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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ngls

[质量控制] 关于计量确认的若干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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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17: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眼镜类似于计量器具”的谬论都出来了,这种恶劣学风简直是可恶至极,某版主是不是认为这份监督管理办法应理解成“眼镜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呀?是不是应该将《办法》条款中的“计量器具”四个字改成“眼镜”两个字才对呀?是不是还有“非强制检定的眼镜”呀?你“搅屎”也不看看这是什么地方。下面是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8月25日修订发布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请某版主这位“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还有什么奇葩谬论尽管现演。《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是专门针对使用非强检器具的违法处罚规定,给某版主定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第二十六条的六项从重处罚行为,某版主在本论坛中的言行举止,基本上每一条都够得上。这种人不仅不懂装懂、知法违法、编造歪理、强行狡辩,而且还在不断误导鼓动他人违法。这种不学无术,又毫无学术道德底线之人,有什么资格当版主?而且还厚颜无耻、不知羞耻、死皮赖脸的好意思赖在这个位置。真可谓自己头上一坨盐,不知道别人咸(嫌)不咸(嫌)。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修订)-国家质检总局.png

某版主85楼不是叫嚣得那么理直气壮要打官司吗?怎么样,有种将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证据晒出来呀,本人奉陪到底。如果没胆量晒出来,就别在这里充当“文明居士”抱怨张三骂街李四骂街了。你就是一个不折不扣、名副其实的牛逼、无赖、“学术流氓”。

发表于 2017-12-23 01: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2-23 01:33 编辑

  请10楼那个“不折不扣、名副其实的牛逼、无赖、学术流氓”,好好看清楚自己描红的《处罚细则》那句话,处罚的条件是非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机构检定时,什么叫“自行检定”,请此人自己去看看《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毕竟人人都可以在网上看得到的,国家标准对计量确认的定义和做法说得也再清楚不过,本人就不占用篇幅复制粘贴了。102楼与101楼之人一唱一和是多么相配的骂街师徒和骂人搭档,真乃全球最佳绝配,呵呵。还是用102楼用来参加技术讨论的“文明礼貌”和“规范语言”回敬102楼吧:“这种人不仅不懂装懂、知法违法、编造歪理、强行狡辩,而且还在不断误导鼓动他人违法。这种不学无术,又毫无学术道德底线之人,还厚颜无耻、不知羞耻、死皮赖脸的好意思赖在这里胡说八道。真可谓自己头上一坨盐,不知道别人咸(嫌)不咸(嫌)。”
发表于 2017-12-23 06: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22 11:1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22 05:20
  请10楼那个“不折不扣、名副其实的牛逼、无赖、学术流氓”,好好看清楚自己描红的《处罚细则》那句话, ...

《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最后一句话“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你瞎了眼看不见吗?该罚则chuxp量友早就在87楼晒出,你到现在还在装痴卖傻答非所问扯什么“自行检定”啊?

请此人自己去看看《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毕竟人人都可以在网上看得到的,国家标准对计量确认的定义和做法说得也再清楚不过,本人就不占用篇幅复制粘贴了。

你除了“搅屎”还有什么本事?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16617日发文(《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55)明令废止的《公告》拿出来说事,什么意思?该信息chuxp量友早就在其它主题讨论中点破了你这一不可告人的阴招,现又如法炮制。你这个“学术流氓”已经流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了,屡教不改,是不是躺进棺材还要伸手啊?

