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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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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bljc 发表于 2016-7-6 14: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版块的讨论,已经没有多少意义了,对于某个自誉为“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拧种”来讲,苦口婆心的讲道理无异于无用功,对于一个装睡的人,你道理讲的再清楚,他也醒不过来的。就由其“嘴巴大”、由其装睡且鼾声如雷好了,何况其也代表不了什么“企业”,其本人都是嘴不由己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6 17: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6 11:34
所谓”强制“、非“强制”只是质监局的规定,现在大多数企业检定的仪器都是所谓"非强制“,但是为什么还 ...

  强制和非强制检定是计量法律的规定,包括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也是以法规形式规定的。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受到“两个标准,四个方面”以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双重限制,必然少之又少。对一个大型企业而言十几万台件测量设备恐怕真正需要强制检定的绝不会过万,强制检定的对全部测量设备的数量而言的确是九牛一毛。
  按国家6号文规定,正如你说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怎么确定周期,也不关质监局的事”,而是由企业自行确定,检定机构只需执行即可。检定机构不执行也没关系,就现在国内的计量行业形势来看,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计量发展规划都要求企业的计量管理模式向测量管理体系模式推进,凡建立并通过国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都在非强制检定方面回避了计量检定而执行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企业将检定机构(包括法定检定机构)纳入供方管理,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满足企业要求的就撤销其合格供方资格,不再向其送检,企业制定了自己的确认间隔,非强制检定的证书和合格证标识在现场不再允许出现,由本企业计量确认员经计量确认后更换为计量确认标识后才允许投入使用,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机构如果“仍然要求企业按检定规程的周期一年一检”,企业也是绝不会买账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6 17: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6-7-6 14:24
这个版块的讨论,已经没有多少意义了,对于某个自誉为“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拧种”来讲,苦口婆心的 ...

  讨论有没有意义,不是不学无术,专门挑事、谩骂的人说了算。不要以为自己是全国知名专家就可以在论坛中随便挑事和谩骂,你如果不愿意参加讨论可以闭口不言,平心静气倾听大家的发言。你若真心诚意想参加讨论,就端正态度,摆正情绪,认认真真地发表你的观点。你看看整个论坛是不是只有你一个人天天骂大街,一连骂了六七年还不见收敛,你那一副骂大街的腔调还不够丢人吗?与你那全国知名专家的身份相称吗?与你作为一个省级计量院有知识的学究身份相称吗?
xqbljc 发表于 2016-7-6 22: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帖子中哪句话让“七十”或其祖宗八辈感受到被“谩骂”了呢?其总是像个“怨妇”似得叽叽歪歪瞎报怨,渴望的表现过于强烈了吧!对于装睡的“七十”,没人屑于与其“真心诚意....讨论”什么,因为其不配。至于其渴望的“腔调”是否“丢人”?以及其胡搅蛮缠的不讲道理与“七十”年龄的人是否“相称”没人屑于关注,就由其自己对号就座好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8 01: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看204楼的帖子的语气和品德,有谁会相信这竟然出自我国计量界一个知名“专家”,出自某著名发达地区的省级计量院的一个学术带头人,出自曾经的国家检定规程主笔的口?骂大街不仅仅可以骂古稀之人,甚至都可以连他自己的祖宗八代一块骂了,呵呵,真令人笑掉大牙!让我们大家继续静心观看其继续“精彩表演”的西洋景,还有什么精彩表演就让他尽情表演吧!
xqbljc 发表于 2016-7-8 18: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由“七十”之人“继续精彩表演西洋景”好了,对于如此倚老卖老、为老不尊之人,根本没人屑于理睬!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9 14: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有的人除了象201、204和206楼这样的谩骂和毫无道理可讲的无聊话语之外,不会再有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了,不信的话,大家可以拭目以待,用事实加以验证。
路云 发表于 2016-7-10 22: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5 14:26
  现在的状况的确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屡屡要求企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独建账并 ...

什么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呀?6号文是政策,计量检定规程就不是政策了是不是啊?

“承检机构管得了成百上千家企业的强检器具台账吗?”就是个很好的例证。企业可以管好几万十几万台件测量设备台账,一个比企业计量部门能力强大的地方政府建立的法定技术机构管不了“成百上千家企业的强检器具台账”能够成为理由吗?

