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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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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30 16: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30 13:07
  非强制检定仪器“后期的使用状态、频率千变万化是未知的,到底仪器该多长时间送检实际上要根据后期使 ...

写有效期也是被迫的,检定证书格式就这么定的,不写又不行。只能说非强制检定证书要求给出具体有效期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校准证书不写有效期的方式就对了。
xqbljc 发表于 2016-6-30 16: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无话可说”,那就闭上那张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嘴,又何必编造出“《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非强制检定的按企业给出的书面规定给出,其实也就是检定规程规定的内容”的瞎话呢?难道“企业给出的书面规定”也具有像国家规程同样的法规性?何况,这里所谓的“企业给出的书面规定”实质就是某个人那张瞎讲一气的嘴呢!

         明明国家规程是不分什么强捡、非强捡的,又怎能胡编瞎造规程“为非强检的周期确定留出了空间”呢?习惯于“断章取义,究其一点不及其余”的钻牛角尖洞这个“空间”吧?!还是暗嘲、攻击国家规程存有漏洞?否则又怎能胡言乱语“用6号公告的形式给予了补充规定”呢?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给出符合规程要求的有效期,并非什么“生杀大权”,众多企业依然在接受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分类指导,行使着“自主管理”、“自行确定”与“自行决定”的权利,即使屡屡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攻击、诋毁的某个奇葩人物也依然没有被“”,还在继续发泄极端仇视的不满情绪。对于“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就还不如不写有效期”的胡言乱语,完全不需要批驳,上传一个法定检定机构“不写有效期”的证书实例也就是了。实在找不到这样的证书,可以造一个吗,某位是有这样造假能力及前科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30 20: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6-30 20:07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30 16:14
写有效期也是被迫的,检定证书格式就这么定的,不写又不行。只能说非强制检定证书要求给出具体有效期本身 ...


  你说到点子上了,“非强制检定证书要求给出具体有效期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但既然是检定,有效期“不写又不行”,这才有了检定周期由谁确定,万一写的有效期并不符合实际使用情况出了问题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于是国家6号公告对非强制检定的管理、检定机构、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等的责权利逐项给予了明确。当然,进入21世纪,特别是当代有了计量校准的概念,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避开检定,走计量校准的道路,校准证书不写有效期的方式也就不会产生种种矛盾了,检定只针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执行校准,检定周期的争论也就不复存在,国家6号公告也就没有必要再存在了,本月中旬国家宣布6号公告作废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对于177楼这种怀着另类目的和感情的帖子,因为其除了骂街外,在技术上毫无价值,也就没有必要再单独回复了,就在此顺带提一句吧。
路云 发表于 2016-7-2 10: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 14:28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8 01:24
  《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是检定机构在此期间内正常的使用情况下的计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证与承诺,承检 ...

