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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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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4 08: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14 08:4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4 02:09
  企业要求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开1年、2年的有效期,检定机构就不开,只开半年有效期,这还不够干预啊, ...


      国家文件不干预检定周期的意思是,无论非强制检定证书到期与否,质监局都不会干预企业的送检问题,这是对文件的正确理解,确实一直这样执行的;同样,企业对计量机构对于检定证书的有效期该怎样写,也没有干预的依据,彼此互相都不能干预。检定证书有效期调整的问题是,周期虽然说理论上可以调整,但得有凭有据,一般来说,缩短的风险是比较小的,比较好说,但是延长周期检定机构缺乏依据,这事肯定并不是企业说写多长就随便能写多长,这也太不严肃了,而是应当有一套系统的评价方案,比如说量块的检定规程里有可以适当延长的说明,具体依据也有,这就好办了,其它大部分规程在这方面到底怎么操作,什么情况能延长,能延到多长,非常不明确,所以检定机构也无法擅自做主,毕竟出了证书写了有效期,检定机构多少还是有一定责任的。像您在的这种大企业可能也有自己建立的计量标准,那是不是自己出的证书上周期就可以无凭无据自己随便写了呢?其实无论是取得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最终企业都要有一套有说服力的、有凭据的检定校准周期的制度规定,这样才能说服监管部门。
死疼疼 发表于 2016-6-14 18: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6-6-14 06:59
问题的讨论已经失去了意义。横嘴胡言“执法者检定员”与竖嘴瞎讲“法定机构的检定活动并非执法” ...

  这个帖子还未沉底呀。

既然检定、校准等测试活动的目的是评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受控状态。其检定、校准等测试活动的检测证书只是证明是否在受控状态的凭证,这些凭证是否有有效期就不重要了吧。只要有检测日期就行,就不必要计较是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了吧。检定证书上有效期是一年,检测机构会承担一年的责任吗?它们也只对当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负责。检定、校准、测试报告只证明检测时该器具性能。
感觉应该明确一下几点:
1、检定合格证标识与使用单位的管理标识的异同
二者的定义大家都明白,不多说。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后,一般检测机构除出具检定证书后还会在器具上粘贴“检定合格证标识”,该标识与检定证书起的作用是一样的,证明该器具经检定合格。小的企业以及计量管理水平不高的企业,就会把“检定合格证标识”当作企业“管理标识”使用,就是两种标识竞合在一起了。正确的做法是:计量器具经检定、校准、测试后,对检测机构出具检定、校准、测试证书(含检定合格标识),企业要按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计量确认”,满足企业要求的,粘贴企业自己的计量器具“管理标识”。企业的“管理标识”与检测机构的“检定合格证标识”是不同的。是有质的区别的。两种标识相比来说,企业的“管理标识”更为重要!
2、计量器具ABC分类的周期确认问题
  计量法规定,计量器具分为强检非强检器具,所以计量法实施后,就开始了ABC分类,对计量器具实行区别对待分级分类管理。大家可百度一下,网上,8、90年代的计量器具ABC分类办法挺多的。对一般企业来说,如何区别对待,只能是检定周期方面作区分吧。像电流表、电压表,一般都化作C类(个别重要的也有化为A或B类的),实际工作时电流、电压都在20%内浮动,谁还计较电流表、电压表1%的准确度问题,超差了是大事吗。检定规程上的1年检定周期,有必要严格执行吗。曾见过一企业,按使用位置不同、目的作用不用,把单位的压力表化为A、B、C三类。C类的压力表是监视指示储水罐上压力的,检定周期是三年及损坏更换。
一般来说企业只重点控制A、B类计量器具,A类器具执行规程上周期,进行周期检定;B类器具,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延长周期,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等测试。C类器具履行首次检定或运行正常、损坏更换。A类器具要合法,少给政府找麻烦,B类器具满足生产工艺需要,C类运行正常即可。
  ABC分类管理正确的做法是:
依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出企业的ABC管理制度,对计量器具ABC分类依据、检测周期、相关要求、职责及操作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最好有具体操作表格。
相信有这些ABC分类文件作支撑。再刁蛮的第三方认证评审员,也不会为难大家了吧。
3、一个前瞻性讨论
  计量器具逐台件检定、校准是否有必要?





