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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皎皎驹

计量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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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09: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l楼主的问题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围绕着这个问题,我认为先要清楚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理解方式。正确的理解方式:法律法规规定了的必须做,没规定的可以自主,如果有人认为该做,有人认为不该做,法律法规对做和不做都不约束,也就是说做和不做都不违法和违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检定证书必须提供不确定度信息’”,这与客户的索要无理、非分还是正当、合理,与成本高低、保密与否都没关系。
  CNAS-CL06不要求也无权要求承检机构检定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而只能转而要求申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应索取”,或“应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目的是证明该检定机构的检定结果不确定度满足本实验室所开展的校准项目“计量溯源性”要求。“应索取”和“应评估”是对申请CNAS认可的“当事人”——实验室的要求,承检机构并非此次CNAS认可的“当事人”,认可认证的审核员没权对承检机构提要求,且在申请认可的实验室面前对其他第三者提要求也不合时宜。客户有“索取”测量不确定度信息的权益和自由,检定机构有给与不给的权力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审员以检定证书没给出不确定度开具不符合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也是违规的。“应索取”或“应评估”是两个要求,两个要求任选其一即可,“索取”不到就应该自己“评估”,既没索取又不评估时,审核员才能以“计量溯源性”证据不足为由开不符合项。
发表于 2016-5-11 22: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11 02:29 编辑

审核员又不是傻瓜,实验室获取的《检定证书》中没有不确定度信息,审核员当然是开出“不符合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之规定”的不符合项咯,怎么可能涉及上级承检机构呢?

本来这件事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客户索要不确定度信息也是有理有据合情合理的。承检机构如果出具《校准证书》,自然也就有了不确定度信息。但如果是出具《检定证书》,其不确定度与《校准证书》的不确定度完全一样,对承检机构来说,并不增加多少工作量,可以说是易如反掌,举手之劳。只有你规矩湾先生牛B,能算出来也不给,似乎感觉给了这个不确定度客户占了很大的便宜,你规矩湾先生吃了很大的亏似的。非得让客户走最后一条路——自己评估。有意思吗?你做的检定,其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要客户来评,你评估一下给客户会累死呀?客户不是不可以评估。众所周知,评估该不确定度需要用到所有的检定原始数据,以及检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信息,包括检定环境等影响量信息。这些信息全部都掌握在承检机构的手里,你让客户如何去评?那你是不是也得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客户呢?不会又说没有法律依据必须提供这些信息吧?如果这些信息可以提供,那你算一下不确定度提供给客户又何尝不可呢?如果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只能认为该机构的行为是一种存心的、恶意的行为。相信除了你规矩湾先生做得出来,没有哪个承检机构会这么做。

发表于 2016-5-12 01: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我说明白了。法律法规没有必须提供不确定度这个规定要求,承检单位给与不给就是他们的自主权力,这是说得法律意识,牛B与否,客户占不占便宜与此毫无关系。检定机构进行不确定度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提供给客户并非不可,但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必须提供,那么它不提供违法违规吗?属于恶意的行为吗?作为外审员就相当于一个法官,没有法规依据地胡乱开不符合项,就是在制造冤假错案,自己本身就在违法违规。
  实验室获取的《检定证书》中没有不确定度信息,审核员开出“不符合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之规定”的不符合项,是审核员的错误,应该改正。因为CNAS-CL06第4.3条第c款的要求是两个,两者取其一即可,并未要求《检定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承检机构不是该审核员的当事方,审核员没有权力要求承检机构必须给出不确定度,他只能要求申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索取,索取不到也没关系,只要实验室自己评估了或曾经评估过就满足CNAS-CL06第4.3条第c款的要求,审核员仅因为《检定证书》中没有不确定度信息就开不符合项,甚至不予通过认可,是一种权力滥用行为,不合法也不合规,受审核实验室可以据理力争,必要时可拿着自己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向CNAS认可机构,直至国家认监委反映和申诉。
发表于 2016-5-12 06: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11 10:44 编辑

看看清楚27楼红字部分,不符合项是开给受审实验室的,不是开给承检机构的。受审实验室提供的《检定证书》没有不确定度信息至少能说明两点:1、没有向上级承检机构索取;2、自己也未评估。基于这两点,审核员依据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之规定对受审实验室开出不符合项错了吗?错在哪里呀?违反了哪项规定啊?你从哪里看出这个不符合项要求承检机构出具《检定证书》时必须提供不确定度呀?楼主说:“CNAS实验室审核员来审核时指出,不管是校准证书还是检定证书都需要不确度。”这话错了吗?没有依据吗?请规兄指出审核员开出的这个不符合项不符合哪个标准、哪条、哪款的规定。

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是有两项选择,取其中一项即可,这都没错。我现在选择前项,请求承检机构为我提供不确定度信息不可以吗?错了吗?为何你非要坚持能算出来也不给?非要逼得客户选其后呢?似乎与客户有不解之仇似的。即便是让客户自己去评估你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那你也得为客户提供评估不确定度所必需的信息吧。如果你连这些评估检定结果不确定度所必需的输入信息也不提供,那我请教规兄,如何评估?如果你提供了这些信息,那你帮人家算一下可以吗?客户的实验室也许就是检测实验室(而不是校准实验室),所送检的可能是用于内部校准的计量标准(没有建标),所以他没有其他渠道来获取评估内部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所需的信息。向上级承检机构索要不确定度信息是最简单、有效,且可靠的来源。承检机构给出这个不确定度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总在这个问题上坚持不给,有意义吗?不是存心恶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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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08: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4-30 00:35
  查一下JJF1002-2010和JJF1071-2010对比一下就知道了。JJF1002-2010的5.11.2条在规定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 ...

关键是,是CNAS评审员指出的问题。

如果开了不符合项的话,他们应该怎么办呢?
发表于 2016-5-12 09: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5-12 06:37
看看清楚27楼红字部分,不符合项是开给受审实验室的,不是开给承检机构的。受审实验室提供的《检定证书》没 ...