企业的计量器具再多也应该是企业自己管理。不知道你在这里想什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居然有能力管你企业的计量器具台账,真是奇葩呀。你送检的器具又不是一家机构,况且今年送这家,明年可能送另外一家,哪家机构管得了你的台账啊?今天不作为强检器具,明天也许就作为强检器具用,省计量所、行业区域计量站、乃至国家计量院,都能管得了你规矩湾家里的计量器具台账?真是笑话。

企业能否控制住非强制检定方面的风险,是企业自身需求,需要检定机构操心吗?一方面说“管不了成百上千家企业的强检器具台账”,一方面把心操在不该操心的非强制检定上,这难道不是本末倒置吗?

检定机构本来就不操心检定规程规定周期以外的事情,他只对检定规程规定周期之内的质量作出承诺,瞎操心的是你规矩湾先生。非强检器具本来就是应该你自己进行计量确认,自己确定检定周期就完了,承检机构啥时候担心你超期不送检啦?要你为承检机构操什么心啊?正是因为当时的年代没有校准才这么做,没有人说你自己确定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超过《检定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行。

幸亏现在有了“校准”,有了GB/T19022国家标准,自从引入“校准”和“计量确认”后,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完全可以避开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而走“校准”之路,校准可以内部进行,也可以找非法定检定机构,因此这个局面已经造成检定机构的困局,将逼迫检定机构必须改革,人们可以预测,坚持“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不许”,拒不改革的检定机构必将死路一条。

造成了什么困局呀?对于非强检器具,仅仅是多了一条“校准”之路,很好地解决了《检定证书》的周期与企业自己确定的周期不一致的尴尬局面,是一条双赢的路。不管过多少年,你规矩湾先生仍然要坚持让承检机构出具有效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这条路早就堵死了,你现在仍然在走这条死路,一条道走到黑。我倒要看看,你什么时候能够如愿以偿地获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最长周期的《检定证书》,你有那个能耐就别送校准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0 23: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10 22:57
什么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呀?6号文是政策,计量检定规程就不是政策了是不是啊?“承检机构管得了成百 ...

  计量检定规程是政策必须执行,6号文也是政策,也必须执行。有选择性的只执行一个,拒不执行另一个,也叫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企业的计量器具再多,当然应该是企业自己管理。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要强制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机构却可以以“管不过来”为由放弃管理,企业送就检,不送与法定机构无关,还提个“强制”干啥?还要企业上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干啥?难道企业没事干就该折腾折腾它吗?请问路兄,国家强制检定的“强制”如何落实和体现?也要企业自觉自愿算强制吗?
  我说过,自从诞生了校准概念,“很好地解决了《检定证书》的周期与企业自己确定的周期不一致的尴尬局面”,我们讨论的这个话题可以用走校准之路解决了,没有必要再讨论。但在“校准”概念诞生前呢?那些检定合格证超期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政府和主管部门计量监督检查中能被放过吗?那个时代这种情况难道不是“造成了什么困局”吗?
路云 发表于 2016-7-11 01: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0 03:51
  计量检定规程是政策必须执行,6号文也是政策,也必须执行。有选择性的只执行一个,拒不执行另一个, ...

计量检定规程是政策必须执行,6号文也是政策,也必须执行。有选择性的只执行一个,拒不执行另一个,也叫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句话对你规矩湾先生同样适用。

企业的计量器具再多,当然应该是企业自己管理。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要强制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机构却可以以“管不过来”为由放弃管理,企业送就检,不送与法定机构无关,还提个“强制”干啥?还要企业上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干啥?难道企业没事干就该折腾折腾它吗?请问路兄,国家强制检定的“强制”如何落实和体现?也要企业自觉自愿算强制吗?

搞搞清楚好不好,是谁在行驶着监管职能?是谁要你上报备案的?是承检机构吗?强检的器具是否按期检定是承检机构来检查吗?简直是笑话。分明是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却又扯到承检机构上去。你的强检器具今天送省所检,明天送国家计量院检,你是不是要向这两家(甚至是更多家)承检机构报备呀?强检器具不按期送检开出罚单的是承检机构吗?

我说过,自从诞生了校准概念,“很好地解决了《检定证书》的周期与企业自己确定的周期不一致的尴尬局面”,我们讨论的这个话题可以用走校准之路解决了,没有必要再讨论。但在“校准”概念诞生前呢?那些检定合格证超期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政府和主管部门计量监督检查中能被放过吗?那个时代这种情况难道不是“造成了什么困局”吗?

