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 10:43 编辑
强检的器具的检定周期也不是一成不变,同样也可以进行调整。质检总局所发布的[2000]182号《通知》就是很好的例证,其中就明确的说到:“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这已经是明确的指明了授权的执行机构是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6号文也同样指明了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的确定权是企业,不要认为企业执行6号文是合法,检定机构执行检定规程就不合法,双方都依据各自适用的法规为依据,没有谁错了。《检定证书》中所给出的有效期是检定机构的保证与承诺,它不分强检与非强检,也不分什么A、B、C之类的管理类别,这些只要企业自己知道。对于非强检器具,企业可以以文件的形式,自己确定检定周期,而不必受限与《检定证书》所开出的有效期,这就是非强检器具的特点,没有人会去干预。检定规程用了“一般”、“常规”等词没错,站在检定机构的角度看,同样也可以理解为除“一般”、“常规”等情况外,其它“特殊”情况都是应当缩短周期,除非像JJG146-2011那样另有说明。因为其它“特殊”情况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器具的计量性能特性等并不见得优于“一般”、“常规”情况。估计没有人会认同非强检器具就是“特殊”器具的说法,更没有人会认同非强检器具就是延长周期的奇葩理由。 我所指的不光彩承检机构究竟是大部分还是少部分,路兄和我心中有数,大家心中也都有数,我们讨论的主题是非强制检定的周期如何办,在“校准”诞生前是怎么办的,“校准”诞生后该怎么办,并不是讨论如何追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有哪些机构,该承担什么责任,因此拒绝执行国家局规定的检定机构有多少,都是谁,在本主题帖中没必要偏离讨论主题,一个一个去点名,一个一个去数。 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你所指的不光彩承检机构在我心中恰恰是光彩的机构,你所指的所谓“光彩”机构一家都不存在,因为我没有遇到。为如此光彩的机构点赞,本不是什么坏事,而你却藏着掖着不说,不得不让人怀疑你说这话的用心。这不是偏离不偏离讨论主题的问题,而是你将所有的检定机构都是视为不光彩的机构,还死要面子找一些奇葩理由和借口来回避戳到你痛处的问题。 企业许多缩短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做法,我不知道吗?还用得着你来说吗?你所说的都是企业不花钱自己有能力检的器具,对于自己没有能力检的委外计量的器具,我从来没看见过哪家企业会主动要求承检机构缩短检定周期。鬼才会相信你骨子里都想延长周期的规矩湾先生会主动要求承检机构开出短于检定规程规定最长检定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 对于检定机构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来说,其给出的有效期当然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咯,有没有强制约束力就由企业依据是否属于强检器具自己去作决定,《检定证书》并不会加注器具是否属于强检之类的限制性表述。计量器具的ABC管理是企业自己的管理方法,国家层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检机构无法知晓,也无需知晓各家企业这些管理细则,承检机构只需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就OK了。而不是听你规矩湾说这个压力表是用于无关紧要场合的一次性检定器具,我就给你开出长期有效的《检定证书》,那个器具使用情况“特殊”,可以开出有效期5年的《检定证书》,我就要给你开出5年有效期的《检定证书》。成何体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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