能力考核规范”,只是为了与计量法的要求相对应起了这个名字,。。。。。。”

问问规矩湾,你说这个话的根据在哪里?别空口无凭的瞎说,这个可能有些涉嫌造谣,请拿出证据来证明一下,给大家看看。

规范名称 是在向计量司申报起草任务或修订任务时就确定了的,谁也没有权力随意更改,哪怕改一个字,都得计量司法规处批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9 22: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8-19 21:14
某版主一贯出尔反尔,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现在却倒打一耙将错误全推到对方身上,将自己撇的一干二净, ...


  我的确自始至终都在说“计量标准没有重复性,测量结果才有重复性”。重复性可以试验而不能考核和核查,特别是不能核查,核查的一定是稳定性。但我也说过重复性试验需要考核,考核的是试验结果能否满足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除了稳定性属于计量标准的特性,需要对这个特性进行考核,其余三项(重复性试验、不确定度评定、测量结果的验证)都不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而是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考核。大家都可以认真读一读规范怎么给重复性试验、不确定度评定和验证加限定词(定语)的,可以看看规范何时说过对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对计量标准不确定度评定,对计量标准验证。
  令人惊讶的是有的人竟然认为,对计量标准的考核不是对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进行考核,而是对其他事物的特性考核,所以才提出对计量标准考核是故意将计量标准的“特性”两个字漏掉,认为对人员和环境条件的考核就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将人员和环境条件等与计量标准画上了等号,这种逻辑推理方法还需要驳斥吗?
  新版JJF1033仅仅是将“重复性”属性从计量标准的特性移到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说教,贬低了规范这一重大修改的意义,“嘲笑1033的规范起草人”的这一修订多此一举,其用意是为了严重混淆检定或校准结果与计量标准,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说成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使大家不理会这一重要修订。谁规定了对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考核不属于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去看看规范原文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写进对计量标准的考核条款4.1或4.2条中了吗即可。为何规范偏偏写入4.5条“文件集”的考核中?你不是“故意看不见”4.5.3.5至4.5.3.7条的标题写法又是什么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9 22: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8-19 21:54
对1033国家规范的指责在不断升级,从条款设置说起,现在开始刨根了,连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 ...

  JJF1033规范的名称文不对题可是你才说的,我从来没有说过。我说的是为了与计量法的要求相对应,规范起草人巧妙的将对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能力要求全部纳入《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避免了文件堆积如山的弊端,降低了实验室的考核负担,提高了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的考核效率,因此当我们执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时一定要想到这是对实验室的某项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能力全面考核,不仅仅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难道说“我只是提醒大家,名字起了《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际上是‘用该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技术能力考核规范’,只是为了与计量法的要求相对应起了这个名字,……”有什么不对吗?难道非要把人员、环境条件等与计量标准划等号吗?
路云 发表于 2017-8-19 23: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8-19 03:5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9 02:32
  我的确自始至终都在说“计量标准没有重复性,测量结果才有重复性”。重复性可以试验而不能考核和核查 ...

自己去看看清楚,4.1条啥时候说了“稳定性”考核啦?搞搞清楚4.2条到底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还是对“计量标准特性的考核”?4.5条对文件集的考核谁告诉你这不是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之一啦?看看JJF1033的目录章节条款序号吧,不至于连隶属包含关系都理不清了吧。

a.png

4.1条、4.2条能够取代第4大条吗?第4大条的标题名称叫什么?是你不认识字还是我不认识字呀?是你选择性眼瞎还是我选择性眼瞎呀?不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为什么不将4.3条至4.6条的标题序号都升一级呀?chuxp量友176楼和182楼的截图证据,以及183楼结尾的提问,你都看了吗?回答了吗?你怎么脸皮厚到如此地步,如此没羞没臊啊?铁的事实已经明明白白的摆在这里,这6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全世界的人都能看得懂,4.2条仅仅是计量标准的特性考核要求。居然还好意思在这里重三道四,翻来覆去的狡辩,不知道想达到什么目的。明明是自己将“计量标准的特性”与“计量标准”划等号,将其他方面的考核视为不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还要倒打一耙栽赃陷害,真是不要脸。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20 01: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8-19 23:47
自己去看看清楚,4.1条啥时候说了“稳定性”考核啦?搞搞清楚4.2条到底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还是对“计 ...

