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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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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bljc 发表于 2016-6-20 19: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屑于与胡搅蛮缠的某版主去讨论什么技术问题,其极端的“仇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却可笑的反诬别人“仇视企业”,如此一个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虚七十能代表企业吗?其“为所欲为”,任性的蛊惑大家不按照国家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来做,只能暴露其“仇视”国家规程,“仇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遵照国家规程确定的检定周期来对证书给出的有效期,这样的人连起码的道理都不懂,所以与其讲什么道理无异于对牛弹琴!
cdsjmcl 发表于 2016-6-20 20: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6-6-20 19:52
没人屑于与胡搅蛮缠的某版主去讨论什么技术问题,其极端的“仇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却可笑的反 ...

          既然清楚楼上版主是一个“仇视”国家规程,“仇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人物,对这样的人物自然也就没什么道理可讲,不屑于理睬这样的极端人物也就是了。何必非要去对牛弹琴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0 20: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众所周知论坛有那么个天生就会骂人的人,此人以骂大街为荣,以骂大街为本事,已经持续骂大街五六年了,只可惜大家过去那么尊重他为著名专家了。这个人骂大街的水平在媒体上也从不掩饰,连国外的朋友也在问我,中国怎么会有这样的技术专家,实在令人吃惊。我只能告诉这位朋友,任何国家任何地区都可能会有那么一两个与人类共识格格不入的人,有一两个这种人不足为奇,对这种人不必太在意。看看126楼不又在歇斯底里大发作了吗?呵呵。没有道理的人从来都是除了骂,就没有什么了。不管那个人是一个人两个马甲也好,还是两个人一条裤子也罢,就让他尽情表演,让大家在百忙之余看看西洋景,轻松一下却也不错。
xqbljc 发表于 2016-6-20 21: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能编出“连国外的朋友也在问”故事的人,怎么不编出个“连外星人也在问的故事来呢?请继续编下去,“痴人说梦”编出的故事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能对其为什么如此渴望被骂也编出个故事来吗?那肯定会更加“精彩纷呈”。确实“让大家在百忙之余看看西洋景,轻松一下却也不错”,而某版主正是这个“西洋景”蹩脚的主演。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0 21: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认为这个计量论坛只能在国内才可以看到吗?你认为你的骂大街行为持续了五六年还不够闻名世界吗?你认为你的鼎鼎大名国外就不知道吗,这么闻名遐迩的著名专家如此热衷于谩骂,骂大街水平如此之高,居然不怕羞耻在公众媒体上放肆地泼口大骂,你不觉得丢中国人的脸吗?不觉得丢你所在的著名省级计量院的脸吗?如果你一切都无所畏惧,无所顾忌,你就继续骂吧!
xqbljc 发表于 2016-6-20 22: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张嘴闭嘴的谩骂,其到底为什么如此渴望被骂呢?这个话题就留给大家包括某版主自己去认知吧,其从来就“不怕羞耻”的,这不就是倚老卖老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1 00: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干扰,谩骂是最大的干扰,自从谩骂砖家的第一个帖子出笼,本主题帖的技术讨论嘎然而止。此人的帖子发过多少个,其中谩骂帖子尽管被相关版主删除了很多,但就删除后的谩骂帖占比多少,人人都可以统计。难道这就是闻名遐迩的的我国著名几何量计量“专家”?这种“专家”的技术水平和道德品质原来就是这个样?不用查历史,仅本主题帖中此人的几个帖子,其“专家”的本来面目就已经暴露无遗。
xqbljc 发表于 2016-6-21 07: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在本主题又开启了“什么叫干扰”的新话题,首先他人的所谓谩骂根本就不存在,正是某版主在光天化日之下,诅咒他人“活不到虚七十”,这样恶毒的话早晚会在其自己身上应验的。

