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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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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5 17: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6-5 17:26 编辑

  很好,50楼提供了JJG146-2011规程的7.5条,这一条同样按JJF1002的规定没能省略“一般”这个用词,并规定“一般为1年”。接着50楼用兰色框住的文字解释了“一般”的概念,明确指出除了“一般”以外,存在着“特殊”,50楼指出“非一般或非常规条件下,即可缩短也可延长的检定周期为 3个月~2年”,这个解释彻底推翻了法定检定机构强行解释为“只许缩短,不许延长”的错误。JJG146的“一般”并非只能缩短到1年以内,延长到1年以上2年也是允许的。这是非“一般”的另一个情况,在前面讨论中我说的非“一般”情况与这个情况并非同一个“特殊”情况。
  JJG146是量块专用检定规程,不是通用技术规范,所以有一点它没有说。在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并无量块,因此工作用的量块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只有作为“两个标准”之一时才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作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时,检定周期执行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属于“一般”情况下的规定,用于产品检测等工作的量块就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这是“一般”以外的另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可以按1993第403号和1999第6号文的规定,“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其实6号文后面还有一句话是“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可是我们的法定检定机构偏偏拒不执行,就是要干涉,就是要违规,就是要对抗,认准了不管三七二十一,也不管国家规定还是谁说,一律“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能奈我何?对这样的“法定”机构,企业还能怎么办?经50楼的补充,现在已经出现了两种非“一般”,难道说法定机构强势解释“一般”的含义就是“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就真的对吗?只能说“校准”的诞生拯救了它违规的颜面。
xqbljc 发表于 2016-6-5 19: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理解语义的能力实在是太差了,“兰色框住的文字”是在“解释了“一般”的概念”吗?JJG146-2011规程是对JJG146-2003规程的修订,后者对检定周期的规定是“使用中的量块,根据量块长度的稳定度、磨损和保养情况确定量块长度测量结果有效期,有效期可在3个月到2年之间选取”。从以上文字看,量块的检定周期选取范围跨度大,出现随意选取检定周期时难以管理。且对于缺乏经验的检定员要选取检定周期时也不易操作。因此本次修订首先改为:“检定周期一般为一年”,这既是量块使用特性决定的通常情况,也是我国量块检定的实际情况。其次修改为:“使用中的量块,可以根据量块长度的稳定度、磨损和保养情况调整检定周期”。然后JJG146-2011规程给出了如何进行调整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修订后的检定周期易于操作,选取的检定周期都有依据可查,既利于操作又便于管理。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修订首先改为“检定周期一般为一年”,这就是“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此检定周期的调整只能缩短,不能延长!其次使用中的量块,可以根据量块长度的稳定度、磨损和保养情况调整检定周期”。具体操作时,对使用中的量块仅有一种情况,那就是①连续三年检定②没有不合格现象③量块的长度稳定度符合表8的规定。符合这样三种条件的,检定周期可调整为2年。规程谈到使用中的量块的其它情况均为调整为3个月~6个月(缩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量块是几何量专业中最重要的长度标准器,其在检定周期的规定上是科学、合理、正确且可行的,是有依据可查,既利于操作又便于管理的。这里检定周期的调整与某版主胡言乱语的“法定检定技术机构往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理解国家规定”,以及“法定检定机构偏偏拒不执行,就是要干涉,就是要违规,就是要对抗,认准了不管三七二十一”等纯属诬陷,某版主一再血口喷人,明显就是受过处理或训斥的怀恨在心,对这样的计量败类,必须有所防范并给以打击。

         总之,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像某版主那样任性的毕竟是极个别的人物,因为大家都懂得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是《计量法》的法律规定,也只有某版主这样的极端人物才会视法律法规为儿戏。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5 20: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6-6-5 19:13
某版主理解语义的能力实在是太差了,“兰色框住的文字”是在“解释了“一般”的概念”吗?JJG146 ...

