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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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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 发表于 2016-6-26 07: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6-6-24 09:06
呵呵!“七十”说的是“恕我永远不会单独回复”,实则做的却是如下图,如此说做不一、出尔反尔肮脏 ...

你才为老不尊吧!看来就是院所和企业较劲,支持测量不确定度和不支持的较劲。我觉得关于周期,“一般”就是可以商酌的地方,不一定非得按最高周期走检定,大趋势。关于测量不确定度,支持不确定度评定是针对测量机构、方法。
cdsjmcl 发表于 2016-6-26 09: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学着将话说完整,讲清楚,再来出头。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6 12: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讨论问题还是捣乱,是发表观点还是专事谩骂,只要看看某全国著名“专家”的帖子就一清二楚了。此人的最大“优点”就是骂人持久,骂人恶毒而不顾场合,骂人是其特有权力,公众媒体上照样骂大街谁奈我何?谁也休想劝我,谁劝谁就是与我作对,谁劝,谁就是被骂对像。这不,刚刚又有人出来劝阻其谩骂行为,就被骂说话不完整了,就被骂”来出头“了
cdsjmcl 发表于 2016-6-26 13: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奇葩,“说话不完整”这样的话也是“骂人”?那干脆凡是对楼上版主提出质疑的话都属骂人得了。渴望竟然到了如此迫不及待的地步,应该确实欠了。
死疼疼 发表于 2016-6-26 17: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问题只从字面意思理解,是肤浅的,再纠结于只言片语,就是搞技术工作也不会精湛的。

试想: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让执行检定规程上规定最长周期,非强检器具降低了管理层次,

还让执行这个最长周期,为何意思,有何区别!区分强检非强检就是分级管理,区别对待,

如何区别对待?怎样降低管理层次,才这是立法时的用意。也是执行时考虑问题。这些三十年前就解决的问题,

为何专家、权威们还喋喋不休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6 22: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cdsjmcl 发表于 2016-6-26 13:20
真奇葩,“说话不完整”这样的话也是“骂人”?那干脆凡是对楼上版主提出质疑的话都属骂人得了 ...

  话说得完整不完整,人人一看皆知,你认为不完整可以指出不完整的地方,让帖子发布人给予补充。用不该“出头”和说话不完整攻击他人,不怀好意地把大家对你的劝阻拐弯抹角进行谩骂,你以为你把大家都当傻子,没人看得出你的险恶用心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6 22: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6-6-26 17:47
看问题只从字面意思理解,是肤浅的,再纠结于只言片语,就是搞技术工作也不会精湛的。

试想:强检器具的检 ...

  说得非常在理。国家之所以分成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在管理上就会有不同的要求,仅就检定周期的管理而言,周期有长有短,周期长短的确定权各有不同,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如果真的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划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xqbljc 发表于 2016-6-26 23: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论坛正是有了某版主的存在而变的非常奇葩。既然“攻击他人、不怀好意、险恶用心”等等说辞都成了和谐用语,那一句“话说完整”怎么就成了“拐弯抹角进行谩骂”?由此可见,对于“七十”且为老不尊之人,还是不屑于理睬、远离为好。
路云 发表于 2016-6-27 06: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26 10:17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4 16:09
  我从来没有说只许延长不许缩短,我只是说非强制检定的周期延长还是缩短应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我从来没有说只许延长不许缩短,我只是说非强制检定的周期延长还是缩短应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我也一贯反对“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非常规”和“非一般”是“非强制检定”,我已经说过N次了,我觉得我没有办法说得比这更明白了。

什么叫“非常规”和“非一般”是“非强制检定”啊?哪部法律法规这么规定啦?这都是你规矩湾个人的理解。确定周期长短的依据并非“强检”与“非强检”,而是器具的“长期稳定性”。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了一般或常规条件下的强制检定周期确定办法,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非强制检定周期确定办法,遗憾的是有的人只执行强检周期的确定方法规定,却拒绝执行非强检周期确定方法规定,把国家关于非强检周期确定方法规定视若无物,最多也只看成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企业使用的一根“稻草”那样不屑一顾。

6号文也只是一则公告,它所强调的是由谁来执行,即“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并没有说“检定机构要参照执行”,否则的话,为何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家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期限会超出检定规程的规定。

何谓“强制检定”?何谓“非强制检定”?这在当时没有“校准”的年代,就是针对《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限,前者具有强制约束性,后者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不按照《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限送检,检定周期可以自行确定(但必须在企业内部以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会干涉此举。检定机构执行的仍然是检定规程的规定,不分“强检”与“非强检”。

强制检定的压力表检定周期是半年,企业从无违抗,对于非强检压力表,企业按国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1年、3年、5年,检定机构应该根据双方合同规定签发有效期1年、3年、5年的合格证,企业规定一次性检定的压力表签发的合格证应该不填写有效期。此时的检定机构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拒不按双方合同约定,企业有什么办法呢?

