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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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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bljc 发表于 2016-6-8 14: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74楼的“虚七十”胡扯瞎绕兴起后是无边无际的扯绕,其从61楼绕至54楼,又绕至68楼,大家还都清醒,唯独其自己已经绕糊涂了!看看清楚,54楼是本人的帖子,而不是量友路云的帖子,“补充说的第四个条件”是路云量友在55楼,为自圆其说就删帖改变楼层吧。你胡扯瞎绕有什么好处?水没被搅浑,“虚七十”却已经自己被扯绕的晕头晕脑了,放弃胡扯瞎绕的恶习吧!

        凡是国家规程没有做明确详细进一步规定的(像JJG146特例),所给出的“检定周期一般为一年”,就是“最长检定周期”,这肯定是“只能缩短,不能延长”的,否则不管是谁就是在违规违法。另外即使周期要延长,除必须符合诸多严苛的前提条件外,也是需要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人员去依据相应的规程规定去进行调整,而不是由任性的“虚七十”自己去瞎操作的,这个所谓的“调整权”今生今世“虚七十”是不会有的了。呵呵!

       “虚七十”还坚持JJG146规程中有“增加了不属于检定的使用中检查”的瞎话吗?还要不懂装懂的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攻击、诋毁“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检定都是后续检定”结论意见吗?还是有点自知之明吧,免得在论坛丢人现眼,爆出那么多的笑料无话可说了吧?!管好其那张邪恶的嘴吧,否则,今后还会不断被啪啪打脸的。

        “虚七十”提出的“又有几副量块执行了延长到2年?”的问题,本人负责的告诉你,我们送国家院检定的用于量值传递的多付标准量块,就是在提出要求后,并经国家院检定合格,经审核符合2年周期的四个条件,而给出了2年检定周期的证书,这些你懂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8 19: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8 08:13
计量法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 ...

  国家的规定是正确的,非常好的,但能不能得到执行是另一回事。其实国家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前面提到的403号文和6号文,检定规程上规定的“一般”情况,而不是“所有”情况,都赋予了检定机构可以(当然不能随便)改变检定周期的权利,但现实是检定员和检定机构却不能执行。因为,我国往往存在着行业“潜规则”。国家规定归国家规定,行业潜规则的权威常常大于国家规定,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计量检定行业的检定周期“只许缩短,不许延长”明显违背国家规定的行业潜规则根深蒂固,检定员甚至某个检定机构执行国家规定,反而将会得到潜规则权威的惩处。此时国家的规定无效,潜规则才有效。
  因此我们不能把这种执法者违法的现象归罪于执法者检定员,归罪于某个法定机构。我们只能从理论上探讨这种“潜规则”现象应不应该,以阻止更多潜规则的出现,探讨对已经根深蒂固的潜规则采用什么方法处理。例如针对检定周期“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与国家规定唱对台戏相对抗的潜规则,现在国家推出“校准”的概念,以达到维护国家规定的权威性,遮盖法定机构“潜规则”违规现实以保护其“合理”颜面,并同时给企业一条生路,这就是一举三得各方面均可接受的不错办法。
xqbljc 发表于 2016-6-8 20: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够讲出“执法者检定员”话的人,明显就是个法盲。大家都清楚,法定检定机构是政府依法设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这样的单位从事量值传递工作的检定人员,就是严格依据国家规程进行正常的量传计量检定,其根本没有什么执法权。所以,将检定员称谓“执法者”是非常可笑的事情。