  对了,正如30楼所说,《检定证书》中没有不确定度信息是承检机构的所为,CNAS评审员给接受审核的实验室“开了不符合项的话,他们应该怎么办呢?”他们除了“索取”以外,拿不出标准和法规对承检机构“必须”或“应该”给出不确定度的依据,没有办法强制承检机构在《检定证书》中给出不确定度信息,这个不符合项没有办法整改。审核员作为“法官”对受审实验室开出不符合项错就错在“判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仅靠个人的想法“审判案子”就是在制造冤假错案。
  我们仍然回到“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是有两项选择,取其中一项即可”的共识上来,这就相当于“法规”的两项规定,“现在选择前项,请求承检机构为我提供不确定度信息”是可以的,也没有错,但承检机构不提供不可以吗?错了吗?也没有,他们并未“违法违规”。在这种情况下,审核员不能强制要求接受审核的实验室做自己做不到的事,强制要求提供的检定证书必须有不确定度,c 款也没有使用“必须”的字眼,不能仅凭检定证书无不确定度开不符合项。他可以要求接受审核的实验室提供自己做的不确定度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这不是“逼得客户选其后”,而是告诉他有“索取信息”和“自己评估”任选其一的自由和权力,只要做了一项就满足CL06要求,一项都没做给他开不符合项,也就无话可说了。
  承检机构给出这个不确定度尽管轻而易举,但法规并未要求必须给,再轻而易举也是承检机构的自由和权力。比如说,法律并不强制捐助,有人困种种原因向社会“索取”捐助,捐出少量存款对捐出者来说轻而易举,可是他就不捐,他违法违规吗?有恶意吗?该“判刑”吗?哪怕有些事在情理上合理或不合理,但“法”与“情”和“理”是两个不同的层次和概念,合情合理的事不一定都是合法的事,不合情理的事也不见得都违法,作为管理体系“审判员”的审核员只能“依法”和依证据“宣判”,按情理按推理审判就是审判员亲手制造冤假错案。
发表于 2016-5-12 23: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12 03:55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11 13:37
  对了,正如30楼所说,《检定证书》中没有不确定度信息是承检机构的所为,CNAS评审员给接受审核的实验 ...

跟你讨论问题,我感到一点意义也没有。问东答西,转移话题,答非所问,这是你惯用的手法。一直在说审核员开出的不符合项违法违规,问你违反了哪部法律,哪条规定,你回答了吗?受审实验室提供的《检定证书》拿不出不确定度信息,审核员开出“不符合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之规定”,冤枉了受审实验室吗?实验室既没有向上级承检机构索取不确定度信息,也没有评估不确定度,这是不是事实?在此请问规版主,这个不符合项错在哪里?你又是依据哪条哪款说审核员在制造冤假错案啊?

“但你想索取和别人给不给是两回事,不给你,你也没奈何,因为人家可以拿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明检定证书没有必须给出不确定度的强制要求,证明你对要求是无理要求、非分要求。这是你在23楼回帖中的原话。请你告诉我,国家哪部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了检定证书不必给出不确定度?

可以索取,也可以自己评估,这一点用不着你来宣传。问题是我怎么去评估这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你是计量方面的专家,请问,在没有其它信息的情况下,将如何去评估这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说得极端一点,假设承检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中没有给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你是不是也能为承检机构评出这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呢?

你的以上言论,已经很清楚地表达了你欲表达的观点。不就是想告诉客户:“检定证书没必要给出不确定度。我能评,但我就是不给你,要评你自己去评,我耍酷,我牛B,你能把我咋地。”口口声声“以客户为关注焦点”,可骨子里都想把顾客的需求撂到一边,还要找一些“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之类的冠冕堂皇的理由来粉饰自己。作为资深的计量界前辈,对待客户提出索要不确定度信息的态度与做法,实在是让人汗颜。

实际当中并不是像你规矩湾先生想象的那样,这个不符合项没有办法整改,除了碰到你规矩湾先生这么牛B耍酷的人坚持不给不确定度以外,相信其他任何一家机构都会满足客户需求给出不确定度信息。

发表于 2016-5-13 01: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5-12 23:54
跟你讨论问题,我感到一点意义也没有。问东答西,转移话题,答非所问,这是你惯用的手法。一直在说审核员 ...

  是的,受审实验室提供的《检定证书》拿不出不确定度信息,审核员开出“不符合CNAS-CL06∶2014第4.3条第c款之规定”,冤枉了受审实验室,制造了“冤案错案”。《检定证书》的“制造”(签发)是承检机构,受审实验室是检定证书使用者,无权签发《检定证书》,无法确保《检定证书》一定有不确定度。因此CL06的4.3条C款并不强求受审实验室提供的《检定证书》一定有不确定度信息,它可以向承检机构索取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但索取不成功也没关系,只要自己评估了或评估过不确定度,就仍然满足CL06的4.3条C款的要求,审核员断章取义揪其一点不放,的确是错误的。
  国家没有一个法规或标准强制规定检定证书不必给不确定度,也没有一个法规或标准强制规定检定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法规无强制要求,给与不给就都是承检者的自由,不能片面强制其给或强制其不给。在5楼我提到过,JJF1071-2010明确规定必须给出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不给就是违规,JJF1002-2010在规定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容时并不要求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就意味着给还是不给是承检者的自愿,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不能强制。我并不反对承检机构主动提供,但我认为必须在依法办事和牛B两个概念中间划清界线,强制他人做法律法规并不规定必须做的事,视法规为儿戏这样的人才真的很牛B。CL06说得非常明白,受审实验室可以索取,也可以自己评估,两者可任选其一,的确用不着我宣传,但有的审核员却将只能提供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强加于受审核实验室,就必须给他个提醒,审核员他自己已违规了。
  再说受审核实验室能不能评定上级检定机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的问题。正如路兄所说,不确定度评定是依据信息,那么他能不能找到“有用信息”呢?JJF1002-2010的5.11.2条和附录G明确要求检定证书必须给出“检定所用计量标准信息”(计量标准准确度等级或其最大允许误差)和“检定环境条件”,也就是说所用测量设备的信息很容易查到,被检对象的信息自己是清清楚楚的,测量(检定)方法也可从有关检定规程查到,难道还不能评估不确定度吗?
  “以客户为关注焦点”是管理基本原则之一,作为提供服务的“供方”应该遵守,但它并非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不给不确定度信息都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审核员的审核对象是实验室,不是上级检定机构,审核员现在无权对承检机构说三道四,不能把对承检机构的期望转嫁成对受审实验室的强制要求。强制要求检定证书使用者提供(制造)出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是找错了对象,证书有无不确定度权在承检机构,强制证书使用者提供是强人所难,使用者办不到,除了尽力索取别无他法。路兄认为受审实验室有办法整改,可以提出建议。
发表于 2016-5-13 22: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13 02:56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12 05:52
  是的,受审实验室提供的《检定证书》拿不出不确定度信息,审核员开出“不符合CNAS-CL06∶2014第4.3 ...