本来就没有必要再讨论,是你一个劲地施展揉功、绕功,绕来绕去又回到原点,你不就是想做最后的封贴者吗。“校准”概念之前,那些《检定证书》超期的非强检器具,经企业自己做计量确认,张贴“合格证”标识,并根据企业自己以文件的形式规定的检定周期,在“合格证”标识上注明有效期,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谁说不能通过呀?别说当时,即便是现在仍然是有效的。委外检定的普通压力表,承检机构出具了有效期半年的《检定证书》,企业自己确认作为C类器具,张贴“一次性检定合格证”标识,有什么不可以呢?只不过大家现在都认为走“校准”更为合适,就只有你规矩湾,偏偏就要“检定”,有效期还得“我的地盘我作主”。告诉你,你这叫痴心妄想,没有哪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会理睬你。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11 08: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有关问题的根源既不在企业,也不在检定机构,而是检定证书格式本身与时代需要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纠结周期是多余的,普及校准证书才是正确的方法。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1 11: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11 08:21
我认为有关问题的根源既不在企业,也不在检定机构,而是检定证书格式本身与时代需要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 ...

  你说的是。那个只有检定的时代已经过去,现代既然有了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的概念,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完全可以走校准而回避检定。在现代,企业和检定机构“纠结周期是多余的,普及校准证书才是正确的方法”。
  企业中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全部测量设备的九牛一毛,企业只需要将这一部分极少数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送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即可,其它绝大多数测量设备不一定送法定机构检定,送通过CNAS认可的民营或企业校准实验室,甚至企业自己开展内部校准都是可行的。法定检定机构如果仍然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死抱传统的计量管理模式,死抱检定不放,不转换观念,不实施改革,业务量将大幅缩减,存在着今后如何生存的问题也是必然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1 1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11 01:13
计量检定规程是政策必须执行,6号文也是政策,也必须执行。有选择性的只执行一个,拒不执行另一个,也叫 ...

  企业的计量管理一直以来都是“计量检定规程是政策必须执行,6号文也是政策,也必须执行”,没有选择余地。就检定周期而言,不用说社会贡献,仅为了自身的贸易结算和生产安全这一点来说,企业也从来没有一家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执行检定规程“最长周期”的,但对非强制检定,企业同样执行检定规程规定,执行“一般”和“常规”的强制检定以外规定,同时按6号文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主动确定其周期期长。只是很遗憾,有的检定机构拒不执行6号文,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许缩短不许延长,拒不执行顾客对检定周期的规定。
  幸亏现在有了校准和计量确认的概念,企业才可以得以规避法定检定机构的无理要求而走校准之路,在这一点上我们没有分歧。企业用《计量确认间隔管理程序》规范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的管理,用计量确认标识取缔检定合格证和校准证书在现场的作用,除极少数需强制检定的外,检定合格证禁止在现场使用,无计量确认合格标识的测量设备不准使用,这样也就彻底解决了现场检定合格证超期使用的现象。
  楼主的问题是:请问:1、关于这两种描述分别应该怎么理解?2、周期缩短或者延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由谁来认定?现行有效的依据是什么?这是讨论的主题,路兄说我“一个劲地施展揉功、绕功,绕来绕去”,难道路兄不是吗?围绕楼主的提问参加讨论是正确的,没有可值得指责的。
  “本来就没有必要再讨论”是指当代有了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的条件下,在没有这两个概念的那个时代该怎么办,仍值得探讨;在那个时代出现楼主提出的这两个问题是很现实的,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仍值得探讨。我认为产生这种问题,追根溯源仍然是有的人,有的部门持有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方式,存在于我有利就执行,于我没利就出台对策对抗政策的做法。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11 17: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1 12:24
  企业的计量管理一直以来都是“计量检定规程是政策必须执行,6号文也是政策,也必须执行”,没有选择 ...

以前我国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都是国企,一切行动听政府指挥,在这种情况下用检定证书没问题,企业只要按政府和政府计量检定部门给的有效期送检的就行了。现在的问题是市场经济下的新问题,解决只有靠普及校准证书,延长检定证书确定有效期的具体确定方式难以对计量机构来说难以操作,无规可循,这种方式已经过时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2 10: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11 17:30
以前我国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都是国企,一切行动听政府指挥,在这种情况下用检定证书没问题,企业只要按 ...