         而“虚七十”信口开河瞎讲一气,包括其胡扯瞎绕、不懂装懂、转移话题、尖酸刻薄的话语,才是对正常讨论的最大干扰!正是某版主的种种倒行逆施,使本论坛的许多讨论根本无法进行(嘎然而止),其“仇视”国家规程,“仇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此借讨论之名,行挑动是非,蓄意误导之实,这样的版主其受过训斥及处理的“本来面目”早已“暴露无遗”,一个比较简单的检定周期如何确定的问题,本应该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规定,检定必须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但在别有用心的某版主煽动、引导下,竟然被引入什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潜规则”,“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企业从来.......处在被管制的地位”,蓄意挑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不满情绪,其将目前的良好计量环境污蔑为“我国才有的这种奇特现象”,叫嚣要“曲线救国”,即使有量友告知“不存在什么潜规则”,这是“明规则”,而鬼迷心窍的某版主依然我行我素,带头发泄不满,公开攻击国家质监系统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大家不仅要问,“虚七十”的深仇大恨到底来源于哪里?其是不是一个唯恐天下不乱的异己,大家早晚会看清楚并心知肚明的!
 楼主| 天蛇地鸟 发表于 2016-6-21 08: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子的发起者,本人是个人小言微的新生,请上面两位放下成见,停止诉说!计量是个传统、长期、封闭的行业,我个人认为需要开放的思维,我们只讨论技术,且此技术带有一定的行政和法律,有时很难得到各方的认可,这是必然的!在此,我再次恳请两位前辈!谢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1 09: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蛇地鸟 发表于 2016-6-21 08:20
本帖子的发起者,本人是个人小言微的新生,请上面两位放下成见,停止诉说!计量是个传统、长期、封闭的行业 ...

  感谢楼主的发声,支持楼主的正义要求。停止一切与技术讨论无关的讽刺挖苦、攻击和谩骂!计量是个传统、长期、封闭的行业,且计量技术带有一定的行政和法律,有时很难得到各方的认可,这是必然的,大家需要开放的思维,有什么看法都可以充分发表,我们只讨论技术。什么叫“干扰”,人人都明白,看看某个全国著名“专家”在本主题帖发表的全部帖子就清清楚楚了,不必我解释,本人强烈支持楼主提出的停止一切对技术讨论的干扰诉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1 09: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6-21 10:02 编辑

  提供一个最新信息,鉴于目前“计量校准”概念的诞生和逐渐普及,那个在校准概念诞生之前发布的有关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规定,即国家局的[1999]6号公告《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已经废止,与检定周期有关的文件国质检量[2004]427号《关于制定并公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通知》和国质检量[2004]738号《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通知》同时废止。宣布废止的文件是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6月8日批准发布的2016年第55号文,并于上周6月15日公布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
  鉴于上述最新情况,因此,本人认为当前非强制检定已经可以避开检定,合理合法地走校准之路,有关检定周期的延长与缩短问题也就不复存在,关于强制检定的“一般”情况下的检定周期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和非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的讨论,可以告一段落了。
死疼疼 发表于 2016-6-21 11: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100楼后帖子,没有含金量。
来回折腾的几个问题,是现行计量法律体系局限性问题,大家看看新计量法草案就明白了。
新计量法已经拉入今年国务院的修法计划,估计明年就会由人大修改。
其实从法制角度理解,检定规程等技术规范只能算作规范性(技术)文件,在实际工作中,
检定规程等技术规范是重要的参考性依据,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次序应该是:
计量法、计量法规(含地方性)、计量规章、计量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相关技术规范。
并且各个等级的文件,都是有明确权限的。在应用时是有主次、侧重的,主要从立意宗旨方面理解,
不能扣文字上的只言片语,不能望文生义。检定规程等技术规范很重要,但其主要是技术机构检测工作的依据,
其中的一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就行不通。如新建项目计量标准在建标考核合格前可以试运行半年,
就不能据此规定,提前半年开展量传工作的。特别是检定规程等技术规范与计量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冲突时,
检定规程的方面规定就作废了,连参考价值也失去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1 12: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6-6-21 11:46
感觉100楼后帖子,没有含金量。
来回折腾的几个问题,是现行计量法律体系局限性问题,大家看看新计量法草案 ...