检定机构啥时候跟企业签订了此类约定的合同啦?根本不可能。检定机构仅从实物上根本确定不了哪个压力表是“强检”的,哪个压力表是“非强检”的,也不知道使用场合与用途,不可能任听企业说啥就是啥。所以也不可能在检定周期上作出超出检定规程规定期限的保证与承诺。因为这个不是检定机构确定得了的事,完全是由企业自己掌握和确定的事,情况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检定机构也不可能为此承担风险。检定机构只能出具有效期半年的《检定证书》,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张贴1年、3年、5年,甚至无有效期限的“一次性检定”合格标识都是可以的,也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废纸不废纸,我也只听到你规矩湾先生一人这么认为,你认为哪家法定检定机构能为你出具你所认为的不是“废纸”的《检定证书》,那就请自便吧。我早就说了,希望你达到目的后能晒出来让大家看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7 11: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27 06:14
我从来没有说只许延长不许缩短,我只是说非强制检定的周期延长还是缩短应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我 ...

  国家规定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并把强制检定纳入法制管理,因此所谓一般和常规就是指强制检定的情况,非强制检定则属于特殊情况。这是我的看法,我已直言不讳。路兄也可以将你认为的一般和常规是什么不吝相告。
  6号文是一则公告,但它是国家计量主管部门的公告,是面向全国与计量检定有关的单位、人员和地区发布的公告,它不仅说给企业听,要求企业执行,也是说给检定机构和管理机构听的,执行检定的法定机构不能置身法外,把国家公告视如废纸一张。“检定机构执行的仍然是检定规程的规定”这句话没错,但检定机构居然可以“不分‘强检’与‘非强检’”的说法就大错特错了,若果真如此,要求企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独建账并上报,那可真是徒劳无功的多此一举了。
  “在当时没有‘校准’的年代,就是针对《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限”,纳入企业上报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最长周期”,除此之外的计量器具应该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周期填写合格证有效期。遗憾的是大多数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置若罔闻,视如废纸。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的确没有市场行为之说,没有合同的约束,但那时国家的规定就是对供需双方的共同约束。那时,企业按约束办事,某些所谓的法定机构却可以不受约束,我行我素,法制不健全时的特殊情况大家也无话可说。现在要依法治国,并步入了市场经济体制,法律强制要求之外的供需双方责权利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束是大家的共识。我相信随着校准和检测市场的逐步放开,随着校准和检测机构的企业化改革逐步深入,路兄会慢慢理解我说的“检定机构跟企业签订此类约定的合同”的状况是合理合法的,这种形式将逐渐被供需双方所接受。我们的承检机构长期习惯于“管理者”的位置居高临下,现在必须逐渐适应把自己摆在公仆的地位,把顾客奉为上帝的位置,我们的观念必须来个180°的转变,才能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促进计量事业的新发展。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27 17: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7 11:12
  国家规定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并把强制检定纳入法制管理,因此所谓一般和常规就是指强制检定的情 ...

这个6号文,您有它的链接吗?我很想看看到底怎么说的。
死疼疼 发表于 2016-6-27 17: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在争论了,越争论也露丑。
按说强检计量器具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
依据备案情况向指定检定机构申请周期。
确定周期长短的依据不是“强检”与“非强检”,而是长期稳定性即可靠性。单看这句话是正确的,
讨论是有前提的,就是企业内同一种计量器具的周期长短的确定问题,
同一企业,同一种计量器具的质量及使用环境等其它因素都是相同的,只是强检非强检此一单项区别,
这一单项区别就是管理级别层次高低的要求不同。低要求的检定周期当然可以延长了,强检的压力表,
周期是半年,非强检也是半年,划分强检非强检有何用途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7 18: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27 17:13
这个6号文,您有它的链接吗?我很想看看到底怎么说的。

http://www.so.com/link?url=http% ... 75a1&src=haosou
路云 发表于 2016-6-27 23: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27 03:25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6 15:12
  国家规定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并把强制检定纳入法制管理,因此所谓一般和常规就是指强制检定的情 ...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严格按照周期定检,即在有效期到期日之前必须送检,《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而后者并没有必须严格按照周期定检的要求,即《检定证书》中给出的有效期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使用情况自行确定检定周期。这个实际使用情况只有用户自己清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无从知晓,也是无法掌控的。所以,对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来说,是不分强检与非强检的,其检定方法与操作过程完全一样,他只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且检定规程也没有分强检与非强检。这就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出具有效期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的原因和理由。6号公告也只是说:“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并没有说“检定机构要参照执行”,否则的话,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时间间隔就太没有严肃性了。况且,《检定证书》中也不可能出现“该器具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或“该器具属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之类的限制性表述

