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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皎皎驹

计量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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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10: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完全认同75楼的观点。
发表于 2016-6-2 21: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1 13:39
  感谢路兄拿出JJF1033-2008的《实施指南》和案例反对我的观点,但我认为第一实施指南不是“规范”,说 ...

什么叫差一个级别呀?《规范》没有说得那么细,《指南》是具体指导人们如何去实施,同时也谈到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许多实际问题。那我问你,《计量法实施细则》是不是也差一个级别呀?最高人们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是不是也差一个级别呀?尽说一些没油盐的话。什么叫分量不足呀?不知道你有没有写过《建标报告》,JJF1033也好,JJF(军工)3也罢,包括GJB2749A在内,都无一例外的要求做重复性试验,并将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作为合成标准不确定度的分量之一。都要向你这么想,不直接用分辨力好了。说人家分量不足,我也没看出来你说分辨力一定大于重复性的分量足在哪里。

是你让我提供实例的,我提供的两组数据是要你算各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大家看的,你又将它扯到合格不合格上去干什么?我说了哪个合格哪个不合格了吗?我让你算不确定度跟合不合格有什么关系呢?即便是不合格也总该有个不确定度吧。你告诉我,他们的不确定度各是多少?合不合格跟你没关系,我会根据使用场合的要求去做计量确认的,我只想知道这两台天平的不确定度是不是一样的。换句话说,就是我用这两台天平对某物进行一次称量,称量不准的可能性是不是一样大。

我都懒得跟你说了,要说多少遍你才能听得懂啊?审核员开不符合项啥时候涉及到你承检机构啦?不符合项事实归纳起来只有一条:即受审单位提供不出任何溯源性见证材料,所以开出不符合项。这哪里错了呢?碍着你承检机构啥事啦?承检机构没有提供不确定度信息”这是审核员说的吗?这应该是受审单位的陪审人员向审核员解释时说的。不要将问题想得太极端,审核员对CNAS条款的理解不会连这点都不懂,说出这么没水平的话。

发表于 2016-6-2 22: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1 14:00
看来这个问题还是看文件的要求,CNAL-CL06 2011量值溯源要求4.4要求的溯源方式就是校准证书,这自然是最 ...

客户送检的也许是他的计量标准,属于强检器具,不能校准只能检定。其实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没有本质的区别,基本上是相同的。校准能给出,检定也一定能给出。只是以什么方式给的问题,没有谁强调一定要以《检定证书》的形式提供,以其他方式提供也未尝不可。所有的承检机构对CNAS的这一要求也都是知道的,CNAS主要关注的是溯源性,即便是承检机构不知道,客户也可以拿出CNAS的条款要求与承检机构沟通协商。如果不顾客户的合理需求一味地拒绝,那就是另一种性质的行为了。

检定规程规定了重复性不大于最大允差的绝对值,这是没错的,这只是对合格计量器具的技术要求,或者说是合格判据。但计量器具是不是能满足这个要求,不是靠你写在规程里决定的,而是由计量器具本身的计量特性所决定的。该超过的自然还是会超过。确实如你所说,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所有的计量技术指标都合格,包括重复性在内。但并不能保证每一次的测量结果都在误差范围之内,因为《检定证书》中所给出的示值误差,通常是由多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来计算误差的,而每一次测量结果的误差并不一定是落在允差范围之内,除非规程规定了每次测量结果必须在允差范围之内。特别是当《检定证书》中给出的示值误差处于最大允许误差边缘时(如:最大允差为±1.0%,检定后的示值误差E=+0.9%),尽管重复性也没有超出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R=0.8%),但测量列中必定有超出允差范围的数据存在。

发表于 2016-6-3 10: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2 21:47
什么叫差一个级别呀?《规范》没有说得那么细,《指南》是具体指导人们如何去实施,同时也谈到了实施过程 ...