  你说的很有道理,计量法律体系的构成和权威性高低层次顺序是:计量法、计量法子法、政府(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法规、计量规章和计量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相关技术规范。其中技术规范是行政法规执行中的技术保证,因此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等的规定应满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上世纪中央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发布了计量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1999]6号公告,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周期的确定方面,其权威性应高于检定规程,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方面,检定机构理应执行[1999]6号公告,何况检定规程还有个“一般”的用词,非强制检定周期的缩短和延长执行6号文规定也并不与检定规程的规定相矛盾,只不过从那个年代6号文发布之日起,检定机构就有抵触情绪,找理由拒不执行罢了。
路云 发表于 2016-6-21 23: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9 14:32
  既然路兄不承认“一般”特指强制检定,“一般”以外的特殊指非强制检定,我无话可说,但我非常想听听 ...

但我非常想听听路兄认为“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的理由,在中文里“一般”的含义是什么,“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唯一”吗?“一般”之外没有允许延长的特殊吗?

你要听理由,那我就说给你听听。

1、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第5.11.3条规定:“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而不是你所说的“规程中应给出一般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而且是不分强检与非强检。“一般”的含义就是“通常”的意思,而不是“强检”的意思。“特殊”是你规矩湾想出来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6号公告、以及182号通知中并未出现“特殊”两字。“一般”两字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并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也并不是非强检器具不管三七二十一不能缩短就要延长。你问到:“‘一般’之外没有允许延长的特殊吗?”我告诉你,J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第7.5条规定的1年检定周期就是“一般”情况,可调整至2年检定周期就是“特殊”情况,与强不强检没关系。

2、6号公告说:“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而不是由检定机构根据企业确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对于非器具类器具,检定机构依据检定规程给出了1年的有效期,企业完全可以自行进行“计量确认”,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定检定周期,而不必理会《检定证书》中给出的有效期。这在当年没有校准的年代里是允许的。这就是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技术规范》第9.22条所说的“自愿检定”(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申请的检定)。否则按照《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送检,那不成了“强制检定”啦。

3、182号《通知》第1条就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这是对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权威解释,与我前面所说的第1项理由完全吻合。尽管该《通知》是针对强检器具的,其中用了“调整”一词。按字面的意思,“调整”应当包括“缩短”和“延长”。但从整篇内容看,他所说的“调整”只能缩短,不能延长。尤其是在第2条:“……,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示意非常明确。

综上所述,企业不管三七二十一,不给出任何延长周期的理由,仅仅将“非强检”当作“特殊”情况为由,强行要求承检机构出具由规矩湾任性确定的(事实上,我也没看见哪家企业有这么任性),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有效期,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检定”是法制计量,承检机构确定检定周期的依据是检定规程,而不是6号公告,6号公告是企业确定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依据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2 09: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21 23:39
但我非常想听听路兄认为“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的理由,在中文里“一般”的 ...

