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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ngls

[质量控制] 关于计量确认的若干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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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0 13: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声称:“本次计量法修改,放宽了。。。政府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再监督检查。”

        这个可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占了计量器具的绝大多数,量大面广,影响巨大。如果计量法修改后,政府不再监督检查,请规矩湾锦苑贴出修改后的原文,以正视听!

        如果本次修改后,计量法关于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并没有放宽,也请规矩湾锦苑出来澄清一下。因为规矩湾锦苑是管理这个版块的版主,怎么说,也多多少少负责论坛一些管理。作为计量论坛的管理人员,对于“计量”这个专业的法律基石------《计量法》应具有最起码的基本尊重和敬畏。
发表于 2017-12-30 22: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指出的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全部计量器具,但全部计量器具<<全部测量设备,只是测量设备中的极少一部分。
  新增第十八条到底是对哪些计量器具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呀?当然是对那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监测、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监督检查,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的关键是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第十八条到底是对哪些计量活动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呀?条文说的很清楚,就是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等计量活动进行依法监督检查。
  计量法本次修改总共8条。一条关于单位制,大家没有异议就不说了。一条关于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强制检定仍然保持强硬和高压态势,强检的免费措施也为执法过程中少数人违法清除了一个借口,对于非强制检定则删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剩下六条全部是关于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许可证制度,是本次修改的重中之重,中心议题是取消“许可证”制度,删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删除“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大家人人都可以思考国家是“放宽了”还是“从严了”。因此我说,这是国家为测量设备(包含计量器具)的创业创新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国家也并非完全放纵不管,在“放宽”的同时增加了第十八条这个大“网”,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业在这个大网中可以自由展翅飞翔,但要求不能粗制滥造,不能飞出这张网。
发表于 2017-12-31 10: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31 10:43 编辑

计量法未提及测量设备,规定的是计量器具。

计量法根据检定管理方式的不同,将所有的计量器具分为两种: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计量法多次提到计量器具,而提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有两处:第九条规定了强制检定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违反强制检定管理办法的罚则。显然,计量法对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特别规定,是十分清晰和明确的,不可能产生任何歧义。那么,其它地方出现的“计量器具”当然都是指“所有的计量器具”。

本次新增条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显然,这个条款里说的:“制造、修理......使用计量器具”是指全部计量器具,而非特指强检计量器具。这个规定十分明确,就是不分强检和非强检,所有使用计量器具的情况都必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据此,对比计量法修改前的规定,我们可以确定:修改后的计量法对于政府部门针对使用计量器具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不存在任何的所谓“放宽”。
        特别提醒一下,请记住新增的第十八条最后一句话: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发表于 2017-12-31 11: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30 15:59 编辑

需要指出的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全部计量器具,但全部计量器具<<全部测量设备,只是测量设备中的极少一部分。

以下是国家公布的《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png

126楼某版主言下之意就是说这些只是“凤毛麟角”,绝大部分“测量设备”都属于法律失控的地带。那么请某版主将绝大部分中的一小部分晒出来给大家看看,以证明真有其事,还是你在这里存心恶意的瞎扯蛋。

新增第十八条到底是对哪些计量器具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呀?当然是对那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监测、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监督检查,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的关键是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

没有任何证据就将法规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强检器具”,你敢拍胸脯说这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意思吗?不敢拍胸就承认自己是拍脑袋臆造杜撰出来的。其存心恶意的别有用心就不言而喻了。

第十八条到底是对哪些计量活动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呀?条文说的很清楚,就是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等计量活动进行依法监督检查。

我明明问的是“对哪些计量器具、哪些计量活动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到了某版主嘴里就将我的前一问给掐掉了,企图浑水摸鱼混淆概念将问题扯到“对计量活动”的依法监管。可谓是卑鄙龌龊。法规条款明显的以逗号将其分成两部分,前一部分专门针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等各环节的计量器具,后一部分专门针对计量检定相关的计量活动,两者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监管,没有非强检器具可以例外一说。要想扯“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那就是“校准”。不要在这里将“检定”与“校准”的概念混为一谈,偷换概念企图用非法制计量“校准”的理念套用的到法制计量的“检定”上来,以逃避法律制裁,这是不可能得逞的。

修订前的计量法只有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涉及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本次修订也只有第(三)项、第(六)项和第(八)项是涉及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内容,其余的第(一)项和第(四)项是有关法定计量单位的内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七)项是涉及计量监督管理的删除与新增的内容。某版主将第(四)、(五)、(七)项修订内容都说成是:剩下六条(连同第(三)、(六)、(八)项)全部是关于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许可证制度,是本次修改的重中之重,中心议题是取消“许可证”制度,删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删除“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可见其语文水平和理解能力是何等的臭。