  你52楼的说法一点都没错,我完全赞成。“兰色框住的文字是在解释‘一般’的概念”,对检定周期的规定是“使用中的量块,根据量块长度的稳定度、磨损和保养情况确定量块长度测量结果有效期,有效期可在3个月到2年之间选取”,不仅仅可以把1年缩短到3个月,也可以把1年加倍,延长到2年。这说明“最长1年”有个前提条件,前提条件是“一般”情况。当稳定度、磨损和保养经“连续三年检定”,“没有不合格现象”,且“符合表8”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就可以打破打破“最长不超过1年”,甚至周期可加倍延长。至于非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就应该更不在其强势要求之列了。
  正如你所说,“ 总之,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规程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1年,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检定周期”,“调整”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遗憾的是法定机构出于种种目的,一味强势要求“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视国家规定如儿戏,拒绝执行检定规程,拒绝执行前面提到的国家局403号文和6号文规定。有的人一方面引经据典,口中高喊“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是《计量法》的法律规定”,行动上又明确支持法定机构我行我素,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只许缩短,不许延长”的违规行为,把讲出真实情况的帖子视为“纯属诬陷”、“血口喷人”,其实只有“这样的极端人物才会视法律法规为儿戏”。你认为我说的不是事实,可以举出例子证明法定机构从未说过检定周期“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证明国家局从未发过403号文和6号文,证明检定规程一直都要求检定周期“必须”不超过最长时间间隔的规定,从未使用过“一般”这个词。
xqbljc 发表于 2016-6-5 22: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学用规程完全就是为我所用,看不懂“使用中的量块,根据量块长度的稳定度、磨损和保养情况确定量块长度测量结果有效期,有效期可在3个月到2年之间选取”,是早已废止十余年的JJG146-2003规程的规定吗?而现行有效的JJG146-2011规程首先改为:“检定周期一般为一年”,这就是“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此通常检定周期的调整只能缩短,不能延长!后面的其次修改为:“使用中的量块,可以根据量块长度的稳定度、磨损和保养情况调整检定周期”。①连续三年检定②没有不合格现象③量块的长度稳定度符合表8的规定,完全符合此三项的极少,且是“兰色框住的文字”,这还是“解释了“一般”的概念”吗?某版主到底是视力有毛病还是脑残?自己做评价去吧。“检定周期一般为一年”是“通常情况”,调整检定周期是要有条件的“通常”情况。某版主即使虚七十了,也没必要在如此明确的规定面前装痴卖傻吧。

         由于量块在几何量专业的重要性,所以,量块规程与其它规程是有区别的,量块规程没有使用中检查,只有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检定都是后续检定。某版主瞎讲一气的“新购量块第一次检定”称谓什么“首次检定”,这还是太无知了!但无知之人却嗜好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中的量块,检定周期可以调整至2年,而其它规程是没有这样调整检定周期规定的,这也表明了量块规程在几何量专业的重要位置。某版主完全不必采用实用主义,以偏概全的瞎延伸,别再丢人现眼的继续曝笑料了。

        某版主肯定是受到法定检定机构处理或训斥吧?否则怎么会耿耿于怀、怀恨在心,且大肆攻击诬陷法定检定机构呢?其今后还会继续被处理或训斥的,勿谓言之不预也。
路云 发表于 2016-6-5 22: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友xqbljc举出了JJG146-2011中有关非一般情况下周期调整的实际例子,包括缩短和延长。其中延长的实际上有四个条件,除了①连续三年检定,②没有不合格现象,③量块的长度稳定度符合表8的规定这三条外,还有一条是“必须是成套量块”。即便是如此,那也是检定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出,绝不是像规版所说的,由企业自己确定,想多长就多长。规版的意思是:我还想开3年,甚至4年嘞,你不开就违法。

JJF1002-2010第5.11.3条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给出的就是常规条件下最长检定周期,这个周期就是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具体确定的。JJG146是一个特例,它对周期调整的期长以及必须具备的严苛条件做了规定,这也正是JJF1002-2010第5.11.3条中的“一般应给出……”的例外特殊情况。除此之外,在没有表述其他例外特殊情况如何调整周期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的检定规程所给出的检定周期都属于常规条件下的一般情况,只能是最长周期,要调整只能缩短。

路云 发表于 2016-6-5 23: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4 13:43
  我早就注意到了2010版JJF1002了。不过我是一个字不落地读完了路兄引用的这句话,既有“最长”的字眼 ...

路兄也没有注意到后面的一句解释:“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这句解释的话既包括压缩也包括延长(你47楼的原话)

“即”字的作用在这里是“也就是”的意思,是承上启下解释前半句的含义是什么,怎么会与前半句的“最长时间间隔”没有半毛钱关系呢?前后不同的说法表达同一个含义,取消和带着“即”字影响到这句话的意思有什么区别吗?(你49楼的原话)

前半句话的主关键词是:确定、最长时间间隔;后半句话的主关键词是: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我不知道你想表达的这两个红色的关键词是相同的含义还是不同的含义。请你为广大量友解读一下,以下表述与规范的原文有何区别?

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检定周期。

确定检定周期的原则是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

为便于对比,特将原文COPY如下:

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


确定检定周期的原则是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即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

 楼主| 天蛇地鸟 发表于 2016-6-6 08: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各位的积极讨论!作为这个问题的发起者,我自我检讨下,有诸多考虑欠妥的地方,请大家见谅!特别感谢:规矩湾锦苑 /路云 /量友xqbljc!你们的真诚、计量人的朴实和技术工作者的直接。到今天,大家已经基本了解检定周期的基本发展史,具体工作请结合实际情况处理。而且在新的计量法出台,相关的政策还会调整。我们作为计量人,我个人认为:统一是最重要的。计量的宗旨是:单位统一、量值准确!所以作为执行计量的计量人,在思想上、尺度上、更应该统一!谢谢大家
xqbljc 发表于 2016-6-6 12: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5 23:24
路兄也没有注意到后面的一句解释:“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 ...