  其实,计划经济时代检定机构也仅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因为品种的限定,适用范围的限定可以掌控,对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状况也无法掌控,对非强制检定的周期也无法担负责任。为了保护检定机构的自身利益,检定机构只能采取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的做法,而把责任转嫁给企业,我并不是批评检定机构,而是说这也是检定机构不得不为之的办法。
  因此,无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时代,检定机构都不能担负因企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期产生的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责任,检定机构为什么要主动承担这个风险呢?国家6号文明确了这部分责任应该由企业自行承担,于是把这部分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确定权给了企业完全是正确之举。检定机构只需对强检定的周期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对非强检的周期执行书面合同规定周期即可,如果企业不提供书面的检定周期规定,就执行强制检定的周期。我认为这样做才既合理,又合法(同时遵守检定规程和6号文规定)。
  现在有了“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除强检计量器具必须执行“检定”外,其他所有测量设备均可走校准和计量确认的路,不执行检定,计量确认间隔完全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说了算。企业强检计量器具按检定机构给定有效期送检,检定机构承担事故和损失的责任,因超期和非正确使用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责任由企业承担。非强检测量设备不管超期与否,事故和损失全部由企业自己承担,检定机构仅对检定/校准当时的准确可靠性承担责任。校准与计量确认的实行完全符合国家6号文精神,责任、权力、义务、利益划分得清清楚楚。鉴于此,国家质检总局上月中旬在官方网站公布2016年55号文,宣布关于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6号公告、关于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量[2004]427和量[2004]738号文同时废止。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12 16: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7-12 16:2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2 10:06
  其实,计划经济时代检定机构也仅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因为品种的限定,适用范围的限定可以掌控,对企业 ...


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在证书上标注所谓“有效期”本身就不是科学的方法,仪器后续使用情况是未知的,仪器状态也是不确定的,"有效期”怎么可能提前预测出来呢?现在科学的方法是使用者根据仪器的使用情况,根据期间核查的结果,灵活的按照需要送检,并将这项工作在企业内形成制度化。所以写”有效期“根本不实用,仅供参考,如果生搬硬套的按照那个周期去送检,只会耽误了使用者的工作。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2 16: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12 16:21
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在证书上标注所谓“有效期”本身就不是科学的方法,仪器后续使用情况是未知的,仪器 ...

  你说得很对,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证书上标注所谓“有效期”本身就不是科学的,可是在那个只有检定,只有检定合格证的年代,没有有效期的检定证书是没有人会认可的,超期的量具仪器仍在使用也是绝对要被判违法违规遭受制裁的。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才出台了6号公告,并规定非强制检定周期由企业确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只不过一个好的规定却遭到计量系统内部一些法定检定机构以不管三七二十一的理由拒绝执行。
  现代计量科学发展提出了校准和计量确认新概念,终于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企业完全可以干脆拒绝检定而走校准和计量确认的路,用自己规定的计量确认间隔决定量具仪器的有效期,检定有效期再也成不了绊脚石了。
路云 发表于 2016-7-15 23: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5 03:0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0 16:24
  企业的计量管理一直以来都是“计量检定规程是政策必须执行,6号文也是政策,也必须执行”,没有选择 ...

但对非强制检定,企业同样执行检定规程规定,执行“一般”和“常规”的强制检定以外规定,同时按6号文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主动确定其周期期长。

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说检定规程中对检定周期所说的“一般不超过……年(或月)”或“一般为×年(或月)”中的“一般”是针对“强检器具”的,我也只听到你规矩湾一个人这么解读国家检定规程。如果这个规定对99%以上的非强检器具都是无效的,那还要写在规程里干什么,不直接将“一般”两字改成“强检器具”好了。特别是那些根本不可能成为强检器具的检定规程,完全可以不需要规定周期了。如果这99%以上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期都是乱七八糟的满天飞,那还需要校准干什么?检定就是检定,从来也没有看到哪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期会超出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因为这个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都是检定规程的制定者,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的其他因素具体确定的。也就是说这是最低的通用要求,如需调整,只能缩短,不能延长(指《检定证书》中有效期),除非检定规程中另有规定。事实上各家检定机构也都是这么做的。对于非强检器具,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自己以文件的形式规定检定周期。送检后可以自己进行计量确认,按内部文件的规定,张贴符合自己内部规定周期的“合格证”标识。“计量确认”并不仅仅是针对“校准”,“检定”同样可以进行计量确认。