附:本次计量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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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经非常明确的表明,将删除的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计量监督的内容,一并写入了第四章新增的第十八条,并且适用于所有计量器具,除非有专门的规定(如:教学示范用计量器具)。

发表于 2017-12-31 12: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31 12:16 编辑

        首先,规矩湾锦苑在119楼突然向大家宣布了一个“好消息”:“针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进行监督检查”。大家仔细看一下,很容易就发现这个所谓“好消息”实际上是一个错误的理解,是一个典型的望文生义甚至是断章取义的解读,大家不禁要问,为什么国家“放弃监督检查”是一个好消息呢?大家再往下看,就清楚了。

        随后,规矩湾锦苑继续推销其“可以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这一荒谬观点。意思是,反正国家不管了,大家都可以去尽情的违反计量法了。
         
         你怎么理解计量法规定是你自己的事。但是,用类似散布谣言的方式,来歪曲计量法,来提倡大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就有些过分了。特别是,作为计量论坛的版主,在涉及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这个重大问题上,自己的表态和发言一定要慎重一些。
发表于 2017-12-31 17: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在论坛蓄意抹黑国家计量法,曲解严肃正确的国家计量法,并为此不惜编造谎言、造谣惑众、以偏概全、手法恶劣,肆意诋毁国家法律法规,且已经在论坛这个专业圈子里造成了某种程度的认知混乱,对于如此恶劣的行径,希望论坛的最高管理者能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对蓄意毁坏论坛的另类人物,当机立断,痛下杀手,包括采用非常规措施,将蓄意搞乱大家认知、抹黑国家法律法规,引领他人违法违规之人扭送公安机关,使之受得应得的惩处。
发表于 2018-1-4 22: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2017年的最后一天的最后一刻,都不忘在其它主题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诋毁他人。可在本主题却龟孙熊样的不敢露面,做起了缩头乌龟,玩起了失联。如此一个“学术流氓”在本主题公然与《计量法》叫板,并严重曲解修订内容,将法制计量对非强检器具的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号召鼓励大家去违反计量法。在这种原则性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论坛的管理者不能坐视不管,任其嚣张跋扈地继续肆意误导大家,应旗帜鲜明的表明立场。强烈要求对这种违法行径及言论应予以坚决的制止,并严肃处理。

发表于 2018-1-6 00: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1-6 00:35 编辑

  是的,帖子都在那里明摆着,的确有人2017年的最后一天的最后一刻,2018年新年伊始,都没有忘记他的誓言,都未能克制一下他那一贯骂街的恶习。
  关于“计量确认”的定义、实施原则、基本方法、与检定/校准之间的关系,包括延伸出来的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国家对测量设备管理更改的方向,等等,我说的够多了,不再重复。有的人习惯于对不同观点戴帽子、打棍子,甚至不惜满嘴恶臭骂人、骂街,最近这几天,或许还有他以后的一辈子是永远也改不了了,这种骂别人流氓的流氓也只能由其去吧。
发表于 2018-1-6 09: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说得够多了”?135楼某版主的所有观点归纳起来就一句话:所有非强检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不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监督检查,送检不送检,检定周期多长,合格不合格,能用不能用,全由某版主一人说了算。《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清清楚楚的规定了经检定不合格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继续使用属于违法行为,某版主到现在为止仍不承认,并继续曲解、误导、鼓励大家违法、抗法。以下是chuxp量友要求某版主举证澄清的事实,某版主什么时候予以了正面回答呀?哪一份证据能够证明国家对非强检器具全面放开,视检定为校准啦?最终就一句“我说得够多了”完事儿,作为一个论坛的版主,就是以如此恶劣的学风来参与技术讨论吗?

a.png

看看权威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是如何解读《计量法》修订条款中有关非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内容的吧:

3.png

某版主不是牛逼吗,有种就出来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叫板啊。



补充内容 (2018-1-5 23:36):
更正:第一行“135楼”更正为“楼上”。
发表于 2018-1-6 17: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将蓄意搞乱大家认知、抹黑国家法律法规,引领他人违法违规之人扭送公安机关,使之受到应得的惩处。这是论坛的最高管理者责无旁贷的义举。继续放纵某版主的违法行径,除受损的是本论坛外,也必将使其走向人类的反面。
发表于 2018-1-7 01: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是技术讨论的平台,任何技术观点都可以发表。我只谈自己的观点,从来不和任何人“叫板”,更不会和国家质检总局“叫板”。本主题帖讨论的议题是“关于计量确认的若干疑问?”,以骂街嗜好结成的师徒紧密配合,打着维护计量法的旗号,骨子里坚决反对对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进行计量确认,还天天跳着脚震天响地骂着街叫板,人人都看得一清二楚。
发表于 2018-1-7 10: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又开始造谣诬陷了,究竟谁反对对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进行计量确认啦?那层楼哪句话,把截图晒出来。哪部法律哪个标准里规定了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是通过校准方式溯源)还要做“计量确认”啦?“经检定不合格仍允许继续使用”这样的违法言论是哪位牛逼说的呀?“政府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再监督检查了”又是哪位婊子说的呀?够一清二楚了吧。