         对非一般、非常规条件下确定检定周期, 感谢路云量友补充了量块应该具备的第四个条件,这就是“量块的成套性”,这对可以组合使用的量块是非常重要的。像某些管理不善的基层单位,有时或有人会拿量块做塞块使用,则由于磨损实在严重而无法保证“量块的成套性”。

        路云量友在56楼给出的两种颜色对JJF1002-2010第5.11.3条对检定周期的规定文字,可以清楚地看出,黄色底纹的文字明显将规程原文的文字规定删节掉了“最长”与“”三个字,如此对法规性技术文件做断章取义删节隐去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这反应的是人品低下及学风的恶劣,而与真正的计量技术并无关联。事情很清楚,何人所为大家也都知根知底,此人此类做法应该是一贯性的,所以也并不奇怪,其对法规技术文件的学用从来都是取所需的为我所用,甚至为此不惜编造瞎话。根据本人多年的切身感受,当其发帖脸红时,其可能还是讲了实话,如若其脸不红心不跳,则必定是瞎话连篇,大家了解这个情况,并有所防范也就是了。毕竟其个人素质的低下决定了其信奉不断的重复瞎话,瞎话也就变成了“真理”。

       非常感谢楼主开辟了检定周期确定这样一个话题供大家讨论,讨论的效果很好,暴露出的问题包括歪理也不少,除某位外,大家都应该是受益者。通过讨论,大家应该认清一点,检定周期确定是法规性技术文件国家规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这不管是具体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处理也好,还是相关的政策还会调整也罢,在量值传递工作中,必须依据国家规程的规定来进行,游离规程之外或漠视规程、推翻规程而我行我素另搞一套,是不会被法律法规及广大计量人士所接受或允许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6 13: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蛇地鸟 发表于 2016-6-6 08:48
首先感谢各位的积极讨论!作为这个问题的发起者,我自我检讨下,有诸多考虑欠妥的地方,请大家见谅!特别感 ...

  你的想法是完全正确的,作为计量工作者要“了解检定周期的基本发展史,具体工作请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国家计量法和相关的政策关于“检定”、“强制检定”、“检定周期”、“校准”、“校准间隔”的规定还将会进一步调整。
  在JJF1001中,“检定”的定义放在第9部分的9.17条,属于专用于“法制计量”的术语,“校准”的定义放在第4部分的4.10条,属于“测量”技术方面的术语。可以预测未来两个术语的发展方向,只要提“强制检定”,其实就是“检定”,提“检定”就一定是“强制检定”,“检定”将朝着不再细分强制还是不强制。“强制”一词有居高临下的感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把一部分人和组织人为地纳入“被强制”的地位,忽略了其也是主人之一的地位。企业为了自己的产品质量,为了安全、环保、经营、节能降耗,为了自己的生存,对所用测量设备进行定期质量检验是自愿的,自觉的行为,市场会惩罚它的不自觉行为。其中大多数将走计量校准之路,只有少数涉及“两个标准”和“四个方面”的计量器具才会在政府的监督之下走“检定”的路,这将是必然发展趋势。
  要相信,那些拒不遵守国家规定,不讲道理,抱着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的法定机构,检定的路只会越走越窄,它们迟早也会改变态度顺从企业的需求,不得不改变收窄“检定”的路,扩宽“校准”的路。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6 14: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6-6-5 22:00
某版主学用规程完全就是为我所用,看不懂“使用中的量块,根据量块长度的稳定度、磨损和保养情 ...

  真是开玩笑,亏你还是长度计量的老手,不是“使用中的”量块需要周期检定吗?有检定周期吗?JG146-2011规定“检定周期一般为一年”,本来就是“使用中的”量块进行周期检定,本来就“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何来“其次修改为”之说?把“首先”、“其次”字号加得再大也没价值,“使用中的量块”本来就“可以根据量块长度的稳定度、磨损和保养情况调整检定周期”,1年的周期只适合于“一般”和“通常”条件,特殊条件下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规程说得够清楚了,怕你不明白后面还特别举了缩短到3个月和延长到2年的例子,这么简单的语义,难道你还看不明白吗?说来说去不就是在“非通常”、“非一般”的情况下,周期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而并非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能缩短,不许延长”吗?
  根据你前面的帖子,我以为你进步不小,改正了过去那种挖苦讽刺和谩骂的恶习,但现在我仍不得不诚心诚意指出你54楼的帖子有旧病复发的嫌疑,因此再次劝你技术讨论就谈你的技术观点,不要动不动就又犯过去的那种老毛病。
  我非常遗憾地告诉你,我和县、市、省级检定机构,也包括中测院,包括局领导和院所的领导,我们大家都是朋友,大家从来都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检定规程,他们也常常来公司做顾客满意度的调防,有什么问题和需要双方互相支持的工作也都是直来直去友好协商,从未红过脸,他们不像有的人那么强势,国家明明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摆在面前也拒不承认,我行我素坚决违抗,就是“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你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省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对企业强势,我们的“父母官”是公仆,请你放心绝不会像你一样。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6 15: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5 23:24
路兄也没有注意到后面的一句解释:“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 ...