a.png

发表于 2017-12-23 12: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狂吠乱咬”的某版主已经晕头转向毫无理智了,其“请10楼那个...........................”的话语显然如同“怨妇”似得将矛头指向了wangls楼主,莫非楼主也是“抱团、搭档、绝配、”之人?草木皆兵、疑神疑鬼的“老不死”即使“掰着脚趾头”数数也不致倚老卖老且人老眼花的如此将楼层搞错吧?!非要做落水“dog”、过街老鼠招致人人喊打吗?!如此四处树敌、招惹众怒、无事生非、挑起事端,实在是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啊!呵呵,老不正经的嘴不由己让大家笑话,还是知趣些歇菜或失联吧。
发表于 2017-12-23 13: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确认与检定1.jpg
发表于 2017-12-23 18: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瞎了眼的正是骂人者自己,此人看不见《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对该款最后一句话罚款处罚的前提条件,文字一开始就指出了罚款的前提条件是“非强检计量器具”且“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机构检定时,而“自行定期检定”的规定是什么,人人皆知。自行定期的检定方法、检定周期、送检还是自检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自行检定的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的特性要求是根据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确定的,不是根据法律强制要求确定,按国家标准规定必须进行计量确认。“你这个学术流氓已经流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了,屡教不改”有胆量罚款,你就去企业罚款啊,不要在这里嚎得像只狼,让你去罚款还不如一只鼠。
  106楼的骂人砖家与谁师徒“抱团、搭档”,在骂街行为中是独一无二的“绝配”,都不用查历史,本主题帖中两个人的帖子即可为证。师傅发誓不把骂街行为进行到底誓不休,徒弟立刻发誓不骂一辈子人死不休,两个人的谩骂腔调何其一致,两个人的骂街誓言何其相同,这难道不是绝佳的搭配吗?!我国最著名的社会学教授讲,教育和教养是两个概念,有的人受教育不能说不高,但却没有教养。像这种知名“专家”不能说受到的教育不够高,但其受到的教养恐怕还不如三岁孩童。
发表于 2017-12-24 17: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7-12-24 17:11 编辑

         被众多量友怒斥为“骂街的始作俑者”的老琉球,其脸皮厚至整天在论坛唧唧歪歪的报怨被骂,莫非其首先挑起骂战,出自其口的大篇幅蓝色字面的规氏“精神文明用语”都置之脑后了吗?是不是还要复制粘贴过来刺激一下大家的眼睛,修复一下“老不死”失忆的猪脑子呢?!既然有“不把骂街行为进行到底誓不休”以及“不骂一辈子人死不休”的誓言,老不正经何不把这类誓言粘贴过来让大家见识一下呢?凭空捏造、造谣惑众只会更加暴露老琉球的流氓嘴脸吧!

         为老不尊之人已经七十有余了,其还有几多时日呢?动辄“受到的教养”,能告知大家其这个老“小孙子”的所谓“教养”,是如何“受到的”吗?

        多余的话懒得对“老不死”弹琴,还是把“老不死”的部分“精神文明用语”复制粘贴在下面供大家鉴别吧: “垃圾帖子”、“反面教材”、“我又是一个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拧种”、“是骡子是马牵出来溜溜”、“帕金森”、“痴人说梦”、“泼妇”、“婊子”、“市井”、“肥料”、“不想活过年过古稀”、“发酵粪土”、“他本来就不可能达到古稀之年”、“臭婆娘的裹脚布”、“神经病”、“其妈”、“拧种”、“老大不小的人了”、"下里巴人"、“煮熟的鸭子嘴硬”、“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人笑掉大牙”、“丑媳妇不想见公婆”、“讳疾忌医”、“道貌岸然”、“洋专家”、“脑子进水或精神状态出问题”、“贼喊捉贼”、“愿意男人女人地讨论问题”、“专家精神是否正常”、“狗血喷头”、“瘾君子”、“含沙射影”、“暗藏攻击”、“不怀好意”、“别有用心”、“不可告人”、“上纲上线”、“人身攻击”、“发泄不满”、“恶毒”、“疯咬狠咬”、“象狗一样乱咬”、“苍蝇嗡嗡叫”、“骂自己,不算骂人”、“狗咬狗的”、“跳梁小丑”、“庸俗勾当”、“疯狂乱咬”、“丑陋面孔”、“四处捣乱”、“九斤老太”、“螳臂挡车”、“强盗逻辑”、“还知道尊敬其妈吗?”、“令人厌恶著名砖家”、“满口污秽臭气熏天”、“脸皮厚如城墙、无耻且无知无畏”、“流氓下作”、“丑恶嘴脸”、“令人憎恶”、“穿开裆裤”、“做婊子立牌坊”、基层从事计量工作的下里巴人”、“在家里掰着脚指头慢慢数”、“黔驴智穷”、“心理是如何肮脏,言语是如何恶毒”、污言秽语臭气熏天”、“不识好歹”、“砖家”、“放肆”、“臭气熏天”、“继续发酵”、“白披了一张人皮”...................