        另外检定员依据国家规程进行计量检定后,根据相关规程对检定周期做出的规定,出具有最长检定周期也就是有效期的证书是他们必须做的工作,这又怎么会是某位攻击的什么“潜规则”呢?难道只有按照某位瞎讲一气的无原则的延长周期才不是“潜规则”吗?某版主攻击的面是不是太大了?是不是太不讲道理了?每一个做为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员,都不会理会这位肆意攻击人的胡言乱语,其纯粹是在自寻没趣。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8 23: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76楼作者的恶习大家也是见怪不怪了,戴着全国知名专家的光环其实只会干那些骂大街的庸俗勾当,道德品质如何可谓是世人皆知。就让活不到虚七十的人去放肆谩骂吧,我作为年过古稀之人在此顺便劝一下坛子里现在虚七十岁的老弟们不必理睬他,怎么说你们都虚七十了,年过古稀,乃至百岁都将唾手可得,就让那个活不到虚七十的谩骂专家嫉妒去吧!我们就只关注他的技术谬论到底在说什么就行了。我觉得下述6点可以识别其人的观点正误:
  1.一面强调“检定周期一般为一年”,就是“最长检定周期”,这肯定是“只能缩短,不能延长”的,另一面自我推翻,承认有“特例”,JJG146“最长检定周期”“一般为一年”可以延长到2年,并非“只能缩短,不能延长”。
  2.声称“即使周期要延长,除必须符合诸多严苛的前提条件外,也是需要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人员去依据相应的规程规定去进行调整”,但国家局6号文说,只要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就“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国家规定的条件“严苛”吗?我们权当就是他所说的“诸多严苛的前提条件”吧,由企业自行确定也权当他说的“需要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人员进行调整”吧,权当“企业”在他眼中就是“法定机构”了。
  3.此人仍然坚持我诋毁“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检定都是后续检定”,不妨大家也帮他查一下JJG146-2011中“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检定都是后续检定”的话出现在哪一条,查一下该规程规定检定项目时提到过“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字样没有,就知道谁在诋毁检定规程了。
  4.口中说计量法是国家法律,检定规程是国家技术法规,检定员是计量法设定的执行检定规程的人员,称谓检定员是“执法者”就真的那么“非常可笑”吗?
  5.一面强势高喊最长周期1年不管怎样都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一面又承认其自己就曾经申请延长到2年,并得到国家院批准。国家院批准证明国家院在正确执行检定规程“一般”条件之外有“特殊”,是正确的,申请者口中却一面咬定“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一面却允许自己的量块申请延长不允许企业延长,提供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何其典型的实例!
  6.“专家”先生在78楼否认行业内存在潜规则,请问他,国家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行业内的法定机构却坚决“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这种与国家规定显著对抗的原则不是潜规则又是什么规则呢?
  顺便讲一下楼层号码问题,为了量友们有重点地阅读帖子,在本主题帖中有7个帖子被有关版主调整到“推荐”楼层,因此帖子中提到的有些楼层的编号可能对不上号,大家看帖子的时候以帖子讲述的内容为主,帖子编号可做参考,根据上下文内容在提到的楼层编号附近对号入座。
路云 发表于 2016-6-9 00: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8 04:18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7 12:35
  我说的话有矛盾吗?61楼是赞成你说的有特殊情况,JJG146说的一种特殊情况是你54楼在别人讲的三个条件 ...

不要将十七年前的老黄历(6号文)当作救命稻草一样抱着不放,当年所说的那种情形的“检定”,就是现在的“校准”。除了你规矩湾这么僵化的脑袋说不通之外,几乎没有人不这么认为。那你就顽固到底继续坚持吧。

我不否认“计量器具的长期稳定性”是调整周期的一个依据,但不能说是“主要依据”,“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也是6号文给出的调整周期依据,这些依据没有主次之分,应该综合考虑。

干了几十年的老计量,居然说出如此弱智的话。计量器具的“长期稳定性”居然不是调整和确定周期的主要依据,真是无语。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经济合理等因素当然需要考虑咯,无论多少因素,都终将反映到计量器具的“长期稳定性”这一指标上来。

规程起草人确定检定周期时可以考虑计量器具的稳定性因素,但“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太复杂,每个行业的每个企业都千差万别,规程起草人无法考虑,只能由企业自己去考虑自己的具体情况,因此他只能提出“一般”情况下的“最长”周期,无法规定千变万化的“特殊”情况下的“最长”周期。

你问过检定规程的起草人了吗?规程中规定的“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是怎么定出来的,人家没有考虑使用环境条件?没有考虑使用频繁程度?没有考虑经济合理?难道这个“最长检定周期”是依据最差环境条件、最高使用频次、最不经济合理确定出来的?事实恰恰相反,这个“最长检定周期”的确定因素一定是优于绝大部分的器具使用情况的(较优环境条件、较低使用频次、较佳计量性能),否则怎么配得上称“最长检定周期”呢。通常情况下的所谓“特殊”往往都不如规程制定者确定“最长检定周期”时所考虑的情况,因此182号文中所说的调整也都是依据器具的长期稳定性来确定的,并且只可能是缩短,绝对不可能延长,顶多也就是恢复原周期。JJG146属于特例,它规定和细化了延长周期的非常严苛的条件,确定延长周期的主要依据就是“长期稳定性”,而不是什么使用环境、使用频次等。并且除此之外,还附加了“必须是成套量块”的条件。尽管如此,那也是由检定机构来确定,不可能由你企业自己来确定。难道你规矩湾先生还能提出比此更加“奇葩特殊”的情况,要求承检机构出具为期3年甚至更长期限的《检定证书》不成?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9 01: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9 00:08
不要将十七年前的老黄历(6号文)当作救命稻草一样抱着不放,当年所说的那种情形的“检定”,就是现在的“校 ...