你是真看不懂啊,还是在装糊涂啊?审核员开出的不符合项啥时候冤枉受审实验室啦?不符合事实清清楚楚,1、《检定证书》中没有提供不确定度信息,表明受审实验室在送检时未向承检机构表明,需在《检定证书》中提供不确定度信息的需求;2、事后也未与承检机构沟通,请求承检机构重新出具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替换原证书;3、也没有向承检机构索取原始数据自行评估不确定度。审核员向受审实验室开出“不符合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之规定”完全正确,丝毫也不为过。如何整改,那是受审实验室的事,丝毫不涉及承检机构。也丝毫没有对上级承检机构说三道四。将其理解为强制要求承检机构出具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不知道你从哪里看出来的。审核员有那么傻吗?对CNAS准则条款的理解没你清楚吗?还用得着你来说教?

我在27楼也说了,“请求承检机构为我提供不确定度信息不可以吗?”啥时候强制要求承检机构出具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啊?是你自己吧经给念歪了吧。你的观点大家已经看得很清楚了,除了你自己主动给出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凡是后面索要的,你都认为是无理的、非分的。理由就是重三倒四的那么一句话:“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检定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所以我可以不给。”你这不是牛B耍酷是什么?讲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你难道就是这样以客户为关注焦点的呀。讨论这么久,一直在坚持、强调以上粉色字部分的观点,再争下去已毫无意义。

不确定度评定是依据信息,那么他能不能找到“有用信息”呢?JJF1002-2010的5.11.2条和附录G明确要求检定证书必须给出“检定所用计量标准信息”(计量标准准确度等级或其最大允许误差)和“检定环境条件”,也就是说所用测量设备的信息很容易查到,被检对象的信息自己是清清楚楚的,测量(检定)方法也可从有关检定规程查到,难道还不能评估不确定度吗?

JJF1002-2010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对不确定度的评定只字未提,仅凭承检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信息、检定环境条件的信息、检定方法的信息,就可以评估被检器具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啦?不需要被检器具的原始检定数据啦?“被检对象的信息自己是清清楚楚的,”我清楚什么啦?我从哪里知道我送检的器具的重复性有多少?我又通过什么手段知道我送检的器具的实际灵敏度是多少?我什么都清清楚楚还要送检干什么?亏你想得出来,作为计量界的资深前辈,居然想出如此荒谬的评估办法。你那是评估吗?你那是套算。根据你的套算,承检机构只要用这台计量标准,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对任何同型号同规格的被检器具进行检定,所得到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一样的,与被检器具的自身的计量性能(实际重复性、灵敏度等)无关,即便是不送检,也可以套算出来。这叫啥玩意儿嘛!荒唐。

发表于 2016-5-13 23: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核员在开不符合项时就相当于审判员断案,必须严谨,一定要杜绝“翻案”的可能性。《检定证书》中没有提供不确定度信息,并不一定是表明受审实验室在送检时未向承检机构表明,需在《检定证书》中提供不确定度信息的需求;事后也未与承检机构沟通,请求承检机构重新出具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替换原证书。也许实验室送检时向承检机构表明了,事后也与承检机构沟通和请求了,承检机构以JJF1002的规定和相关检定规程检定证书附录的要求加以拒绝。因为有这个“可疑点”存在,冤案错案就极有可能,“翻案”的可能性就存在。
  至于“也没有向承检机构索取原始数据”的证据则是审核员的“推理”,推理不一定是事实,做断案证据不能成立,事实是检定证书上提供了“检定所用计量标准信息”和“检定环境条件”,这些信息的提供已经足够了,没必要再向承检机构索取其它信息。承检机构也不可能对每个被检对象做重复性试验,检定机构对每一件被检对象检定若干次才给检定证书的情况基本上不存在,想从承检机构获得你“送检的器具的重复性有多少”完全不可能。
  没有“自行评估不确定度”才是不符合项的要害,CNAS-CL06∶2014的4.3条标题是“承认以下机构提供校准或检定服务的计量溯源性”,受审实验室确保“计量溯源性”才是关键,审核员的“断案”应该是“计量溯源性证据不足”。不足的原因是什么,CL06说得非常明白,受审实验室可以索取,也可以自己评估,两者可任选其一。受审实验室在做这个选择题中到底是怎么做的,出了什么纰漏,审核员应留给他们自己查找原因,并针对查到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不能越俎代庖一口咬定人家就是没有索取,就是没有与承检机构再次沟通。
发表于 2016-5-15 21: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13 03:54
  审核员在开不符合项时就相当于审判员断案,必须严谨,一定要杜绝“翻案”的可能性。《检定证书》中没有 ...