         再次质问某版主,就上述大篇幅蓝色字面的规氏“精神文明用语你敢直言面对吗?敢给大家做出一个实事求是的辩解吗?谅你这个“骂街的始作俑者”没这个胆量的!由此可见,你就是一个“找骂”、“招骂”、“欠骂”的地痞流氓!


发表于 2017-12-24 17: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广大量友看看,本论坛最龌龊无耻的“学术流氓”已经到了何等猖獗的地步。《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专门针对非强检器具所列出的两种违法行为(未定期检定的、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从这位“学术流氓”嘴里加工出来,前一种违法行为就变成了“前提”,将条款中的“”字改成了“”字,这种卑鄙龌龊的下三烂伎俩,已经是数不胜数。

自行定期的检定方法、检定周期、送检还是自检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自行检定的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的特性要求是根据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确定的,不是根据法律强制要求确定,按国家标准规定必须进行计量确认。

全国的计量界,没有人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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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版主居然说检定方法、检定周期都由他决定。是听你规矩湾的还是听国家法律的呀?《计量法》第九条所说的“自行定期检定”,也不是由得你规矩湾随心所欲的想定多长检定周期就定多长检定周期,现实当中也没有任何一家检定机构会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你规矩湾想任性的只能是“复校时间间隔”,不要想在违法的问题上动歪脑筋,也是不可能让你得逞的。

罚什么款呀?哪家企业敢违反国家法律,做这种违法的事儿呀?你规矩湾不把国法放在眼里,不怕罚款,就将你那证据在本论坛里晒出来呀?一副龟孙熊样。国家命令废止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你怎么不继续跳起脚来狡辩,继续嘚瑟呀?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

发表于 2017-12-25 00: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2-25 00:34 编辑

  让广大量友看看本主题帖中师徒二人一唱一和的帖子,其配合何其默契,骂人语调、骂人的用词、骂人的嘴脸何其一致!楼上所说的“本论坛最龌龊无耻的‘学术流氓’已经到了何等猖獗的地步”,也就一清二楚了。“这种卑鄙龌龊的下三烂伎俩,已经是数不胜数”了,唯一不同的是徒弟多少还讲一点与技术有关的内容,师傅则纯属骂街助威,一点技术内容不涉及。因此,对于骂街的师傅,我们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让他自己对着镜子里的人狂吠,对于骂街的徒弟,大家只需针对其仅有的一点点技术内容回答各自看法。
  企业不必被某些所谓的专家和权威的恐吓所吓倒。在建立和运行测量管理体系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严格依法行事,国家现在对强检免费就更不应该不按期送检。对企业工艺监控、质量检验、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中使用的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可以检定也可以校准,相邻两次检定/校准的时间间隔,自检还是送检,均可自主决定。只要这样做了就是遵守了《计量法》所说的“自行定期检定”的意思。
  企业执行了法律规定只是基本要求,只是最低层次的要求,只是起码的要求。企业还必须有更高的要求,进行计量确认的要求。企业一定要确保所有测量设备的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把测量设备的管理做到位。仅仅得到检定合格或不合格结果,只是测量设备管理工作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离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目标还差得很远很远。企业要切记不能受死抱传统计量管理理念,与现代计量管理理念相抵触的极少数人的误导,认为完成了计量检定就万事大吉了。
发表于 2017-12-25 08: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25 00:23
  让广大量友看看本主题帖中师徒二人一唱一和的帖子,其配合何其默契,骂人语调、骂人的用词、骂人的嘴脸 ...

