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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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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bljc 发表于 2016-7-16 17: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kellyy 发表于 2016-7-16 16:53
如果能联系到一位编写检定规程的人对周期的定义做个说明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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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检定.jpg
周期检定.jpg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6 20: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7-16 20:16 编辑
kellyy 发表于 2016-7-16 16:53
如果能联系到一位编写检定规程的人对周期的定义做个说明就好了。


  你说的很有道理,“编写检定规程的人对周期的定义做个说明就好了”。不过编写检定规程的人很多很多,其中有大师,也有一知半解的人,水平参差不齐,其中就有曾经是某检定规程主笔的某“专家”在“毫无自知之明且不自量力”,只顾骂街而对强制检定的周期如何确定,非强制检定的周期如何确定等技术问题毫无兴趣,毫不知情,看看其在本主题帖发表的224、222及其它几个仅有帖子的质量,这些帖子是什么东西,就一清二楚了。
  其实要求检定规程规定“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周期”的,是JJF1002的5.11.3条。因为JJF1002有了这条规定,才导致每个检定规程毫无例外都必须使用“一般”、“常规”、“最长”等字眼。至于为何如此规定,“检定”的内涵除了强制检定包不包含非强制检定,“常规条件”是强制检定条件还是非强制检定条件,或者是其它什么条件,JJF1002的起草人员才能真正讲出他们的初衷,检定规程的编写人员则只需贯彻执行即可。因此,他只要能做到引用JJF1002的条纹也就不错不错了,我们不必指望他能讲出什么道理来。
路云 发表于 2016-7-16 22: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6 02:40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5 15:38
  “检定”除了强制检定就是非强制检定,没有同时既是强制检定又是非强制检定的状况。如果路兄认为检定 ...

如果路兄认为检定规程中关于检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规”不是指“强制检定”,你也可以说“一般”、“常规”是指“非强制检定”,非一般和非常规的情况指的是强制检定,但如果强制检定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周期,非强制检定反而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你认为对吗?这样用反证法验证,你就可以我说的“众所周知”是什么含义了。

谁告诉你不是指“强制检定”就一定是指“非强制检定”啦?早就跟你说清楚了,“一般”、“常规”与强检不强检没关系,它是指使用的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器具的新旧程度、维护保养状态等这些影响计量性能的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器具的稳定性,这才是决定周期长短的主要因素,而不是什么“强检”还是“非强检”来作为是否延长周期的奇葩理由。你干了几十年计量了,提出这种延长周期的理由确实很奇葩。

在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诞生前,请问路兄,一个没有能力,没有资质的企业自己做计量确认,签发符合自己内部规定周期的“合格证”标识,允许吗?

对于非强检器具,谁说不允许啦?没有能力“检定”,不等于没有能力做“计量确认”。计量确认本来就是用户自己的事情,把“检定”能力与“计量确认”能力混为一谈,你可真有两下子啊。

如果法定检定机构在非强制检定方面把送检方真心当成了顾客,而不是防守对像或管制对像,非强制检定方面的所有问题也就早解决了…

对于非强检器具,谁防着你啦?谁又管制你啦?你不是想什么时候送检就什么时候送检吗?早就解决了,那还要“校准”干什么?没解决的话,6号文为什么要废止啊?国家质检总局何不请你规矩湾草拟一个《6号文的补充说明》往下推不就行啦。你有与我争论这么久的执着精神,何不斗胆向国家质检总局谏言呢?