翻什么案呀?遇到这种情况翻案的可能性只有一种,那就是遇到了像你这种无情无义,不通情达理的牛B耍酷者。客户连求你出具一份带有检定结果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都遭拒绝。遇到像你这样的人,送检单位算是倒了八辈子霉了。整改的唯一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将这种无视客户合理需求,不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眼里的承检机构从《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剔除,另行委托其他承检机构检定。

对于《检定证书》是否需要提供检定结果不确定度信息,法律法规没有作明文规定。既没有规定必须出,也没有规定不许要。承检机构不提供没有错,客户要求提供也没有错。既然如此,这件事情就与法律法规无关了,法律法规管不到。所以不要拿法律法规来说事,说了也白说,大家都没错,谁也说服不了谁。既然法律法规管不了,那就要看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众所周知,上级承检机构有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他们对CNAS的这项规定是很清楚的,也深知客户提出的这项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即使没有通过CNAS认可的检定机构,客户只要说明需要的理由与依据,承检机构都会表示能够满足客户的这项合理需求。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有看到一家承检机构会拒绝客户提出的这项合情合理的需求。只有你规矩湾先生,认死了一根筋,一条道走到黑。将客户的正当合理的需求,视为无理的、非分的需求。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情,再合情合理你也不做,是吗?你以为你是千年的王八万年的龟呀,大家都要将你当作寿神来奉着啊,没你这件事情就办不了啦?你以为你是谁呀?还真把自己当盘菜啦。不提供不确定度信息也就罢了,连客户要求提供原始数据自己进行评估也遭拒绝,还想出了一个让客户自己去套算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奇葩馊主意,恐怕还要补充对客户说上一句:“不是我逼你的哈。”这叫什么行为?这叫无耻懂吗?

发表于 2016-5-16 00: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5-15 21:43
翻什么案呀?遇到这种情况翻案的可能性只有一种,那就是遇到了像你这种无情无义,不通情达理的牛B耍酷者 ...

  客户可以将这种无视客户需求的承检机构从自己的《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剔除,这一点路兄说得很对,但这是“供方管理”中的事,客户有权选择自己满意的供方,承检机构在检定证书中不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标准。正如你所说“既然法律法规管不了,那就要看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但这是供需双方之间的事,哪怕是客户的要求一点都不合理,只要不违法,承检机构认为有必要做这笔买卖,仍然是可以承诺满足,这就是所谓“顾客是上帝”的解读。
  作为管理体系的认证或认可,认证认可机构的审核员则必须依法依规按标准执行审核和开不符合项,既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制承检机构开具检定证书必须给不确定度,无论客户的要求正当合理还是无理非分,给和拒给不确定度都是承检机构的自由选择权力,客户可以终止“买卖”另选“供方”,审核员却不能因检定证书没有不确定度信息违规开不符合项。承检机构与受审核实验室,受审核实验室与认证认可机构,这是两种法律关系,认证认可机构本次审核对象不是承检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与承检机构在本次审核中没有法律关系,我们应该一事了一事,这和“一条道走到黑”的确联系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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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5: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证书一定要给,检定证书应该给。。。
发表于 2016-5-17 00: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是,“校准证书一定要给”,不给是不行的,不给就是违法违规。“检定证书应该给”,但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虽然应客户的要求“应该给”,如果不给也并不违法违规,“买卖”是双方的自由,一个不卖,另一个可以将其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删除,另到它店去“买”。
  因为检定证书不给不确定度并不违法违规,也不违反哪个标准,所以审核员不能因为这个问题就开不符合项,他必须继续审核受审核方自己是否做了不确定度评定,如果做了就对了,如果也没做,就违反了CNAS-CL06的4.3条“承认以下机构提供校准或检定服务的计量溯源性”,承认的证据不足,就应该开不符合项,受审核实验室要么继续索取,要么自己评估,二者必选其一。
发表于 2016-5-18 22: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18 03:20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15 04:36
  客户可以将这种无视客户需求的承检机构从自己的《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剔除,这 ...

36楼我已经说了,这不关法律法规的事儿,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任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又从何违之呢?老搬出“不违反法律法规”说事儿,脑子是不是进水啦?

对于承检机构来说,出不出具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都不违反法律法规(实际上这个理由不成立,因为无法律法规可违),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客户索要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违反法律法规啦?既然都不违反法律法规,那就看谁有理谁没理了。你自己也认可“既然法律法规管不了,那就要看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

哪怕是客户的要求一点都不合理,只要不违法,承检机构认为有必要做这笔买卖,仍然是可以承诺满足,这就是所谓“顾客是上帝”的解读。逻辑混乱到如此地步,谁还会相信你的这番鬼话呀。客户合情合理的请求你出具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你都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奇葩理由拒绝,居然还会以不违法来满足客户的无理要求,并且还恬不知耻地说:这就是所谓“顾客是上帝”的解读。解什么读呀?客户合情合理的请求,遭到你无情无义的拒绝;客户非分无理的要求,你却可以承诺满足。从近期的讨论便可看出你规矩湾先生就是这种人,讨论问题东扯西绕、答非所问、逻辑混乱、转移话题,此等非凡功力,实在是不敢恭维呀。以上蓝色字体部分的表述引自你的原话,咋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细究起来却是不可能出现的“太虚幻境”。想必你规矩湾先生可有亲身经历,不妨道出一两个案例共广大量友分享。你规矩湾先生对客户合情合理的请求都不能通情达理的接受,施之以无情无义的拒绝。那你规矩湾先生在何时,什么情况下会觉得有利可图,承诺满足客户的非份无理要求呢?

