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6号文中所说的“检定”包含了现在的称之为“校准”的活动,那么检定机构为满足客户的要求出具《校准证书》就完全符合6号文的宗旨,不仅将周期长短的决定权交给了客户,而且还将判断器具是否合格的判决权交给了客户,企业完全达到了目的。我就不明白了,你为什么非要强行要求承检机构出具超出检定规程规定周期的《检定证书》。你这么做的目的是想干什么?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不是要你规矩湾说了算,你说多少承检机构就得满足你是不是?这个检定周期还有在规程里规定的必要吗?那还叫什么法制计量呀,干脆叫“规矩湾计量”好了,规程中的表述都可以改成“检定周期一般由规矩湾说了算”。 我前面问过你,这么干下去,“校准”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你却避而不答。那我现在问你,“校准”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运用啊?与检定周期由你规矩湾说了算有何区别呀? 我在前面也已经说过,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是计量器具在常规条件下使用过程中,能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通常都是考虑了较佳的使用环境(如: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环境条件),较低的使用频次,较好的计量性能(如: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等,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下来的能够保持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特殊”的情况不是没有,也不是“特殊”情况一定要延长周期。使用环境恶劣、使用频次高、器具使用年限长计量性能下降、维护保养受客观条件所限不能如愿等等,这些都是特殊情况,同样需要企业去根据实际情况去进行周期调整。这些特殊情况究竟是该延长周期还是该缩短周期,不需要我说了吧。“自行确定”也可以理解为在有限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并不是如你规矩湾所想象的,由你规矩湾说了算,可以无休止的延长。182号文有关非器具类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调整就是最好的例证,其中就谈到了只能缩短不能延长(最多是恢复原周期)。你倒好,张口闭口就一句话:“我的情况特殊”,就凭你说特殊就特殊啦?我问你,与使用环境佳、使用频次低、器具的计量性能好相比,或者是与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检的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情况相比,你究竟特殊在什么地方,你有什么站得住脚的理由来要求检定机构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期限的《检定证书》?你说了吗?就凭你说你们家养的公鸡“特殊”,这只鸡就是“公鸡中的战斗机”啦?你得让它下两个蛋出来让大家看看,否则大家凭什么相信你“特殊”啊。 既然现在企业作为C类器具使用的压力表可以“一次性检定”,检定周期是无限期或自然周期,检定机构仍然只开有效期半年,两条列车轨道各行其是不能对接,检定机构给的有效期连一丝一毫作用都起不到,不等于自己打脸吗?检定员开有效期的工作不是无效劳动吗,开有效期尽管写几个字时间不长,在时间就是金钱的高效时代,那不是浪费人力资源、浪费金钱吗? 看看,这就是干了几十年的老计量说出来的话,真是让人无语。“一次性检定”那都是企业自己的规定,与承检机构无关。承检机构是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给出有效期半年,你自己1年、2年送检,甚至一辈子都不送检,那都是你企业自己的事情,没有人干预,因为它属于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我也已经说了,规范的做法就是校准后自己进行计量确认,张贴“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复校间隔随你自己去定。你还想要怎么样呢?是不是非要拿到一张检定周期由你说了算的《检定证书》,你身上就会多长一斤肉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