  十七年前的老黄历(6号文)并没有宣布作废,因此它不仅仅是“救命稻草”,也是国家现行有效的规定。众所周知“校准”是现代的一个术语,当年所说的“检定”,包含有现在的“校准”成分。路兄也就承认当年并无“校准”一说,那么请问路兄当年计量法、检定规程说的“检定”与当年的6号文说的“检定”是不是一回事?当年6号文说的检定周期时,想到了现代一定会有个校准间隔出现吗?
  其实当时人们只能意识到除强制检定之外还有非强制检定的问题,意识不到检定还会弄出来一个校准,“检定”在当年是唯一一个定义,包含强制和非强制检定。因此检定规程提出了检定周期有强制检定的“一般”与非强制检定的“特殊”两种情况,“一般”与“只许……,不许……”是明显格格不入的。在“校准”未诞生之前的当年,在同一个“检定”概念下,6号文就是对非强制检定的处理办法,也是对检定规程中“一般”之外“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
  计量器具的“长期稳定性”是制定检定规程的最长周期的主要依据,而不是调整周期的主要依据。6号文讲的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的调整周期主要依据是“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计量器具“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一个企业一个样,千变万化。规程制定者通过实验可得到“长期稳定性”,却无法完成各行各业各个企业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中的实验,因此6号文把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调整权赋予了企业。“不许……,只许……”的潜规则剥夺了国家赋予企业的这个权力。
  JJG146的特例属于另一类特殊情况,这种对“最长周期”延长一倍、半倍、数倍的特殊情况其实不仅仅适用于量块,也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检定规程,只不过量块检定规程的编制者发现并首先提出罢了。例如现实中的压力表检定周期就有半年、一年、数年甚至无限期的,而这种检定周期的确定除了强制检定压力表外,都不是由检定机构确定,而是由企业自己来确定的。用于观察有无流体通过的指示性压力表,企业要求承检机构出具为期3年甚至更长期限的《检定证书》也是应该给予满足的。
xqbljc 发表于 2016-6-9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6-6-9 08:55 编辑

         大家也都看到了,为老不尊的79楼之人恶毒的咒骂别人“活不到虚七十”,这也就表明并开启了其正以不作 也就不会 的节奏,匆匆准备上路了。不管怎样,大家送他一程,希望其百年之后脱胎换骨,脱生为一个老实本分的人。“虚七十”一直不承认其“虚七十”,故在论坛到处称兄不道弟,现今突然之人其言也善,改嘴称“老弟们”,本论坛主要是年轻人的平台,哪来那么多“虚七十岁的老弟们”啊?某版主还想“百岁....可得”,那得一年等于三十年的速率,其西去之日或许就在近期吧?!

        JJG146规程对检定周期调整到两年的规定是由严苛的四个条件做前提的,“权当企业就是法定机构”是不可能的,周期调整是法定检定机构按照国家规程严格规定的具体内容去操作的,“虚七十”非要任性的“自行确定”,是要被“掌脸”或“打屁股”的。

        “虚七十”是不是攻击、诋毁“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检定都是后续检定”结论性意见?大家都看的很清楚,上述结论性意见明明是JJG146现行有效规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贯会上宣贯文稿的原话文字内容,虚七十非要让大家“查一下JJG146-2011中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检定都是后续检定的话出现在哪一条”?如此忽悠大伙不就是坑爹的“熊孩子”吗?!只是这个“熊孩子”是“虚七十”的老“娃娃”罢了。宣贯文稿的部分内容刊登在2012年的中国计量杂志上,本论坛也有量友给以了上传,为使大家不被“虚七十”所“”,本人将在下面再次给已上传,供大家下载阅读并识别。“虚七十”是不见“盒子”不落泪的。规程宣贯文稿中““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字样是有的,让大家“查一下该规程”又是“虚七十”的“坑爹”行为,这些字样在宣贯文稿中都有,只是“虚七十”编造瞎话,视而不见、且死不承认罢了。这就是“虚七十”顽固性而不可救药。

        “楼层号码问题”也依然是“虚七十”在编瞎话,推荐的7个帖子并非一定是“版主调整”,任何人只要选择“支持”或“反对”,该帖就蹿升至推荐位置了,该版块昨晚突然出现被推荐的7个帖子,就是有人在捣乱,“虚七十”这样毫无诚信之人,是任何“庸俗勾当”之事都干得出来的,其对的起也名副其实某国企员工授予其的绰号“老不正经”。但虚七十干出的“庸俗勾当”,并没改变该版块的楼层,其胡扯瞎绕的61楼、54楼、68楼都依然如故,大家由此看出,一个应该就是胡扯瞎绕扯绕错了楼层的事情,“虚七十”都不遵守其讲过的“有错就必须更正”的P话,对这样品行的人大家还能相信其什么???所以,对“虚七十”必须有所时时防范,其没有做不出的缺德事。

          J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解读.rar (1000.84 KB, 下载次数: 6)
         刊登在中国计量杂志上JJG146-2011规程宣贯文稿的部分内容,作者为规程的主要起草人。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9 13: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6-6-9 08:54
大家也都看到了,为老不尊的79楼之人恶毒的咒骂别人“活不到虚七十”,这也就表明并开启了其正以 ...

