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29 02:13 编辑
本次计量法的修改恰恰又放宽了一项对企业的计量监督管理,即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证制度”,为企业和个人创业创新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政府不再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考评发“许可证”,仅对其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对是否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明明是说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却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扯到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上去了,所以会被许多量友戏称为我们是在“对猪弹琴”。只要看了本次修订内容的量友就不难理解,本次修订将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有关计量监督的内容一并写入了第四章“计量监督”的第十八条新增条款中,其中删除的内容有以下两项: 1、原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注:该条款仅针对强检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2、原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的第四章第十八条的内容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注:本条款对所有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都适用)
大家可以看看,新修订的计量法在计量监督管理方面究竟是严了还是松了。是不是像某版主那样,将删除的两项内容一并写入新增的第十八条,理解成“一边删除,一边增加,是自相矛盾”。是不是像某版主所说的那样,核心是针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某版主的逻辑,新增的第十八条所说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检定相关活动所涉及的计量器具,都是“强检器具”,其他器具某版主可以无法无天了,想送检就送检,不想送检就不送检,检定周期想多长就多长,检定结论对他无效,他说能用就能用,他说不能用就不能用。这就是这位牛逼无赖所理解的“放宽了非强制管理,强化了依法管理。政府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再监督检查,关于计量检定与计量确认的关系问题也越来越清晰了。”看到这里,大家就已经非常清楚了,到底谁才是正经歪念。 谁承认了你所谓的“师徒二人”啦?120楼最后一段话你连看都看不懂,语文学成这样,真是学去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