  简单说,我的意思是:“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这句话既包括压缩也包括延长。详细一点说,前半句的“最长时间间隔”是有前提条件的,条件是“一般”和“通常”情况下,众所周知的一般情况就是对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时,检定周期是“强制”确定“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后半句的“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则是特殊情况下,JJG146说的特殊情况是你54楼说的①连续三年检定,②没有不合格现象,③量块的长度稳定度符合表8的规定,及补充的一条“必须是成套量块”,其实还应该在4条之外至少再补充一条“用于非强制检定”。不过是3条、4条、5条,还是只有1条,有特殊情况大家是不是达到了共识?既然承认有可以延长检定周期的特殊情况存在,我不知道路兄是否仍然坚持认可法定检定机构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只许缩短,不许延长”态度?
  路兄描红的文字要我回答,我的答复如下:
  “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
  这里的“常规条件下”指的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这种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后的检定周期必须在检定规程中规定一个“最长”检定周期,不允许延长。
  “确定检定周期的原则是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即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
  第一层意思说明检定周期都是指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后,“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才有检定和检定周期的问题,不投入使用就没有检定周期。第二层意思说检定周期的具体确定“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条件,不是凭某机构或某个人的嘴巴强势确定,并非规定了“最长周期1年”就不准变。JJG146就是一个既规定了“最长1年”,又提供了调整到3个月和2年的例子。何况国家局403号文和6号文规定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且“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这些情况均不在“一般”和“通常”之列,周期不在“最长”限制范围内。因此,企业的计量工作者不禁要问,对这种规程规定的“一般”之外的情况,国家局规定的非强制检定的情况,法定机构凭什么也费点不顾自己违法违规而强势要求企业“只许缩短,不许延长”?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6 17: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所说,非强制检定的仪器周期是可以延长的,具体周期由送检单位自己管理制度或它的主管部门决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此不做干预。但是我们出证书的时候有效期还是应按检定规程的有效期来写。
xqbljc 发表于 2016-6-6 18: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60楼的某位,没人屑于与这样虚七十且为老不尊的人开什么玩笑,因为其自甘“不受待见”。至于本人是“老手”还是新手,这与虚七十一分钱关系都没有,其又何必吃饱了撑的瞎操心呢?

         缘何谈至“本来就是“使用中的”量块进行周期检定”呢?JJG146规程针对的是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进行的周期检定,而非仅是针对“使用中的”量块进行检定,所以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经检定合格后都有“最长检定周期”。如此“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道理也不懂?妄称“四十年”不怕被笑话?虚七十也有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把“首先”、“其次”字号加得再大也没价值”,虚七十懂何谓价值吗?加大显然是重点强调,看不懂吗?不懂“何来“首先”、“其次”之说”?那可以给你讲解一下,““首先”、“其次”之说”源自JJG146规程主要起草人在规程宣贯会的文稿内容,其中部分内容刊登在2012年中国计量杂志上,由于你所处的层次两眼抹黑,不了解““首先”、“其次”之说”还是好理解的,别无他法,加强个人学习提高吧。所以,许多事情并非别人不明白,而是虚七十无所知罢了。

        “1年的周期只适合于“一般”和“通常”条件”这话算说对了,但这个“只适合”确是绝大部分。而“特殊条件”由于要求严苛,所以根据法定检定机构实际工作量遇到的情况来看,仅是很少一部分。理解有些版主谈及的虚七十有钻“特殊”这样“牛角尖”的嗜好,否则其也就不会整出什么“直线三角形内角和180°”等类似特殊事情了,已经钻了近七十年了,来日方长吗,请继续钻下去。至于虚七十“和县、市、省级检定机构,也包括中测院,包括局领导和院所的领导,大家都是朋友”的话,完全没有必要放到论坛来谈,更没必要告知本人,有谁会对这些事情有兴趣呢?但有一点本人实在想不明白,既然与多级检定机构包括其领导,朋友关系铁至“从未红过脸”,那又何必像受过处理或训斥那样攻击他们“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理解国家规定”、“法定检定机构偏偏拒不执行,就是要干涉,就是要违规,就是要对抗,认准了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强势解释”呢?虚七十是两面人吗?这当面人背后鬼的可是非常的不好或“不受待见”,这是做人的大忌。劝某位虚七十放弃无端的攻击吧,法定检定机构是在依法办事,而你却是在“违抗法律法规”,由于你胆气不足,仅是犒劳一下自己那张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嘴,也就没人屑于与其一般见识了。

        按楼主的总结意见,本主题版块已经讨论结束了,效果也不错。虚七十也谈不出什么推翻规程对“检定周期确定”的新意见,其愿意无意义且无休无止的报怨、重复、废话连篇也就由他去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6 21: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6-6-6 18:52
对于60楼的某位,没人屑于与这样虚七十且为老不尊的人开什么玩笑,因为其自甘“不受待见”。至于 ...