死疼疼 发表于 2016-6-14 18: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证书有效期调整的问题是,周期虽然说理论上可以调整,但得有凭有据,一般来说,缩短的风险是比较小的,比较好说,但是延长周期检定机构缺乏依据,这事肯定并不是企业说写多长就随便能写多长,这也太不严肃了,而是应当有一套系统的评价方案,比如说量块的检定规程里有可以适当延长的说明,具体依据也有,这就好办了,其它大部分规程在这方面到底怎么操作,什么情况能延长,能延到多长,非常不明确,所以检定机构也无法擅自做主,毕竟出了证书写了有效期,检定机构多少还是有一定责任的。”
   理解楼上这段意思。检测机构要依据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开展检测工作,是计量法的要求。非强检器具企业有自主管理权力,也是计量法赋予。这就凸显执行时冲突,造成大家认知方面的分歧,这些计量法修订后会解决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4 21: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4 08:01
国家文件不干预检定周期的意思是,无论非强制检定证书到期与否,质监局都不会干预企业的送检问题, ...

  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的权力,国家赋予了企业,延长和缩短出现了问题并不要求承检机构负责。要相信企业延长和缩短周期不会随心所欲,什么情况能延长,能延到多长,要相信企业有自己的依据。检定规程“一般”以外并不要求“只需缩短不许延长”,承检机构应根据6号文的规定,按客户确定的检定周期出具检定证书。
  但承检机构却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好像提出对1年周期提出延长要求的企业都是“刁民”,都是想逃避法定机构的管理,他们总是站在企业的对立面,不相信企业能够把自己的检定周期确定好,从不会站到为企业服务的正确位置上来。顾客是上帝的理念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天方夜谭,说说而已。
  企业不想也不能干预承检机构的权力,但企业行使了自己确定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权力后,作为顾客可以向供方提出自己的正当要求,要求服务方对自己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有效期开2年、3年,作为服务方的承检机构理应满足顾客的要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14 22: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4 02:26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3 06:09
  企业要求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开1年、2年的有效期,检定机构就不开,只开半年有效期,这还不够干预啊, ...

什么叫没法与检定机构理论呀?你完全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去投诉啊。什么叫检定机构拒不执行国家规定啊?出具《校准证书》,让企业自行确定周期,自行评定是否合格,这难道不是执行国家规定吗?什么叫检定机构拒不执行检定规程的规定啊?检定机构正是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拒不执行检定规程规定的正是你规矩湾先生。企业确定了检定周期1年或2年,承检机构就不执行,谁强制干预了谁呀,一目了然。”真是好笑,承检机构究竟是执行国标还是执行你企标啊?你说是一次性检定,承检机构就得为你出具无有效期的《检定证书》啦?你以为你是墨索里尼啊,现在有理,将来有理,永远有理是吧?

根据JJF1002-2010第5.11.3条的规定(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承检机构完全可以认为6号文中所说的“自行确定”是有条件的自行确定,即“在此最长检定周期限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注:仅适用于检定,校准则不受此限制),而不是任凭企业说是“特殊”情况,漫无边际的想延多长就延多长。

我现在已经是第三次问你了,你的所谓“特殊”情况究竟特殊在哪里?你一直在回避我的问题。就听你说你们家养了一只“特殊”的公鸡,应该叫“公鸡中的战斗鸡”,可就是不说这只公鸡究竟特殊在哪里?我要你让公鸡下两个蛋来证明这确实是只“公鸡中的战斗鸡”,你仍然是藏着掖着不说。我倒要看看,你究竟还要回避多久。是不是“你的地盘你作主,你说它另类就另类”呀?

什么叫“企业可以拒绝检定,走校准的道路”啊?这本来就应该是名副其实,名正言顺的校准。搞搞清楚,究竟是你拒绝“检定”,还是承检机构拒绝为你提供这类奇葩的“检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4 23: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14 22:15
什么叫没法与检定机构理论呀?你完全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去投诉啊。什么叫检定机构拒不执行国家规定啊?出 ...

  路兄说不能脱离当时的背景,当时发布6号文时的背景有“校准”吗?那个时候检定机构并不开展校准,企业也不能够要求开校准报告。6号文发布时只有检定没用校准,因此6号文说的非强制检定就是检定规程所说的检定,而不是现在才有的校准。当前有了校准,校准之路是走得通的,当时的背景下校准之路是没有的,如果不脱离当时的时代背景说话,在当时没有校准概念的背景下,规定还说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任何单位当然是包括检定机构的,检定机构应该按企业确定的周期签发有效期,但事实并非如此,事实是企业按6号文规定“自行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是合理的,“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这种现象正常吗?现在有了校准之路可走,当然承检机构对检定周期想咋办就咋办,企业了不起不检定就是了,当时无校准之路可走,不检定行吗?企业确定了检定周期1年或2年,承检机构就不执行,是谁强制干预了谁?
  “特殊”情况其实我已多次回答了,看来路兄并没看我的回答。一般情况指的是强制检定,“特殊”情况就特殊在非强制检定,有人又补充了JJG146讲到的第二种特殊情况,z至少在这两种特殊情况的检定周期可以延长,并非“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许缩短,不许延长”。承检机构千遍一律地按1年有效期开检定证书,坚决拒绝大于1年的有效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现在有了校准,因此承检机构一定不允许延长周期的话,“企业可以拒绝检定,走校准的道路”,但6号文发布时代企业是无能为力的,只能在承检机构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强制下,按1年有效期送检,国家6号文的规定在那个背景下只不过是废纸一张。
路云 发表于 2016-6-15 01: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4 05:0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4 03:59
  路兄说不能脱离当时的背景,当时发布6号文时的背景有“校准”吗?那个时候检定机构并不开展校准,企 ...