   《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是检定机构在此期间内正常的使用情况下的计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证与承诺,承检机构理应分别不同情况给出不同的有效期,其中强制检定的按“最长周期”给出,非强制检定的按企业给出的书面规定给出。如果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承检机构给出的有效期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没有人干涉”,给了有效期等于没给,一定作用没有,请问检定员还要必要给有效期吗?
    谁规定了“强制检定的按‘最长周期’给出”啊?你看过182号文没有?谁又规定了非强检的按企业给出的书面规定给出啊?谁说了承检机构给出的有效期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啊?我明明是说承检机构给出的有效期是承检机构的承诺,企业认为可以更长时间保持计量性能,那是你企业自己的事情,没有人干涉。什么叫给了等于没给啊?什么叫一点作用没有啊?承检机构的承诺没有作用,就你规矩湾说的话是一言九鼎是不是?
    谁规定了应该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的周期签发呀?也很简单,是国家局的6号公告,公告是给计量管理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的,也是给企业的,大家都应该按国家规定办事。公告告诉计量管理部门和计量检定机构,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定机构理应执行这个公告。
    6号公告那一句写了要检定机构按这个公告执行啊?真要如此,6号文何不明示让检定机构依据企业确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呢?
    “少部分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置若罔闻”不用点名,从本主题帖的讨论中,就可以看出一二。”这的确是侧面回答路兄的问题的一种方法,因为这并非什么光彩的事,我们讨论技术问题最好是“就事论事”,讨论这样做该不该,错在哪里,对这种事怎么办,我们不讨论责任,没必要也没权力在媒体上公开点名。
    不知道是在说人话还是在说鬼话。自己在160楼说“遗憾的是大多数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置若罔闻,视如废纸。”现在又说 “少部分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置若罔闻”不用点名。不知道你所指的不光彩承检机构究竟是大部分还是少部分。我让你点不光彩的事了吗?你160楼所言不就是暗示还有少部分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置若罔闻吗?你不是认为这少部分承检机构很非常光彩吗?为什么不可以点出来呀?自己心虚吧。
    众所周知,强检器具仅占器具总数的极少部分,绝大多数的器具均为非强检器具。你规矩湾先生居然认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仅仅是针对这极少部分强检器具的,对非强检器具无效。自从讨论问题到现在,你从骨子里都在想延长周期,从来没有听你说要主动缩短周期,给出延长周期的理由也是非常奇葩的“我特殊”、“我是非强检器具”。问其如何“特殊”,不说。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检定机构如果真要按照规氏逻辑来执行,那超出检定规程规定周期期限,甚至长期有效的《检定证书》岂不满天飞,何谈国家检定规程的严肃性。是不是承检机构还要听你规矩湾的,在《检定证书》中都加注“该器具为非强检器具”、“该器具为一次性检定的器具”之类的限制性表述啊?真是不可想象,资深版主居然会如此另类,这份《检定证书》干脆签上你规矩湾的大名好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 14: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2 10:25
《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是检定机构在此期间内正常的使用情况下的计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证与承诺,承检 ...

  本主题帖就有人规定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按“最长周期”给有效期。其中当然也包括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我只是认同强制检定部分就应该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按“最长周期”给有效期。我不认同的是连非强制检定也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按“最长周期”给有效期。因为国家的6号公告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强制检定周期的处理方法,检定规程也用“一般”、“常规”等用词否定了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按“最长周期”给有效期的说法。
  6号公告哪一句写了要检定机构按这个公告执行?这种问题本就不该提。6号公告是国家计量主管部门的文件,就是给它的下属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的。难道公告不是要求其下属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执行的吗?还必须再加一句要求检定机构按这个公告执行的话吗?检定机构是国家设定的技术机构,不至于一个国家局的文件要不要自己执行都看不出来吧?
  我所指的不光彩承检机构究竟是大部分还是少部分,路兄和我心中有数,大家心中也都有数,我们讨论的主题是非强制检定的周期如何办,在“校准”诞生前是怎么办的,“校准”诞生后该怎么办,并不是讨论如何追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有哪些机构,该承担什么责任,因此拒绝执行国家局规定的检定机构有多少,都是谁,在本主题帖中没必要偏离讨论主题,一个一个去点名,一个一个去数。
  可以再退一步,我承认企业“骨子里就是想”遵守国家局的6号公告办事,该延长周期的就是想延长,这有何不对吗?我认为“从来没有听企业说要主动缩短周期”是没关心企业,企业主动缩短周期的随处可见。路兄可去任一家机械加工企业看看,他们最常用的卡尺、千分尺等是不是把检定规程的一年压缩到半年、一个季度,以铣刨加工为主的企业甚至将刀口尺的检定周期由检定规程的一年压缩到2个月,这些都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难道这也是企业“从骨子里都在想延长周期”吗?其实企业要对顾客负责,也要对自己负责,“骨子里就是想”该缩短的缩短,该延长的延长,达到质量与效益的最佳平衡。之所以“从来没有听我说要主动缩短周期”,是因为路兄已对压缩周期强调了再强调,对延长周期则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禁止,对压缩周期不需我再火中添柴,我才不得不对“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谈谈我的不同看法。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6-7-2 16: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180#规矩湾锦苑:
     企业使用的测量设备,按照A、B、C分类,列入B类管理,也就是用于控制工艺过程或验收产品的测量设备,周期一定不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或校准规范建议的有效期吗?如果可以超过,是不是应该列入C类管理而不应是B类,因C类管理指一次性或有效期管理的测量设备 ,而有效期是指数倍于规程规定的周期。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 18: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6-7-2 16:46
请教180#规矩湾锦苑:
     企业使用的测量设备,按照A、B、C分类,列入B类管理,也就是用于控制工艺过程或 ...