  你可以看看整个论坛,乃至全世界的公众媒体,有没有第二个象你这样骂声连篇数年永无休止的人,你确实丢尽了计量人员的脸,丢尽了著名专家的脸,也丢尽了中国人的脸,你如果不嫌丢脸就继续你的谩骂恶习。你是不是计量界几何量计量的老手,基于你全国闻名的专家声誉,人人皆知,没人为你的计量工龄操心,大家操心的只是请你不要败坏计量界的名声,不要污染计量技术论坛的环境。
  恐怕只有你和你们那个著名省级计量院才对“新制的”计量器具执行周期检定,什么是“周期检定”还是学学基本概念吧,什么叫周期检定对于一个全国知名计量专家来说才是“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基本知识。什么是首先,什么是其次,你慢慢去琢磨吧,没有人陪你。
  你终于承认“ 1年的周期只适合于‘一般’和‘通常’条件”,不可否认这是你的一大进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多,还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多,建议你到你们计量院附近的几家企业去慢慢统计吧,我不想告诉你非强制检定远远大于强制检定这个事实。按上面提及的据国家局6号文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干预,你计算一下强制执行1年以下周期的多,还是周期可调整的多,这样简单的算术题不会难倒著名专家。
  我告诉你我们公司“和县、市、省级检定机构,也包括中测院,包括局领导和院所的领导,大家都是朋友”是基于你54楼最后一句的恶意攻击,我们不想自我表扬,只想告诉你我们的计量上级机构绝没一个象你这样的人,他们从来都把自己当作基层计量工作者的公仆,没有你那样霸气和强势,也决没有一个人像你那样有谩骂癖,大家的确都是朋友,都是计量战线上的战友。
  对检定周期,计量法条文解释说得很清楚,“强制检定是指由……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或“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非强制检定的周期由国家局的6号文做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的明确规定。法定检定机构出于什么目的我没说,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拒不执行6号文,非要干涉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这还不算违规,对抗国家规定的话,你这个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还要怎么做才算你违规违法?
  你那么痛恨年长的人,口中念念有词不忘攻击你所谓的“虚七十”之人,我早就告诉过你我是年过古稀,并非“虚七十”的人,虽然我不知道你在攻击你的长辈还是自己不想到达“虚七十”,但我还是不得不告诉你,不管你攻击谁,都违背了中国人尊敬老人的道德底线,将不齿于中国人,恐怕也不齿于全世界所有的人。
路云 发表于 2016-6-6 22: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6 02:30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5 19:07
  简单说,我的意思是:“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这句话既包括压缩也包括延长。详细一点说,前半句 ...

其实还应该在4条之外至少再补充一条“用于非强制检定”。不过是3条、4条、5条,还是只有1条,有特殊情况大家是不是达到了共识?既然承认有可以延长检定周期的特殊情况存在,我不知道路兄是否仍然坚持认可法定检定机构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只许缩短,不许延长”态度?

达成什么共识啦?众所周知,量块作为长度计量的标准器具,基本上都是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我前面早就说了,检定规程不分强检与非强检。你怎么老不长记性呢?我问你,JJG146-2011中说了这个“可调整至2年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非强检器具吗?强检的量块不能调整至2年吗?你倒好,又来一个新鲜的创举,要补充一条。非强检检定你都想什么时候送就什么时候送,还要规定干什么?

第一层意思说明检定周期都是指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后,“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才有检定和检定周期的问题,不投入使用就没有检定周期。

真是会曲解啊,第一层是这个意思吗?人家的意思是“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才会出现“能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周期”的问题。放哪里不用,有什么最长周期呀?在你的脑海里,有意无意都要将“最长”两个字去掉。第二层后半句在前面加了一个“即”字,即表示“该最长时间间隔应根据……来确定”。意思已经非常清楚了,不知道你还要在此狡辩什么。

xqbljc 发表于 2016-6-6 22: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60楼的虚七十,这样的称呼没毛病吧?实际上,虚七十就是中国人计算年龄的通俗习惯,这又有什么不敢承认的?通俗计算年龄不是什么骂人,明年你就不会是虚七十了,也不会有人再称呼你虚七十了。完全不必为这很正常的事情气急败坏,气大伤身这样“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道理也不懂了?实际上道理你并非不清楚,只是信口开河瞎讲一气是你嘴不由己罢了。虚七十不要打肿了脸充胖子,47年的应该还不到“古稀”之年,还是虚七十或准七十更为准确些。没人“痛恨年长的人”,只是某些倚老卖老、为老不尊的人“不受待见”罢了,你不就是自称为“不受待见”的人吗?!