当时的背景下校准之路是没有的,如果不脱离当时的时代背景说话,在当时没有校准概念的背景下,规定还说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任何单位当然是包括检定机构的,检定机构应该按企业确定的周期签发有效期,……

正是因为当时的“校准”也称之为“检定”,所以检定机构按照检定规程的规定,开出最长有效期限1年的《检定证书》没有错。企业2年甚至3年送检都是可以的,也没有错,没有人干涉你,说你违法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就是如此,这就叫“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对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来说,他的检定行为也同样受到保护,也同样是“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这也是法制计量的特点与要求。法规也不可能会说“检定机构应该按企业确定的周期签发有效期”。2000年以后逐渐兴起的“校准”才彻底解决了这一尴尬的局面。

你这个“特殊”还真叫“特殊”哎,一句“非强制检定”就可作为延长周期的理由,也太奇葩了吧!你的非强检器具的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器具性能、维护保养等方面都比“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优吗?作为周期缩短的理由还差不多。作为特例的JJG146给出了那么严苛的延长周期的条件,那也是以规程发布的形式强行规定的,并非由你企业说了算。你的非强检类器具是不是有比它还严苛的条件作为延长周期的理由啊?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5 08: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4 21:47
  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的权力,国家赋予了企业,延长和缩短出现了问题并不要求承检机构负 ...

只说不干预,没有哪个文件说检定周期可以依据客户说写多长就可以写多长的吧?质监局发的文件质监局有最终解释权,不存在什么潜规则,真有问题可以反映。如果是您说的这个样得话,您可以自己建个标,然后有效期写个十年二十年看看可行。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5 14: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5 08:13
只说不干预,没有哪个文件说检定周期可以依据客户说写多长就可以写多长的吧?质监局发的文件质监局有最终 ...

  非强制检定(现在的校准)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而属于市场行为。市场行为的基本规则是供方要满足顾客的要求,顾客要付给供方应付款,达到互利。对于校准或非强制检定,顾客要求检定合格后开有效期2年的合格证,作为供方应该按顾客要求或双方合同约定给出有效期2年的合格证明。如果企业自己建了标准,那就更是企业自己说了算了,写多长有效期当然按自己的规定,与法定检定机构毫无瓜葛,法定机构怎么办,企业也毫不关心,同时企业也会拒绝它的干预。
  国家说非强制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它说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能缩短不许延长,明规则可以延长,与明规则对着干不许延长的规则就叫做潜规则申诉,只不过这个潜规则发生在检定执法部门,企业没法申诉,只能“曲线救国”,走校准之路。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5 16: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5 14:24
  非强制检定(现在的校准)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而属于市场行为。市场行为的基本规则是供方要满足 ...

走校准是好方法,双方都省心了。我是很支持企业走校准的。
xqbljc 发表于 2016-6-15 17: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非强制检定”也依然是量值传递的检定,而绝非是什么“现在的校准”(量值溯源),检定绝不会“属于市场行为”。基本概念很明确,不要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搅混水!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是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其不具有行政执法权。胡言乱语的“检定执法部门”是根本不存在的,是睁着眼睛说瞎话。用户即使交纳了“应付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绝不会无原则的满足所谓企业要求,毕竟检定周期的确定依据的是国家规程,而不是任性的人的无理要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5 17: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6-15 17:28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5 16:45
走校准是好方法,双方都省心了。我是很支持企业走校准的。


  是的,幸亏现在有了校准的概念,企业走校准的路避开了承检机构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周期只能缩短不能延长的潜规则,双方都省心了,我也很支持企业避开检定走校准之路。但在6号文发布的当时背景下,尽管6号文有规定,检定规程也有个“一般”的说法,企业要延长周期却还是无路可走,因为人家不认有“特殊”,认为“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全部的意思,只要看看111楼的态度你就清清楚楚了。
死疼疼 发表于 2016-6-15 18: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6-6-15 18:22 编辑