检定规程的制定者在确定这个最长检定周期时,通常都会考虑器具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器具的性能等诸多因素,经过统计分析所作出的这个规定,应该说适用于绝大部分的被检器具。这跟强检与非强检没有任何关系。就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和器具性能来说,强检与非强检并没有多大区别,强检器具在这几方面通常都优于非强检器具。因此,除了这些“一般”、“通常”的情况外,所谓的“特殊”情况(如:使用环境差、使用频次高、器具使用年限长导致计量性能下降、维护保养不理想等)往往都是需要缩短周期的,除非另有允许延长周期的特殊规定(如:J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第7.5条),这些都跟强检不强检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这仅仅是从法制计量的“检定”角度来说的,至于市场行为的“校准”,那又该另当别论,属于另外一个概念。

“检定机构执行的仍然是检定规程的规定”这句话没错,但检定机构居然可以“不分‘强检’与‘非强检’”的说法就大错特错了,若果真如此,要求企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独建账并上报,那可真是徒劳无功的多此一举了。

要求企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独建账上报备案,那是法制计量的监管需要。上报也不是向执行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报,而是向行驶监管职能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不要把概念给搅浑了。

“在当时没有‘校准’的年代,就是针对《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限”,纳入企业上报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最长周期”,除此之外的计量器具应该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周期填写合格证有效期。遗憾的是大多数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置若罔闻,视如废纸。

你从哪里看来的“除此之外的计量器具应该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周期填写合格证有效期”呀?再说“合格证有效期”并不是《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呀。“合格证”不就是企业自己张贴的“合格证”彩标吗,你自己按照你自己的规定的周期贴好了,没有谁说这不合法。“遗憾的是大多数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置若罔闻,视如废纸。”你言下之意,是不是还有少部分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不置若罔闻呀?这我倒是挺感兴趣的,请你赶紧晒出来让广大量友看看,究竟是哪几家承检机构这么做了。

我相信随着校准和检测市场的逐步放开,随着校准和检测机构的企业化改革逐步深入,路兄会慢慢理解我说的“检定机构跟企业签订此类约定的合同”的状况是合理合法的,这种形式将逐渐被供需双方所接受。

这只是你的一厢情愿,我估计永远也看不到在法制计量的检定领域,检定机构会与企业签订此类约定的合同。在非强检器具这个问题上,检定机构什么时候居高临下啦?企业完全不必理会《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自行确定检定周期,检定机构从不干预,你还想怎么样?讨论了这么久,我怎么感觉好像你是以领导者自居,强行要求承检机构必须以你的意志为转移。除了你规矩湾之外,我没有看到哪家企业或客户对此有异议。“现在必须逐渐适应把自己摆在公仆的地位,把顾客奉为上帝的位置,我们的观念必须来个180°的转变,才能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促进计量事业的新发展。”你这好像是以领导作报告的口吻在说话耶,感觉要把你规矩湾奉为上帝你才肯罢休似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8 00: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27 23:20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严格按照周期定检,即在有效期到期日之前必须送检,《检定证书 ...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严格按照周期定检,即在有效期到期日之前必须送检,《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说得太好了。“而后者并没有必须严格按照周期定检的要求,即《检定证书》中给出的有效期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则有失偏颇,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没有约束力就失去了检定证书的权威性,检定证书的有效期也就没有了丝毫价值,还要有效期干啥?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是严肃的,仍然具有约束力,只不过有效期应该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的周期签发罢了。如果真的执行检定规程,检定规程有常规的要求,也有非常规的特殊要求,强制检定的就应该按“一般”和“常规”处理,非强制检定的就应该按国家局6号公告的规定,按常规之外的“特殊”处理。
  检定规程的制定者在确定这个最长检定周期时,通常都会考虑器具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但使用情况千变万化,诸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等却无法全部估计到,只有强制检定的使用环境和频次可以估计,因此只能给出强制检定的常规情况下的周期期长,无法给出非强制检定的周期,所以国家局才发布了6号公告,对非强制检定周期的确定权给予统一补充规定,遗憾的是一些检定机构坚决对抗国家局规定。只是在当代诞生了“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后,这个问题才得以解决。“少部分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不置若罔闻”不用点名,从本主题帖的讨论中,就可以看出一二。
  “随着校准和检测市场的逐步放开,随着校准和检测机构的企业化改革逐步深入,路兄会慢慢理解我说的检定机构跟企业签订此类约定的合同的状况是合理合法的,这种形式将逐渐被供需双方所接受”,这也许是我的一厢情愿的预测,没关系,让我们用时间的推移来加以验证吧。“现在必须逐渐适应把自己摆在公仆的地位,把顾客奉为上帝的位置,我们的观念必须来个180°的转变,才能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促进计量事业的新发展。”不是我的发明,而是所有管理体系共同遵守的管理原则,这个原则必将沁入计量技术机构之中,路兄如若不信,我们也可以拭目以待,用时间加以印证。
路云 发表于 2016-6-28 02: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27 06:36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7 04:46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严格按照周期定检,即在有效期到期日之前必须送检,《检 ...