关于你们的争吵,我不感兴趣。我就说一句,
虽然非强制检定,但是对于校准的再校准日期,还是要依据 校准规范或者检定规程 中建议的来,否则企业在审查过程中,专家来一句,你凭什么擅自延长校准时间?企业是回答不出来的,这样子会影响企业的审查的,还是应该按照 校准规范或者检定规程 中 建议的日期复检为好。
发表于 2017-12-25 15: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谁去恐吓企业,所有的企业所建立的测量管理体系都在正常的运行,也没有哪家企业敢于做出某版主所说的哪种违法之事。就连这位“学术流氓”自己所在的单位,都拿不出一份经检定合格计量确认为不合格(或经检定不合格计量确认为合格)的《计量确认记录》。大家千万别被这位“学术流氓”敢说不敢做更不敢当的,胡编乱造曲解,正经歪念杜撰出来的歪理邪说给忽悠了。什么“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啊,明明得到检定合格或不合格结果就是测量过程实施前的最后一步。煞有介事装着一副很正统的样子,需要你认真的时候不认真,不需要你认真的时候装认真。

发表于 2017-12-25 19: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应该都看明白了,“学术流氓”、老不正经确实没有胆量直言面对出自其口的大篇幅蓝色字面的规氏“精神文明用语”,其卑鄙龌龊的下三烂伎俩就是对怒斥、质问硬着头皮,绝不正面应对,还死皮赖脸、美名其曰“绝不接招”。如此“煮熟的鸭子嘴硬”还要倒打一耙,反诬是他人骂街,大家见过不要脸的,但像某版主如此不要脸的应该是闻所未闻吧!本论坛找来如此一个龌龊无耻的地痞流氓做版主,实在是给有着良好口碑的计量论坛抹黑。某版主下作龌蹉的无赖行径,恰恰印证了七十余的老不正经就是本论坛“骂街的始作俑者”,是不折不扣的“撒泼骂街”、为老不尊第一人!其“骂人语调、骂人的用词、骂人的嘴脸”的确到了“狂吠、疯咬狠咬”、登峰造极的地步。人在做天在看,如此自称且渴望“老不死”之人的下场到底怎样?敬请大家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7-12-25 22: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7-12-25 08:36
关于你们的争吵,我不感兴趣。我就说一句,
虽然非强制检定,但是对于校准的再校准日期,还是要依据 校准 ...

  我非常赞同你的观点,既然是“论坛”,是技术讨论,技术上的争论可以说在所难免,但我和你一样对争吵,特别是天天嘴里不干不净的骂街行为非常反感,我们只关心各位发表的技术观点。
  关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校准之再校准时间间隔,我赞成你说的“依据 校准规范或者检定规程 中的建议”是最佳选择。但校准规范之所以只提建议,并不规定校准间隔,对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国家之所以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理论上也就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使用实际情况确定校准间隔。
  另外还有一个概念是计量确认标识上的“计量确认间隔”。确认间隔不同于校准间隔,确认间隔类似于人的上岗证复查换证间隔或上岗证的有效期,校准间隔类似于人的体检间隔或体检报告有效期。因此,企业测量设备的确认间隔可能大于校准间隔,也可能小于校准间隔,一般来说为了管理方便,企业往往采取尽可能使确认间隔与校准间隔相等的措施。
  对于112和113楼师徒二人的帖子,除了争吵和骂街没有技术内容,我也没有什么兴趣,也就借此告知不予理睬,不另外发帖了。
发表于 2017-12-26 06: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7-12-26 06:54 编辑