  就按路兄提供的JJF1002第5.11.3条规定:“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那个“一般”应给出,并非“不管三七二十一”的给出,也还有“不一般”的存在,那个你没有描红的“常规条件下”就是我说的“一般条件下”,而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全部条件。尽管规程没有提“一般条件”和“常规条件”是什么,结合那个时代颁发的国家局6号文和[2004]427号、738号文不难看出有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该适用于什么情况,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适用于什么情况,是不言而喻的,“不问三七二十一”的说法和做法怎么说都与JJF1002的规定相悖,这种说法没有理解JJF1002中“一般应”和“常规条件下的最长”真实含义,只看到了“最长”,没有看到“一般”和“常规条件下”。
  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第7.5条规定的1年检定周期是“一般”情况,可调整至2年检定周期就是“特殊”情况,说的非常对,说明了还是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而且这种“特殊”是另一种特殊,是非强制检定情况的另一种特殊,说明了即便是强制检定的“一般情况下”也还会有延长检定周期的“特殊”情况,强制检定也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都只许缩短不许延长。
  国家的所有文件和检定规程都是一脉相承,都是相通的。182号《通知》第1条同样也不能缺少“常规条件下的最长”的用语,还是那句话,我们看文件一定要全面理解,而不能忽略文件中自己不喜欢的用词,特别是那些关键的用词不能无缘无故地就给删除了。182号文不可能把例子举完,“调整”的含义人人都知道可以指缩短,也可以指延长,包括恢复,看例子应该举一反三,不能机械地认为没有举到的例子就不符合规定。
  国家文件是给所有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看的,所有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都应该遵守和执行。6号公告是企业确定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依据,更是告诉计量管理部门和法定检定机构的,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和法定检定机构都应该遵守,都应该执行。如果只仅仅是企业遵守,计量管理部门和法定检定机构并不认同,并不遵守和执行,6号公告自然也就是废纸一张。
  我前面多次说过,离开了那个时代,进入了当代,幸亏有了“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我们讨论的“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不许”的情况企业有了规避之路,所以6号文和非强制检定周期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国家上周废止了有关非强制检定周期的6号公告、有关强制检定周期的[2004]427号和738号文,我觉得现在再讨论这个问题似乎也就意义不大了,我们应该回归到检定规程的“一般”和“常规条件下”这个话题上。我们应该遵守检定规程的“最长周期”是“一般”和“常规条件下”的最长规定,而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只许”和“不许”。JJF146的案例其实也是告诉我们,即便强制检定也还是有可以延长周期的可能性,并非一律不许延长,充分说明了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做法是教条的,武断的,错误的。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22 16: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22 17:06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2 09:31
  就按路兄提供的JJF1002第5.11.3条规定:“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那个“一般 ...


这个问题我这几天看了看资料又有了新体会。从规定上说,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实是可以调整,不过要按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进行,这个工作谁来做?计量机构不是仪器使用者,肯定做不了,只有企业自己做。不过就其麻烦程度来说,绝不亚于按检定规程的周期老老实实的送检。我觉得要是企业自己建有计量标准,可以参考JJF1139-2005把周期适当调整一下,送检的就算了吧,谁也说不清该怎么调整,各种评审出了问题更麻烦,还得企业自己再去解决。其实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企业即使拿到是没有有效期的校准证书,也都老老实实的按规程的周期送校准,充分说明了做周期调整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情。
xqbljc 发表于 2016-6-22 17: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惺惺的表示“感谢楼主的发声,支持楼主的正义要求”,实则继续抱着对国家规程、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极端的“仇视”甚至深仇大恨,继续胡搅蛮缠的诬陷、攻击、搅混水,这就是自称为论坛中“拧种”的一贯性行为。由此,什么叫“口是心非”?什么叫“说做不一”?也就不需要再给以解读了。

        已经废止的国家局[1999]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对非强捡计量器具实行企业自主管理;其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本着“三个原则”自行确定;其检定方式为: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送法定检定机构检定。但这里的“自主管理”、“自行确定”与“自行决定”,并不是某版主极端仇视情绪下瞎讲一气的“不管三七二十一”,诬陷“检定机构........把自己的顾客摆在对立面”,所以,“三个原则”并不是某版主曲解的对企业计量工作不管理、放任自流,而是更要对企业实行分类指导,促进企业计量工作。因此,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引导企业加强计量基础工作,在将某些自主权交给企业的同时,更要对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帮助企业确定计量器具的检测方式和确定周期,这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法定检定机构以及企业间相辅相成的事情。某版主非要在这之间挑拨是非、制造“对立面”,发泄极端仇视不满情绪,是不会有任何正能量结果的!相反却将其丑陋“面目就已经暴露无遗”了。

        检定周期如何确立?本来是一件非常简单正常的事情,实际上某版主早在三年前的9月就不得不承认“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为一年,这是不能更改的”,而今其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非要法定检定机构按其假借为企业请命的名义给出的延长周期来出具证书的有效期,如此的无理及任性必然招致其“不受待见”,并被大家异口同声的反对。