《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是检定机构对在正常的使用情况下,在此期间内的计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证与承诺,你企业认为可以更长时间保持计量性能,那是你企业自己的事情,没有人干涉,这就叫“非强制检定”。否则都一致,那不成“强制检定”啦。“只不过有效期应该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的周期签发罢了。”谁规定了应该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的周期签发呀?你规矩湾送检的每一件非强检器具都要延长周期,我都要给你开呀?我负得了这个责吗?你算老几呀?这么牛。谁规定了强检按“一般”、“常规”处理呀?又有谁规定了这“一般”和“常规”就是指强检呀?就好像你说出来的话就是质检总局的权威发布似的。非强检按“特殊”处理,特殊个啥呀?特殊个屁。让你说说特在哪里,你到现在都挤不出一个字。“少部分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不置若罔闻”不用点名,从本主题帖的讨论中,就可以看出一二。”你这叫回答我的问题吗?说了跟没说一样,哪层楼的哪一句是一,哪一句又是二。你说出来会丢你面子吗?不想回答就别再往下唠叨了,你根本就不像是来讨论问题的,纯粹是在这里东扯西绕,搅局,有什么意思呢?有能耐让哪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你出具一份超出检定规程规定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最好是没有有效期的)比什么都有说服力,实在拿不出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投诉去,就说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法不为你出具长期有效的《检定证书》不就得啦。那才叫有本事,光在此插嘴,不正面回答问题,算神马玩意嘛。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28 08: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下,跟现在的规定没有区别,这个文件的问题就是:没有说明是检定证书的周期是否可以按照企业的要求来写?还是说企业可以无视有效期而自行决定送检周期?我觉得按后者理解的可能性大,可操作性也比较强,一些企业也一直这么做的,我认为这就算是执行了6号文的精神。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8 21: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28 02:32
《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是检定机构对在正常的使用情况下,在此期间内的计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证与承诺,你 ...

