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讨论的是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的问题,讨论的焦点就是检定机构该不该出具由你说了算,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缩短周期根本没有讨论的必要。我问你98%以上的非强检器具检定规程中所说的“一般”和“常规”是指什么?而你却避开话锋绕到“校准”上来,说什么“本就应该制定“校准规范”,不该有“检定规程”之说,”。如果你是这么认为的,那早就应该退出讨论了,还搬什么6号文啊。众所周知校准可以依据检定规程(除检定周期的限制),但检定不能依据校准规范。你不需要检定,不能代表其他人不需要检定。检定规程对于检定机构来说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不区分强检与非强检(他也没那个能力,也不属于他的职责管辖范围内的事儿),必须严格执行。识别强检与非强检那是用户的事情,对强检器具实施监管是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而不是计量技术机构的事,计量技术机构只是实施检定技术活动的执行者。 您认为一般和常规情况属于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呢?我早在228楼就已经说了,“一般”和“常规”与强不强检没有任何关系,调整周期长短的依据是器具的“长期稳定性”,而不是什么“强检”与“非强检”。强检与非强检的限制对象就是“检定周期”,前者是强制性的,后者则不是强制性的。不是强制性并不意味着这个检定周期可以由你规矩湾说了算(如果随意定,那就是校准),也并不意味着检定机构给出的检定周期一定要与企业自定的周期保持一致。对于承检机构来说,不可能参与企业的内部管理,他没有区分强检与非强检的能力,所以他只能也必须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给出最长周期。而企业则是根据器具是否属于强检来确定是否要严格按《检定证书》给出的周期来送检。对于非强检器具来说,缩短、保持就不用说了,调整、延长也是允许的,但必须以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国家规定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并不等于“想什么时候送就什么时候送”,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检定周期,必须按周期送检,…… 这不是想什么时候送就什么时候送吗?周期是你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评审后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的,又不是承检机构给你定的,哪里存在超过你自己规定的检定周期的问题呢?“不得干预”是双向的,并不是说承检机构不干预你,你就可以干预承检机构了。在检定规程没有对检定周期进行修改增加限制性说明之前,仍然是检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的有效依据。十几年过去了,最终需要废弃的是不适用于检定机构的6号文。如果企业仍需检定,则检定机构对检定周期的处理仍维持现状不变。
补充内容 (2016-8-1 14:13):
否则的话就应该取消校准,大面积的修改检定规程对检定周期的表述,增加对强检与非强检的限制性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