发表于 2018-1-7 23: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骂街对技术讨论没有半点作用,骂街只能暴露骂街者的道德品质和人品,骂街越恶毒,说明骂街者的人品越臭。
发表于 2018-1-8 11: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术流氓就是学术流氓,不仅学风恶劣,而且还造谣诬陷,面对量友的质问,从不敢正面回答,更不要说举证了。无论是在本主题,还是在本论坛,成为一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一只遭人痛打的落水狗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位牛逼无赖除了到处忽悠初涉计量的量友外,任何深入的技术讨论几乎都是不摆事实、不讲道理、不举证据,不作演示、不正面回答,自己瞎编杜撰出来的东西。跟这种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流氓”、“拧种”,还有什么技术讨论的价值可言,又有多少诚心参与技术讨论的量友愿意搭理这位“学术流氓”呢。

发表于 2018-1-8 15: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检定不合格的就不用做确认了,肯定是不能使用的;检定合格的,做个符合性确认就可以了,比如器具信息是否正确等等。
发表于 2018-1-8 22: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子小虫心 发表于 2018-1-7 19:42
个人认为,检定不合格的就不用做确认了,肯定是不能使用的;检定合格的,做个符合性确认就可以了,比如器具 ...

你所说的情况就是指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情况,对所有企业来说,无一例外的都是这么操作的,直接根据检定结论换帖标识,合格的张贴“合格证”标识,不合格的张贴“禁用”标识。我所到过的所有企业,没有一家会对经检定合格或不合格的游标卡尺或百分表去填写一份《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表》的,也没有看到哪家企业将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张贴“禁用”标识的,更没有看见哪家企业将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张贴“合格证”或“计量确认合格”标识继续使用的(属违法行为)。不合格器具若想继续使用,规范的做法是改变溯源方式,以校准方式溯源,取回《校准证书》后自己做计量确认,填写《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表》,确认满足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后张贴“合格证”或“计量确认合格”标识。

至于证书信息内容的正确性,应该属于文本校对方面的工作,并非计量确认范畴的工作。计量确认的主要工作,就是将校准结果与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判定其是否满足要求。

发表于 2018-1-9 00: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1-9 00:25 编辑

  什么叫“脱了裤子放屁”做无用功,如果“直接根据检定结论换帖标识,合格的张贴‘合格证’标识,不合格的张贴‘禁用’标识”,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种“计量确认”还有价值吗?这就是典型的浪费人力物力,干形式主义的工作。
  我还是那句话,随意戴帽子和放肆地骂街对技术讨论有百害而无一利,帽子满天飞和天天骂街是真正的“技术流氓”才干得出的事。请大家,包括那个骂街者认真思考JJF1001-2011的9.56条“计量确认”的定义,特别是定义的注2。注2为什么使用“只有……,才算……”这种苛刻语句,其含义到底是什么?计量确认强调必须有检定或校准得到的计量特性和被测对象的计量要求两个输入量,难道仅仅根据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结果这一个输入量就可以完成计量确认吗?仅仅根据检定证书的结果换一个标识就叫计量确认,难道不可笑吗?
  应该说141楼的最后一句话总算说到了点子上,“计量确认的主要工作,就是将校准结果与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判定其是否满足要求。”。可是141楼最后的这句话与其第一句话“直接根据检定结论换帖标识,合格的张贴‘合格证’标识,不合格的张贴‘禁用’标识”,大家可以想一想是不是前后自己打自己的脸呢?
发表于 2018-1-9 08: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全部计量器具
发表于 2018-1-9 09: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8 13:09 编辑

不知道谁在这里浪费人力物力,干形式主义。检定本身就已包含了计量确认,下了符合性判定结论,某版主这位“学术流氓”不是脱了裤子放屁,就是戴了斗笠又撑伞。自己对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做计量确认,却在这里教唆别人做计量确认。到现在为止,也没看见他拿出一份普通游标卡尺的《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给大家看,却又嘴贱难耐不停的插嘴“搅屎”。

JJF10019.56条“计量确认”定义怎么啦?只有一个输入,检定结论是怎么出来的呀?“检定结论”的意义何在?是不是全国的计量技术机构都在浪费人力物力,干形式主义的工作呀?就你规矩湾不浪费人力物力,干实用主义的工作是不是?到底谁浪费人力物力,谁形式主义,看到这里大家也就明白了。

应该说141楼的最后一句话总算说到了点子上,“计量确认的主要工作,就是将校准结果与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判定其是否满足要求。”。可是141楼最后的这句话与其第一句话“直接根据检定结论换帖标识,合格的张贴‘合格证’标识,不合格的张贴‘禁用’标识”,大家可以想一想是不是前后自己打自己的脸呢?