  呵呵,82楼的西洋景是不是很精彩很搞笑啊?谩骂和攻击虚七十岁老人的人,可想而知是他自己活不到也不想活到虚七十,这种基本事实用得着别人攻击吗?作为已年过古稀的人,我劝慰我们虚七十的朋友们和老弟们不必忌讳谩骂者的诅咒,其实他所谓“不见盒子不落泪”的诅咒对象不是你们,而正是镜子中的他自己。让我们共同排除骂声的干扰继续参与正常讨论,剖析他的谬论。现在的他理屈词穷已无路可走,坠入了使用谩骂和诅咒唯一手段的境地,再往前走就见到他自己说的“盒子”了。
  对于某人的造谣生事,我早就多次声明过,凡我参与过讨论的主题,无论别人的帖子如何不着边际和如何把天骂破,为了避嫌我绝不对其改一个字,绝不删帖,也绝不会做提升到“推荐”楼层的任何举措,如有违背无论谁都可以向“上帝”或本论坛管理团队任何一个人投诉,包括直接向网警举报。众所周知本主题帖中的“推荐”帖早在N多天前就已如此,而且推荐帖是逐天增加,并非他说的一夜之间的巨变。技术上既无道理可讲又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造谣诬蔑也就是这种人必走之路了。本人支持其他版主举荐“推荐帖”的正确举措,这有利于量友们节约时间重点阅读,请相关人员对某人的疯狂乱咬不必在意,继续做自己该做的事。
死疼疼 发表于 2016-6-9 18: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8 08:13
计量法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 ...

我的看法是:非强制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只是个参考,对企业没有强制性,不管证书上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检定校准周期。这样处理企业和检定机构都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支持这个观点!
不要无谓在检定规程方面扣字眼。许多长篇大论恰反映管理方面的缺陷。

    检定、校准、测试以及其它比对活动最终宗旨,就是评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在可靠的受控状态。只要在受控状态目的就达到了。只要满足法律要求,使用哪种

测试方式都行,没有必要争论检定、校准、比对、测试方式问题。

1、强检器具法律要求必须履行周期检定(规程上周期),企业必须合法经营,没得说。

  但是否强检器具,在强检器具划分确认上,企业有自主权。是否安装、使用计量器具是企业权限,

四个方面确认也主要由企业做主。

2、非强检器具,检定、校准、测试方式等以及检定周期(时间间隔)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这是大的原则。这是法律赋予企业权力。企业没有必要受制于一些技术规范方面一些不规范规定限制,

这些技术规范上的规定,只作为参考。

周期自主决定了,有企业管理文件作支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就是个凭证,上边周期长短都无妨。

检定证书上周期是一年,企业确认是二年,就按二年来检定。企业可以自己印制管理标识,注明二年检测周期。

  象电流表、电压表,规程上检定周期是一年,有多少傻逼企业认真履行了,都是按C类对待,运行正常,损坏更换,履行首检的就很少吧!

3、计量法规定,强检器具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此时的计量检测机构是履行的法律授予的职责,履行量值传递。

  此时的检测机构才是法定检定机构。就是说检测机构在履行计量法授予职责时,才是真正意义上法定机构。

非强检器具的检定、校准检测活动属于企业依法自主履行量值溯源,此项检测活动企业建标就可实施。如外送专业检测机构,

此时的法定检定机构就起到企业内部检测机构作用。不是旅行法定检测机构强制职责。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9 23: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赞成84楼的观点。复述如下:
  第一,计量器具是企业的资产,用在什么方面是企业的权力,要不要用在强制检定的“两个标准”和“四个方面”由企业说了算,但只要用在强制检定范围内就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检定,执行法定机构规定的检定周期。
  第二,非强检器具,检定、校准、测试方式等以及检定周期(时间间隔)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这是大的原则,是法律赋予企业权力,任何单位,包括法定检定机构都无权干涉。象电流表、电压表等,虽然检定机构按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是一年有效期,但它开它的合格证书,没有多少傻逼企业认真履行,企业纳入C类管理的测量设备按规定1年周期执行周期检定的更是凤毛麟角。
  第三,强检器具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检定机构起到了执法的作用。非强制检定器具属于企业依法自主履行量值溯源,检定还是校准,检测方法,检定周期,谁来检定/校准等都是企业说了算,此时的检定虽然可能是法定检定机构,但此时的法定机构的检定活动并非执法,法定机构与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的地位完全相同。
路云 发表于 2016-6-11 06: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0 10:47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8 05:34
  十七年前的老黄历(6号文)并没有宣布作废,因此它不仅仅是“救命稻草”,也是国家现行有效的规定。众 ...