        大家都很忙,虚七十就一个人无休无止的抱怨、胡扯瞎绕去吧,没人屑于陪你。
路云 发表于 2016-6-7 00: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5 21:17
同意楼上所说,非强制检定的仪器周期是可以延长的,具体周期由送检单位自己管理制度或它的主管部门决定,政 ...

我们也没有说不能延长,只是说当年的法规条文的表述不适应当今世界所发生的变化。在没有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旧法规进行修改之前,我们需要辩证的去理解。而不是一味地抱着十几年前的老黄历,来套用当今的现实情况。我个人认为,如果要走“检定”,那就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给出不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期限的有效期(由于是法制计量,故带有强制性),而不管它是不是强检器具。这里只是从法制计量的角度来说检定,只分“强制检定”与“自愿检定”,但“法制性”属性和“强制性”特征都是一样的。如果要长于这个期限,那就不要走法制计量的“自愿检定”了,完全可以走市场行为的“校准”,其“检定周期”也应更名为“复校时间间隔”,没有强制性。这么做既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也使“检定”与“校准”两种行为活动的在法律法规文件中的表述,以及对实际实施工作性质、特征的表述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清晰、更加合理。现在实际上各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发现一家机构对检定规程中“检定周期”的理解会像规版这个样子。否则不违法的话,早就有机构开出长于检定规程规定期限的《检定证书》了。可现实的情况是,没有一家机构敢这么做,也不会这么做。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如果不信,咱们就一起拭目以待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7 12: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7 00:56
我们也没有说不能延长,只是说当年的法规条文的表述不适应当今世界所发生的变化。在没有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

  其实承认有特殊情况存在,我们已达成共识,呵呵。你在55楼说“其中延长的实际上有四个条件”,且不管几个条件,这已证明你已认可有延长“最长”周期1年的特殊情况存在。这已经说明“最长不超过”是在“一般”情况下,这个“一般”情况外存在着可以延长周期的特殊情况,因此这个“一般”不是随随便便可以取消的,也不是绝对“只许缩短,不许延长”的。结合403号文和6号文的规定,就更应该知道非强制检定的情况也属于检定规程所说“一般”之外的特殊情况,也是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
  我没有说过JJG146-2011中说的“可调整至2年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非强检器具,我说这是对非”一般“情况的一个补充,除了非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还存在着JJG146说的特殊情况,说明特殊情况并非一个。因此,“一般不超过”解释成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就更加错误了。
  “非强检检定想什么时候送就什么时候送”是路兄口中说出的,403和6号文并没说,这两个国家局文件原文是:“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是有条件的。
  我没有曲解“确定检定周期的原则是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这句话。这句话强调了“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要求,排除了有人说“新制的”也搞什么周期检定的说法,并指出了“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是针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因此才会有后面的“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试问“新制的”都不知道用于什么现场,何来根据“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新制的,哪怕是投入使用后又被封存的,均不存在周期检定,不存在确定检定周期的问题。
  确定的周期本来就是不可逾越的“最长周期”,所谓“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就是确定“最长周期”,只不过可能是3个月或者1年、2年,可以缩短到1年以下,也可以延长到1年以上,要按使用实际情况决定,绝非一些法定检定机构说的“只许”和“不许”那么不管现实,不讲道理。
  某位“专家”心中的“即”,我知道他指的是那个“最长1年”,其实他错了。全句话用了“原则是……,即……”的语句,“确定检定周期的原则是……。即应根据……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这个“即”是“确定检定周期的原则”的说明。至于周期确定结果是3个月、半年、1年、2年,甚至有的品种长达5年,都有可能。这个“原则”是要求我们对检定周期要根据计量器具“使用中”的具体情况来定,并非“只许”、“不许”那么简单。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7 13: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年龄与技术问题毫无关系,人人都看得出有人对年长的恶意就在其字里行间,如果此人对年龄有什么不良反应请他回家慢慢解决,对年长的恶意攻击在技术论坛中理应加以收敛。66楼没有什么道理和事实可讲,也就象他的往常惯例一样只剩下谩骂了,这种帖子还值得我们大家回复吗?
  在此我觉得可以补充一个建议,我们大家可以对比一下两种说法:“如果要走检定,那就给出不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期限的有效期,而不管它是不是强检器具”,国家局6号文说“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还有什么说法能比这两种说法更直截了当相互对抗?
  另外,补充一下有关“新制”的概念。上个世纪我国的检定规程要按“新制的”、“修理后”、“使用中”分别规定检定项目。进入本世纪后,由于大家认识到“修理后”也属于“使用中”发生而被取消,代之以“后续检定”。由于“新制的”和已经出厂而库存多年在首次投入使用前的检定项目相同也被取消,代之以“首次检定”。现在的检定规程还另外增加了不属于检定的“使用中检查”时的检查项目。正如54楼所恶意攻击的那样,“但无知之人却嗜好信口开河瞎讲一气”说什么“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检定都是后续检定”,在他看来除了后续检定压根就不存在首次检定。人人皆知首次检定项目多于后续检定的项目,如果新制的也算后续检定之列,是不是有“偷工减料”之嫌呢?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7 17: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7 17:14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6-6-7 00:56
我们也没有说不能延长,只是说当年的法规条文的表述不适应当今世界所发生的变化。在没有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