   企业使用的测量设备,按照A、B、C分类,列入B类管理,也就是用于控制工艺过程或验收产品的测量设备,即便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可以查到也不属于强制检定,它符合国家局6号公告规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按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既可缩短,亦可延长,不一定不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或校准规范建议的有效期。列入C类管理的测量设备就更不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了,其周期比B类应还可以再延长,甚至执行有效期管理或规定检定周期无限长,规定终生只校准一次,不坏不换。因此缩短或延长周期的重点,主要还是指纳入B类管理的测量设备。
路云 发表于 2016-7-3 06: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 10:4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 18:51
  本主题帖就有人规定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按“最长周期”给有效期。其中当然也包括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

强检的器具的检定周期也不是一成不变,同样也可以进行调整。质检总局所发布的[2000]182号《通知》就是很好的例证,其中就明确的说到:“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这已经是明确的指明了授权的执行机构是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6号文也同样指明了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的确定权是企业,不要认为企业执行6号文是合法,检定机构执行检定规程就不合法,双方都依据各自适用的法规为依据,没有谁错了。《检定证书》中所给出的有效期是检定机构的保证与承诺,它不分强检与非强检,也不分什么A、B、C之类的管理类别,这些只要企业自己知道。对于非强检器具,企业可以以文件的形式,自己确定检定周期,而不必受限与《检定证书》所开出的有效期,这就是非强检器具的特点,没有人会去干预。检定规程用了“一般”、“常规”等词没错,站在检定机构的角度看,同样也可以理解为除“一般”、“常规”等情况外,其它“特殊”情况都是应当缩短周期,除非像JJG146-2011那样另有说明。因为其它“特殊”情况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器具的计量性能特性等并不见得优于“一般”、“常规”情况。估计没有人会认同非强检器具就是“特殊”器具的说法,更没有人会认同非强检器具就是延长周期的奇葩理由。

我所指的不光彩承检机构究竟是大部分还是少部分,路兄和我心中有数,大家心中也都有数,我们讨论的主题是非强制检定的周期如何办,在“校准”诞生前是怎么办的,“校准”诞生后该怎么办,并不是讨论如何追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有哪些机构,该承担什么责任,因此拒绝执行国家局规定的检定机构有多少,都是谁,在本主题帖中没必要偏离讨论主题,一个一个去点名,一个一个去数。

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你所指的不光彩承检机构在我心中恰恰是光彩的机构,你所指的所谓“光彩”机构一家都不存在,因为我没有遇到。为如此光彩的机构点赞,本不是什么坏事,而你却藏着掖着不说,不得不让人怀疑你说这话的用心。这不是偏离不偏离讨论主题的问题,而是你将所有的检定机构都是视为不光彩的机构,还死要面子找一些奇葩理由和借口来回避戳到你痛处的问题。

企业许多缩短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做法,我不知道吗?还用得着你来说吗?你所说的都是企业不花钱自己有能力检的器具,对于自己没有能力检的委外计量的器具,我从来没看见过哪家企业会主动要求承检机构缩短检定周期。鬼才会相信你骨子里都想延长周期的规矩湾先生会主动要求承检机构开出短于检定规程规定最长检定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

对于检定机构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来说,其给出的有效期当然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咯,有没有强制约束力就由企业依据是否属于强检器具自己去作决定,《检定证书》并不会加注器具是否属于强检之类的限制性表述。计量器具的ABC管理是企业自己的管理方法,国家层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检机构无法知晓,也无需知晓各家企业这些管理细则,承检机构只需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就OK了。而不是听你规矩湾说这个压力表是用于无关紧要场合的一次性检定器具,我就给你开出长期有效的《检定证书》,那个器具使用情况“特殊”,可以开出有效期5年的《检定证书》,我就要给你开出5年有效期的《检定证书》。成何体统?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6-7-3 09: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82#规矩湾锦苑:企业生产线上使用的工作用压力表,用于控制生产过程的参数,规程规定的周期为6个月,根据使用情况周期定为2年,可以是B类管理方式,也可以是C类管理方式吧。
如果企业程序文件中这样规定,A类是用于关键过程或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测量设备,周期不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或校准规范建议的周期;B类是周期校准的测量设备,周期可以是1个月,也可以是3年、5年;C类是一次性校准的测量设备,只在验收时进行校准,不需周期校准;对仅做功能性检查的、不易拆卸的测量设备,如进口设备上带的压力表、温度表等,可以作为不需确认管理。不知合适吗?谢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 13: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3 06:35
强检的器具的检定周期也不是一成不变,同样也可以进行调整。质检总局所发布的[2000]182号《通知》就是很好 ...