没有作废不等于适应现在的情况,有待修改完善。当年的“检定”不仅包括“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同时还包括现在的“校准”。6号文只是说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自行确定。并未说可以缩短,也未说可以延长,更未强制要求计量技术机构在《检定证书》中给出。现在来解读当年6号文的内容,就是现在的“校准”。不要以“特殊”情况为借口来一门心思地想延长周期。你所谓的“特殊”,规程的制定者早就做了大量的统计分析工作。确定的“最长检定周期”都是考虑到最佳的使用环境,较低的使用频次,较佳的计量性能等因素,在通常的情况下使用过程中仍能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我不知道你所说的“特殊”还能比这种情况特殊到哪里去,能否举几个“特”例看看。

对于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是不可能在《检定证书》中给出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期限的。企业可以自己确定检定周期,《检定证书》中给出一年的有效期,企业自定两年的周期,那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没有人干预你不送检,检定机构只对一年的有效期负责,超过一年有效期的《检定证书》就是废纸一张。试想,如果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实际上是“复校时间间隔”)可以随便由企业定,那检定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就应该指明是对强检器具,如果是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那就根本不需要给出周期限制。如果是这样,那校准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现实中的压力表有作为C类器具管理一次性检定的,也有周期很长的等等,但《检定证书》中给出的周期就是6个月,那是管理文件中自己规定的,检定机构可没有出具没有有效期,或周期长于规程规定期限的《检定证书》。规范的做法应该是校准后进行“计量确认”,张贴“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复校时间间隔可以经评审后通过文件的形式规定。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1 10: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9 23:01
  我很赞成84楼的观点。复述如下:
  第一,计量器具是企业的资产,用在什么方面是企业的权力,要不要 ...

84楼的观点也就是我的观点,检定有效期企业当参考就好了,不具有强制性。此外为什么检定机构不便于在证书上延长有效期呢?主要是检定机构缺乏依据,出了问题容易扯皮,除非像量块的检定规程说的比较清楚还好操作些。所以这个送检周期的控制,还是由企业自己掌握最好,有效期参考一下就行。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1 11: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1 10:09
84楼的观点也就是我的观点,检定有效期企业当参考就好了,不具有强制性。此外为什么检定机构不便于在证书 ...

  你说的是,这就是行业内的潜规则所致。反正检定规程有1年的规定,执行不大于1年的规定有依据就行。谁开的证书有效期超过1年,不管国家是否另有规定,也不管检定规程是否有“一般”用词,定将遭到业内管理者按潜规则的惩处,谁还敢执行国家6号文啊,检定规程的“一般最长不超过”也就成了废话,变成了“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许……,不许……”的代言词。企业的应对办法只能是管你开有效期多长干啥,你开你的1年,我按我的数年,或者干脆不检定而搞校准。这样的话,管理机构追究检定员的责任,检定员可以说我开的是1年,没有违反潜规则;追究企业的责任,企业就拿6号文应对,出现了只有我国才有的这种奇特现象。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1 11: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11 06:38
没有作废不等于适应现在的情况,有待修改完善。当年的“检定”不仅包括“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同 ...

  作为国家的法规和规定,有待修改完善是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的,没有宣布作废,就意味着应该严格执行,从修改/换版的文件生效开始的那天才能按新法规、新文件执行。
  当年的“检定”不仅包括“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同时还包括现在的“校准”,这句话我赞成。6号文就是“当年”发布的,因此所说的检定,同时也就包括了“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和现在的“校准”。6号文既讲到了强制检定的规定,也讲到了非强制检定,其中“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就包括了现在才有的“校准”,在当时则与检定规程中的“检定”是同一个概念。“检定周期可以自行确定”虽然“并未说可以缩短,也未说可以延长”,但“自行确定”的含义恐怕没人会理解成“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吧?
  关于“未强制要求计量技术机构在《检定证书》中给出”,还用添加“强制”一词吗?企业“自行确定”了一个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2年,检定机构不按6号文规定签发2年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又追究企业长期使用的责任,国家规定给企业“自行确定”检定周期的权力不等于成了教唆和引导企业去违法违规的规定了吗?
  既然现在企业作为C类器具使用的压力表可以“一次性检定”,检定周期是无限期或自然周期,检定机构仍然只开有效期半年,两条列车轨道各行其是不能对接,检定机构给的有效期连一丝一毫作用都起不到,不等于自己打脸吗?检定员开有效期的工作不是无效劳动吗,开有效期尽管写几个字时间不长,在时间就是金钱的高效时代,那不是浪费人力资源、浪费金钱吗?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1 22: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11 22:27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1 11:19
  你说的是,这就是行业内的潜规则所致。反正检定规程有1年的规定,执行不大于1年的规定有依据就行。谁 ...