  《计量法实施细则》是《计量法》的子法规,《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是个指导性资料,却不是JJF1033的子规范,两者不能相提并论,说“差一个级别”而没有说起不到任何证据的作用,已经是非常重视“指南”的作用了。
  GUM或JJF1059要求,分析不确定度分量时用A类方法还是B类方法,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非千篇一律。JJF1033也好,JJF(军工)3也罢,包括GJB2749A在内,对不确定度评定的方法都无一例外的要求按GUM或JJF1059,做不做重复性试验并无“一律”、“必须”的规定。能够用B类评定方法的,傻子才会用花时间、精力和金钱做重复性试验的A类评定方法。
  不确定度评定是评定检定方法的可信性,被检测量设备合格与否是其自身质量问题,与检定方法何干?不能因为被检对象重复性严重超差,就说检定方法不可信,因此建标时如果需要用A类评定方法,要求用重复性最佳的被检对象评定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我们在拿证据的时候应该至少拿重复性合格的被检对象做实验,这是最低要求,更不能说是要求过高或错误。两台天平对某物进行一次称量,称量结果很可能不同,但无论怎么不同都不会超出“允差”的规定,两台天平自身的重复性和示值允差都不能超出检定规程规定。
  “受审单位提供不出任何溯源性见证材料,所以开出不符合项”,这就对了,碍不着承检机构啥事,这正是我一直强调的做法,但“受审单位提供不出含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所以开出不符合项”就错了,这就不仅是受审方的事,也碍着承检机构的事了。
发表于 2016-6-3 10: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2 22:29
客户送检的也许是他的计量标准,属于强检器具,不能校准只能检定。其实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校准结果的不 ...

  “CNAS主要关注的是溯源性”,不强调一定要以《检定证书》的形式提供不确定度,这些说法都对。但同时也没有要求承检机构以其他方式提供不确定度,CNAS与承检机构没有法律关系,CNAS对承检机构提任何要求都无约束力。CNAS与受审方存在法律关系,只能向受审方提要求,受审方拿出的“溯源性”证据证明承检机构的检定能力满足申请CNAS认可项目的要求即可,证据不一定来自承检机构。客户可以拿CNAS条款要求与承检机构沟通协商,但如果承检机构拒绝客户的这个需求,最严重的后果充其量不做这笔“生意”,“买卖自由”,不存在“另一种性质的行为”。
  《检定证书》中给出的示值误差,通常是显示值与标准值的差,一次检定搞定,多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计算示值误差的情况可谓凤毛麟角。我们不能把被检对象的重复性检定、被测对象均匀性的多次测量,被测对象示值误差定义中要求的平均值与标准值之差等,与示值误差的重复性测量混为一谈。示值误差检定都是一次搞定,除非有疑问再检一次进行验证,没有哪个检定员每检一件测量设备都要检若干次才给检定结果的。
  不能因被检对象重复性严重超差,就说检定方法不可信,因此JJF1033规定如果需要用A类评定方法,要用重复性最佳的被检对象评定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我们拿重复性合格的被检对象做实验已是最低要求。不能拿重复性已经不合格的被检对象评估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是GUM和JJF1059.1的规定,也是其他各领域标准、规范中有关A类评定方法的共同要求,其目的是防止把被检对象的不合格错误地打在承检机构的检定方法身上,制造“冤假错案”。
发表于 2016-6-3 13: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2 22:29
客户送检的也许是他的计量标准,属于强检器具,不能校准只能检定。其实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校准结果的不 ...


我们讨论的第一个问题不是技术性问题,在这里我们不必掺杂自己的主观性内容,只要按照既定的方针执行就可以了。您说“没有谁强调一定要以《检定证书》的形式提供,以其他方式提供也未尝不可。”那么各计量机构能提供满足要求的形式就是再出一份校准证书,内容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费用问题那就另当别论了。这里不得不谈到出检定证书的合法合规问题,那么如果我们不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检定规程要求的格式内容出具检定证书尤,随意加减内容本身是不是违反了计量法的规定?强制检定也是政府对检定工作提出的要求,该怎么出检定证书,是政府定下来的,肯定不能随便改变吧?CNAS可以不认可检定证书这种不带不确定度的证书,按照CNAL-CL06 2011量值溯源的要求应该溯源到校准证书,对CNAS来说,也不存在什么强制检定的问题,那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事,跟CNAS的认证工作无关。