是的,我们检定机构肯定不能无原则的写出超出检定规程要求的周期,这个该怎么写还是怎么写。只是说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是否按这个周期送检,是它们自己的事,出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也是看客户的要求。我这边铁路局的制度就是三年一检,它不关心我们有效期写多长时间的,也有的企业主动缩短时间要求半年一检的。我们的检定数据其实也只能对当次检定负责,非强制检定仪器的所谓有效期对企业来说只是个参考,通常企业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作出合理的安排。
xqbljc 发表于 2016-6-7 20: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6-6-7 20:18 编辑

         既然懂得“年龄与技术问题毫无关系”,那就不应该倚老卖老,且为老不尊、不懂装懂的四处说教,那样除有损自己外,也极易给从事计量工作的新人造成认知上的混乱甚至误导。

         量块是几何量专业非常重要的计量标准器具,所以,某些基本概念在JJG146-2011规程中并不完全适用。比如讲前面讨论过的检定周期的确定,一般规程均按“最长检定周期”给出,而唯独JJG146规程“首先”按“最长检定周期”给出“检定周期一般为一年”;对此,规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贯会上的解释为“这既是量块使用特性决定的通常情况,也是我国量块检定的实际情况”。其次对“使用中的量块,可以根据量块长度的稳定度、磨损和保养情况调整检定周期”,然后JJG146-2011规程给出了如何进行调整的具体标准和方法(调整内容略)。对这个其次规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贯会上的解释为“修订后的检定周期易于操作,选取的检定周期都有依据可查,既利于操作又便于管理”。综上大家可以看出,正是由于量块在几何量专业量值传递中的重要位置,所以,量块规程做为特例,是有别于其它绝大部分规程的。在此,同时强调上面粗体字是规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贯会上的解释均为宣贯文稿中的原话,而没有掺杂进去本人的任何文字内容。

        正是由于量块规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量块规程中不存在“虚七十”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现在的检定规程还另外增加了不属于检定的“使用中检查”时的检查项目”,尽管在JJG146规程的第一章节“范围”中有“使用中检查”的字样(这是一个瑕疵),但大家可以看一下规程中的表9 “主要检定项目和主要设备”,里面仅有“首次检定、后续检定”,而完全没有“使用中检查”的字样,JJG146规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贯会上的解释为“新规程的适用范围只是首次检定与后续检定,没有使用中检查”。由此大家可以看出,“虚七十”胡言的“增加了不属于检定的使用中检查”,完全就是编造的瞎话,其是否为蓄意误导先不讲,其码是在制造某种程度上的混乱。

        下面,我们再来看,“虚七十”在何谓“首次检定”事情上,是如何的不懂装懂,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恶意攻击、诋毁“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检定都是后续检定”的。过去“虚七十”就胡言“新购量块第一次检定”是什么“首次检定”。实际情况,完全不是这样。“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检定都是后续检定”的话,之所以使用了粗体字,是因为这是JJG146现行有效规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贯会上宣贯文稿的原话文字内容,主要起草人对此的解释是“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检定都是后续检定。........关于,量块的首次检定,通常是客户在新产品研制中根据需要提出的。这时,所有首次检定应有的项目必须全捡。由于工作量很大,费用与后续检定不同”。我们再到JJG146规程的表9看一下,首次检定的项目有① 测量面的硬度;② 线膨胀系数(由规程附录移回正文)等,而这两项是必须检定的,设想一下,对于新制的(或新购的)量块如果不按后续检定,而是按首次检定,能有可行性吗?有破坏性试验,但绝不会有破坏性检定吧?所以,JJG146现行有效规程主要起草人在宣贯会上宣贯文稿的原话文字内容“新制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量块检定都是后续检定”,这是完全正确的!也只有“虚七十”这样毫无自知之明且不自量力的人才会对此给出恶意攻击。所以,并非是JJG146规程有“偷工减料之嫌”,而是“虚七十”有不懂装懂、蓄意误导之嫌。

         JJG146规程主要起草人有受委托解释规程内容的义务,而“虚七十”一无所知且不懂装懂就信口开河瞎讲一气,难道其有制造混乱、蓄意误导的目的?本人不屑于评论,就由其自己及大家去认知好了。
路云 发表于 2016-6-7 22: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7 02:4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6 16:17
  其实承认有特殊情况存在,我们已达成共识,呵呵。你在55楼说“其中延长的实际上有四个条件”,且不管 ...

