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27 03:25 编辑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严格按照周期定检,即在有效期到期日之前必须送检,《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而后者并没有必须严格按照周期定检的要求,即《检定证书》中给出的有效期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使用情况自行确定检定周期。这个实际使用情况只有用户自己清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无从知晓,也是无法掌控的。所以,对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来说,是不分强检与非强检的,其检定方法与操作过程完全一样,他只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且检定规程也没有分强检与非强检。这就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出具有效期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的原因和理由。6号公告也只是说:“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并没有说“检定机构要参照执行”,否则的话,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时间间隔就太没有严肃性了。况且,《检定证书》中也不可能出现“该器具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或“该器具属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之类的限制性表述。 检定规程的制定者在确定这个最长检定周期时,通常都会考虑器具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器具的性能等诸多因素,经过统计分析所作出的这个规定,应该说适用于绝大部分的被检器具。这跟强检与非强检没有任何关系。就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和器具性能来说,强检与非强检并没有多大区别,强检器具在这几方面通常都优于非强检器具。因此,除了这些“一般”、“通常”的情况外,所谓的“特殊”情况(如:使用环境差、使用频次高、器具使用年限长导致计量性能下降、维护保养不理想等)往往都是需要缩短周期的,除非另有允许延长周期的特殊规定(如:J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第7.5条),这些都跟强检不强检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这仅仅是从法制计量的“检定”角度来说的,至于市场行为的“校准”,那又该另当别论,属于另外一个概念。 “检定机构执行的仍然是检定规程的规定”这句话没错,但检定机构居然可以“不分‘强检’与‘非强检’”的说法就大错特错了,若果真如此,要求企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独建账并上报,那可真是徒劳无功的多此一举了。 要求企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独建账上报备案,那是法制计量的监管需要。上报也不是向执行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报,而是向行驶监管职能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不要把概念给搅浑了。 “在当时没有‘校准’的年代,就是针对《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限”,纳入企业上报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最长周期”,除此之外的计量器具应该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周期填写合格证有效期。遗憾的是大多数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置若罔闻,视如废纸。 你从哪里看来的“除此之外的计量器具应该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周期填写合格证有效期”呀?再说“合格证有效期”并不是《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呀。“合格证”不就是企业自己张贴的“合格证”彩标吗,你自己按照你自己的规定的周期贴好了,没有谁说这不合法。“遗憾的是大多数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置若罔闻,视如废纸。”你言下之意,是不是还有少部分承检机构对国家的公告不置若罔闻呀?这我倒是挺感兴趣的,请你赶紧晒出来让广大量友看看,究竟是哪几家承检机构这么做了。 我相信随着校准和检测市场的逐步放开,随着校准和检测机构的企业化改革逐步深入,路兄会慢慢理解我说的“检定机构跟企业签订此类约定的合同”的状况是合理合法的,这种形式将逐渐被供需双方所接受。 这只是你的一厢情愿,我估计永远也看不到在法制计量的检定领域,检定机构会与企业签订此类约定的合同。在非强检器具这个问题上,检定机构什么时候居高临下啦?企业完全不必理会《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自行确定检定周期,检定机构从不干预,你还想怎么样?讨论了这么久,我怎么感觉好像你是以领导者自居,强行要求承检机构必须以你的意志为转移。除了你规矩湾之外,我没有看到哪家企业或客户对此有异议。“现在必须逐渐适应把自己摆在公仆的地位,把顾客奉为上帝的位置,我们的观念必须来个180°的转变,才能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促进计量事业的新发展。”你这好像是以领导作报告的口吻在说话耶,感觉要把你规矩湾奉为上帝你才肯罢休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