您说的第二个问题是个技术性问题,这个问题我是早都考虑过的。心得如下:仪器所谓“合格”与否,并不是指一定要保证每一次的测量结果都在误差范围之内,而是指符合检定规程的要求,只要我们按照规程要求操作,结论该怎么判定就怎么判定。任何检定、校准方法都会有它的局限性和不完美的地方,这是必然的。检定有,校准证书在符合性判定时依然会有待定区的类似问题(即使小于1/3可以忽略也不等于它不存在),那么是否代表着这些方法不可用呢?显然不是这样的。我们在设计一种检定校准方法的时候肯定会从可靠性、经济性、可操作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最后还会通过实践来进行可行性的验证,只要一种方法被实践证明能经济合理的解决我们问题,那么这个方案就是可行的。万无一失的方法,要么技术目前达不到,要么成本太高,没有必要。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就是这么一种情况,可能不完美,但是适用,用这些方法能够保证满足相应等级仪器的溯源需求,不然咱们的客户早都找上门来了。
发表于 2016-6-3 21: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3 01:2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 14:11
  《计量法实施细则》是《计量法》的子法规,《JJF1033-2008实施指南》是个指导性资料,却不是JJF1033 ...

“不能因为被检对象重复性严重超差,就说检定方法不可信。”我什么时候说了被检器具不合格是检定方法不可信啦?不要在这里乱编乱造好不好。合格也好,不合格也罢,我从来也没有怀疑过检定方法有问题。我现在想知道的不是你的检定方法可不可靠,而是想知道我送检器具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究竟有多大,这两台天平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究竟有没有区别。

两台天平对某物进行一次称量,称量结果很可能不同,但无论怎么不同都不会超出“允差”的规定,两台天平自身的重复性和示值允差都不能超出检定规程规定。”你老是将这两台天平先假设为合格的干什么?我说了哪台合格哪台不合格了吗?重复性不好的天平称量一次为什么就不会超出“允差”的规定呀?

“受审单位提供不出含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所以开出不符合项”不知道是我没有说清楚,还是你理解出了偏差。我现在再复述一遍:

1、“①审核单位提供的《检定证书》中没有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②受审单位也没有自行进行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③除以上两项外,受审单位提供不出任何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见证材料。”这是审核过程中所发现的事实描述记录

2、“受审单位提供不出任何溯源性见证材料”这是依据检查所发现的事实归纳给出的最终理由

3、“不符合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之规定”这是结论

因此JJF1033规定如果需要用A类评定方法,要用重复性最佳的被检对象评定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我们拿重复性合格的被检对象做实验已是最低要求。不能拿重复性已经不合格的被检对象评估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是GUMJJF1059.1的规定,也是其他各领域标准、规范中有关A类评定方法的共同要求,其目的是防止把被检对象的不合格错误地打在承检机构的检定方法身上,制造“冤假错案”。

一会儿说JJF1033,一会儿说JJF1059.1,不知道你要说什么。请你告诉我,JJF1033的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要用重复性最佳的被检对象评定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啊(实际上JJF1033要评定的不是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而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会又找什么理由来绕吧。

发表于 2016-6-3 22: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3 21:27
“不能因为被检对象重复性严重超差,就说检定方法不可信。”我什么时候说了被检器具不合格是检定方法不可 ...