讨论不要纠结只言片语,更不要跑题。
1、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仪器仪表的产品质量,为减少检测频次、延长检测周期提供了技术保障。
像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各种传感器、流量计、、自动化程度高的计量设施、液位计等。随着科技进步,这类仪器仪表的准确度、稳定性等性能都有较大的提高,如罗斯蒙特、横河的压力、温度变送器,准确度达到0.07%,5年稳定性较高,0.1%VRL。而实际工作要求精度等级是0.5%(贸易计量气体0.2),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也只达到0.5%。压力变送器只要首检合格,5年内基本运行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很少。这类高精度仪器仪表准确度比实际工作要求高10倍左右,给延长检测周期提供技术支持。
2、延长检测周期现行法律是允许的,合法的。
    支持111楼: “ 所谓的“非强制检定”也依然是量值传递的检定,而绝非是什么“现在的校准”(量值溯源),检定绝不会“属于市场行为”。基本概念很明确,不要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搅混水!”观点。非强检计量器具履行定期检定,是计量法的要求。
    定期检定的检测周期、检测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是企业建标自己定期检定或送外定期检定,检测周期长短由企业按实际决定。
  但在一些省份,地方立法授予非强检器具校准测试方式的合法性,把校准也列入法制要求。非强检器具量传用校准代替了定期检定。
此种情况,校准不是企业的自主行为,而是法制要求。
3、非强检器具进行定期检定,企业不愿建标自己检定(数量少品种只能外送),愿送法定计量机构定期检定,此时的法定计量机构就起到了企业内设机构的作用,是受委托为送检企业服务的,是额外的服务,多挣外快的项目,本着优质服务原则,此时的法定计量机构应提供全方位服务。在这种情况下,109楼观点也是有道理的。此种情况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就不是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了,是多劳多得的盈利性机构。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盈利性机构是追求效率最大化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也是提倡的。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6 08: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5 17:26
  是的,幸亏现在有了校准的概念,企业走校准的路避开了承检机构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周期只能缩短不能延长 ...

您纠结的还是检定证书上周期能不能延长的问题,我前面说了,质监局的文件解释权归质监局,质监局是执法者,你问他们就行了,别人说了都不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6 11: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6 08:36
您纠结的还是检定证书上周期能不能延长的问题,我前面说了,质监局的文件解释权归质监局,质监局是执法者 ...

  我一点都不纠结检定证书上周期能不能延长的问题,是这个主题帖的中心问题为“检定周期的确定”,我只是参加这个主题的讨论,我的观点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不超过“最长”周期,只许缩短,不许延长;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属于检定规程“一般”之外的“特殊”,检定周期应按国家局6号文规定由企业自主确定,承检机构应该按规定办事,而不是按推理和想象办事。有明规则不执行,不管三七二十一的一律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应该属于潜规则。
  质监局是执法者,法定检定机构也是执法者。质监局在管理上执法,法定机构在检定技术和实际操作四执法。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掌握在检定机构手中,因此检定机构应该依法依规填写有效期,强制检定的绝不能放松,非强制检定的按国家局规定填写企业“自主确定”的周期。
  既然业内潜规则不认可国家关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的规定,而一律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企业走校准之路也是不得不为之的事。因为“现在”有了校准的概念,校准的概念的确解决了“当时背景下”的尴尬,一举三得,维护了国家规定尊严,保护了法定检定机构潜规则的颜面,提供了企业可走之路。我赞成你说的企业走校准之路是好方法,双方都省心了,支持企业走校准之路,回避检定的道路。
路云 发表于 2016-6-18 00: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7 04:2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5 15:36
  我一点都不纠结检定证书上周期能不能延长的问题,是这个主题帖的中心问题为“检定周期的确定”,我只 ...

你还不叫纠结呀?至始至终都在抱着6号文这根救命稻草不放。谁告诉你检定规程中“一般”的检定周期就是对强检器具,非强检器具就可以由你规矩湾以“特殊”为由任意延长啦?JJF1002和182号文都已经说得清清楚楚,这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人家叫你去问规程起草人你也不去问,让你去问质检总局你也不去问,就只知道说“我的非强检器具属于‘特殊’器具,根据6号文的规定,我可以自己确定周期,所以我就是要延长,不缩短。”而且是想延多长就延多长,你检定机构就得要满足我,给我出具《检定证书》,周期由我来定,是不是呀?你以为你真是一盘菜啦,计量就此进入“规矩湾时代”啦?我现在第四次问你,请你正面回答以下问题:

1、你的非强检器具究竟“特殊”在哪里?是不是你的非强检器具都在“非常规条件”下使用?

2、你的“非常规条件”究竟是比“常规条件”优,还是比“常规条件”劣?

3、你的在用的非强检器具的使用频次是不是统统比强检器具的使用频次还低?

4、你的在用的非强检器具的计量性能是不是都比新购置的器具性能还要好?

5、你的在用的非强检器具的维护保养情况是不是都比强检的计量器具(包括计量标准器具)还要好?