       本来检定证书就是我国及前苏联的特有格式,现在估计也没几个国家用。检定周期倒不是有什么潜规则,而是规则不明,比如说延长,到底延长多少合理的,检定机构本身不是仪器的使用者,对仪器具体使用频率又不清楚,大多数检定规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检定员对周期到底该延多长此也不好判断,总不能说企业让写多长就多长,那似乎与法与理也没有依据。校准不设置有效期这一规定确实很合理,这样检定机构和企业都不用为这个问题犯难了,其实无论检定还是校准,计量机构都只能对当时的数据负责,对于非强制检定什么有效期都是浮云,写长写短都一回事,谁也保证不了仪器以后的事;仪器多长时间要送检、证书在多长时间内有效,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说了算,并不是一定要按证书上的日期来,质监局对此并不会干预,这种情况在我们这有先例。只要企业和管理部门明白这个道理,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制定送检周期,也就不存在为有效期纠结的问题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2 08: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1 22:05
本来检定证书就是我国及前苏联的特有格式,现在估计也没几个国家用。检定周期倒不是有什么潜规则 ...

  你是说到点子上了,“检定机构本身不是仪器的使用者”,对仪器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根本就没有办法掌控,“无论检定还是校准,计量机构都只能对当时的数据负责,对于非强制检定什么有效期都是浮云,写长写短都一回事,谁也保证不了仪器以后的事;仪器多长时间要送检、证书在多长时间内有效,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说了算”。这也就是国家局6号文的初衷。
  不可否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之所以有“强制”一词,强行规定最长检定周期是必要的,检定规程“一般”情况下的“最长周期”就是根据被检计量器具自身稳定性和质量制定的,有合理性。但如果一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环境条件、频繁程度及经济合理性相结合,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也就是非常苍白了。所以检定规程加一个最长周期适用于“一般”情况很重要,非“一般”非强制检定情况的周期理应既可缩短也可延长,“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也就犯了“教条”的错误。
  6号文将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长短决定权赋予了企业,并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正如你所说质监局等管理部门和认证认可机构对此应该不予干预,但现实情况是,单位和机构的意见由具体的管理人员和审核员表达,往往许多人会按偏离国家明规则而按业内的潜规则行事,所以我认为本专题的深入讨论是非常有意义的。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2 17: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12 17:25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2 08:30
  你是说到点子上了,“检定机构本身不是仪器的使用者”,对仪器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 ...


我们这质监局从来不干预企业非强制检定器具送检周期的事。文件中所谓的不干涉,是指质监局不会干涉,各计量院所隶属于质监局,也是按照质监局的规则开展工作的。但是企业的的运行总会处于某些监管之下,您所谓的管理人员或考评人员肯定是别的部门的(也就是企业的监管部门或是第三方非国家强制性质的认证考核),他们有他们的考评规则,是明规则,包括这个送检周期长短当然是由考核部门说了算,这些规则跟质监系统无关。要想在这个问题上灵活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取得校准证书。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3 00: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2 17:24
我们这质监局从来不干预企业非强制检定器具送检周期的事。文件中所谓的不干涉,是指质监局不会干涉,各计 ...

  我认为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们那里的质监局从来不干预企业非强制检定器具送检周期的事是完全正确的,值得赞许。但从讨论中大家的发言来看,还是有不少地方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以及认证认可机构的审核员是一定要干涉的,对检定周期不管强检还是非强检,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企业对非强检计量器具延长周期一律不予认可。当然,现在有了“校准”的概念,企业终于可以避开检定走校准的道路了,走校准之路是无可争议的,我们不得不感谢“校准”概念的诞生。想当初“校准”还没诞生的年代,检定是企业绕不过去的坎,管你企业什么强检非强检,周期一律只能缩短不许延长。国家局的6号文说了不算的现象并不少见。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3 09: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3 00:05
  我认为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们那里的质监局从来不干预企业非强制检定器具送检周期的事是完全正确的, ...