  路兄没有说“不能因为被检对象重复性严重超差,就说检定方法不可信”,但我说的是使用了重复性不合格的例子作了证据。作为审核员如果“没有怀疑过检定方法有问题”,他就不应该以检定证书没有提供不确定度为由开不符合项。检定这两台天平的方法相同,这两台天平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超过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有没有区别还有研究的价值吗?
  路兄82楼复述的三条,事实描述记录如果是事实就没有问题,开出不符合项的内容和最终理由也就没问题,但第3条结论错误,应该归结到4.3条,不能归结到C款,a款至e款属于任意选择一款的要求,因此不能归结为具体款项,所有这些款项一条都没办到,才能开不符合项,也就是说归根到底是不满足4.3条,而不是不满足哪一款。
  JJF1033说的是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本质上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考核的是使用该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检定方法可信性(可靠性),因此评定的是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评定当用到A类评定方法时,应使用稳定性好的被检对象作重复性试验。为什么不确定度A类评定应选择稳定性好的被检对象,JJF1033没有明说,因为它不是不确定度评定的标准,不允许它占用很大的篇幅介绍评定方法,规定按JJF1059(现在换版为JJF1059.1)也就足够了,但在C.5.2.1还是可以从侧面了解到这个规定的重要性。
发表于 2016-6-3 22: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2 14:53
  “CNAS主要关注的是溯源性”,不强调一定要以《检定证书》的形式提供不确定度,这些说法都对。但同时 ...

《检定证书》中给出的示值误差,通常是显示值与标准值的差,一次检定搞定,多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计算示值误差的情况可谓凤毛麟角。

不知道你从哪里得出的这一结论。也许是你我所从事的专业不同吧,在我所从事的力学专业,能够只通过一次测量就得到被检器具示值误差的还真是凤毛麟角。你也可以去问问你单位从事力值、硬度、压力、扭矩专业的检定人员,看看有哪件被检器具的示值误差是只通过一次测量就能够得到的。除了力学专业以外,像万工显、带表千分尺、三等标准金属线纹尺、内径千分尺的测微头组合接长杆、转速表、秒表、自动电位滴定仪、电导率仪等,均需要进行多次测量才能够获得被检器具的示值误差。

发表于 2016-6-3 23: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3 03:58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3 02:55
  路兄没有说“不能因为被检对象重复性严重超差,就说检定方法不可信”,但我说的是使用了重复性不合格 ...

算了算了,不符合项的问题跟你讨论下去一点意义也没有。人家说不符合c款,你却偏偏要节外生枝弄出个a到e款。除了c款之外,所有的款项都是校准,你看不见吗?这些条款与《检定证书》有个毛关系呀。你怎么这么喜欢将问题复杂化呀。

我特意用那么大的红字提醒你,让你告诉我JJF1033哪条哪款规定了要用重复性最佳的被检对象评定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你却避而不答。我早就料到了你会找各种奇葩理由来绕。找不到依据就直说找不到依据,不要说什么“不允许它占用很大的篇幅介绍评定方法”之类的奇葩理由。看看《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第七章第一节第三条第(3)款是如何描述的吧:

(3)重复性试验结果也会受被测对象不稳定的影响,所以在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时,选择的测量对象应为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而不是本身重复性和稳定性都是最佳的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这样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可以用于大多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

不用我多解释了吧。我现在真的怀疑你是否拎得清什么叫“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什么叫“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标准明明是说“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你却偏偏认为就是“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概念如此混淆。建议你去好好看看GJB2749A-2009,他为什么要求评定两个不确定度,这两个不确定度有何区别,哪一个是“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即“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哪一个是“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发表于 2016-6-4 12: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3 23:51
算了算了,不符合项的问题跟你讨论下去一点意义也没有。人家说不符合c款,你却偏偏要节外生枝弄出个a到e款 ...