反而是路兄一再强调“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一条道走到黑。

呵呵,对于法制计量的检定来说,出具《检定证书》给定的周期,必须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给出,这也是承检机构在控制风险能力范围的承诺。对于检定机构来说,周期调整只能缩短,不能延长,最多也就是恢复原周期。至于非强检器具,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说,可以进行自主管理,企业自定的周期,风险自担,承检机构不予干预。我让你晒几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最长周期的《检定证书》,你又晒不出。究竟是我一条道走到黑,还是全国所有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条道走到黑,异或是你规兄一条道走到黑,留待广大量友去甄别吧。

路云 发表于 2016-7-16 23: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kellyy 发表于 2016-7-15 20:53
如果能联系到一位编写检定规程的人对周期的定义做个说明就好了。

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第5.11.3条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另外,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第9.21条,也对“强制周期检定”给出了定义。这里强制限定的主对象是“周期”。无论“强制周期检定”还是“非强制周期检定”都是“检定”,所不同的就是《检定证书》所给出的有效期是否具有“强制性”,并不是说没有强制性就可以乱给,甚至不给(长期有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7 00: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16 23:47
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第5.11.3条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另外,JJF1001-2011《通用计 ...

  除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大家基本差不多,可以按“一般”、“常规”条件下确定“最长周期”外,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器具的新旧程度、维护保养状态等这些决定周期长短的主要因素,承检机构能知道吗?规程起草人员能够掌控吗?不知道和不能掌控的情况下能够说“一般”、“常规”条件下的周期是多长吗?
  “无论强制周期检定还是非强制周期检定都是检定,所不同的就是《检定证书》所给出的有效期是否具有强制性,并不是说没有强制性就可以乱给,甚至不给(长期有效)。”在这一点上我们取得了一致意见。强制检定时“不管三七二十一,执行缩短,不许延长”我们也没有分歧。那么对非强制检定,路兄是否仍坚持“不管三七二十一,执行缩短,不许延长”呢?路兄一方面说“非强检器具,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说,可以进行自主管理,企业自定的周期,风险自担,承检机构不予干预”,为什么就不执行国家6号文规定依据企业自定的周期填写有效期呢?这难道还不算干预,还不算自己要主动承担该企业承担的风险吗?
路云 发表于 2016-7-17 01: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6 06:3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6 04:45
  除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大家基本差不多,可以按“一般”、“常规”条件下确定“最长周期”外,对于非强 ...

除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大家基本差不多,可以按“一般”、“常规”条件下确定“最长周期”外,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器具的新旧程度、维护保养状态等这些决定周期长短的主要因素,承检机构能知道吗?规程起草人员能够掌控吗?不知道和不能掌控的情况下能够说“一般”、“常规”条件下的周期是多长吗?

你是真看不懂啊还是装糊涂啊?我已经说了这是站在承检机构的角度看,不是站在企业的角度看。非强检器具的这些情况当然承检机构不知道咯,规程起草人同样也不知道,就连你送检的器具是不是强检器具,他们也未必知道。他们只知道你送检的器具的使用环境不一定比强检器具好,使用频次不一定比强检器具低,器具不一定比强检器具新,维护保养状态不一定比强检器具好,所以他只能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给出有效期,而不管你是不是强检。究竟是不是强检,你企业自己清楚;使用环境的好坏、使用频次的高低、维护保养得好坏,都是你企业自己清楚。强检的该怎么送检,不需要我再说了吧?非强检器具该什么时候送检,自己去定好了,没人强制你一定要按《检定证书》给定周期送检。我再说一遍:《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与强检不强检没关系。你有什么权利强制要求承检机构按照你的周期执行啊?6号文只是说非强检强检的检定周期企业自主管理,没说检定机构必须按照企业自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自己不理解,还拼命在这里瞎解读。即便是校准规范,如:JJF 1088-2015《大尺寸外径千分尺校准规范》、JJF 1408-2013《关节臂式坐标测量机校准规范》,对复校时间间隔的表述中,也出现了“一般”的用词,那我请问你,这个“一般”又是指什么呢?都要像你这么理解,质检总局早就应该发文了,也就不会有之后的校准了。都这么弄,校准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看来你到医院去体检,医生在《诊断书》中建议你每半年复查一次,你又不想每半年体检一次,你是不是也对医生说:我的病情我清楚,你应该在《诊断书》中写3年甚至5年复查一次。是不是这样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7 09: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17 01:48
除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大家基本差不多,可以按“一般”、“常规”条件下确定“最长周期”外,对于非强制检 ...