楼主的问题是:1、关于这两种描述分别应该怎么理解?答案很简单,“检定周期最长为……”与“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都是规定了最长期限(根据JJF1002-20105.11.3条之规定),其它情况可以缩短,不能延长。这就是法制计量的“检定”,也是检定机构对检定规程的理解,一直到现在,具体的执行(指出具《检定证书》)也仍然是如此。对于强检器具,必须严格按照《检定证书》给定周期按期送检;而对于非强检器具,企业可以依据自己的规定进行计量确认,张贴符合自己内部规定周期的“合格证”标识,按照企业内部确定的周期,定期送检。这就是当年没有校准的年代,强检与非强检的区别。2、周期缩短或者延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由谁来确定?对于检定来说,除了规程另有可以延长的规定,检定机构通常情况下只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相应有效期限的《检定证书》,对于强检器具,检定周期由承检机构说了算,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周期的调整只能缩短或恢复原周期,而不能延长,且调整周期前(并非针对某企业的强检器具)必须向省级技术监督局报备。对于非强检器具,《检定证书》中的有效期并不具有强制性(这就是与强检的区别),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确定的周期定期送检。3现行有效的依据是什么?答:检定机构的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强检器具还有182号文。对于非强检器具,企业可以依据6号文的规定自主管理(指6号文废止前),不受承检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中的有效期制约,但企业自定的周期不能替代检定规程,对承检机构来说,同样没有强制约束力,不能作为出具《检定证书》的依据。也正是因为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对企业和承检机构来说都不具备强制约束力,才会出现后来与国际接轨的“校准”。否则的话,校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对于当今来说,凡是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承检机构一律出具《校准证书》,如果你规矩湾坚持要《检定证书》,那对不起,只能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给出有效期。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5 23: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15 23:05
但对非强制检定,企业同样执行检定规程规定,执行“一般”和“常规”的强制检定以外规定,同时按6号文规定 ...

  自从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诞生以来,众所周知“一般情况”是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执行检定,其它情况是指非强制检定,而非强制检定可以不执行检定,而走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的路,今后的“检定”一词将属于法制计量管理领域里的专用名称。仅从这一点来看就可以知道在未诞生计量校准之前的“检定”包含有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而“一般”和“常规”条件下的检定周期只许缩短不许延长显然适用于强制检定这个情况,检定规程未指明的特殊情况,或非一般、非常规的情况除了非强制检定还能有什么情况呢?
  “检定”是需要条件和资质的,一个没有条件或没有资质开展检定活动的企业,在“当年没有校准的年代”,可以“张贴符合自己内部规定周期的‘合格证’标识”吗?检定机构不按6号文签发企业需要的检定合格证,“企业可以依据6号文的规定自主”签发检定合格证吗?
  对于当今来说,凡是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承检机构观念继续坚持不变,拒绝执行6号文,拒绝将企业当“顾客”看待,企业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向该法定检定机构送检,企业可以向任何有能力校准的机构送检,甚至自行开展内部校准,造成的后果实际上是法定检定机构业务量越来越小,在自绝生路。
路云 发表于 2016-7-16 01: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5 03:48
  自从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诞生以来,众所周知“一般情况”是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执行检定,其它 ...

什么叫“众所周知”呀?除了你规矩湾之外,我没听谁说检定规程中关于检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规”是指“强制检定”。检定规程根本就部分强检与非强检,出具的《检定证书》也没有“该器具属于强检器具或非强检器具”的说明,将来不会有,永远也不会有。检定规程未指明的特殊情况,或非一般、非常规的情况除了非强制检定还能有什么情况呢?我个人理解,检定规程未指明的特殊情况,或非一般、非常规的情况既不是指强检,也不是指非强检,而是指那些该缩短周期的情况,如:使用环境差、使用频次高、器具性能下降、稳定性变差、使用维护保养差等。

“检定”是需要条件和资质的,一个没有条件或没有资质开展检定活动的企业,在“当年没有校准的年代”,可以“张贴符合自己内部规定周期的‘合格证’标识”吗?检定机构不按6号文签发企业需要的检定合格证,“企业可以依据6号文的规定自主”签发检定合格证吗?