“节外生枝”、“正经歪念”又是你的另一功力。审核员明明是依据CNAS的标准(或规定)开出的不符合项,而且是开给受审实验室的,不符合事实的描述是“不符合CNAS规定”,啥时候说了“不符合法律法规”啦?你却要将其往毫不相关的法律法规层面上引。明明与承检机构毫不相干,你却偏偏理解成“不符合项是针对承检机构的无理要求”。

因为检定证书不给不确定度并不违法违规,也不违反哪个标准,所以审核员不能因为这个问题就开不符合项,他必须继续审核受审核方自己是否做了不确定度评定,如果做了就对了,如果也没做,就违反了CNAS-CL06的4.3条“承认以下机构提供校准或检定服务的计量溯源性”,承认的证据不足,就应该开不符合项,受审核实验室要么继续索取,要么自己评估,二者必选其一。

直到现在,还在拿不成立的“不违法违规”为由来说事儿。客户请求你出具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违反法律法规了吗?不确定度信息你不出在《检定证书》里,另外出具一份与该证书绑定的不确定度说明也行呀。没有谁要求你承检机构一定要出在证书里,人家审核员只是描述“《检定证书》中未提供检定结果不确定度信息”这一事实,难道表述错了吗?冤枉受审实验室了吗?这与承检机构有何干呢?想多了吧。

继续审核受审方是否做了不确定度评定。你原始数据都不给人家,你让人家怎么评呀?我在32楼就说了评估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需要用到检定原始数据,同样需要承检机构提供。你在33楼的回复中却仍然坚持不提供。问你在没有检定原始数据的情况下如何评估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你却像缩头乌龟似的绕开话题避而不答,还给出了一个套算不确定度的奇葩馊主意。你现在能不能正面回答我,这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你是怎么评出来的?是不是要我提供一份《检定证书》给你呀?

受审核实验室要么继续索取,要么自己评估,二者必选其一。对于受审实验室来说,如果遇上了你规矩湾先生,第一条路已被你堵死了,哪来的二选一呀?在你规矩湾眼里,只能取后者单选项了。而对于受审实验室来说,这第二条路也被你给堵死了。因为你不提供原始数据,让人家去做无米之炊。还要以“不违法违规”这个不成立的奇葩理由,把自己“洗”得清清白白。


发表于 2016-5-19 01: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5-18 22:55
36楼我已经说了,这不关法律法规的事儿,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任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又从何违之呢?老搬出 ...

  认证审核不能不关法律法规的事,审核必须依据“审核准则”。何为“审核准则”,GB/T19011-2013的3.2条说得很明白,因此3.3条定义“审核证据”是“与审核准则有关并能证明的”记录、事实或其他信息,3.4条也强调“对照审核准则”评价审核证据的结果才能作为“审核发现”,审核结论必须依据审核发现。偏离审核准则的任何推理性要求或个人观点都不能作开具不符合项的依据,这是培训外审员时要讲的一个基本知识点和基本要求,外审员必须遵守。
  没有一个审核准则规定检定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信息,审核员因检定证书无不确定度信息开具不符合项毫无依据,审核员不能自身违法违规。正确做法是根据审核准则CNAS-CL06,在审核第4.3条“承认以下机构提供校准或检定服务的计量溯源性”时,要求受审方要么向承检机构“索取”,要么自己评估不确定度,两者任选其一,做了任何一项都应该通过,不能因为检定证书没有不确定度信息给受审方开不符合项。
  “受审实验室怎么评出来这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本主题帖讨论的问题,本主题帖讨论的问题是“计量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路兄提出的问题我们可以另辟主题帖一起讨论。因此在这里我只能简单地回答,不确定度是凭“有用信息”估计出来的,承检机构给的检定证书和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所给出信息量,已足够对该检定结果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对于受审方来说,如果遇上了我,第一条路也并没有被堵死,可继续苦口婆心去“索取”,甚至可在仁至义尽后利用供方管理手段将我排除在合格供方之外,另选同意提供的另一家供方。提不提供是法律给我的自由,客户和我是买卖双方,法律保护买卖双方各自的自由,客户有权不买我的产品,但谁也不能剥夺我的选择自由,这并非我“把自己洗得清清白白”,而是个法律问题。如果受审方只有“索取”一条路可走,CL06就不会有自行评估之说了。
发表于 2016-5-19 01: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证书是否要给出有关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给还是不给都有理由,立场不一样想法自然不会相同。无论给还是不给,理由都有一定道理没有谁对谁错。在谈这个话题时,不知是否有人想过为什么会有这个问题,根源在哪?本来不应该是个问题,我们都是干活的,从技术的角度讲,检定证书多给一个不确定度信息不是什么难事。检定与校准单从技术层面看,没有多大区别。测量设备、人员、方法、环境基本相同,只是测量过程有点区别,检定对每一个测量点一般测量一、两次,当然也有多的四到六次(如热电阻、热电偶),校准要考虑测量重复性的影响,每个测量点的测量次数自然比检定要多。检定证书要给不确定度信息就要增加测量次数,增加测量次数也就意味着要增加成本,问题的根源就在此,增加的成本谁买单?承检机构?承检机构会想,这不是我的法定义务,凭什么我买单?客户?自然也不乐意,检定收费政府有标准规定,凭什么多收钱?也许有人会说别危言耸听,能增加多少成本?如果偶尔做一、两次确实没什么,但要经常性的、或是要求日常去做,增加的成本是很可观的,看看计量检定机构一年出具的证书量就会知道了。也有人会说哪有那么麻烦,可以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减少测量次数,但合并样本差也是建立在大量实验的基础上。既然增加的成本没人买单,结果只有维持现状,让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继续是问题。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不取决于我们,要从法律的层面去解决。所以,我们期待计量法修改能尽快地出台,厘清检定和校准,回归计量的公益性,把校准还给市场。
    CNAS评审员就被审核机构不能提供检定证书有关的不确定度信息,据此开出不符合项的做法没有错,不符合事实客观存在(不考虑原因),判据有出处。但个人认为,CNAS评审员对此事的处理不太慎重。有点追求的实验室不排斥外部审核,也希望借助外部审核找出自己没发现的问题,通过对不符合项的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消除根源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通过不断地整改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水平。从实验室的角度考量,每一次不符合项的整改应该都是一次提高的过程,而这个不符合项的整改,被审核实验室能获得什么呢?一个有经验或负责任的评审员不会开出这种不符合项的。
发表于 2016-5-19 06:15: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位仁兄,学习了,越辩越明
发表于 2016-5-19 07: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18 05:11
  认证审核不能不关法律法规的事,审核必须依据“审核准则”。何为“审核准则”,GB/T19011-2013的3.2 ...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你非要喋喋不休的引用法律法规来辩解。那我反过来问你,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条那一款强制规定了审核员不许描述“提供的《检定证书》无检定结果不确定度信息”这一事实的啊?你强制要求审核员不许开,你违不违反法律法规呀?不符合项事实描述中啥时候强制要求你承检机构必须将检定结果不确定度信息开在《检定证书》里啦?我都已经说了,可以开在《检定证书》里,也可以另外出具与《检定证书》绑定的不确定度说明。对于审核员来说,这两项都没有,也没有发现受审实验室自己评定。这些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依据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的要求开出不符合项完全没有问题。你又来节外生枝,搬出什么法律法规,曲解文意,解释为对承检机构。