  《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是检定机构在此期间内正常的使用情况下的计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证与承诺,承检机构理应分别不同情况给出不同的有效期,其中强制检定的按“最长周期”给出,非强制检定的按企业给出的书面规定给出。如果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承检机构给出的有效期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没有人干涉”,给了有效期等于没给,一定作用没有,请问检定员还要必要给有效期吗?
  谁规定了强检按“一般”、“常规”处理呀?很简单,一般情况和常规条件下的强制检定周期只能缩短不能延长,承检机构都是如此处理的,国家也是这样要求的。
  谁规定了应该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的周期签发呀?也很简单,是国家局的6号公告,公告是给计量管理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的,也是给企业的,大家都应该按国家规定办事。公告告诉计量管理部门和计量检定机构,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定机构理应执行这个公告。
  非强检按“特殊”处理,特殊个啥呀?特殊就特殊在非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时,用途明确,整齐划一,检定周期统一规定,非强制检定用途千变万化,承检机构无法掌控,国家把此类特殊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权交给企业自行确定是科学的,明智的,检定机构有什么想不通的呢?有什么理由对抗国家规定呢?
  “少部分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置若罔闻”不用点名,从本主题帖的讨论中,就可以看出一二。”这的确是侧面回答路兄的问题的一种方法,因为这并非什么光彩的事,我们讨论技术问题最好是“就事论事”,讨论这样做该不该,错在哪里,对这种事怎么办,我们不讨论责任,没必要也没权力在媒体上公开点名。
机械工程 发表于 2016-6-29 18: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搞量值传递检定工作的人都清楚,不管对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其技术依据都是法规性技术文件规程。也就是要在出具的检定证书技术依据栏中,给出相应的XXXX国家规程号。如果按照楼上版主胡言的“《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非强制检定的按企业给出的书面规定给出”,那出具的检定证书技术依据栏中难道要写入“按企业给出的书面规定”?这可实在太奇葩了!本论坛从事量值传递检定工作的人很多,估计没人会这样去做吧?还是让楼上版主一个人这样去“作”好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9 23: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非强制检定的按企业给出的书面规定给出”其实也就是检定规程规定的内容之一。读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等应该全面地理解,而不能断章取义,究其一点不及其余。
  JJF1002的5.11.3规定检定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特别使用了“一般”、“常规条件”的字眼,这就是告诉我们有非一般和非常规的存在,因此各个检定规程均使用了与JJF1002同样的说法。在“检定”一词逐渐趋向法制计量专用术语的发展中,“常规”也就趋向于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则趋向于非常规。因此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周期便成为“一般应给出”的内容,是常规的强制检定时的最长周期。
  检定规程没有给出非常规的非强检周期,也无法给出,因此使用了“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用语,为非强检的周期确定留出了空间,国家于是也用6号公告的形式给予了补充规定。如果认为国家局的补充规定是个“奇葩”,这只能说正应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说法,技术机构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拒不执行检定规程对非常规的规定,而其手中又握有在检定证书上填写有效期的生杀大权,它非要说“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别人也就的确是无话可说了。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30 08: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8 21:24
  《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是检定机构在此期间内正常的使用情况下的计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证与承诺,承检 ...

您说:《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是检定机构在此期间内正常的使用情况下的计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证与承诺,承检机构理应分别不同情况给出不同的有效期,其中强制检定的按“最长周期”给出,非强制检定的按企业给出的书面规定给出。

问题是检定机构如何能保证按企业要求给出的有效期建仪是靠谱的?如果不能谁敢做出这种承诺?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30 09: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30 08:29
您说:《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是检定机构在此期间内正常的使用情况下的计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证与承诺,承 ...

  检定机构为什么要自己主动承诺不该自己承诺的责任?检定机构勿需越俎代庖去承担“保证按企业要求给出的有效期建仪是靠谱的”的责任。国家明确了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确定权归企业,责权利历来是一体,检定周期确定权归企业,责任当然也由企业承担,检定机构的职责是执行,只需按双方书面合同约定执行即可,因这部分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期长确定不当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理当由确定周期期长的企业承担责任。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30 11: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30 11:27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30 09:46
  检定机构为什么要自己主动承诺不该自己承诺的责任?检定机构勿需越俎代庖去承担“保证按企业要求给出 ...


仪器后期的使用状态、频率是未知的,到底仪器该多长时间送检实际上要根据后期使用的具体状况判断,仪器说坏就坏,计量机构无法提前预知,所写的有效期仅能供参考,与其这样乱写还不如就先按规程一般的要求写,以后具体送检周期企业自己掌握,无需刻板的按照有效期的执行,科学的送检周期本身就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在制度中应规定仪器要定期期间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来及时做出调整。说来说去,还是校准证书方式合理,不写有效期,一切由企业在随后的使用过程中根据情况自己看着办,这样计量机构也不用为有效期怎么写发愁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30 13: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30 11:23
仪器后期的使用状态、频率是未知的,到底仪器该多长时间送检实际上要根据后期使用的具体状况判断,仪器说 ...

  非强制检定仪器“后期的使用状态、频率千变万化是未知的,到底仪器该多长时间送检实际上要根据后期使用的具体状况判断,仪器说坏就坏,计量机构无法提前预知”,说到了点子上,因为承检机构无法确定期长,无法承担检定周期确定错误的责任,所以国家才把检定周期确定权和因期长确定错误的责任划归企业,检定机构只需执行也就尽职尽责了。
  承检机构“先按规程一般的要求写”不按企业确定的要求写,就意味着承检机构意图主动承担该企业承担的事故责任,“越俎代庖”实在是很不值得的。如果说“先按规程一般的要求写”,以后“企业自己掌握,无需刻板的按照有效期的执行”,写这个“有效期”还有什么用?与不写有效期没有一丝一毫的差别。因此,我认为如果是这样,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就还不如不写有效期,既然有效期写了也白写,企业无需按有效期执行,写它何用,检定员的劳动那么不值钱,还不如节约写有效期的时间干其它有益的事。
kellyy 发表于 2016-6-30 13:54: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确定有效期,人家认证机构等不认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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