  企业执行6号文是合法,检定机构执行检定规程合法,但同样的企业执行检定规程,检定机构执行6号文也合法,两个文件是企业和检定机构共同遵守的,不是双方“各自适用”的,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计量检定或使用计量器具都应该同时执行检定规程、6号文、182号《通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一个规定的解释也是如此,检定规程既然没有规定“常规”以外的周期如何调整,国家局以182号文和6号文分别规定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下检定周期的调整办法,理论上是对所有检定规程的统一补充规定,遗憾的是有的法定检定机构只愿意执行182号文,拒绝执行6号文,其中的原因与经济收入有没有瓜葛,也许只有机构自己才说的清。企业执行国家规定别无选择,法定机构却可以有选择地执行国家规定,也许这种机构光彩与否确实需要机构自己澄清。
  路兄从来没看见过哪家企业会主动要求承检机构缩短检定周期,我可以相信,但企业是否有主动要求把卡尺、千分尺等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缩短到半年,乃至3个月的情况,我再次敬请路兄到企业实地调防一下便知。路兄可以主观认为企业骨子里都想延长周期,不会主动要求承检机构开出短于检定规程规定最长检定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我可以告诉路兄几乎我所去过的所有机械加工企业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等常用量具的检定周期均从检定规程规定的1年压缩到只有其1/4的3个月,如若不信,路兄可就近去离你们最近的企业了解一下。
  现代管理的一大进步是把“顾客为关注焦点”摆在了管理原则之首,检定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同时也步入了供方与顾客的关系。我只能说,承检机构不愿倾听企业说送检的表用于什么场合,有什么要求,持“只需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就OK了”的态度,置顾客的要求于无所谓,对顾客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规定漠不关心,且视按顾客要求开出证书有效期视为“成何体统”,恐怕这样的检定机构会越来越少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 13: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6-7-3 09:53
回复182#规矩湾锦苑:企业生产线上使用的工作用压力表,用于控制生产过程的参数,规程规定的周期为6个月,根 ...

  企业生产线上使用的工作用压力表,用于控制生产过程的参数,划归B类管理是合适的,但划归C类管理我认为并不合适。我认为划归B还是C类管理的识别标准应该以工艺和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文件)为据。文件规定了被测参数的大小和控制限(允差),就表示该被测参数需要控制才能保证产品质量或生产过程正常运行,这种测量设备应该纳入B类管理。如果文件有测量要求,但无控制限要求,或控制限极宽达测量设备量程的百分之几十,则可以划归C类管理。
  企业程序文件是规范企业各过程或活动的作业性文件,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时文件又相当于企业的法规,在法理上要说得过去。对各类测量设备检定周期和校准间隔的规定,我无法说三道四,只要满足要求、符合实际即可。但对某些测量设备规定“可以作为不需确认管理”在法理上不妥,企业的测量设备之所以配置就一定会有测量作用,没有测量作用的测量设备宁可拆除,对拆除部位另行美化。只要有测量作用,无论准确性高低,都应该进行计量确认管理,签发计量确认标识,至于管理模式和确认间隔则另当别论。
路云 发表于 2016-7-4 00: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 17:26
  企业执行6号文是合法,检定机构执行检定规程合法,但同样的企业执行检定规程,检定机构执行6号文也合 ...

6号文与182号文本身就是各自适应的文件,182号文适用于检定机构,6号文适用于企业。什么叫经济收入有没有瓜葛呀?企业就没有瓜葛了吗?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别无选择,法定机构却可以有选择地执行国家规定,也许这种机构光彩与否确实需要机构自己澄清。”

你企业没选择吗?对于非强检器具,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不送检,谁催你啦?谁罚你啦?

