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绝不能因由企业自定而说检定周期的内容就没必要写在检定规程里面了,因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确只能压缩不能延长,因此在当前许多人仍把校准视为检定的环境下,检定规程中的“一般不得超过”的用词仍有继续保留的必要。 不知道你是没看见呢,还是故意所为。我在上一贴中写到:“也许你会说,它适用于强检器具呀。我前面已经说了,检定规程不分强检与非强检,如果这个‘一般不超过……’仅仅适用于强检器具,那就没有理由不让强检器具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如果强检器具只能缩短不能延长,那就应该将“一般不超过……”改为“强检器具不超过……”,其它器具不作规定。但如果被检器具根本就不可能成为强检器具(如:塞尺、万工显、硬度计等),那检定规程还要不要规定检定周期呢? “凭什么把检定规程中的‘一般不超过’强行解释为‘最长不超过’”这句话根本就不是出自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唯一能找到的出处恰恰是182号文中第1条的第一句话:“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 现在按照校准的方式处理,已经能够很好地解决了问题和矛盾,你就知足了吧。如果你仍然要一意孤行,抱着十几年前的老黄历,硬性要求承检机构必须出具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那你就试试看,看有谁会满足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