这就是体育老师教出来的语文水平。看看清楚,我所说的“计量确认的主要工作”有没有包括“检定”?到底是将“检定结果”还是将“校准结果”与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进行比较?不懂装懂将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还在这里穷嘚瑟。

发表于 2018-1-9 10: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能理解你的处境,因为我现在就卡在了这一边,所以参照了一些企业的做法以后,我这边给出的参考意见是:制定计量器具的评估表,将非强检的仪表进行划分,对产品质量/工艺参数有直接影响的,由使用部门/生产人员进行识别、对系统/设备性能由直接影响的,由维保人员识别,识别的人需要对计量器具的校验范围与接受标准进行评估与确定,其他的由计量部门识别,用于检测确认的仪表跟其他普通仪表分开。反正就是将职责明确出来,体现在规程里,然后发放给相关人员学习,并按照规程来做,出了问题也好追究责任
发表于 2018-1-9 11: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8-1-9 12:06 编辑

看了好多天了,反复的争吵,对实际问题没什么帮助,来个简单的吧:
1、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不需要做计量确认,检定合格直接贴合格证;
2、经过校准的计量器具,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直接将校准结果*3或*4得到的值填到计量确认表中的预期使用要求中,确认结果为合格,贴合格标识,这个标识最好包含校准结果或预期使用要求(即校准结果*3或*4得到的值)
经过以上步骤,计量确认完成。
3、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做计量确认,因为即使确认能用,也存在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与计量法相违背,所以不做考虑。
根据以上步骤,计量确认完全可以由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来实施,理想状态下,由使用部门的人来做,虽然是最合理的,但实施起来难度太大,也存在作假,乱做等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所以在计量管理水平还不是太完善的单位,最好不要规定由使用单位来做。
标准原文是“应设计并实施计量确认(见图2和附录A),以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
对这句话的理解是:计量确认的结果是要得到一个满足的,能用的,计量确认不合格的情况虽然存在,但是不需要你去记录,你记录的或提供的证明永远都应该是确认合格的。这个观点来源于日常各项检查工作中的思路,现在是找合格能用的证据,证明符合;不是查不满足,不合格的证据,证明不符合。
发表于 2018-1-9 12: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8 22:29
你所说的情况就是指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情况,对所有企业来说,无一例外的都是这么操作的,直接根据检定结论 ...

“不合格器具若想继续使用,规范的做法是改变溯源方式,以校准方式溯源,取回《校准证书》后自己做计量确认,填写《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表》,确认满足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后张贴“合格证”或“计量确认合格”标识。”

这个观点还是很有道理的,不过对于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不执行检定而采取校准,这个不知道符不符合现行的一些管理制度,请大师指导。
发表于 2018-1-9 12: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确认”标识,这个可以有,大家也是这样操作的。但“计量确认合格”标识,这个确实没有。计量确认的技术内容是在《计量确认记录表》中体现。
发表于 2018-1-9 13: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8-1-9 12:53
“计量确认”标识,这个可以有,大家也是这样操作的。但“计量确认合格”标识,这个确实没有 ...

这个理解表示支持!
发表于 2018-1-9 15: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18-1-8 15:56
看了好多天了,反复的争吵,对实际问题没什么帮助,来个简单的吧:
1、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不需要做计量确认 ...

我认为您的观点与我的观点绝大部分是一致的,只是在以下两个方面有点差异:

1、计量确认完全可以由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来实施,理想状态下,由使用部门的人来做,虽然是最合理的,但实施起来难度太大,也存在作假,乱做等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所以在计量管理水平还不是太完善的单位,最好不要规定由使用单位来做。

我们单位的做法是由计量部门的检定/校准人员与使用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因为计量部门不知道计量器具使用场合对计量器具的预期使用要求(计量要求),而使用部门又不懂计量,甚至连不确定度是什么意思,用来干什么的都不清楚,更不用说GB/T19022了。因此只能由使用部门提供计量器具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再由计量部门协助将其与校准结果进行比较,从而完成计量确认工作,有计量人员根据确认结果张贴标识,双方人员均需在《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表》中签字。

2、计量确认的结果是要得到一个满足的,能用的,计量确认不合格的情况虽然存在,但是不需要你去记录,你记录的或提供的证明永远都应该是确认合格的。

计量确认不合格的仍然是要填写《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表》,否则计量部门的确认人员张贴“禁用”标识就没有任何依据了,也没有任何人肯在“禁用”标识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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