  并非将问题复杂化,我是想将问题简单化、规范化。4.3条讲的是溯源性证据要求,不论讲检定还是校准的要求,C款属于证明溯源性的5个选项中的一个,满足一个即可,不是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审核员不能因为受审方没有满足诸多选项中的一个而开不符合项,只能在诸多选项都不满足时才能开不符合项,因此开不符合项的原因应归结到“条”上,除非若干“款”项必须“同时满足”时,才能把原因归结到某个“款”上。
  JJF1033是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不是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规范,“不允许它占用很大的篇幅介绍评定方法”的理由并不“奇葩”,每个规范有自己的主题,不容其他的主题来喧宾夺主。
  路兄引用了JJF1033的《指南》第七章第一节第三条第(3)款,我说过《指南》是资料不是标准或规范。我并不是否认《指南》对宣贯JJF1033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我只是说资料只能参考,资料有时也会有局部错误,这个第(3)款就是明显的错误之一。理由如下:
  JJF1033的4.2.3条规定:“已建汁员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庋的要求”。对此《指南》解释说,“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汁童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是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意思是考核重复性的目标是满足不确定度,并非重复性大小。用不同“常规的”被检对象会得到不同的重复性,用某个“常规”器具考核可能不合格,用另一个考核又可能合格,将出现不同考核结论,其实被检对象的合不合格不是计量标准或检定方法合不合格。不应将被检对象的合格与否错误地算在计量标准或检定方法身上。拿客户一个严重超差的器具考核承检机构计量标准,非要说计量标准不合格,这不公平,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才是考核的要点。为避免被检对象重复性太差给检定方法不确定度带来的影响,理应选择重复性最好的被检对象考核计量标准。
  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之间的关系,我已经说了多次了。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用计量标准检定规程提供的最大允差信息估计,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用计量标准最近一次检定证书提供的信息估计,只要计量标准是合格的,检定规程规定的最大允差一定不小于某一次检定证书给出的误差,因此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极限值”。用极限值替代某一次的实际值是安全的、可靠的、经济的、有效的、科学的,但不能用某一次的实际值替代极限值,不能用某一次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替代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
发表于 2016-6-4 13: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3 22:57
《检定证书》中给出的示值误差,通常是显示值与标准值的差,一次检定搞定,多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 ...

  我认为路兄84楼的帖子没有理解80楼我说的话,我只能再重复一遍:
  请不要把被检对象的重复性检定、被测对象均匀性的多次测量,被测对象示值误差定义中要求的平均值与标准值之差等,与示值误差的重复性测量混为一谈。示值误差除非有疑问再检一次进行验证,没有哪个检定员每检一件测量设备都要对示值误差检若干次才给检定结果。
  因此,我只能说路兄举的例子要么是示值误差定义中规定的数次测量读数取平均值与标准值相比较,要么是对被测对象均匀性的不同受检点的多次测量,要么是对被检对象重复性的检定,没有一个例子是对被检对象示值误差的多次重复检定,力学计量检定人员同样不会对每一件被检对象的示值误差作多次重复检定。
发表于 2016-6-4 22: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4 22:22 编辑

     在我们单位的CNAS认可过程中,没有一个考评员提出检定证书要有不确定度这种要求,说明这个只是个别考评员自己的理解,不能代表整个CNAS的要求。检定证书的不确定度评估也是很简单的,不确定度就是我们的计量标准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嘛,合成时按均匀分布处理,我们单位一直这么做,从没有考评员提出什么异议,有什么需要向上级检定机构索取的东西呢?再者在检定证书不能随便加内容,如果我们今天根据客户需要加个这,明天加个那,请问这些内容在建标时经过考核吗?众所周知,我们所取得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所考核的数据内容限定在检定规程要求的范围内,超出的内容出数据,谁能保证它的有效性?我们只能在建标的能力范围内满足客户要求,范围可以缩小,但绝不能扩大。
发表于 2016-6-4 23: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4 03:1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3 16:47
  并非将问题复杂化,我是想将问题简单化、规范化。4.3条讲的是溯源性证据要求,不论讲检定还是校准的 ...

我让你给我解释GJB2749A中的两个不确定度究竟有什么区别,哪一个是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哪一个是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你又是避而不谈,希望你下一回帖解释清楚,不要老绕。你说要用重复性最佳的被检器具做重复性试验,我让你找出哪条哪款规定了,你又找不出。我找出来了你又不认,你翻出来的条条款款就要让别人接受,什么意思吗?言下之意就你水平高是不是。《指南》是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组编的,是经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审定的,其中就包括了规范起草人。你问过他们了吗?他们编写JJF1033说的重复性试验不是这个意思吗?那我问问你,不看《指南》,JJF1033说的重复性试验方法是“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这总是原版规范的原话吧,不存在“差一个级别”的说法吧。那你又凭什么将“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改成“重复性最佳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呢?你违不违法呀?我最希望看到你能自圆其说。