          大家看一下,“学术流氓”的横竖嘴是如何胡扯瞎绕、胡搅蛮缠的;
111楼237358527量友的原话为:“应该按照校准规范或者检定规程中建议的日期复检为好 。  
           “学术流氓”横嘴所讲:“我赞成你说的依据校准规范或者检定规程中的建议是最佳选择
           “学术流氓”竖嘴胡言:“理论上也就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使用实际情况确定校准间隔
          这就是为老不尊之人信誓旦旦裂着横竖嘴胡说八道的“我非常赞同你的观点”。横嘴“非常赞同”,竖嘴就否定改嘴,兜售其自己的歪理邪说私货(先表示赞同说人话,转眼就实质性否定说鬼话)。呵呵,如此的横竖嘴实在是太奇葩了!(这还是张嘴吗?)
发表于 2017-12-26 13: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赞成依据校准规范或者检定规程中的建议”和“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使用实际情况确定校准间隔”相互之间矛盾吗?以骂人砖家著称于世的“技术流氓”除了骂人的能耐,是不是也谈一下为什么这两句话属于他所骂的“横竖嘴”呢?量友们对你的骂街行为不感兴趣,请你拿出点与你的“专家”身份稍微相称一点的技术内容来。
发表于 2017-12-26 14: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动辄就装模作样的什么“技术内容”,你一个“下里巴人、拧种”也配,一边待着去!本人不屑对“dog”弹琴。
发表于 2017-12-26 14: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俗话说人以群分物以类聚,人只能与人讨论技术问题,世上哪有听得懂人讨论技术问题的“dog”呢?本主题帖中某“dog”的全部“帖子”足以证明,世上的“dog”只会狂吠,只有“dog”才能明白dog的“弹琴”含义。
发表于 2017-12-26 16: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主题争论的焦点是非强检器具经检定后是否还需要做计量确认,某版主东扯西绕扯起了“校准间隔”,说什么“理论上也就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使用实际情况确定校准间隔。”狗屎一泡,啥时候还有非理论上不允许呀?

发表于 2017-12-28 02: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2-28 02:28 编辑

  关于计量确认的若干问题本应该在这个主题帖中发表看法,120楼的作者非要去测量系统与测量设备哪个范围更广的主题帖去说,干扰另一个主题帖的讨论。在那个主题帖中,我告诉了大家一个好消息:习近平主席2017年12月27日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包括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原文是“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核心是针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进行监督检查。这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对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管理的自主权,企业按自己规定的时间间隔送检,但不管检定合不合格,要把计量管理的关键放在测量设备的特性必须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上。检定不合格,但满足使用要求也可以确认合格允许使用,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坚决确认不合格禁止发放使用。
  从计量法历次修改的内容和进程来看,计量改革力度还是非常大,大方向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加强依法管理的力度而放宽非强制检定的管理,该管的严格管理,可以不管的简政放权,由企业自主管理,由市场行为调整。为此,本次修改放宽了非强制检定的同时,又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的条款,放宽了非强制管理,强化了依法管理。政府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再监督检查,关于计量检定与计量确认的关系问题也越来越清晰了。
  顺带说一句,对于119和120楼师徒二人一唱一和的骂街帖子,就不屑于顾了。
发表于 2017-12-28 16: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在其他主题将新修订的计量法正经歪念,以达曲解误导值目的。新版计量法将第九条第二款的最后一句话,一并归入了第四章“计量监督”下的新增条款第十八条中。将原来仅对除强检器具之外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管范围,扩大至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的所有计量器具(包括强检的、非强检的、依法管理的),以及与检定相关的计量活动的监管。可以说是比过去更严了。大家千万别被某版主这些杜撰臆造出来的,明目张胆对抗国家法律的说辞给忽悠误导。

顺带说一句”说个鸟啊,和尚念经似的不知唠叨了多少回了,听着都让人感到恶心。今天说师徒二人,明天就会有师徒三人,后天还会有师徒四人,你就一边接着数,一边“孤芳自赏”吧,一直数到师徒N人。