路兄从来没看见过哪家企业会主动要求承检机构缩短检定周期,我可以相信,但企业是否有主动要求把卡尺、千分尺等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缩短到半年,乃至3个月的情况,我再次敬请路兄到企业实地调防一下便知。路兄可以主观认为企业骨子里都想延长周期,不会主动要求承检机构开出短于检定规程规定最长检定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我可以告诉路兄几乎我所去过的所有机械加工企业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等常用量具的检定周期均从检定规程规定的1年压缩到只有其1/4的3个月,如若不信,路兄可就近去离你们最近的企业了解一下。

我已经在183楼说了,这些缩短周期的器具的基本上都是企业自己有能力自检的计量器具,你要我就近去了解,我早就了解了,没发现一家能拿出委外计量的,缩短周期的《检定证书》。你若能有,请晒出来让大家看看。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4 08: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4 00:16
6号文与182号文本身就是各自适应的文件,182号文适用于检定机构,6号文适用于企业。什么叫经济收入有没有 ...

确实有主动要求缩短的,我们这有这样的单位,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是他们的主管部门要求的,半年一检。还是出校准证书好,长短他们自己看着办吧,检定机构也不用担以后的责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4 18: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4 00:16
6号文与182号文本身就是各自适应的文件,182号文适用于检定机构,6号文适用于企业。什么叫经济收入有没有 ...

  企业本身就是要创造效益的,必须考虑质量与成本的最佳平衡点,从不否认与经济性有瓜葛。182号文和6号文并非检定机构与企业“各自适应的文件”,而是共同遵守的文件。企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期调整必须执行182号文,其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执行6号文,检定机构也是如此,执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检定周期应按182号文,执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检定周期应按6号文,并非国家的6号文对检定机构就没有约束力。说穿了,检定机构有选择地执行国家规定行为本身是一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
  路兄认为“缩短周期的器具的基本上都是企业自己有能力自检的计量器具”,难道说没有计量人员的中小型企业也“自己有能力自检”吗?另外188楼也用自己遇到的事例证明企业并非“骨子里”只想延长周期,而不顾企业自己的质量和生存需要对需缩短周期的也从“骨子里”一味寻求延长。企业和检定机构在量值溯源方面目标是一致的,并非对立面,相互之间应建立互信,不能相互猜忌。不要认为企业就是被管理对像,骨子里就想逃避管理。企业也是主人,在检定、校准这件事上,企业还应该是顾客,是上帝。检定机构在强制检定方面承担着技术管理的职能,但在非强制检定方面应该竭诚为自己的顾客服务,应该建立“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理念。
路云 发表于 2016-7-5 06: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4 10:1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 22:12
  企业本身就是要创造效益的,必须考虑质量与成本的最佳平衡点,从不否认与经济性有瓜葛。182号文和6号 ...

什么叫有选择地执行啊?什么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啊?6号文是法律法规,检定规程就不是法律法规啦?6号文是1999年发布的,那1999年之后发布的检定规程是不是也要遵照执行呀?你规矩湾是不是也有选择性执行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嫌疑呀?182号《通知》与6号文对执行主体已经说得非常明白了。

188楼量友所说的主动要求缩短周期的情况我并不否认,他所说的“主动要求”是企业内部文件的规定和行为,并不是主动要求承检机构缩短周期来出具《检定证书》。对于委外计量的器具,承检机构通常都是严格按照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出具《检定证书》,不会在《检定证书》中将周期缩短,这并不影响企业主动、自愿提前送检,两者并无矛盾。如果真有委外计量的合格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周期短于检定规程规定的,能否晒出来让大家看看。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5 0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4 18:12
  企业本身就是要创造效益的,必须考虑质量与成本的最佳平衡点,从不否认与经济性有瓜葛。182号文和6号 ...


我说的要求缩短周期的企业也并不是完全自主行为,是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建委要求他们的,也算是一种外审吧。证书上的周期他们也要求就写半年,和他们的实际送检周期一致。总的来说,我认为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到底该多长周期还是由外部审核人员或部门说了算,其实检定机构和企业自己说了都不算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5 16: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5 06:11
什么叫有选择地执行啊?什么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啊?6号文是法律法规,检定规程就不是法律法规啦?6 ...

  路兄说得很对,6号文是法律法规,检定规程也是法律法规,一个是行政法规,一个是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是执行行政法规时的技术保证,技术法规应该符合行政法规。所以执行检定规程的同时也必须执行上述两个行政法规。《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如果没有约束作用,企业可以不问证书的有效期愿意提前就提前,愿意延后就延后,那么证书的有效期也就的确没有价值了,还不如不开节约检定员的劳动力。
路云 发表于 2016-7-5 16: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4 20:19
  路兄说得很对,6号文是法律法规,检定规程也是法律法规,一个是行政法规,一个是技术法规,技术法规 ...