不要再辩解啦,你的意图已经非常清楚了。纵观本主题你的所言就可以看出,你的所谓“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不是看顾客所提的要求是否合情合理,而是一看法律法规是否有强制要求,无强制要求的不给;二是看对自己是否有利可图,如果有理可图,即便是提出客户非分无理要求,我也可以不予理睬的强行提供。

不要再以另辟主题来回避我的问题了,我的问题是随着本主题讨论而引出的,是与本主题相关的。你在此回答也并不违法违规呀,你是不是又要以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规定来回绝呢?评估是评估,套算是套算,你解释清楚有损于你的形象吗?

发表于 2016-5-19 10: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5-19 07:53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你非要喋喋不休的引用法律法规来辩解。那我反过来问你,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条那 ...

  是的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就是给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的自由,任何人任何组织无权干预,因此外部审核员也不能干预。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条那一款都没有强制规定审核员不许描述“提供的《检定证书》无检定结果不确定度信息”,但也没有强制规定审核员必须描述“提供的《检定证书》无检定结果不确定度信息”,因此描述与否是审核员的自由,但审核员的描述只能作为个人的意见或建议,不能作为认证审核的不符合项强制他人改正,强制要求意味着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干预他人的自由,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违规。
  CNAS-CL06的要求是受审方必须提供承认承检机构“提供校准或检定服务的计量溯源性”,要么向承检机构“索取”,要么自己评估不确定度,两者任选其一,并未要求检定证书必须有不确定度信息。审核员以检定证书无不确定度信息为由开具不符合项就是一种违规行为,受审方可以拒绝接受这个不符合项,可以据理力争,可以向认证机构乃至国家认监委反映其违规行为。
  关于不确定度评定的方法,并不是我不想参与讨论,也不是有损哪个人的形象,我说过这是一个专题,在此占用较大篇幅将冲淡本主题帖“计量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的主题,因此可另辟主题帖讨论。我也简要指出不确定度是凭“有用信息”估计的,承检机构的检定证书和国家规程/规范给出的信息量,对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已够用,我认为这句话在本主题帖中已能说明问题,不必节外生枝。
发表于 2016-5-19 21: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19 01:4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18 14:04
  是的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就是给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的自由,任何人任何组织无权干预,因此外 ...

看看清楚好不好,谁强制了你承检机构必须要在《检定证书》中提供不确定度信息啦?人家审核员描述的是检查溯源性时发现的实际情况(事实)。《检定证书》中没有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这是不争的事实,审核员连说都不能说吗?你也太牛B霸道了吧。可以说那用文字表达又何尝不可呢?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中与之相关的主要内容是:

“检定证书”通常包含溯源性信息,如果未包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或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注1: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及其溯源性信息是证明计量溯源性的必要内容。

那么,我们来看看审核员在现场审查时,要求受审单位提供溯源性见证材料时看到了什么:

1、审核单位提供的《检定证书》中没有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

2、受审单位也没有进行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

3、除以上两项外,受审单位提供不出任何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见证材料。

基于以上三点事实,开出不符合项要求受审单位整改哪里有错呢?请注意,报告所说的不符合是特指不符合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主要是不符合以上红字部分),而不是不符合其他什么法律法规条款。丝毫也不涉及承检机构啥事儿,也没有说一定要求《检定证书》必须带有检定结果不确定度信息。既然是不符合项,当然是强制要求受审单位进行整改咯(难道你见过哪个受审单位接到《不符合项整改通知单》后不是强制整改的吗?)。具体如何整改,那是受审单位的事。他可以向承检机构索取不确定度信息,也可以索取检定原始数据自己评估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至于承检机构以什么方式提供不确定度信息,我在43楼就已经说了:不符合项事实描述中啥时候强制要求你承检机构必须将检定结果不确定度信息开在《检定证书》里啦?我都已经说了,可以开在《检定证书》里,也可以另外出具与《检定证书》绑定的不确定度说明。你居然还在44楼的回复中说强制要求承检机构出具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你是不是在有意装疯啊?承检机构可以有三种方式选择:

1、出具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

2、出具另外一份与《检定证书》绑定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

3、提供检定原始数据,供客户自己评估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

以上三种方式,你承检机构可以任意选择,没有人强求一定要以第一种方式提供。但对待客户这种合情合理的需求,你仍然无情无义地拒绝,那就是一种牛逼耍酷的霸道行经。说别人“强制要求意味着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干预他人的自由,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违规。”那你自己强制拒绝,是不是也意味着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客户,干预客户的自由呢?你的这种行为违法违规没有呢?请用你自己的逻辑来为广大量友自圆其说吧。

另辟主题讨论不确定度评定方法,什么占用较大篇幅、冲淡主题等等等等,这只不过是你在寻找一些借口,以此来回避由此主题讨论而引出的核心要点问题。评个不确定度要占用多大的篇幅呀?写小说吗?冲淡什么主题呀?这不更能体现与该主题是相关联的吗?免得大家还以为评定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真的不需要原始数据呢?