光说非器具器具“特殊”(这也只有你规矩湾说“特殊”),所以周期可以任意延长。这不就是个牛逼、耍酷、任性的“屁”理由吗。谁说你的“特殊”器具的检定周期就一定要延长,就不能缩短啦?“自行确定”是指企业可以自行确定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周期,但并没有说企业自己确定的检定周期一定要与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中的有效期吻合,承检机构也不可能由客户来决定《检定证书》的有效期限,而是依据计量技术法规来给出。在没有“校准”的当时年代,企业在管理体系中,以程序文件的形式规定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周期,都是合理合法的,没有任何人来横加干涉。对于法制计量的检定来说,承检机构只能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给出检定周期的最长期限。至于“一次性检定”、“使用前检定”等都是企业自己所做的内部规定,甚至还有的界定为“非测量设备”无需检定的。承检机构根本无从知晓哪件是“一次性检定”的,哪件是“周期××”的,也无需关注,也没有能力关注这些不确定的东西。我前面已经说了,对于“一次性检定”这类长于检定规程规定周期期限的器具,规范的做法就是“校准”后,经计量确认,自己判定合格与否,和复校时间间隔。还是那句话,如果要“检定”,那就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走,如果要“任性”,那就走“校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8 09: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18 00:20
你还不叫纠结呀?至始至终都在抱着6号文这根救命稻草不放。谁告诉你检定规程中“一般”的检定周期就是对强 ...

  国家用6号文规定了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规定了非强制检定周期的确定方法,非强制检定的周期期长就应该按国家规定执行,为什么就不能“至始至终都在抱着6号文”,依据6号文,执行6号文?6号文不是“救命稻草”,而应该是必须执行的国家规定,国家发文,法定机构带头对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难道说这是正常现象吗?6号文并没有说周期可以任意延长,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是企业自身的需求,企业从自身测量要求的实际情况也不会自毁长城任意延长,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企业对检定周期的确定是把企业摆在了法定机构的对立面。还是这句话:“企业非强检器具属于‘特殊’器具,根据6号文的规定,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周期,所以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延长,也可以缩短。检定机构对于企业送检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该依据6号文规定,按企业确定的检定周期填写合格有效期”,并非路兄所说“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
  路兄提问了四次,我的回答不止四次,我的回答还是如此:
  1.非强检器具“特殊”就特殊在“非强检”,非强检器具都在“国家强制检定规定之外的条件”下使用。
  2.“非常规条件”与“常规条件”相比没有优劣,只有强制和不强制之分。在使用条件上有可能强制优于非强制,也可能非强制优于强制,这里的“条件”主要指管理中的限制条件并不是使用条件,因此才会有非强制检定周期与强制检定周期相比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的说法。如果仅仅以使用条件确定周期,谁的使用条件苛刻谁的周期就应该短。
  3.在用的非强检器具的使用频次不可能统统比强检器具的使用频次还低,而是有低有高,高低只有企业知道,承检机构无法掌控,因此国家6号文将非强检的周期确定权赋予了企业,而不赋予法定机构。强制检定企业要按法定机构规定的周期,非强制检定法定机构应按企业确定的周期。
  4.在用的非强检器具的计量性能不可能都比新购置的器具性能还要好,但不论新旧都改变不了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地位,都应该执行国家6号文规定的管理办法。
  5.企业中在用的非强检器具与强检的计量器具都属于“在用”计量器具,只要是正在使用中的计量器具,企业规定相同的维护保养制度,都不能使用不满足要求和超期的计量器具,维护保养情况一样好,没有厚此薄彼的规定。你说的计量标准是强制检定的范围,对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企业没有不执行法定机构规定的检定周期的,但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现状是大多数法定机构并不执行6号文规定的企业自主确定的周期,谁在遵法守法,谁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目了然。幸亏国际上现在有了“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国家也及时给予了认可,试想,如果国家不出台“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能行吗?如果没有校准和计量确认的概念,国家6号文将被行业内的“只许、不许”潜规则变成废纸一张。走校准的道路不是企业的“任性”,是企业走6号文国家规定的路无法走通,是被“只许,不许”的潜规则的“任性”行为所逼,不得已而为之,也只有校准这条路才能避开法定机构潜规则的“任性”。
路云 发表于 2016-6-19 02: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7 13:28
  国家用6号文规定了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规定了非强制检定周期的确定方法,非强制检定的周 ...