校准证书非常好,既没有有效期的干扰,符合性确认也由企业自己进行,这样企业就有了很大的自主权。只不过有些人嫌校准证书的确认工作麻烦,还不喜欢要校准证书,就喜欢带有'合格“字样的检定证书。
路云 发表于 2016-6-13 20: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0 15:53
  作为国家的法规和规定,有待修改完善是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的,没有宣布作废,就意味着应该严格执行, ...

既然6号文中所说的“检定”包含了现在的称之为“校准”的活动,那么检定机构为满足客户的要求出具《校准证书》就完全符合6号文的宗旨,不仅将周期长短的决定权交给了客户,而且还将判断器具是否合格的判决权交给了客户,企业完全达到了目的。我就不明白了,你为什么非要强行要求承检机构出具超出检定规程规定周期的《检定证书》。你这么做的目的是想干什么?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不是要你规矩湾说了算,你说多少承检机构就得满足你是不是?这个检定周期还有在规程里规定的必要吗?那还叫什么法制计量呀,干脆叫“规矩湾计量”好了,规程中的表述都可以改成“检定周期一般由规矩湾说了算”。

我前面问过你,这么干下去,“校准”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你却避而不答。那我现在问你,“校准”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运用啊?与检定周期由你规矩湾说了算有何区别呀?

我在前面也已经说过,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是计量器具在常规条件下使用过程中,能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通常都是考虑了较佳的使用环境(如: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环境条件),较低的使用频次,较好的计量性能(如: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等,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下来的能够保持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特殊”的情况不是没有,也不是“特殊”情况一定要延长周期。使用环境恶劣、使用频次高、器具使用年限长计量性能下降、维护保养受客观条件所限不能如愿等等,这些都是特殊情况,同样需要企业去根据实际情况去进行周期调整。这些特殊情况究竟是该延长周期还是该缩短周期,不需要我说了吧。“自行确定”也可以理解为在有限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并不是如你规矩湾所想象的,由你规矩湾说了算,可以无休止的延长。182号文有关非器具类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调整就是最好的例证,其中就谈到了只能缩短不能延长(最多是恢复原周期)。你倒好,张口闭口就一句话:“我的情况特殊”,就凭你说特殊就特殊啦?我问你,与使用环境佳、使用频次低、器具的计量性能好相比,或者是与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检的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情况相比,你究竟特殊在什么地方,你有什么站得住脚的理由来要求检定机构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期限的《检定证书》?你说了吗?就凭你说你们家养的公鸡“特殊”,这只鸡就是“公鸡中的战斗机”啦?你得让它下两个蛋出来让大家看看,否则大家凭什么相信你“特殊”啊。

既然现在企业作为C类器具使用的压力表可以“一次性检定”,检定周期是无限期或自然周期,检定机构仍然只开有效期半年,两条列车轨道各行其是不能对接,检定机构给的有效期连一丝一毫作用都起不到,不等于自己打脸吗?检定员开有效期的工作不是无效劳动吗,开有效期尽管写几个字时间不长,在时间就是金钱的高效时代,那不是浪费人力资源、浪费金钱吗?

看看,这就是干了几十年的老计量说出来的话,真是让人无语。“一次性检定”那都是企业自己的规定,与承检机构无关。承检机构是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给出有效期半年,你自己1年、2年送检,甚至一辈子都不送检,那都是你企业自己的事情,没有人干预,因为它属于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我也已经说了,规范的做法就是校准后自己进行计量确认,张贴“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复校间隔随你自己去定。你还想要怎么样呢?是不是非要拿到一张检定周期由你说了算的《检定证书》,你身上就会多长一斤肉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3 22: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13 20:37
既然6号文中所说的“检定”包含了现在的称之为“校准”的活动,那么检定机构为满足客户的要求出具《校准 ...

  检定机构为满足客户的要求出具《校准证书》当然完全符合6号文的宗旨,这一点恐怕没有一个人有异议。可是“校准”是现代的术语,当时并没有。当时检定机构只有一个“检定”的说法,因此6号文中的“检定”,就是指6号文发布当时的“检定”,与检定规程说的检定没有二义,当时并没想到现在会有“校准”。当时说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指的就是检定规程中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即非“一般”情况下检定机构发的检定证的周期应按企业确定的周期签发。而检定机构却按行业内的潜规则坚持“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拒不执行国家局的这个规定,这才是我们的分歧关键点所在。
  “一次性检定”是企业自己的规定,这个特殊规定按现在的说法就是“顾客的要求”。企业“1年、2年送检,甚至一辈子都不送检”,那本来就都是企业自己的事,6号文也说得明白“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检定机构的干预本就是错误,它凭什么干涉,非开1年有效期不可?作为提供非强检服务的检定机构理应以满足顾客要求为基本工作原则,企业说只填写检定日期,不填写有效日期,顾客是上帝,检定机构应照办。因为此时检定并非“执法”,不应该强制企业最长周期不超过1年。随着改革的深入,当非强制检定走上市场,非强检的机构企业化后,对不能满足顾客要求的检定机构,企业可将其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除名,不再向这种单位送检,另寻能够满足要求的检定机构作为合格供方。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3 22: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3 09:18
校准证书非常好,既没有有效期的干扰,符合性确认也由企业自己进行,这样企业就有了很大的自主权。只不过 ...