       某版主瞎讲的“多年来找不到一个因检定周期问题企业状告检定机构的案例”,这样的话只能表明其无知且无聊。当年的XX市“楼倒垮”事件其后的责任追查,就对建楼期间使用的所有非强捡测绘仪器等计量器具,将检定证书带至XX市计量院查看了所有检定中的原始记录,还原了整个检定过程,并重点查了检定周期的给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如果该市法定检定机构按某版主 任意延长的歪理,而不是按国家规程的规定给出检定周期,这责任还能承担的起吗?!这一事件的发生及随后的责任追查过程,在法定检定机构内部进行了传达,要求,出具的所有检定证书的有效期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程给出,否则就是违法违规,就要在出现问题后承担法律责任。某版主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计量器具因检定中的失误造成了事故,......也没有追究过检定机构的责任”,但对这一切,某版主真的懂吗???

        对于检定周期的确定,应该是一件非常清楚的事情,某版主的胡搅蛮缠,任性般的“拧种”,只会受到更多的有识之士量友的谴责。现今,国家局的某些文件已经废止,但某些更早期的国家局文件依然还是现行有效,其中规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作为法定检定机构的人员,对这些规定,依然记得很清楚并在具体量传工作中执行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3 01: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22 16:58
这个问题我这几天看了看资料又有了新体会。从规定上说,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实是可以调整,不过 ...

  企业是创造价值的组织,挖潜和增产节约、降低成本是时时刻刻需要挂在心中的。该严的严,该宽的宽,检定周期的长短也是如此,需要“斤斤计较”。国家强检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严格执行法定检定机构确定的周期,而非强制检定的东西确确实实可以延长的应该延长,可以“一次性”检定,检定周期不限的,就没有必要进行周期检定。
  这些情况承检机构是没办法掌控的,因此国家把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长短确定权交给了企业是完全正确的,企业应该参考JJF1139-2005确定或调整非强制检定的周期,至于麻烦与否,企业自己的事由企业自己看着办,承检机构应该执行国家的规定,而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各种评审出了问题,那是评审员和审核员没有执行国家规定,是他们的错,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本没有错,企业可以据理力争,实在不行可以找评审机构、认证机构直至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协调和仲裁解决。
  顺便提一句,142楼的谩骂品德和无知只能被视为“嗡嗡叫”的杂音,恕本人为了尽可能维护论坛这片净土,避免招致更严重的语言环境污染,就不回复了,这点噪音污染大家不必在意,就由他去吧,我们继续我们的正常讨论。
半杯红茶 发表于 2016-6-23 05:58: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企业有权力根据使用用途划分强检和非强检,关键企业有相应管理办法来支持,比如ABC分类,比如压力表需强检,但使用在减压阀上就是非强检的了。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23 15: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3 01:43
  企业是创造价值的组织,挖潜和增产节约、降低成本是时时刻刻需要挂在心中的。该严的严,该宽的宽,检 ...

我认为检定机构可以调整周期,只要企业按照JJF1139-2005进行了评估,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检定机构应该是可以调整的。但是很多评审机构并不是质监局,比如企业要通过CNAS认证,那这个溯源周期就是它们定的了,跟国家质监局的文件没有关系,并不是任何评审都收质监局文件的约束,质监局只能管自己系统内的事。
xqbljc 发表于 2016-6-23 16: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对于143楼这样的糟粕帖子,本人连“顺便提一句”都不屑于。就由其“嗡嗡叫”好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4 01: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23 15:36
我认为检定机构可以调整周期,只要企业按照JJF1139-2005进行了评估,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检定机构应该是可 ...