  计量检定是承检机构和企业双方的互动行为,并且还涉及国家计量法要求和国家非强制检定的行政要求,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既不能单独站在企业的角度上看,也不能单独站在承检机构的角度上看,而应该站在宏观、微观和方方面面的角度上综合来看。路兄承认“非强检器具的这些情况当然承检机构不知道咯,规程起草人同样也不知道”,但相比之下了解情况的就只有使用该计量器具的企业了,只有使用者清楚使用环境、使用频次、你也知道承检机构没必要也不需要承担有效期的责任,责任由规定周期的企业承担,为什么承检机构就不能执行企业对这些反求诸己计量器具规定的周期,而非要“不许,只许”呢?国家文件和检定规程对“不许,只许”的要求仅适用于强制检定,并不适用于非强制检定。路兄说“《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与强检不强检没关系”?我也重申我的观点,《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与强检不强检没关系,需补充的是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检定证书超期的计量器具不允许继续使用,如果没有这一条,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就是废话,写了白写就不如不写。
  JJF 1088和JJF 1408都是JJF代号下的校准规范,校准证书不同于检定证书,检定证书具有约束力,校准证书不具约束力,因此路兄只注意到对复校时间间隔的表述中,也出现了“一般”的用词,却没有注意到紧随其后的“建议”二字。校准规范是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规定,复校时间间隔均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里的“一般”不涉及强制与非强制,仅仅是建议的一般情况。如你所说检定规程则涉及强制与非强制两种情况,其“一般”“常规”情况下的“只许,不许”是指强制检定,常规以外的非强制检定情况没有“只许,不许”的约束,如何确定周期请执行国家6号文规定。
路云 发表于 2016-7-17 21: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6 13:46
  计量检定是承检机构和企业双方的互动行为,并且还涉及国家计量法要求和国家非强制检定的行政要求,它 ...

国家文件和检定规程对“不许,只许”的要求仅适用于强制检定,并不适用于非强制检定。

国家哪部法规,哪条,哪款规定了“不许,只许”的要求仅适用于强制检定啦?除了你规矩湾以外,我没听任何人说过。

路兄说“《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与强检不强检没关系”?我也重申我的观点,《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与强检不强检没关系,需补充的是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检定证书超期的计量器具不允许继续使用,如果没有这一条,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就是废话,写了白写就不如不写。

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有权威性不错,但其约束性则仅对强检器具有约束性,对非强检器具没约束性。非强检器具超不超期,是看你企业自己以文件形式规定的周期,以及自己张贴的“计量确认合格证”标识。如果都像你这么说,那99%以上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期不是漫无章法的满天飞,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不是形同虚设。

JJF 1088和JJF 1408都是JJF代号下的校准规范,校准证书不同于检定证书,检定证书具有约束力,校准证书不具约束力,因此路兄只注意到对复校时间间隔的表述中,也出现了“一般”的用词,却没有注意到紧随其后的“建议”二字。校准规范是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规定,复校时间间隔均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里的“一般”不涉及强制与非强制,仅仅是建议的一般情况。如你所说检定规程则涉及强制与非强制两种情况,其“一般”“常规”情况下的“只许,不许”是指强制检定,常规以外的非强制检定情况没有“只许,不许”的约束,如何确定周期请执行国家6号文规定。