你61楼的原话:“后半句的‘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则是特殊情况下,JJG146说的特殊情况是你54楼说的①连续三年检定,②没有不合格现象,③量块的长度稳定度符合表8的规定,及补充的一条‘必须是成套量块’,其实还应该在4条之外至少再补充一条‘用于非强制检定’。”

你68楼的原话:我没有说过JJG146-2011中说的‘可调整至2年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非强检器具,我说这是对非‘一般’情况的一个补充,除了非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还存在着JJG146说的特殊情况,说明特殊情况并非一个。”

刚说过的话就拒不承认,我已经不想再说什么了,这个问题跟你讨论已毫无意义。“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是有条件的。尽是套话,有什么具体条件啊?那你依据什么样的情况,本着什么样的原则,来算一个JJF1002的5.11.3条所说的“最长检定周期”给我看看。我谅你也算不出来。因为在你眼里,无论规程规定的周期期限有多长,你都可以找到奇葩的“特殊”理由来要求检定机构出具长于规程规定期限的《检定证书》。这从你的字里行间,都已表露得尽显无疑。可惜的是,无论你是如何的不满,事实总是胜于雄辩。你叫嚣也好,辩解也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块土地上,是不会有任何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会听从你的摆布。

调整周期的主要依据是计量器具的长期稳定性,而不是什么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这些因素在规程起草人那里早就对各种使用环境、使用频次等做过调研、统计与分析,按照最佳环境条件、最低使用频次等来确定给出的“最长检定周期”,也是最为宽松的,风险适中的、经济合理的时间间隔期限。通常情况下,各方面的条件综合起来都不会优于它,所以JJF1002和182号文才会说检定规程所规定的周期是“最长检定周期”,而且182号文所谈到的“调整”都是指“缩短”,并未言及“延长”(因为不存在),在稳定性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最多也就是“恢复”原周期,稳定性再好,也不会让你延长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在规程没有给出任何调整说明的情况下,检定机构就是应该严格执行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就是应该不管三七二十一,如需调整周期只允许缩短,不允许延长。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8 08: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5 17:08
  很好,50楼提供了JJG146-2011规程的7.5条,这一条同样按JJF1002的规定没能省略“一般”这个用词,并规 ...

计量法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这点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国家也没有什么文件要求赋予检定机构随便改变检定周期的权利,计量机构该怎么写还得怎么写。我的看法是:非强制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只是个参考,对企业没有强制性,不管证书上有效期是多长时间,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检定校准周期。这样处理企业和检定机构都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8 08: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7 22:41
你61楼的原话:“后半句的‘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则是特殊情况下,JJG146说的特殊情况是你54楼说的① ...

  我说的话有矛盾吗?61楼是赞成你说的有特殊情况,JJG146说的一种特殊情况是你54楼在别人讲的三个条件下补充说的四个条件,我又补充了另一种特殊情况,条件是“非强制检定”,因此在68楼说周期可以延长到2年并非“只适用于非强检器具”一种情况,也适合于JJG146说的这种情况。我一直在说"一般”以外有“特殊”,特殊情况经你补充至少有了两种,即现在至少有两种特殊情况的检定周期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那个“一般不超过”的1年周期并非“只能缩短,不许延长”。我认为我的话没有矛盾。
  我们讨论的是“一般不超过”的“最长周期”能不能解释为“只能缩短,不许延长”,“一般”以外有没有“特殊”。我就再退一步,承认我的话有矛盾,也不影响"一般”以外有“特殊”的结论,仅你补充的一种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的1年周期可以延长到2年,就已经足以证明“只能缩短,不许延长”的说法是错误的,违反规定的,何况还有国家局6号文说的另一种特殊情况。
  我不否认“计量器具的长期稳定性”是调整周期的一个依据,但不能说是“主要依据”,“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也是6号文给出的调整周期依据,这些依据没有主次之分,应该综合考虑。规程起草人确定检定周期时可以考虑计量器具的稳定性因素,但“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太复杂,每个行业的每个企业都千差万别,规程起草人无法考虑,只能由企业自己去考虑自己的具体情况,因此他只能提出“一般”情况下的“最长”周期,无法规定千变万化的“特殊”情况下的“最长”周期。因此6号文把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调整权给了企业,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我们的法定检定机构凭什么一口咬定“不管三七二十一,如需调整周期只允许缩短,不允许延长”,凭什么我就不管国家如何规定,国家规定了在我这里也是废纸一张,我就是不执行国家规定,企业能奈我何?我们再说法定机构声称坚决执行检定规程,JJG146规定了“一般不超过1年”,也“不管三七二十一,只允许缩短,不允许延长”吗?规程又规定了可以“延长到2年”,检定机构执行了吗?大家都扪心自问有谁做过稳定性分析,又有几副量块执行了延长到2年?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8 10: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8 10:27 编辑

看来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企业还是要求检定机构出校准证书比较好,这样大家都没有了有效期的困扰,怎么确定周期就是自己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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