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非常想听听路兄认为“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的理由,在中文里“一般”的含义是什么,“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唯一”吗?“一般”之外没有允许延长的特殊吗? 你要听理由,那我就说给你听听。 1、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第5.11.3条规定:“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而不是你所说的“规程中应给出一般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而且是不分强检与非强检。“一般”的含义就是“通常”的意思,而不是“强检”的意思。“特殊”是你规矩湾想出来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6号公告、以及182号通知中并未出现“特殊”两字。“一般”两字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并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也并不是非强检器具不管三七二十一不能缩短就要延长。你问到:“‘一般’之外没有允许延长的特殊吗?”我告诉你,有。J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第7.5条规定的1年检定周期就是“一般”情况,可调整至2年检定周期就是“特殊”情况,与强不强检没关系。 2、6号公告说:“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而不是由检定机构根据企业确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对于非器具类器具,检定机构依据检定规程给出了1年的有效期,企业完全可以自行进行“计量确认”,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定检定周期,而不必理会《检定证书》中给出的有效期。这在当年没有校准的年代里是允许的。这就是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第9.22条所说的“自愿检定”(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申请的检定)。否则按照《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送检,那不成了“强制检定”啦。 3、182号《通知》第1条就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这是对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权威解释,与我前面所说的第1项理由完全吻合。尽管该《通知》是针对强检器具的,其中用了“调整”一词。按字面的意思,“调整”应当包括“缩短”和“延长”。但从整篇内容看,他所说的“调整”只能缩短,不能延长。尤其是在第2条:“……,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示意非常明确。 综上所述,企业不管三七二十一,不给出任何延长周期的理由,仅仅将“非强检”当作“特殊”情况为由,强行要求承检机构出具由规矩湾任性确定的(事实上,我也没看见哪家企业有这么任性),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有效期,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检定”是法制计量,承检机构确定检定周期的依据是检定规程,而不是6号公告,6号公告是企业确定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