有效期有没有约束力,就看器具是不是“强制周期检定”,不是“强制周期检定”就没有约束力。有“建议”二字又怎么样啊?按照你的说法,这个“建议”二字写了也等于白写,“一般”是指什么情况,“不一般”又是指什么情况呀?你到是正面回答呀。检定规程中的“一般”、“常规”你死抱着不放,三番五次地左强调右强调,遇到校准规范中出现的“一般”让你给解释是指什么情况,你就哑了喉了。谁告诉你校准规范就不涉及强制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啦?测长仪不能作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吗?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4.1.2条第3)款,就对以校准形式溯源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表述。“非强制周期检定”就是“非强制周期检定”,没有什么“一般”、“常规”以外的说法。如何确定“非强制周期检定”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按照6号文执行的是企业,6号文标题就已经界定了是“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第1条也说了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没有说要承检机构按照企业确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6号文发布至今也有十七年多了,从来没有一家承检机构出具有效期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况且,也不可能在《检定证书》中注明被检器具是“强制周期检定”或“非强制周期检定”的表述),这只能说明你的理解有问题。顽固坚持,我只能认为你比较另类。6号文是1999年发布的,是不是对99年之后发布的检定规程无效呢?检定机构要不要执行检定规程?你规矩湾从骨子里都想延长周期,却又道不出一个大家能认可的延长周期的理由,仅凭你的金口玉言,就高于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你“规氏法则”强制执行。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7 21: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17 21:13
国家文件和检定规程对“不许,只许”的要求仅适用于强制检定,并不适用于非强制检定。国家哪部法规,哪条 ...

  哪部法规,哪条,哪款规定了“不许,只许”的要求仅适用于强制检定,路兄只需看看6号文、427号文、738号文、182号文等国家文件就知道了,甚至只需要看看这些文件的标题都可以明白。不妨用路兄问我的话我请问路兄在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诞生前,“哪部法规,哪条,哪款规定了检定证书的有效期仅对强检器具有约束性,对非强检器具没约束性?”如果没有约束力,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是不是99%以上都漫无章法的满天飞,形同废话?
  请路兄注意“建议”的字眼出现在校准规范,不是检定规程。校准时间间隔一年是建议性的,可执行亦可不执行,完全由送检单位自定。送检单位没有书面告知承检机构,校准证书可不填写有效期,如果好心要填写,也必须将“建议”二字写在“有效期”前。但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没有“建议”二字,检定证书有约束力,没有二话可讲,如果写了有效期没有约束力,一定会要求注明“建议”二字的。请问哪一个法定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上敢写“建议有效期是一年”?6号文发布至今有十七年多了,没有“一家”承检机构出具有效期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这恰恰说明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何等普遍,但这种普遍现象的存在并不能说明其行为就是正确的。
xqbljc 发表于 2016-7-17 22: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拧种”,确实名副其实!
路云 发表于 2016-7-17 23: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7 03:1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7 01:47
  哪部法规,哪条,哪款规定了“不许,只许”的要求仅适用于强制检定,路兄只需看看6号文、427号文、73 ...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非强检器具,你又给我搬出这些与强制检定有关的这些东西有什么用,有屁关系呀。427号文和738号文说的是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期限”的问题,根本就不是“检定周期”的问题,也给我搬出来鱼目混珠。182号文同样是说强检器具的周期调整问题,所说的“调整”只能是缩短,不能延长。并且第1条的第一句话就表明了“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后面才说到:该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这是因为周期的调整权在检定机构,而不是企业或用户。

不妨用路兄问我的话我请问路兄在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诞生前,“哪部法规,哪条,哪款规定了检定证书的有效期仅对强检器具有约束性,对非强检器具没约束性?”如果没有约束力,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证书》的效期是不是99%上都漫无章法的满天飞,形同废话?