JJF10334.2.3条是说已建标准每年要做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没有哪里给出了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具体要求是多少。《指南》解释说,“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是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言下之意就是要跟首次建标时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去比,但首次建标时的重复性试验有没有给出合格判据呢?没有。JJF10334.2.3条只是说“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所以说首次重复性试验做得大一点又有什么关系呢?以后每年的重复性试验都不会比它大,不就符合要求了吗。尽管我对此也提出过异议,并向起草老师提出过修改建议,但现实的情况仍然只能是维持原判,没有办法。

选用重复性好的被检器具做重复性试验,所得到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小;选用重复性差的被检器具做重复性试验,所得到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大。这两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注:非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都是对的,都是可信的。因为他们的检定方法相同,所以检定方法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也是相同的一致的。之所以造成两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同,是由被检器具本身的质量或计量特性的差异(即被检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所致,与检定方法无关。如果你选用你所能获取的最佳计量特性的被检对象做重复性试验,那评出来的是“校准与测量能力CMC”,即实验室在常规条件下所能得到的最小不确定度,日后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应比它小,除非做重复性试验的被检对象被后者取代。这个不确定度才是真正评出来的(各家都不同),真正能代表机构的检定/校准能力(可上CNAS官网获取),而不是用被检器具的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全国都一样,这是你所评出来的)。JJF(军工)3GJB2749A5.2.10条要求评定的都是前者。而JJF1033要求评定的不确定度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后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所选择的被检对象既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差的),GJB2749A5.2.12条要求评定的就是它。你所指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指《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里填写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不是JJF1033的《建标报告》里评定出来的那个不确定度,这是两个不同的不确定度,检定/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即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不能代替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你应该仔细消化一下JJF1033,对比一下GJB2749A,你就会明白的。但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绝不是用你所说的套算的方法得到,我也没有看到那个标准里说是这么评出来的(除非是单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误差与重复性尽管是两项指标,但在多次测量过程中,仅需要做一次循环就能同时得到两项指标。做了重复性试验,每一次测量误差、误差的平均值以及重复性都已经出来了,哪里还需要又去做误差的测量呢?示值重复检定与示值误差重复检定不是一回事吗?测得一个示值,不就是测得一个误差吗?这也要较真,有意思吗?事情都已经做了,你要哪个误差就选哪个误差呗。不要将问题说得那么复杂,将各个指标之间的关系视为对立的关系。如果误差只测量一次,而不做重复性测试,那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就直接引用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如果进行了一次以上的测量,那就必定可以对重复性进行A类评定(极差法或贝塞尔公式法)。极差法尽管不如贝塞尔公式法可靠,但也不能说它不科学。那是因为你测量次数少(自由度小),算出来的不确定度大也是对的,这个不确定度也真实地涵盖和反映了你的校准方法以及被检器具性能的可靠程度。要想提供所报测量结果的可靠性,只能从方法上去打主意,即提高自由度,其他不确定度分量都无法短期改变。

发表于 2016-6-5 01: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4 05:23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6-2 17:32
我们讨论的第一个问题不是技术性问题,在这里我们不必掺杂自己的主观性内容,只要按照既定的方针执行就可 ...

不在《检定证书》中提供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以《校准证书》的形式给出也是可以的,这只是更换证书而已,并不需要重新校准,也不一定需要增加费用。除此之外,出具一份与《检定证书》绑定的“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材料也是可以的。形式多样,没有限制。关于《检定证书》的内容与格式,检定规程中也只是给出了推荐样张,各机构可以根据自己内部的统一要求进行设计,但信息量不得少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内容。对于同一被检器具,至今也没有看到各家机构的统一格式,但都大同小异,信息量各家机构可能略有不同,但都不少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信息量。CNAS并非不认可不带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而是说受审单位提供不出溯源性见证材料。