对于非强检器具,委外检定取回后,为什么不可以自己做计量确认啊?为什么不可以张贴符合自己内部规定周期的“合格证”标识啊?又不是要你出具《检定证书》。张贴“合格证”标识本身就不是承检机构的义务。

对于当今来说,凡是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承检机构观念继续坚持不变,拒绝执行6号文,拒绝将企业当“顾客”看待,企业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向该法定检定机构送检,企业可以向任何有能力校准的机构送检,甚至自行开展内部校准,造成的后果实际上是法定检定机构业务量越来越小,在自绝生路。

放心好了,没有哪家法定检定机构不把企业当顾客看待,也没有哪家企业会像你规矩湾这么牛逼。所以说也没有哪家机构会把你这么牛逼的规矩湾先生当“顾客”看待。不要忘了,绝大多数有能力的校准机构都是具备双重身份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于非强检器具,除了校准以外,仍然会有许多“自愿检定”的企业。像你规矩湾这样一定要《检定证书》有效期延长超过检定规程规定期限,一条道走到黑的人,不要说过去、现在,就是将来、永远都找不到出路。自己的所为从来就没有出头之日过,居然还在杞人忧天担心他人的生存危机,真是可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6 11: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16 01:56
什么叫“众所周知”呀?除了你规矩湾之外,我没听谁说检定规程中关于检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规 ...

  “检定”除了强制检定就是非强制检定,没有同时既是强制检定又是非强制检定的状况。如果路兄认为检定规程中关于检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规”不是指“强制检定”,你也可以说“一般”、“常规”是指“非强制检定”,非一般和非常规的情况指的是强制检定,但如果强制检定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周期,非强制检定反而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你认为对吗?这样用反证法验证,你就可以我说的“众所周知”是什么含义了。
  对于非强检器具,委外检定取回后,为什么不可以自己做计量确认,为什么不可以张贴符合自己内部规定周期的“合格证”标识?要回答这个问题当然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是路兄你说的“时代背景”。我说的非常清楚,在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诞生前,请问路兄,一个没有能力,没有资质的企业自己做计量确认,签发符合自己内部规定周期的“合格证”标识,允许吗?
  如果法定检定机构在非强制检定方面把送检方真心当成了顾客,而不是防守对像或管制对像,非强制检定方面的所有问题也就早解决了,国家也就没有必要为了解决检定问题颁发6号文、427号文、738号文、182号文等那么费事了,究其原因难道不是因为有些地方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法定检定机构对检定规程规定的“一般”、“常规”片面理解为“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不许……”而刻意违规整治企业吗?
  作为来自企业的计量工作者“杞人忧天”,“担心他人的生存危机”的确完全没有必要,但既然是计量工作者关心一下与自己休戚与共的国家计量检定/计量校准机构的改革与生存问题却并非可笑,它们的改革道路是国家计量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影响着企业的计量管理走向,也影响着计量工作在企业中地位和作用。企业是现实的,从未有人“一定要《检定证书》有效期延长超过检定规程规定期限”,该强制检定的必须执行强制的周期,不该强制检定的该延长的必须延长,该缩短必须缩短。反而是路兄一再强调“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一条道走到黑。
xqbljc 发表于 2016-7-16 15: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16 01:56
什么叫“众所周知”呀?除了你规矩湾之外,我没听谁说检定规程中关于检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规 ...

        路云量友的一系列帖子,应该讲已经苦口婆心的将所有道理都讲清楚了。但这些道理对某版主来讲,无非就是对牛弹琴。道理讲的再清楚,再苦口婆心,对于“拧种”的“不撞南墙不回头”,以及“煮熟的鸭子嘴硬”都是不可挽救的。放弃如此挽救,由其“七十”之人去“作”好了,待其撞得鼻青脸肿、满血喷头,“一条道走到黑”,任由大家耻笑,对其才是最好的结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16 16: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7-16 16:02 编辑

  对于那个以骂大街著称于世的人来说,可以预料得到绝不会放弃任何捣乱、挑事和展示骂街能力的机会,222楼的帖子再次得到验证。象222楼这样的所谓技术讨论帖子也只能由曾经闻名全国的某著名几何量计量专家之口发布,这样无聊透顶的帖子此人发表了多少个,在其发布的全部帖子数量中占多大比例,人人都可查到和看到。这种人只知道吃过去那点老本,对计量科学的发展进步不学无术,不求进取,螳臂当车,四处捣乱,反而热衷于谩骂技术钻研和发挥,多少人劝阻都无济于事,真是太令人惋惜,也太可悲了。
xqbljc 发表于 2016-7-16 16: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毫无自知之明且不自量力的“七十”之人,为老不尊到竟然妄图“螳臂当车”,其下场只能是“太可悲了”,这完全是其咎由自取,不可救药!
kellyy 发表于 2016-7-16 16:5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能联系到一位编写检定规程的人对周期的定义做个说明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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