正是因为给出了最长期限的有效期,才不会出现漫无章法满天飞的情形。这个有效期是承检机构对质量保质期的承诺。该“承诺”在你规矩湾眼里是废话,但在承检机构的眼里,却是控制风险必不可少的信息表述。否则的话,哪天你规矩湾先生将非强检器具当作强检器具来用,谁说得清楚啊?你还不往承检机构头上扣屎盆子呀。

检定证书有约束力,但检定证书的有效期仅对强检器具有约束力,对非强检器具没有约束力。这可以从182号文第1条的表述(本帖第一段加大字号部分)可以间接得到佐证。否则的话,不都成了“强制周期检定”啦。

6号文发布至今有十七年多了,没有“一家”承检机构出具有效期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这恰恰说明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何等普遍,但这种普遍现象的存在并不能说明其行为就是正确的。

这是不争的事实,没有一家企业说承检机构做错了,国家质检总局也没有出来说承检机构此举错了。一门心思地想延长周期的,千方百计地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恰恰只有你规矩湾锦苑先生,真可谓“空前绝后”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7 23: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7-17 23:36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6-7-17 23:07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非强检器具,你又给我搬出这些与强制检定有关的这些东西有什么用,有屁关系呀。427号文和 ...


  路兄终于看明白了427号、738号、182号等国家文件是指强制检定,6号文是指非强制检定,也就是说检定规程并不是单独规定强制检定,因此不得不使用“一般”和“常规”的字眼,以便既包括强制检定也包括非强制检定,而重点规定了强制检定的“常规”情况。对每一个检定规程详细说明强制检定怎么办,非强制检定怎么办,是不经济的,因此才会出台427号、738号、182号、6号等国家文件分别对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加以统一规定。只不过现在出台了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的概念,今后的发展趋向只要是提到检定就是指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将走校准之路,逐渐淡出检定的范围,6号文、427号文等不再有存在价值,上个月被废除也就是应该的了。
  在此顺带提一句,类似于235楼这样的纯骂街的垃圾帖子,就恕本人没有必要回复了,此人讲不出任何道理来,就让他躲在阴暗的角落里尽情对着镜子骂吧。
路云 发表于 2016-7-18 00: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7 03:33
  路兄终于看明白了427号、738号、182号等国家文件是指强制检定,6号文是指非强制检定,也就是说检定规 ...

我明白什么啦?几个国家文件哪一句写了检定规程所说的“一般”、“常规”是指强检计量器具呀?我已经说了,427号文和738号文说的是“检定期限”,与“检定周期”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到现在还要搬出来说,什么意思嘛?

今后的发展趋向只要是提到检定就是指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将走校准之路,逐渐淡出检定的范围。你只看到了JJF1001-20119.21条,却没有看到世上还存在9.22条所说的情况。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8 01: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18 00:08
我明白什么啦?几个国家文件哪一句写了检定规程所说的“一般”、“常规”是指强检计量器具呀?我已经说了 ...

  我强调的是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另外路兄认为2004年6月的427号文“请各省级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种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期限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的“检定期限”与检定周期真的“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吗?
  我当然看到了JJF1001-2011第9.21条,也看到了9.22条,这两条紧挨着,想不看都不行。但,路兄认为9.22条所说的“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申请”的“自愿检定”会多吗?傻子才不走校准之路而自愿受某些承检机构的“只许,不许”的摆弄,因此我可以大胆预测,随着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的推行和普及,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检定的将越来越少,逐渐淡出检定而走向校准,现在的形势已经在证明这个预测的正确性。
xqbljc 发表于 2016-7-18 18: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非常清楚,数年前,“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拧种”正是出自某版主嘴里自誉的话语,而今被其自评论为“骂街”,这也就说明了“骂街”行为正是源自于某版主!大家也都看到了,习惯于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某版主总是另类至与众不同,其谈论的许多意见总是与大家的看法格格不入,这就表明了其语不惊人死不休、另立门派、独出心裁、胡言乱语、误导公众的实质。但一句“我又是一个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拧种”的自我美誉,除表明了某版主的激情万丈、香臭不分、形同异类、以耻为荣外,恰恰表明了在自我评价方面,某版主与大家的意见实在是高度的一致!在这一点上,某版主与众多量友“取得了一致意见”,这是非常难得的事情。祝愿“拧种”继续“撞南墙”,直至头破血流、鼻青脸肿、满血喷头!大家为其点个赞!
路云 发表于 2016-7-19 06: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7 05:45
  我强调的是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另外路兄认为2004年6月的427号文“请各省级局对本行政区域 ...