怎么叫没有价值了?对于非强检器具,证书上的有效期仅供用户参考,自己确定周期,这是符合6号文的规定的。但对于检定机构来说,并不分强检与非强检,这个有效期对承检机构控制风险来说是有价值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你以为承检机构都跟你想的一样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5 16: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5 08:30
我说的要求缩短周期的企业也并不是完全自主行为,是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建委要求他们的,也算是一种外审吧 ...

  工厂是企业,公司是企业,集团公司也是企业,企业的上级主管也是企业的性质,总之企业的计量管理部门设置在哪一级机构,那一级关于检定周期的要求就代表企业执行182号文和6号文的计量管理要求。
  另外,6号文说得很清楚,非强制检定的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干涉,同样外审员无权干涉企业关于检定周期的确定,不能由外部审核人员或部门说了算。当然也有一个特例,那就是顾客的第二方审核,因为“顾客是关注焦点”的原则不能违背,哪怕顾客要求是无理要求,只要不违法违规,也应该给予满足。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5 17: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5 16:34
怎么叫没有价值了?对于非强检器具,证书上的有效期仅供用户参考,自己确定周期,这是符合6号文的规定的 ...

  证书的有效期如果只是“参考”,还有什么用?自己确定周期既然符合6号文的规定,就应该按文件执行填写规定的有效期,超期使用就是不行。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企业上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账册,目的就是区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强化强制检定,放开非强制检定。“对于检定机构来说,并不分强检与非强检”,还要企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独建账并上报还有什么用?难道企业计量人员没事干就是要折腾他们一下吗?
  检定证书的“这个有效期对承检机构控制风险来说是有价值的,也是很有必要的”,没有人有异议,同样的道理“这个有效期对企业控制风险来说是有价值的,也是很有必要的”。关键问题是承检机构的有效期必须按国家规定来开,强制检定有效期不得大于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非强制检定有效期不得大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周期,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按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否定规程特意留出的非一般、非常规下的特殊情况,置非强制检定于不顾,这种有效期对于非强制检定来说也就毫无价值。
路云 发表于 2016-7-6 06: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4 21:01
  证书的有效期如果只是“参考”,还有什么用?自己确定周期既然符合6号文的规定,就应该按文件执行填 ...

“对于检定机构来说,并不分强检与非强检”,还要企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独建账并上报还有什么用?难道企业计量人员没事干就是要折腾他们一下吗?

搞搞清楚好不好,是谁要企业对强检器具单独建账并上报的?是承检机构吗?哪家承检机构管了你的强检器具台账啊?承检机构管得了成百上千家企业的强检器具台账吗?瞎编也得打个草稿吧。

检定证书的“这个有效期对承检机构控制风险来说是有价值的,也是很有必要的”,没有人有异议,同样的道理“这个有效期对企业控制风险来说是有价值的,也是很有必要的”。关键问题是承检机构的有效期必须按国家规定来开,强制检定有效期不得大于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非强制检定有效期不得大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周期,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按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否定规程特意留出的非一般、非常规下的特殊情况,置非强制检定于不顾,这种有效期对于非强制检定来说也就毫无价值。

你控制什么风险呀?对于非强检器具,你骨子里都在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想延长周期,不要再说得那么冠冕堂皇了。承检机构的有效期不是按照国家规定来开的吗?6号文是国家规定,检定规程就不是国家规定吗?99年发布的6号文要执行,99年后发布的检定规程就不要执行啦?谁规定了强检的有效期不得大于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啦?J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就规定了可以延长周期的条件。哪部法规规定了非强检的有效期不得大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周期啦?除了你规矩湾之外,谁承认“非一般”、“非常规”是指“非强检”啦?我个人是不承认,相信检定机构也不会认可。况且“非强检”作为延长周期的理由简直就是无稽之谈。对于检定机构来说,所谓的“特殊”情况,往往都不优于“一般”、“常规”的情况,周期往往是需要缩短的。

在没有校准的年代,对于非强检器具的检定,企业实际就是走“校准”的流程,自己做计量确认(只不过没有现在这么规范),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定检定周期,这就是“非强检”。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中并没有注明哪台是强检器具,哪台是非强检器具,他也无法确定,更无法保证。

自从引入“校准”后,企业若想延长周期,就只能走“校准”,如果仍要坚持“检定”,那对不起,检定机构只能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6 08: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5 16:37
  工厂是企业,公司是企业,集团公司也是企业,企业的上级主管也是企业的性质,总之企业的计量管理部门 ...