你说了半天,不就是抱着6号文这根救命稻草,强烈要求承检机构按照你规矩湾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吗。我已经问了四次了,不想再问下去了,谅你也说不出什么周期调整需要延长的理由。“非常规条件”与“常规条件”相比没有优劣,只有强制和不强制之分。不知道从哪里看来的“非常规条件”就是“不强检”,只能视为“规氏定理”。“因此才会有非强制检定周期与强制检定周期相比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的说法。”对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来说(不是对企业),我从来没有听说,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延长(超过规程规定的期限)的说法。“如果仅仅以使用条件确定周期,谁的使用条件苛刻谁的周期就应该短。”我前面已经说过,对于“检定”来说,调整周期的主要依据,是器具的长期稳定性。使用条件苛刻,恰恰有利于计量器具计量特性的长时间保持,按理说是更应该延长周期,但最多也只能给出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除非规程另有说明)。

3.在用的非强检器具的使用频次不可能统统比强检器具的使用频次还低,而是有低有高,高低只有企业知道,承检机构无法掌控,因此国家6号文将非强检的周期确定权赋予了企业,而不赋予法定机构。

你这就说到点子上了,承检机构无法掌控,国家将非强检的周期确定权赋予了企业,而不赋予法定机构。所以法定机构不可能依据企业说是“一次性检定”的就出具长期有效的《检定证书》,万一企业拿回去后又不是用于一次性检定的场合呢。承检机构是负不了这个责的,所以只能按照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

强制检定企业要按法定机构规定的周期,非强制检定法定机构应按企业确定的周期。

这与刚才的话又自相矛盾了。6号文只是说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并没有说法定机构要按照企业确定的周期确定。法定机构确定的周期是依据检定规程,6号文仅仅是一个公告,是针对企业的,企业可以按此执行,法定机构不予干涉。检定机构依据规程的规定,在《检定证书》中给出一年的有效期,企业可以不按照这个周期送检,以文件的形式自行规定非强检类器具的检定周期,这就叫“自行确定检定周期”。这也是在当时没有“校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处理方式,没有谁说这种形式承检机构或企业违法了。但现在这种形式已统统改为“校准”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9 14: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19 02:00
你说了半天,不就是抱着6号文这根救命稻草,强烈要求承检机构按照你规矩湾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吗。我 ...

  执行国家规定不能视为“救命稻草”,有规定不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才是值得谴责的。国家既然规定非强制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法定机构却拒不执行,坚持“只许缩短,不许延长”,非要与国家规定对抗,这种潜规则难道还非要企业唱赞歌吗?常规条件与非常规条件不能哪一个人说了算,是国家规定说了算。国家规定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条件,强制检定的一般条件下,检定周期最长不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1年,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这就对了,但国家又规定非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你还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这就是与国家规定对抗。器具的长期稳定性已经在检定规程确定周期时用到,但使用条件苛刻性千变万化,规程编制者根本无法把控,国家把非强制检定的周期确定权交给企业是完全正确的举措,凭什么你非要说检定机构能确定?
  “万一企业拿回去后又不是用于一次性检定的场合”,这是明显的不相信企业,企业的生命、发展是企业自己更关注还是检定机构更关注?因错误使用了测量设备类别出了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是企业自己负责还是检定机构负责?我们的检定机构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看企业,好像企业都是违法者,都是贼,这也要防,那也要防。该企业自主决定的就应该放权,该从严管理的用法律手段从严管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事关人命关天、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应该从严管理,非强制检定的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交给企业自主确定何乐而不为?既然非强制检定周期确定权交给了企业,检定机构就应该按企业确定的周期填写有效期,国家一方面说检定周期企业自定,一方面合格证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这才是真正的矛盾,是检定机构的潜规则制造的矛盾。
  “校准”和“计量确认”解决了上述矛盾,但没有校准和计量确认的话,这个矛盾能解决吗?要知道校准和计量确认是现代计量的概念,国家6号文发布的年代解决了吗?那时也只能委屈企业让步,检定机构是老大,它说国家6号文是废纸一张不能执行,企业也只能听检定机构的,视国家规定为画饼,只能看不能吃。
路云 发表于 2016-6-19 22: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9 02:2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8 18:02
  执行国家规定不能视为“救命稻草”,有规定不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才是值得谴责的。国家既然规定非 ...

执行6号公告叫执行,执行检定规程就不叫执行吗?6号公告是让企业执行的,检定规程是让检定机构执行的,各有各的依据,谁都不能干预谁。6号公告说了让检定机构依据企业的要求确定检定周期吗?6号公告是说让企业执行,没有说让检定机构执行。检定规程也同样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周期没有说只针对强检器具,企业为什么就可以不执行啊?我知道你会说你依据的是6号公告,而不是依据检定规程。但我也告诉你,检定机构依据的是检定规程,而不是依据6号公告。对于非强检器具,检定机构依据检定规程出具有效期一年的《检定证书》,企业依据6号公告3年甚至5年送检一次,这都是非常正常的,也是允许的,没有谁说这不行,也没有人说谁违法违规了。这难道没让你自行确定吗?你受了多大的委屈了呀?你不就是看见《检定证书》没有依你的要求给出有效期而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吗?你这叫自找的,没人会表示同情。

