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7 04:22 编辑
你还不叫纠结呀?至始至终都在抱着6号文这根救命稻草不放。谁告诉你检定规程中“一般”的检定周期就是对强检器具,非强检器具就可以由你规矩湾以“特殊”为由任意延长啦?JJF1002和182号文都已经说得清清楚楚,这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人家叫你去问规程起草人你也不去问,让你去问质检总局你也不去问,就只知道说“我的非强检器具属于‘特殊’器具,根据6号文的规定,我可以自己确定周期,所以我就是要延长,不缩短。”而且是想延多长就延多长,你检定机构就得要满足我,给我出具《检定证书》,周期由我来定,是不是呀?你以为你真是一盘菜啦,计量就此进入“规矩湾时代”啦?我现在第四次问你,请你正面回答以下问题: 1、你的非强检器具究竟“特殊”在哪里?是不是你的非强检器具都在“非常规条件”下使用? 2、你的“非常规条件”究竟是比“常规条件”优,还是比“常规条件”劣? 3、你的在用的非强检器具的使用频次是不是统统比强检器具的使用频次还低? 4、你的在用的非强检器具的计量性能是不是都比新购置的器具性能还要好? 5、你的在用的非强检器具的维护保养情况是不是都比强检的计量器具(包括计量标准器具)还要好? 光说非器具器具“特殊”(这也只有你规矩湾说“特殊”),所以周期可以任意延长。这不就是个牛逼、耍酷、任性的“屁”理由吗。谁说你的“特殊”器具的检定周期就一定要延长,就不能缩短啦?“自行确定”是指企业可以自行确定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周期,但并没有说企业自己确定的检定周期一定要与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中的有效期吻合,承检机构也不可能由客户来决定《检定证书》的有效期限,而是依据计量技术法规来给出。在没有“校准”的当时年代,企业在管理体系中,以程序文件的形式规定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周期,都是合理合法的,没有任何人来横加干涉。对于法制计量的检定来说,承检机构只能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给出检定周期的最长期限。至于“一次性检定”、“使用前检定”等都是企业自己所做的内部规定,甚至还有的界定为“非测量设备”无需检定的。承检机构根本无从知晓哪件是“一次性检定”的,哪件是“周期××”的,也无需关注,也没有能力关注这些不确定的东西。我前面已经说了,对于“一次性检定”这类长于检定规程规定周期期限的器具,规范的做法就是“校准”后,经计量确认,自己判定合格与否,和复校时间间隔。还是那句话,如果要“检定”,那就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走,如果要“任性”,那就走“校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