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7 02:49 编辑
你61楼的原话:“后半句的‘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则是特殊情况下,JJG146说的特殊情况是你54楼说的①连续三年检定,②没有不合格现象,③量块的长度稳定度符合表8的规定,及补充的一条‘必须是成套量块’,其实还应该在4条之外至少再补充一条‘用于非强制检定’。” 你68楼的原话:“我没有说过JJG146-2011中说的‘可调整至2年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非强检器具,我说这是对非‘一般’情况的一个补充,除了非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还存在着JJG146说的特殊情况,说明特殊情况并非一个。” 刚说过的话就拒不承认,我已经不想再说什么了,这个问题跟你讨论已毫无意义。“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是有条件的。尽是套话,有什么具体条件啊?那你依据什么样的情况,本着什么样的原则,来算一个JJF1002的5.11.3条所说的“最长检定周期”给我看看。我谅你也算不出来。因为在你眼里,无论规程规定的周期期限有多长,你都可以找到奇葩的“特殊”理由来要求检定机构出具长于规程规定期限的《检定证书》。这从你的字里行间,都已表露得尽显无疑。可惜的是,无论你是如何的不满,事实总是胜于雄辩。你叫嚣也好,辩解也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块土地上,是不会有任何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会听从你的摆布。 调整周期的主要依据是计量器具的长期稳定性,而不是什么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这些因素在规程起草人那里早就对各种使用环境、使用频次等做过调研、统计与分析,按照最佳环境条件、最低使用频次等来确定给出的“最长检定周期”,也是最为宽松的,风险适中的、经济合理的时间间隔期限。通常情况下,各方面的条件综合起来都不会优于它,所以JJF1002和182号文才会说检定规程所规定的周期是“最长检定周期”,而且182号文所谈到的“调整”都是指“缩短”,并未言及“延长”(因为不存在),在稳定性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最多也就是“恢复”原周期,稳定性再好,也不会让你延长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在规程没有给出任何调整说明的情况下,检定机构就是应该严格执行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就是应该不管三七二十一,如需调整周期只允许缩短,不允许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