  我已经说过N遍了,规范的名称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际上是对使用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活动的技术能力的综合考核,不仅仅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JJF1033的第4条恰恰证明了这一点,标题是“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实际上提出了6条要求,分别是对“计量标准及其配套设备”的考核要求、对“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的考核要求,这两项是对计量标准自身的考核要求,另外四项则分别是对“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的考核要求及对使用“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要求。你非要违背此规范的本意,一定要将对其它四个考核对象也说成是计量标准,将环境和人员等与计量标准划等号,人和物,环境和物,连这种小孩子都能区别的问题都区别不清,还要说我倒打一耙栽赃陷害,请问“不要脸”的到底是谁呢?
路云 发表于 2017-8-20 06: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19 05:38
  我已经说过N遍了,规范的名称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际上是对使用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活 ...

你说了N遍,我和chuxp量友说了多少遍?处处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根据你的需要蛮不讲理的瞎解读。明明4.1条说的是对“计量标准及配套设备”的考核,到了你嘴里却将这个“器”字给掐了,变成了“计量标准及其配套设备。4.2条说的是“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的考核,这两大项明明说的是对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自身的考核要求,到了你嘴里又将这几个字给掐了,变成了“对计量标准自身的考核要求”。从第4大项的标题“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结合4.3条~4.5条的内容看,没有人看不懂这些条款都是省略了“计量标准”,分别说的是“(计量标准使用的)环境条件及设施”、“(计量标准的)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计量标准的)文件集”,到了你嘴里却变成了这几项都不是计量标准的。不是计量标准的那是谁的?搞搞清楚,到底是“不是计量标准的”还是“不是计量标准”。谁不要脸,还需要说吗。

chuxp 发表于 2017-8-20 10: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20 11:12 编辑

某版主不仅一贯出尔反尔,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现在居然还开始造谣了。

他煞有介事的以规范起草人的口吻说:
“我只是提醒大家,名字起了《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际上是“用该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技术能力考核规范”,只是为了与计量法的要求相对应起了这个名字。。。。”

    请规矩湾来澄清一下,上述说法是你杜撰的,还是确有其事?

规矩湾的语文水平明显偏低,他杜撰的1033所谓“实际上”的名字,也不是那么回事呀!除了名字极其繁琐难听不说,内涵也不确切,不完整!1033仅仅包含能力考核呀?其暗含的资格确认内容,以你的语文水平,是难以从中发现的。提醒你吧,个体户完全有可能具备这些能力,他可以申请建标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20 15: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33是对计量检定或校准能力的考核规范,考核结论是对申请考核的实验室从事某项检定或校准项目能力的确认,有人说还“暗含资格确认内容”是非常错误的。在规范的第1条范围就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计量标准的建立、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己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并无“暗含资格确认”之说。资格的确认应依据JJF1069及国家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杜撰”这种“暗含”理论,不知“语文水平明显偏低”还是明显“过高”。
  JJF1033仅仅包含能力考核,其中包括了能力考核要求、能力考核程序、方法、后续监管,考核用表、用证,以及考核有关技术问题的处理,没有一条“从中发现”了“暗含”“资格确认内容”。有“高超”的语文水平的人不妨也对“暗含说”指点一二。
  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局长令颁发的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企业无论哪个行业,无论大小,都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申请建标,建不建标都是企业的自主权。个体户完全有可能具备这些能力,只要他想建立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当然也可以且必须申请建标,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要求。
  所谓“暗含资格确认”是对其内部量值传递的资格确认,只要通过了计量标准考核就有资格在内部设施量值传递,但与社会上的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毫不相干。要面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的“资格确认”必须执行JJF1069,而不是JJF1033。JJF1033仅仅是依据JJF1069对实验室进行“资格确认”的技术能力保证。因此说到底JJF1033是对检定能力的确认,JJF1069才是对检定资格的确认。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20 16: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8-20 06:46
你说了N遍,我和chuxp量友说了多少遍?处处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根据你的需要蛮不讲理的瞎解读。明明4.1条说 ...