  “校准证书非常好,既没有有效期的干扰,符合性确认也由企业自己进行,这样企业就有了很大的自主权”,说得很好,也的确是这么回事,应该受到企业的欢迎,但,喜欢带有'合格“字样的检定证书,这也是一部分“顾客”的习惯或称企业文化,作为供方的检定机构不能对顾客说三道四,只能检查自己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能够满足顾客要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14 00: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3 02:04
  检定机构为满足客户的要求出具《校准证书》当然完全符合6号文的宗旨,这一点恐怕没有一个人有异议。 ...

谁干预你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出6个月的有效期,你一年后送检,两年后送检,谁说你送错啦?你愿什么时候送就是什么时候送呗。反过来,你强行要求承检机构出具超出规程规定的有效期,你是不是干预呀?我让你下两个蛋出来证明你是“公鸡中的战斗机”,你怎么就不吭声了呢?就只听到你说你情况“特殊”,特殊个毛啊。除了使用环境不如强检器具好、使用频次高、器具性能下降、维护保养不好等需要缩短周期的特殊情况外,我想不出你还能提出什么需要延长周期的奇葩理由。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合格与否的结论由谁来判定,检定周期或复校时间间隔就由谁来确定。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除名是你的自由,但愿你能如愿以偿的找到合适的“婆家”。友情提醒您,哪天找到了如意“婆家”,别忘了将那份《检定证书》晒出来,并将承检机构公之于众,好让广大量友开开眼界。不过话要说回来了,所有的机构都对你这种行为说“不”,那就不得不怀疑你的这种牛逼耍酷之举是否合理合法了。我从来也没有见过像你这样的“上帝”,真要是如此,那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中,可以取消检定周期的规定了,或者改成“检定周期由规矩湾确定”。到那时,计量将进入“规矩湾时代”。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4 02: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14 00:35
谁干预你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出6个月的有效期,你一年后送检,两年后送检,谁说你送错啦?你愿什么时 ...

  企业要求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开1年、2年的有效期,检定机构就不开,只开半年有效期,这还不够干预啊,呵呵。只不过企业没法和检定机构理论,只有认了,权当其开的有效期是废话不予理睬罢了。企业并没有“强行要求”承检机构出具超出规程规定的有效期,检定规程说一般为半年,特殊情况没有说多长,国家局6号文补充规定,这种非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检定周期由规矩湾确定”是路兄说的,国家局并不是这样说。但企业确定了检定周期1年或2年,承检机构就不执行,谁强制干预了谁呀,一目了然。企业只是执行了国家规定自行确定了非强检的周期,是承检机构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拒不执行检定规程的规定,歪曲解释“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解释成“一般”之外没有“特殊”,强制检定之外没有非强制检定。计量行业内与国家6号文对抗的潜规则,哪个检定员又敢违抗啊?在“校准”概念诞生前,企业对承检机构的强势只能忍,只能认,别无他法。幸亏现在有了“校准”的概念,企业才可以拒绝检定,走校准的道路。
xqbljc 发表于 2016-6-14 06: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的讨论已经失去了意义。横嘴胡言“执法者检定员”与竖嘴瞎讲“法定机构的检定活动并非执法”这大相径庭的两类话,如果不是“真的那么非常可笑吗?”,还要信口开河瞎讲一气到什么程度才是非常可笑呢?

         法定检定机构是依据国家规程进行的量值传递,则证书给出的检定数据有效期必须按规程中的规定给出,而不会像某些人瞎掰的按什么“企业要求”,实则是其自己拍着脑瓜突发奇想的给出。如果某个人一定要法定检定机构超越国家规程的规定,并视国家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证书有效期)是什么“有效期是废话”,那其就按其自己胡思乱想的检定周期,自己检定并自己确定有效期好了。法定检定机构没有义务,也没有行政执法权去对这样任性的极端人物给以约束。这样的人仅是在犒劳一下其自己那张瞎讲一气的嘴就是了,没人屑于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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