何谓“检定期限”?它是指检定机构完成检定任务的时间限制,与“检定周期”有半毛钱关系吗?看看738号文第1条是怎么说的吧:一、上述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强制检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自己没搞清楚,就在这里瞎解读,瞎误导。

路兄认为9.22条所说的“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申请”的“自愿检定”会多吗?傻子才不走校准之路而自愿受某些承检机构的“只许,不许”的摆弄,因此我可以大胆预测,随着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的推行和普及,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检定的将越来越少,逐渐淡出检定而走向校准,现在的形势已经在证明这个预测的正确性。

只有像你这种骨子里都想延长周期的人才会这么想,你不愿意不等于别人都不愿意,目前的情况是该检定的还照样检定,除非没有检定规程或检定不合格的,才会出具《校准证书》。其他人都“傻”,救你一个人“聪明”是不是?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19 18: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在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不论是否在四个方面,都不是强检计量器具,这些器具都是非强检计量器具。这些计量器具都是企业自己管理的。
检测机构要承揽这块企业,就应该与企业签订检测合同,满足企业的需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0 20: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19 18:33
不在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不论是否在四个方面,都不是强检计量器具,这些器具都是非强检计量器具。这些计 ...

  你说得很对,这就是现代计量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非强制检定,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的关系是供方与顾客之间的关系,“检测(含检定/校准)机构要承揽这块企业,就应该与企业签订检测合同,满足企业的需求”。
xqbljc 发表于 2016-7-21 12: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的需求”首先是量值传递的准确,而不仅是只盯在延长周期上。何况“七十”之人一家之言,也根本代表不了什么企业,其那张从不靠谱的嘴根本就是嘴不由己的。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的量值传递检定工作,依据的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而不是其它什么。如果企业的需求合理合规,完全可以行使“自主管理”、“自行确定”与“自行决定”的权利。但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证书上给出的有效期不应该说三道四、横加指责,毕竟按国家规程做技术依据合法合理。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1 16: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如果研究过CNAS的溯源要求,可以发现是没有固定的周期要求的,只有通过期间核查,才能合理的判断仪器的状态,以此来决定何时送检才是最经济合理的办法。所以证书写有效期这种历史遗留问题既不能怪检定机构,也不能怪企业,只能说这种形式本身就不合理,大家也不必太较真,凑活着用或者开校准证书就行了。
路云 发表于 2016-7-21 18: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非强检器具,如果要想将“必须依据企业的需要,将有效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信息写在《检定证书》里”这样的条款写进合同里,估计连门都没有,不要说过去、现在,即便是在将来、永远都不会有这一天。这完全是规版主对国家规定的曲解与任性,不信你就试试看,看有哪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会搭理你。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1 23: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7-21 23:28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1 16:26
其实如果研究过CNAS的溯源要求,可以发现是没有固定的周期要求的,只有通过期间核查,才能合理的判断仪器的 ...