企业的主管部门不一定是企业,比如安监局,环保局、建委都属于政府部门,他们都是跟质监局平级的,质监局所谓六号文,管不了平级的其它政府部门,CNAS认证就更管不了,它们各有各的规则,与六号文不相干。企业按说要从自身需要定期检定,但是有这样觉悟的企业很少,就我国大的现状大多数还是在应付各级部门的审查,社么部门去审就得按那个部门规定办的,只能这样。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6 10: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6 08:41
企业的主管部门不一定是企业,比如安监局,环保局、建委都属于政府部门,他们都是跟质监局平级的,质监局 ...

  你说的情况确实存在,应该说这是我国文化大革命彻底砸烂国家法制管理理念后长期形成的后遗症。所以习大大提出建立法制国家,建立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不能谁嘴巴大谁说了算,“各有各的规则,与六号文不相干”,一个部门甚至一个人就可以推翻国家的规定,一个部门一个令,国家还有没有统一管理的能力?这种不正常现象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企业的目的是使自身各种量值的测量结果得到溯源,检定机构同样也是这个目的,只不过还有非企业需求的其他溯源目标。但企业测量结果的溯源性是检定机构的大头,因此企业和检定机构的目的是一致的。法定机构对强制检定这一块理应加大控制力度,而对非强制检定这一块应该相信企业,任何持怀疑的态度都是错误的。量值溯源是企业自身的需要,它如果胡来,市场一定会报复它,企业的死亡是其自作自受。检定机构没有必要为他人作嫁衣裳,为他人操心,要把心操在与人命关天、国家安全和稳定方面有关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上来,该管的一定要想方设法管好,不该管的要放手,国家把非强制检定周期确定权给了企业,就应该按企业自定的周期处置。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6 10: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6 06:09
“对于检定机构来说,并不分强检与非强检”,还要企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独建账并上报还有什么用?难道 ...

  现在的状况的确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屡屡要求企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独建账并上报,但却运动了企业计量人员,而没有任何实效,连自己系统内的法定技术机构都不买账,“承检机构管得了成百上千家企业的强检器具台账吗?”就是个很好的例证。企业可以管好几万十几万台件测量设备台账,一个比企业计量部门能力强大的地方政府建立的法定技术机构管不了“成百上千家企业的强检器具台账”能够成为理由吗?
  企业能否控制住非强制检定方面的风险,是企业自身需求,需要检定机构操心吗?一方面说“管不了成百上千家企业的强检器具台账”,一方面把心操在不该操心的非强制检定上,这难道不是本末倒置吗?
  我们讨论问题应该实事求是,在没有“校准”的年代,对于非强检器具也只能检定,全国范围内有哪一个企业搞过”校准“。又有哪一个检定机构出过一张”校准证书“?
  幸亏现在有了“校准”,有了GB/T19022国家标准,自从引入“校准”和“计量确认”后,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完全可以避开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而走“校准”之路,校准可以内部进行,也可以找非法定检定机构,因此这个局面已经造成检定机构的困局,将逼迫检定机构必须改革,人们可以预测,坚持“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不许”,拒不改革的检定机构必将死路一条。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6 11: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6 10:02
  你说的情况确实存在,应该说这是我国文化大革命彻底砸烂国家法制管理理念后长期形成的后遗症。所以习 ...

所谓”强制“、非“强制”只是质监局的规定,现在大多数企业检定的仪器都是所谓"非强制“,但是为什么还要检呢?这就不关质监局的事了,至于怎么确定周期,也不管质监局的事,质监局从来不管。质监局不管不等于没有别的部门管,其它部门认定企业要捡,企业也只能听自己主管部门的,具体周期也是要听他们的,即使企业拿到的是校准证书,大多数单位的主管部门仍然要求企业按检定规程的周期一年一检,所以就不要老想着什么延长周期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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