“我也简要指出不确定度是凭“有用信息”估计的,承检机构的检定证书和国家规程/规范给出的信息量,对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已够用,我认为这句话在本主题帖中已能说明问题。”

够用什么啦?你这是在评定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吗?仅凭承检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技术指标,加上检定的环境条件信息,再加上检定规程中对被检器具的最大允差,就能评定出对被检器具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啦?你这是在评定吗?我早就说了,你这是在套算。无需检定就可以套算出来,检100台器具,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都是一样的。这个不确定度是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吗?与被检器具本身的计量性能有关吗?这个不确定度是被检器具不确定度的最低要求,也可以认为该不确定度是判断被检器具是否合格的判据之一。被检器具本身的不确定度究竟有多大,对其进行检定所获得的原始数据,是评估检定结果不确定度必不可少的数据来源。作为资深的计量界前辈,连这么浅显的常识性概念都会拎不清,实在是难以想象。如果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可以这么套算,那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是也可以这么套算呀?器具还没校准,你就算好了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你可真是牛啊,让人刮目相看。

发表于 2016-5-20 08: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5-20 08:50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6-5-19 21:40
看看清楚好不好,谁强制了你承检机构必须要在《检定证书》中提供不确定度信息啦?人家审核员描述的是检查 ...


  今天是计量人的节日,首先祝量友们节日愉快,也祝路兄节日快乐!
  对路兄46楼给我的帖子回答如下:
  我从未说审核员不能说发现《检定证书》中没提供不确定度信息这个事实,写不写这个事实都是审核员的权利和自由,我只是说审核员不能因此而开不符合项。审核员开不符合项的理由只能是受审核方既没“索取”,也没自行评定,两件事一件都没有干,只要能提供不确定度信息,而这个信息不论是否在检定证书上,就不能开不符合项。路兄所说的承检机构办的三件事,是承检机构的事,是承检机构的自主权利,不成为给受审核方开不符合项的理由。审核员必须依法依规依标准审核,不能凭自认为的或推理的要求开不符合项。
  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可用承检机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代替,评定承检机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检定证书和检定规程提供的信息足矣。因为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是合格的,合格的计量标准实际误差一定小于最大允差,所以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一定不大于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从测量工程的安全性来说,取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代替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有利的,用某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代替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则不可。因此,器具还没校准,就可以评估校准结果(实为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这不是牛,学过JJF1059.1的人都可做到。GB/T19022的7.3.1条说“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应在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的确认有效前完成”,在“测量设备的确认有效前完成”就是指对校准方法确认有效前,此时还没执行计量校准,就应完成不确定度评定。
发表于 2016-5-20 23: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0 03:1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19 12:40
  今天是计量人的节日,首先祝量友们节日愉快,也祝路兄节日快乐!
  对路兄46楼给我的帖子回答如下 ...

你怎么知道人家没索取呀?凭什么?有何证据吗?你说人家没索取就没索取呀。那我倒要问问规版主,索取了会是什么样子?受审单位索取后会向审核员提供什么见证材料?审核员又会看到什么材料?1、假设受审单位向你规矩湾先生提出过索取要求,你规矩湾先生以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要求拒绝给出不确定度;2、受审单位提出索要原始数据自己进行不确定度评估,你仍然拒绝提供原始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受审单位无法评估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你规矩湾先生作为审核员,你的审核记录该怎么写?写符合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要求”?显然是错误的。写“不符合”嘛你规矩湾先生又不认可。那到底是符合呢?还是不符合呢?如果是不符合,那就请你规版主将不符合事实写出来,好让广大量友都开开眼界。如果你只描述“受审单位未自行进行不确定度评估”(事实上也评不出来),那你还大谈什么“二选一”呀。

我什么时候说了承检机构提供不确定度信息的三种方式作为开具不符合项的理由啦?对受审实验室开出不符合项,碍着承检机构啥事了啊?你是不是不把水搅浑就不足以显示你的能力是吧?审核员说的是没有看到《检定证书》中提供不确定度这一事实,没有说承检机构这份《检定证书》开错了;审核员说的不符合,意指不符合溯源性规定,没有说你出具不带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人都看得懂,客户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都知道这根本与法律法规挨不上边,只有你规矩湾先生会死死抱住这不适用的奇葩理由,硬生生地拒绝客户。

前面讨论的帖子中,你只是第一种方式(出具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不认可,其不成立的理由就是“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检定证书》必须带不确定度”(之所以说不成立,是因为客户提出要求《检定证书》提供不确定度信息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现在倒好了,后两种方式没让你的不确定度信息出现在《检定证书》中也遭到你拒绝。客户合情合理的诉求,在你规矩湾眼里都成了非分无理的要求,还要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由狡辩,称此举并非存心。说此话脸都不红,真服了你。亮出“万用”之理由,造就不败之金身啊,佩服佩服。

“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可用承检机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代替,评定承检机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检定证书和检定规程提供的信息足矣。”又是一处不知道从哪里引经据典得出来的结论,请提供“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可用承检机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代替”的依据与出处。众所周知,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仅仅是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与被检器具的性能差异毫无关系。

“因为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是合格的,合格的计量标准实际误差一定小于最大允差,所以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一定不大于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

这是被检器具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吗?这是计量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仍然是与被检器具的性能差异无关。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亏你还干了计量这么多年。难怪你会得出“器具还没校准,就可以评估校准结果(实为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该不确定度如果再与被检器具最大允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的是被检器具合格所需满足的不确定度要求。这个不确定度对任何一件被检器具都是相同的,是套算出来的,不是评出来的。因此,只能将它视为判定被检器具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要求的合格判据,不是被检器具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因为你没有用到对被检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所获得的原始数据,所以这个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反映不出被检器具的性能差异。一件合格的被检器具与一件不合格的被检器具,所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都是一致的,没有任何区别。