  认为检定机构可以调整周期,只要企业按照JJF1139-2005进行了评估,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检定机构应该是可以调整的。这是正确的,符合国家局6号文的规定。但我不赞成“并不是任何评审都收质监局文件的约束,质监局只能管自己系统内的事”这句话,质检总局是国务院计量主管部门,其发布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和全部单位与公民(计量法说,军工系统可例外)。
  顺便提一句,类似于146这样所谓全国知名”专家“的帖子,是技术讨论呢还是嗡嗡叫的干扰,大家有目共睹,恕我永远不会单独回复这种无聊的帖子的,我相信也不会有任何人回复这种帖子。
xqbljc 发表于 2016-6-24 09: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七十”说的是“恕我永远不会单独回复”,实则做的却是如下图,如此说做不一、出尔反尔肮脏的嘴,与茅厕还有什么不同???
             臭嘴.jpg

       注:今后将“虚七十”改为“七十”,最新得知,原来是46年的奔8,真是为老不尊啊!
路云 发表于 2016-6-25 03: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1 13:31
  就按路兄提供的JJF1002第5.11.3条规定:“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那个“一般 ...

尽管规程没有提“一般条件”和“常规条件”是什么,结合那个时代颁发的国家局6号文和[2004]427号、738号文不难看出有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只许缩短不许延长该适用于什么情况,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适用于什么情况,是不言而喻的,“不问三七二十一”的说法和做法怎么说都与JJF1002的规定相悖,这种说法没有理解JJF1002中“一般应”和“常规条件下的最长”真实含义,只看到了“最长”,没有看到“一般”和“常规条件下”。

不言而喻什么?你骨子里都在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是要延长,你这就叫理解啦?已经问你N遍了,你的非强检器具的使用条件究竟怎么个“非常规”法子,究竟怎么个“非一般”,到现在也没看见你挤出一粒羊屎。

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第7.5条规定的1年检定周期是“一般”情况,可调整至2年检定周期就是“特殊”情况,说的非常对,说明了还是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而且这种“特殊”是另一种特殊,是非强制检定情况的另一种特殊,说明了即便是强制检定的“一般情况下”也还会有延长检定周期的“特殊”情况,强制检定也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都只许缩短不许延长。

你又捡到什么救命稻草啦?即便是“特殊”,那也是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的,这就是检定机构开出有效期的依据,并非由你规矩湾任性说了算。讨论了这么长时间,你的心思大家早已看透。你屁股一翘,猜都能猜到你要拉什么屎。你不仍然会说:“我是非强检器具,我的情况特殊,你必须给我出具有效期三年、四年,甚至五年的《检定证书》。”我说的没错吧?你这么做究竟是几七二十一呀?

我前面早就说了,当时的情况没有校准。对于非强检类计量器具,企业无需死板的关注《检定证书》上给出的有效期,企业自己内部以文件的形式规定检定周期,这在当时是允许的,这就叫“自行确定”检定周期,没有谁说你违法了。你强行要求检定机构按照你的意图出具《检定证书》,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教条,这是不是武断。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5 12: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25 03:21
尽管规程没有提“一般条件”和“常规条件”是什么,结合那个时代颁发的国家局6号文和[2004]427号、738号 ...

  我从来没有说只许延长不许缩短,我只是说非强制检定的周期延长还是缩短应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我也一贯反对“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非常规”和“非一般”是“非强制检定”,我已经说过N次了,我觉得我没有办法说得比这更明白了。
  对于计量检定来说,“检定”这个术语本身是法定的,因此,我很赞成检定中的“一般”、“常规”和“特殊”也应该“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了一般或常规条件下的强制检定周期确定办法,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非强制检定周期确定办法,遗憾的是有的人只执行强检周期的确定方法规定,却拒绝执行非强检周期确定方法规定,把国家关于非强检周期确定方法规定视若无物,最多也只看成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企业使用的一根“稻草”那样不屑一顾。
  强制检定的压力表检定周期是半年,企业从无违抗,对于非强检压力表,企业按国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1年、3年、5年,检定机构应该根据双方合同规定签发有效期1年、3年、5年的合格证,企业规定一次性检定的压力表签发的合格证应该不填写有效期。此时的检定机构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拒不按双方合同约定,企业有什么办法呢?当前唯一的办法是走校准的道路,走校准之路,管理机构“没有谁说你违法”,但在那个没有校准之路可走的时代背景下,企业也只能委屈接受不得不也视国家规定为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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