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6 02:40 编辑
如果路兄认为检定规程中关于检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规”不是指“强制检定”,你也可以说“一般”、“常规”是指“非强制检定”,非一般和非常规的情况指的是强制检定,但如果强制检定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周期,非强制检定反而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你认为对吗?这样用反证法验证,你就可以我说的“众所周知”是什么含义了。 谁告诉你不是指“强制检定”就一定是指“非强制检定”啦?早就跟你说清楚了,“一般”、“常规”与强检不强检没关系,它是指使用的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器具的新旧程度、维护保养状态等这些影响计量性能的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器具的稳定性,这才是决定周期长短的主要因素,而不是什么“强检”还是“非强检”来作为是否延长周期的奇葩理由。你干了几十年计量了,提出这种延长周期的理由确实很奇葩。 在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诞生前,请问路兄,一个没有能力,没有资质的企业自己做计量确认,签发符合自己内部规定周期的“合格证”标识,允许吗? 对于非强检器具,谁说不允许啦?没有能力“检定”,不等于没有能力做“计量确认”。计量确认本来就是用户自己的事情,把“检定”能力与“计量确认”能力混为一谈,你可真有两下子啊。 如果法定检定机构在非强制检定方面把送检方真心当成了顾客,而不是防守对像或管制对像,非强制检定方面的所有问题也就早解决了… 对于非强检器具,谁防着你啦?谁又管制你啦?你不是想什么时候送检就什么时候送检吗?早就解决了,那还要“校准”干什么?没解决的话,6号文为什么要废止啊?国家质检总局何不请你规矩湾草拟一个《6号文的补充说明》往下推不就行啦。你有与我争论这么久的执着精神,何不斗胆向国家质检总局谏言呢? 反而是路兄一再强调“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一条道走到黑。 呵呵,对于法制计量的检定来说,出具《检定证书》给定的周期,必须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给出,这也是承检机构在控制风险能力范围的承诺。对于检定机构来说,周期调整只能缩短,不能延长,最多也就是恢复原周期。至于非强检器具,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说,可以进行自主管理,企业自定的周期,风险自担,承检机构不予干预。我让你晒几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最长周期的《检定证书》,你又晒不出。究竟是我一条道走到黑,还是全国所有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条道走到黑,异或是你规兄一条道走到黑,留待广大量友去甄别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