GB/T190227.3.1条说“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应在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的确认有效前完成”,在“测量设备的确认有效前完成”就是指对校准方法确认有效前,此时还没执行计量校准,就应完成不确定度评定。

这是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吗?这是在评估“测量不确定度”,即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设备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指标(不确定度)的最低要求,作为测量设备的选型提供依据,也是作为测量设备经校准后,将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该不确定度进行比较,进行计量确认判定测量设备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合格判据。按照你的套算法则,校准后的测量设备就没有不合格的。

前面讨论的是校准过程,而GB/T190227.3.1条说的是测量过程。测量过程的“测量不确定度”并非“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相当于校准过程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后者相当于对被校器具进行校准,所得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对于测量过程来说,就是用该测量设备对被测对象进行测量,所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必定随被校或被测对象而异,不可能在校准或测量前就得到。

发表于 2016-5-21 01: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5-20 23:00
你怎么知道人家没索取呀?凭什么?有何证据吗?你说人家没索取就没索取呀。那我倒要问问规版主,索取了会 ...

  索取没有很简单,拿出索取的证据就是索取了,拿不出来证据就是没索取或没有索取成功。但无论是否索取了都不能成为开不符合项的理由。受审核方索取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很可能遭到承检机构的依法拒绝,索要原始数据也可能遭到拒绝,但承检机构不能不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证书内页格式给出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加上相关检定规程的规定信息,受审核方评定不确定度足矣。
  审核员说的没看到《检定证书》中提供不确定度是事实,客户的诉求合情合理,承检机构拒绝写在检定证书上也并不违法违规。既然“都知道这根本与法律法规挨不上边”,两种方式遭到承检机构拒绝,没能让不确定度信息出现在《检定证书》中,不能说哪一方违法违规,违反标准规定,因此我说,审核员不能把这个事实作为证据开不符合项。记录还是不记录是审核员的权力,但这个记录对于审核确实无关紧要。
  我说过被检器具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可用使用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代替,这对测量工程是安全的。GB/T19022的7.3.1条明确指出“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应在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的确认有效前完成”,意即在还没执行计量校准,就应完成不确定度评定,这个评定结果就证明了测量方法的可信性,使用这个测量方法就能够达到CNAS-CL06要求的,受审方提供承认承检机构“提供校准或检定服务的计量溯源性”的目的。
  我们讨论的是校准过程,而GB/T19022的7.3.1条说的是测量过程。测量过程包括校准过程,校准过程是测量过程中的一种。“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并非“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但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不小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用产生测量结果的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替代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合适的,安全的。所以,GB/T19022的7.3.1条说“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应在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的确认有效前完成”,其中“测量设备的确认有效前”主要就是指测量设备的计量校准前。这个不确定度必定随被校或被测对象而异,但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所有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之极限,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可以替代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使用,但反过来替代则不允许。所以不确定度评定人员在校准或测量前就可以凭过程的有用信息评估得到。
发表于 2016-5-23 23: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3 04:1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5-20 05:28
  索取没有很简单,拿出索取的证据就是索取了,拿不出来证据就是没索取或没有索取成功。但无论是否索取 ...


“索取没有很简单,拿出索取的证据就是索取了,拿不出来证据就是没索取或没有索取成功。”

答非所问,尽是废话。我问你,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索取啦?你不要在这里绕来绕去,请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没能让不确定度信息出现在《检定证书》中,不能说哪一方违法违规,违反标准规定,……”看看清楚好不好,审核员开出的是“不符合项”,不是“违规项”,谁说违规啦?

但承检机构不能不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证书内页格式给出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加上相关检定规程的规定信息,受审核方评定不确定度足矣。

什么叫不按检定规程规定呀?众所周知,检定规程所给出的证书内页格式仅仅是供参考的格式,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说证书信息量不能多于证书内页格式中的信息量,各家机构所出具的检定证书也未必都是按照检定规程所提供的样式。你多给一个不确定度信息违法了吗?会死呀?况且检定规程所给出的内页格式也并不都是千篇一律的不给不确定度信息。如:JJG 73-2005《高等别线纹尺检定规程》就要求给出检定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信息。通常情况下,并非所有客户都有这方面的需求,只有通过了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或校准实验室才有这方面的需求。

啥叫“评定不确定度足矣”啊?前面我已经说了,你评定(实际上是套算)的所谓不确定度不是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检定过程的不确定度。其中由被检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直接引用了规程中对被检对象的技术要求(即合格判据)来估算的,并不能真实反映被检器具的实际情况。这是一种预评估,评估的是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我没有怀疑承检机构检定方法的安全性,也没有质疑检定方法的可靠性,我想要知道的不是你的检定方法安不安全,可不可靠,而是要知道我送检的器具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究竟有多大。你预评估的这个不确定度是事先假设被检器具都是合格的,所以在评定被检器具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时,直接取规程中对被检器具合格判据的极限值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送检的器具未必都是合格的,但你给出的不确定度都是一个值。同型号同规格的合格器具与不合格器具的不确定度都是一样的,是你事先就评估好的。你认为这合理吗?这是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吗?这个不确定度与被检器具的真实计量特性有关吗?能真实反映被检器具的可靠性吗?你的检定方法可靠,就一定代表被检器具也可靠吗?被检器具可不可靠,拿什么指标来表征?不就是拿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表征吗。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大,说明被校器具的可靠性差,但这并不表明你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也大,不可靠。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你的表述基本上都是在偷换概念,或者叫混淆概念。试问,你们评估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是这么给的吗?十件器具,它们的误差都合格,其中有两件器具的重复性(或灵敏度)不合格,你给出的这十件器具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一样吗?如果不一样,那你是怎么评的,说出来给大家听听吧。不说,那你也把不说的理由给大家说清楚,行吗?建议你去好好研读一下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第5.2.10条“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评定”与5.2.12条“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看看他们究竟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将被检定(或被校准)器具不确定度的最低要求(合格判据),当作被检定(或被校准)器具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是典型的混淆概念,带来极大的误导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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