  4.1条说的是对“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考核,请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什么?难道不是“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包括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因此对“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考核就是对计量标准自身的考核。4.2条说的是“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的考核,就是指对“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特性的考核。只不过4.1是对计量标准配置完整性、合理性、溯源性和一般计量特性的考核,4.2则重点强调对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的考核,两条合起来就是对计量标准自身特性的考核。从4.3条起是对计量标准以外的环境、人员等其他要素的考核,以你的语文水平难道真的看不明白吗?
  你在4.3条~4.5条加了一个定语“计量标准使用的”或“计量标准的”,难道就改变了环境条件、计量人员、文件集等的本质了吗?你加一个定语,就是加再多的定语,就可以使环境条件、计量人员、文件集等变成计量标准了吗?我现在不得不告诉你,人员是“高等动物”,环境条件属于“现象”。文件集是划归“信息”,计量标准则属于“物”。你现在把“物”与“人”、“现象”、“信息”搅成一锅粥,物是物,现象是物,人也是物,信息还是物,孩子们也不会像你这样啥也分不清吧?
chuxp 发表于 2017-8-20 16: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不仅一贯出尔反尔,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现在居然还开始造谣了。

他煞有介事的以规范起草人的口吻说:
“我只是提醒大家,名字起了《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际上是“用该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技术能力考核规范”,只是为了与计量法的要求相对应起了这个名字。。。。”

用编造的谎言来说明自己的荒谬观点,是你一直以来的讨论学风,常常编造量友没说过的话,强加于人后大肆批驳。现在居然编造1033规范名字的来历!我参加过所有版本1033的宣贯,也从未听说过如此的奇谈怪论!
“    实际上的名字不是《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只不过为了对应计量法,起了这个名字。”你这样说,无非是说1033的名字并不确切,不是实际上的名字。
    请规矩湾来澄清一下,上述说法是你杜撰的,还是确有其事?确有其事的话,请你拿出证据。

chuxp 发表于 2017-8-20 16: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20 16:27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20 15:49
  JJF1033是对计量检定或校准能力的考核规范,考核结论是对申请考核的实验室从事某项检定或校准项目能力 ...


又一国家规范遭到你批评,指责。看看9.45怎么说。
image.jpg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8-20 16: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9.45条是说得很清楚。第一计量标准考核是对测量能力的考核,这个测量能力是使用被考核计量标准时的测量能力,因此这个能力的考核就不仅要考核计量标准的特性,还必须考核测量过程(检定或校准过程)其它要素,所以JJF1033规定了对计量标准本身的考核要求(4.1和4.2条),也规定了对环境条件的考核要求(4.3条),对人员的考核要求(4.4条),对文件集的考核要求(4.5条)等等。试图以标题为据将环境条件、人员、文件集与计量标准划等号是错误的。第二术语中“利用该标准开展量值传递的资格的确认”是指对内部量值传递的认可,其实企业可以用校准规避这种资格确认,这种确认的力度是微弱的,这个意思我在220楼已经说清楚。我们绝不能拿本术语中使用的“资格的确认”为据浑水摸鱼,以JJF1033代替JJF1069,代替国家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办法,代替计量认证(CMA)等“资格确认”效力,JJF1069,国家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办法,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等的“资格确认”才是真正的依法认定的资格确认。
chuxp 发表于 2017-8-20 16: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吧规矩湾,你批驳过许多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规范了,甚至包括1059.1,和现在讨论的1033。
上面贴的是JJF1001,你接着批驳吧,显示出你超出正常人的,奇葩的技术“水平”。

    但是别忘了,贴出关于1033名字的来历如你所言的证据,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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