你所说的第2个技术问题,我都赞成。无论是法制计量的检定,还是市场行为的校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量值的准确与可靠,其实施过程也都大同小异。检定是针对法定计量要求而做的全面评判,校准则主要侧重于量值准确性与可靠性方面的评估。都以“示值误差”来定量表征被检/校器具的准确度,检定是以“重复性”、“灵敏度”和“长期稳定性”等多项指标来表征被检器具的可靠度;校准则是以“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一项指标来定量表征被校器具的可靠度(从理论上说是不需要给出重复性等指标,因为它已经涵盖在不确定度中了)。检定是以准确度三分之一原则来保证和确定量值传递的层级,校准从理论上来说,并不一定要满足三倍及以上的关系(两倍及以上就可以)。两种可靠度的评定方法不尽相同,前者依据的是误差理论,操作简单,经济高效,但不易区分不可靠度的主要来源;后者依据的是不确定度理论,分析全面,易于识别主要不确定度来源,但操作较为复杂,且受人的认知水平影响。总之,各有千秋。

你在88楼所说的不确定度评估方法,通常是用于工作计量器具对下一级的被测对象进行测量时(即最后一级测量),因为被测对象的测量公差要求低(远低于测量设备的最大允差,即远大于3倍的关系),所以可以采用这种简易的评估方法,即用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除以根号3,来作为工作计量器具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与其他不确定度分量进行合成,这是可以的,也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且误判的风险也不大。但检定/校准工作计量器具(或标准计量器具)可不同,通常计量标准与被检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或不确定度之比都只有3倍的关系,有的可能还不到3倍。此时再用被检/校器具最大允差来套算一个万用不变的不确定度就不是很合理,也不能真实反映被检/校器具自身的真实个性。这个不确定度对性能好的器具来说偏大了,对性能差的(主要是指重复性)器具来说又偏小了,增加了误判的风险。所以说,不确定度的评定要看应用场合,不同的要求其简化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发表于 2016-6-5 07: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5 08:00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6-6-5 01:18
不在《检定证书》中提供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以《校准证书》的形式给出也是可以的,这只是更换证书而 ...


你的大多数意见,我也赞同,只对某些地方讲讲我自己的看法。一、校准的项目仍然应该是按照规程规范的要求逐项进行,并不是只校准示值误差这一项及其不确定度就可以了。我们知道,很多规程是有单独的重复性检定校准项目的,这与示值误差不确定度中的重复性分量不是一回事,不确定度中重复性分量由于要除以√N,随着测量次数的增加是可以减小甚至接近0的,而规程规范所要求的重复性指标,指的是仪器的一种固有计量特性,它不用除以√N,也就不会随着测量次数的增加而减小,跟前者不是一回事,两者没有互相能替代的关系。示值误差以外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要单独测量,单独评定其符合性,这才才能考评的全面(注:并不是每个项目一定都能给出不确定度的,有些项目只要判断它的符合性就行了)。有些仪器由于是实物量具或其原理绝对了其示值肯定是比较稳定的,这类仪器规程规范中可能不会单独有设置重复性评定项目,对这类仪器我们也就无需担心它们的重复性问题了。再举个例子,有些规程设置有稳定性的考评项目,一台仪器如果稳定性不合格,那么即使我们当时获得的示值测量不确定度再小,对于用户来说,如果仪器的数据三天两头就变了,那么这台仪器仍然是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所以只要规程规范中设置有的项目指标,就必定有它存在的意义,我们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一个。

二、计量标准器选择的问题,规程规范检定系统表中所给出的上级计量标准,是我们选择的一个基础,除此之外,建标还会有一项计量标准的验证工作,如果是CNAS校准,也有会测量审核要通过,这些验证工作是我们确定计量方案的最终依据,只要我们能通过这些验证,在结合第一点中提到的,规程规范中每个项目指标都进行了单独评定,那就没有什么好担心了的。
发表于 2016-6-5 13: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4 23:01
我让你给我解释GJB2749A中的两个不确定度究竟有什么区别,哪一个是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哪一个是检定结果 ...

