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1 02:32 编辑
1、国防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是依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置的,三级计量站都不属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看来你是国防军工计量站的,不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所以不熟悉。可别妄谈怪论呀) 你根据什么说国防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啊?谁告诉你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就是三级计量站啦?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依法设置的,经过行政许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不算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算什么机构啊?国防军工计量站同样也分一级、二级和三级,不知道谁不熟悉在这里妄谈怪论。你只认识质监局这一个婆婆,就把其他婆婆都视为“狼外婆”了吧。 2、计量技术法规并不仅仅只有检定规程,还包括计量技术规范。请提供计量技术规范时计量技术法规的依据。无凭无据属于信口开河,跑火车!校准规范你不是一直看不上眼吗,校准规范也是技术规范。三级国防计量站的校准规范属于哪个法规! 该问题上一楼已回复,不再赘述。 3、你知道啥是强检计量器具的定义吗?竟说: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扩大强检器具的适用范围。企业依据自主需要,可以随时送技术机构检定,这是强检检定的范畴吗!强检器具:国家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前提是国家、政府要强制检定、强制管理。 国家标准是最通用最普通的标准,通常的原则是下级标准的要求从技术层面上来说不得低于上级标准。企业自己除了国家规定的强检器具以外,将一些关键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列入强检的范畴严加管理有错吗?强检器具政府要强制管理,强检以外的器具自己不可以强制管理吗?企业自己的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本就应该大力倡导。只有像你这种人,才会认为人家超出国家规定,把不该严的也严起来了。 4、你知道发布六号公告宗旨吗?对企业使用的非强检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自主管理方面公告,这是行文宗旨,你是否看过全文,是否是关于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的专项计量法解释。公告是否广而告之,让各界、各行各业,社会大众都要知晓照办。 宗旨是什么?承检机构只看到了“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你什么时候送检都行,没有一家承检机构会说你超期不送检而拒绝接收;“检定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其他单位不得干涉。”你愿意送哪家机构检定就送哪家机构,不愿意送就自检,没有哪家检定机构会插手管这事儿。这不是知晓照办吗?十几年来的现实情况就是这样,国家质检总局也完全知晓,可为什么不补充发文呢?都要这么搞,那还需要校准干什么?反过来你强行要求承检机构按照你的意愿,想延长周期就延长周期,想长期有效就长期有效,这是6号文的宗旨吗?这算不算强行干预承检机构呀?98%以上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是不是要形同虚设呀?这个周期是写给谁看的呀?你可以不遵照执行,承检机构也可以不遵照执行吗?哪有这个规定呀?都要听你的,那游标卡尺、百分表、扭矩扳手等非强检器具检定规程还要规定有效期干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