“万一企业拿回去后又不是用于一次性检定的场合”,这是明显的不相信企业,企业的生命、发展是企业自己更关注还是检定机构更关注?因错误使用了测量设备类别出了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是企业自己负责还是检定机构负责?我们的检定机构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看企业,好像企业都是违法者,都是贼,这也要防,那也要防。

检定机构出具了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的《检定证书》,一旦出了问题,凭什么就相信企业不会将责任归咎于这份《检定证书》呀?这不是一个相信不相信的问题,而是各自执行各自的法规依据的问题。至今我也没有看见哪家企业为此事像你规矩湾先生这样伤心伤肝,口口声声说对重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负责,骨子里都在一门心思的想延长周期。你那么看中质量,为什么没看你拿出像模像样的延长周期的理由啊,为什么没听你说缩短周期也是对质量控制和降低重大经济损失有利的呀?你那么关注,那你就想什么时候送检就什么时候送检呗,没人要求你一定要按《检定证书》上的到期日送检。你那么仇视检定机构,为什么不上国家质监总局去告他们呀?谁让你忍气吞声啦?你不就是只会在这里叫呀叫,告诉你,没有用,没有哪家检定机构会听你的,也不可能会由得你规矩湾先生这么任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9 22: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19 22:08
执行6号公告叫执行,执行检定规程就不叫执行吗?6号公告是让企业执行的,检定规程是让检定机构执行的,各 ...

  6号文的核心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包括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确定,6号文只是是叫企业执行,检定机构可以不执行,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是谁填写?检定机构可以不执行,这是什么道理?企业可以随便更改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吗?检定规程是检定机构要执行的,也是企业该执行的,国家规程和国家规定无论检定机构还是企业都应该执行。检定规程说一般情况下按规定的1年周期,没有说非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下周期该多长,因此国家6号文补充了非强制检定的周期。执行6号文的规定,就是执行检定规程中所说的“一般”以外情况的检定周期规定,检定机构为什么不执行?片面理解检定规程的“一般”规定,把检定规程的“一般”理解成“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就是语法上也不通。
  检定机构凭什么把自己的顾客摆在对立面?企业又凭什么“一旦出了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这份《检定证书》”?这么典型的不相信企业,还说“不是一个相信不相信的问题”,建国这么多年,计量法发布也30多年了,有没有一个案例是企业因为检定周期出了问题状告检定机构的?
  “骨子里都在一门心思的想延长周期”显然是对企业的诬蔑和不公。企业是创造效益的,延长周期只是针对非强制检定器具,实事求是的一种措施,对强制检定的从无延长周期的提法。企业是老老实实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办事,从没有像法定检定机构那样强势,它不管国家怎么规定,一律按自己的意愿强行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任性”的是一些所谓的法定检定机构,企业从来都处在弱势地位,处在被管制的地位。
路云 发表于 2016-6-20 01: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9 06:05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9 02:48
  6号文的核心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包括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确定,6号文只是是叫企业 ...

谁告诉你了规程中的“一般”是指强检器具呀?那个标准里又说了“非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是个什么样的情况呀?哪里说了执行6号文的规定,就是执行检定规程中所说的‘一般’以外情况的检定周期规定”呀?自己在这里节外生枝胡乱解读,还要说别人片面理解。所谓的“一般以外”也好,“特殊”也罢,说它就是特指“非强检”完全就是你规矩湾个人拍脑袋想出来的。

检定机构凭什么把自己的顾客摆在对立面?企业又凭什么“一旦出了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这份《检定证书》”?这么典型的不相信企业,还说“不是一个相信不相信的问题”,建国这么多年,计量法发布也30多年了,有没有一个案例是企业因为检定周期出了问题状告检定机构的?

道理很简单,因为承检机构给出超出规程规定的有效期(或长期有效),在此期间,企业因非主、客观原因,正常使用导致的器具自然失准,企业为什么不可以质疑承检机构?建国以来没有一个案例是企业因为检定周期出了问题状告检定机构的,这正是因为检定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从未给出超出检定规程规定周期的《检定证书》,企业有什么好告的。你现在认为检定机构违法,你为什么不去告啊?去告啊!谁污蔑企业啦?谁不相信企业啦?人家不相信的是你规矩湾这种牛逼耍酷的人。企业是老老实实,可是你规矩湾先生不老老实实。检定机构给出1年有效期的《检定证书》,没人强制要求你到期后一定要送检,你想什么时候送检就什么时候送检,你规矩湾不接受。检定机构退而求其次,出具《校准证书》,你规矩湾还不接受。除了你规矩湾之外,我也没有看见一家企业会提出不要《校准证书》,非要超出检定规程规定周期的《检定证书》,你这还不叫“任性”叫什么?你要坚持你就继续坚持下去吧,我倒要看看,你最终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0 10: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20 01:57
谁告诉你了规程中的“一般”是指强检器具呀?那个标准里又说了“非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是个什么样的情况 ...