  你说得很对。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CNAS的溯源要求是没有固定周期要求的,国家标准GB/T19022也绝无检定周期的要求,而只强调确认间隔的要求,合理的判断测量设备是否仍然处于可用的状态,以此来经济合理地决定何时送检。除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其它所有测量设备并非只听法定检定机构一家之言,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证书写有效期历史遗留的这种形式本身就不合理,因此我一直建议企业走校准的道路,拒绝检定,就让某些法定检定机构坚持“只许”和“不许”去吧,你是顾客,你是“上帝”,他不愿意吃你的这碗饭,你不需要也不希望它搭理你,你只要不送给它检定就是了,你可以送任何国有的、企业的、民营的有能力校准的实验室执行校准。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2 11: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企业都实行招投标,检测机构不与企业签订合同,就不不能结账,拿不走检测费。
实行的是,强检器具实行商务谈判与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指定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协议;
非强检器具实行市场化操作,由具备资质机构参与招投标,与中标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协议,
不履行招投标合同,需要过商务监督、审计、纪检监察几关审查,最后还需要主要领导批准,
程序繁琐,如有不轨三年内可追责。不招投标的合同都不愿意干。
  签订合同双方,只要合同没有违法条款,检测机构都能配合企业做好技术服务,
包括非强检器具按企业规定出具,有效期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应企业要求,校准证书也需要注明有效期及是否合格),
没有法律法规、政府法令要求,校准不能判定是否合格及有效期,检定证书不能依据企业规定备注有效期。
  作为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检定方式、检测周期等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其它部门不能干涉,
专业检测机构承揽非强检器具检测业务,能满足企业要求,按企业规定出具不违法证书。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3 16: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2 11:12
目前企业都实行招投标,检测机构不与企业签订合同,就不不能结账,拿不走检测费。
实行的是,强检器具实行 ...

  你说得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自己如果是供方,自己与需方的关系其实就是供方与顾客的关系,自己要把顾客奉为上帝,只要顾客不是违法要求,哪怕是无理要求都尽可能满足,这就是“顾客永远是正确的”的基本道理。如果自己是需方,那就是组织与供方之间的关系,要力求供需双方的双赢而不能坑害供方。供需双方的责权利需要以合同或技术协议的方式确立。因此所有管理体系非常重要的过程包括做好顾客满意度的管理和做好合格供方评价的管理。
  法定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系列技术服务,也属于企业的“供方”之一,也需要企业对其实施管理。企业不仅仅要习惯于被管理,要守法遵法,还应该学会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还应该学会在自己是“顾客”的时候当“上帝”,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和不能满足企业测量要求的法定技术机构企业同样有权将其从自己的合格供方名录中删除,有权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实情。就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来说,国家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它部门不能干涉,国家把权利赋予了企业,承检机构非要坚持“只许、不许”,最简单的措施就是拿出“上帝”的架势换一家“供方”罢了。
路云 发表于 2016-7-24 09: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3 13:33 编辑

楼主发帖的主题就是“检定周期的确定”,讨论到现在已接近250楼了,规版主至始至终都是在强调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他说了算,一直都在坚持承检机构必须根据他的要求出具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并且一直搬出6号文来说事。现在又改口称“我一直建议企业走校准的道路,拒绝检定,就让某些法定检定机构坚持“只许”和“不许”去吧,你是顾客,你是“上帝”,他不愿意吃你的这碗饭,你不需要也不希望它搭理你,你只要不送给它检定就是了,你可以送任何国有的、企业的、民营的有能力校准的实验室执行校准。”字里行间都透露出对法定检定机构仇视与鄙视的口吻,作为从事计量工作几十年的前辈,说出这样的话来,实在是让人觉得汗颜。言下之意就是:如果非强检器具不给我出具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我连校准都不让你做。你规矩湾不是要求承检机构将顾客当上帝,而是要求承检机构把你规矩湾奉为上帝。事实上任何一家检定机构都可以做校准,对于检定来说,任何一家检定机构都不可能答应这种无理的要求。你规矩湾岂不要将全国所有的检定机构都列入“黑名单”(包括国家计量院),只将为数不多的几家纯“校准实验室”列为你的委外计量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啊?事实上所有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没有遇到过像你规矩湾这么牛逼的客户,究竟是谁炒谁的鱿鱼,大家都心知肚明。你要是这么想,早就应该退出本主题的讨论了,还搬什么6号文说事呀,与校准屁毛关系都没有。说什么“只要顾客不违法,哪怕是无理要求都尽可能满足。”这是什么逻辑呀?6号文是法,检定规程就不是法啦?街上假乞丐那么多,都没有违法,如果他们都要向你规矩湾行乞,你是不是都要将这帮“乞丐”奉为上帝,满足这帮“乞丐”的需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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