发表于 2017-12-29 00: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经歪念的人就在楼上。“将原来仅对除强检器具之外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管范围,扩大至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的所有计量器具(包括强检的、非强检的、依法管理的),以及与检定相关的计量活动的监管”,完全是某个人对计量法的曲解。众所周知早在1985年计量法发布时,就明确提出了对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强制检定以及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并非此人所捏造的“扩大至”。历次计量法的修改都体现了国家法律宽严有度的原则,包括逐步放宽非强制检定,强化强制检定,压缩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计量法没有“扩大至”,相反却是“放宽至”。本次计量法的修改恰恰又放宽了一项对企业的计量监督管理,即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证制度”,为企业和个人创业创新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政府不再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考评发“许可证”,仅对其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对是否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122楼终于不得不承认师徒二人的骂街者组合了,让我们耐心观看这个“二人转”班子的精彩表演吧。明天会发展成师徒三人,后天会发展成师徒四人,相信那只是“二人转”班子的梦,在文明古国的中国,在文明礼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的当今,那就看还有没有人愿意拜其为师,也走向虔心研究骂人技艺的第三、第四个人了。
发表于 2017-12-29 22: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29 02:13 编辑

本次计量法的修改恰恰又放宽了一项对企业的计量监督管理,即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证制度”,为企业和个人创业创新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政府不再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考评发“许可证”,仅对其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对是否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明明是说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却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扯到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上去了,所以会被许多量友戏称为我们是在“对猪弹琴”。只要看了本次修订内容的量友就不难理解,本次修订将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有关计量监督的内容一并写入了第四章“计量监督”的第十八条新增条款中,其中删除的内容有以下两项:

1、原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注:该条款仅针对强检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2、原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的第四章第十八条的内容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注:本条款对所有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都适用)

大家可以看看,新修订的计量法在计量监督管理方面究竟是严了还是松了。是不是像某版主那样,将删除的两项内容一并写入新增的第十八条,理解成“一边删除,一边增加,是自相矛盾”。是不是像某版主所说的那样,核心是针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某版主的逻辑,新增的第十八条所说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检定相关活动所涉及的计量器具,都是“强检器具”,其他器具某版主可以无法无天了,想送检就送检,不想送检就不送检,检定周期想多长就多长,检定结论对他无效,他说能用就能用,他说不能用就不能用。这就是这位牛逼无赖所理解的“放宽了非强制管理,强化了依法管理。政府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再监督检查,关于计量检定与计量确认的关系问题也越来越清晰了。”看到这里,大家就已经非常清楚了,到底谁才是正经歪念。

谁承认了你所谓的“师徒二人”啦?120楼最后一段话你连看都看不懂,语文学成这样,真是学去死。

发表于 2017-12-30 01: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计量法2017取消相关制造修理器具的行政认可,删去了有关许可证限制,体现了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这条应该在国家后续实施细中有具体解读,相信应该是依法依规的监督检查,不会一刀切,不会强迫企业过度检定,过度加重企业负担的。
发表于 2017-12-30 02: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某骂街者所说“连看都看不懂,语文学成这样,真是学去死”。
  新增第十八条的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这明明是说的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等活动,骂街者居然能理解成“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检定相关活动所涉及的计量器具,都是‘强检器具’”,这些“活动”被骂街者说成是“强检器具”,动词名词都可以不分,不能不说是个奇葩。
  这次计量法的修改重点之一就是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简政放权,强化政府该管的计量工作,对企业计量工作进一步放权,为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创业创新打开方便之门。如果122楼认为不是放权而只是强化,他就继续进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评和发证,如果企业和个人不接受他的考评,他有胆量就去罚款吧。
发表于 2017-12-30 13: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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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版主睁大眼睛看看清楚,说新版计量法第十八条所涉及的计量器具是“器具器具”到底是你的意思还是我的意思呀?臭不要脸的东西现在来倒打一耙说是我说的意思,我红框标示的内容难道不是你119楼所说的意思吗?哪一点说错啦?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本就是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与“计量监督管理”根本不是一码事儿,某版主长着一副木鱼的脑袋,居然将新版计量法新增的第十八条内容,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扯到一起去了。请问新版计量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到底是对哪些计量器具、哪些计量活动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呀?我认为应当对以下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制造计量器具

2、修理计量器具

3、销售计量器具

4、进口计量器具

5、使用计量器具

6、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

有错吗?错在哪里?与强检不强检有什么关系呀?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什么关系呀?牛逼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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