  既然路兄不承认“一般”特指强制检定,“一般”以外的特殊指非强制检定,我无话可说,但我非常想听听路兄认为“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的理由,在中文里“一般”的含义是什么,“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唯一”吗?“一般”之外没有允许延长的特殊吗?可以看得出来路兄对我不接受你的意见很着急,路兄为此也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查找资料试图说服我,我们不必着急上火,让我们静下心来,耐心地慢慢理顺关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问题。
  法定机构是技术执法机构,一个遵法守法的单位要状告一个片面强势解释国家法规,不愿意执行国家规定的执法机构,谈何容易?只要还有一条“校准”之路绕开该机构的无理,谁又愿意冒着风险与它对簿公堂?其实,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处在弱势,检定机构处在强势,它可以找到一万个理由和证据排除检定中的失误,把责任推给企业。因此即便强检计量器具因检定中的失误造成了事故,企业也没有追究过检定机构的责任,往往都从自身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上查原因。这才是这么多年来找不到一个因检定周期问题企业状告检定机构的案例的原因。
  我们口口声声发问“谁污蔑企业啦?谁不相信企业啦?”,但却打内心认为企业“骨子里都在一门心思的想延长周期”,这难道就是对企业的褒奖和信任吗?“我给出1年有效期的《检定证书》,没人强制要求你到期后一定要送检,你想什么时候送检就什么时候送检”,这是何等强势的语气呀,其潜台词不就是:管你国家怎么规定,非强检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我就不执行,我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给1年有效期,你能把我怎么着?我没“强制要求你到期后一定要送检”,但有效期我就开1年,期满后你爱送不送。检定合格证的有效期企业是不能自己改的。
  我多次提到“校准”和“计量确认”是现代计量的术语,因为有了新术语,企业现在才有了一条回避检定的道路可走,离开那个年代回到现代,计量确认间隔企业可以办到自己开计量确认标识,6号文并不知道后来会有计量确认。企业乐意走校准和计量确认之路,因此当然也就没有“一家企业会提出不要《校准证书》”,事实反而是刚开始企业提出检定机构给没有有效期的校准证书时,检定机构百般地不乐意,检定机构接受校准概念比企业晚很多。
  路兄非常重视时代背景,离开时代背景讨论问题就失去了意义。让我们回到6号文发布时没有校准概念的时代,企业是不是只有检定一条路?因此6号文说的“检定”并非现代的“校准”,说的检定周期就是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周期,用现代的校准间隔去套那个时代的检定周期,这也应叫偷换概念。在那个年代,6号文说非强检的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把自己确定的检定周期告知检定机构,检定机构就应该按企业确定的周期填写合格证有效期。因为非强检是属于计量法强制要求之外的市场行为,供需双方应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责权利和义务,此时送检方是顾客,承检方是供方,供方满足顾客的要求是市场行为的基本规则,这个道理我已重复多次。承检方用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态度对待自己的顾客,是企业任性还是承检机构任性?说企业任性毫无道理。
xqbljc 发表于 2016-6-20 16: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片面强调什么6号文,而完全不顾国家规程对检定周期的明确规定,实际上就是在无聊的纠结。而这样无聊纠结的人,却睁着眼睛说瞎话什么“一点都不纠结检定证书上周期”,如果其不是无聊的纠结,无理的发难,其又怎么会讲出“法定检定机构也是执法者”这样的话来呢?其“仇视”法定检定机构,“仇视”国家规程的蓄意未免太明显了吧?什么叫“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掌握在检定机构手中”?难道法定检定机构依据国家规程给出检定证书有效期不是依法依规?

       法定检定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做的量值传递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程对检定周期的规定出具有效期。而决不会考虑某版主打着所谓“企业要求”的幌子胡编瞎造的什么延长有效期。对这样不懂道理的人,完全不必与其讲什么道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0 18: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6-20 19:02 编辑
xqbljc 发表于 2016-6-20 16:49
片面强调什么6号文,而完全不顾国家规程对检定周期的明确规定,实际上就是在无聊的纠结。而这样无 ...


  以谩骂著称于论坛的人在这里又出现了,谩骂是没有用的,谩骂只能证明骂人者的无能和庸俗。和谩骂成性的人讨论技术问题没用任何价值。你以为你是省级计量院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就可以仇视企业,那你就完全想错了。你虽然是全国知名的专家,但你的很多观点都是错误的,你的品德和水平与你的知名度相差甚远。我还是劝你首先需要改变你的道德品质,放弃谩骂,真心参加技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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