  GJB2749A中的两个不确定度的区别,我已经说的够清楚了。“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仅指测量标准的计量特性给检定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所有不确定度分量之一。“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包含了出具测量结果的测量方法所有输入量(影响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因此,标准的5.2.12.3条说“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只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一般不应直接引用作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反过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直接引用作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行不行?
  上述这个问题清楚了,我们再来分析GJB2749A中的两个不确定度本质上说的是什么。
  5.2.10专讲“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评定”,5.2.11讲“测量标准性能的验证”,其中5.2.11.2条说用最大允差表示测量标准的性能时应满足要求,以传递法为例上级与本级两者的测得值之差绝对值应不大于本级的扩展不确定度。这说明这种不确定度评定结果是个不可逾越的“极限值”。
  5.2.12专讲“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其中5.2.12.3的注特别指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不仅与测量标准、测量原理和测量方法等有关,还与实际被测件有关”,这就是两个不确定度的最大区别所在。不过,要注意这里用了“实际被测件”而没有用“被测参数”。一个被测对象有很多参数,被测对象的其中一个参数很可能是被测参数的输入量(影响量)。示值误差检测中,被测对象的读数性能就是被测参数示值误差的输入量,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能不考虑这个输入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因此“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比“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对于评判测量方案的可信性来说更全面,更具有代表性。
  GJB2749A没有讲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因为本标准是规定“标准建立和保持”的要求,是对使用“建立和保持”的测量标准开展检定/校准的方法是否可信(又称可靠)的评价标准,不是针对某一个被检对象符合性判定的要求,因此标准讲的所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其实就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这在5.2.12下属子条款中就可以得到印证,标准要求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应该覆盖“不同参数”,覆盖所有的“测量范围”,覆盖“每类典型被测件”,覆盖所有使用该测量标准“所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这个要求指的就是用该测量标准开展所有检定/校准项目的方法的不确定度。
  根据以上对标准的分析和解读,标准所说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而且当分析测量标准的性能引入的分量时,使用测量标准的最大允差,而不是实际检定值,也就奠定了这个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所有可能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极限值”。只要这个“极限值”证明测量方法是值得信赖,值得采信的,用这个方法检定/校准的结果就一定是值得信赖,值得采信的,这个“建立和保持”的测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发表于 2016-6-6 01: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4 17:34
  GJB2749A中的两个不确定度的区别,我已经说的够清楚了。“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仅指测量标准的计量特 ...

错误的理解导致错误的结论。“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并不仅仅是测量标准本身的计量特性给检定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是除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外的所有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对于与测量标准和被测对象同时有关且无法分开评定的不确定度分量,则应选择你所能获得的计量性能最佳的被测对象来进行评定,以将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影响将至最低。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校准与测量能力(CMC)”这在GJB2749A-2009第5.2.10.1~5.2.10.3条已阐述得非常清楚了。“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实际就是你说的“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无论被测对象的性能如何变化,这个方法都不会变化,因此这个不确定度也不会变化。它仅仅是作为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这个不确定度分量理论上是包括了人、机、法、环四个方面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而没有包括“料”(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直接引用作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行不行?答案是“不行”。因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直接与实际被测对象有关的不确定度,它是5.2.12条所要求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是“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实际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的合成(即包含了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同的被测对象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不相同,是实际被测对象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它与实际的被测对象有关。也就是说与实际被测对象自身的特性有关,而不是与被测对象的技术要求有关。被测对象的技术要求是固定不变的,而实际被测对象自身的特性是各异的。因此,它代表不了实际被测对象自身的特性,它只是一个被测对象的合格判据而已。所以说用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是固定不变的,它仅仅是合格器具所要达到的不确定度的最低要求,实际上就是用不确定度表示的合格判据,而不是实际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实际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有可能比它小,也有可能比它大。未超过它的就合格,超过它的就不合格,而不是所有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都是它,这是及其错误的概念。正因为你引用了被测对象的技术要求(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固定不变,所以你才会错误的认为这是“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方法是固定不变的,而被测对象的特性是千变万化的,怎么可能“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就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呢?方法与被测对象的个性无关,而结果则是与被测对象的个性强相关的。这一点常识性的问题,你从事了几十年的计量,难道没弄懂吗?

发表于 2016-6-6 12: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6 01:00
错误的理解导致错误的结论。“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并不仅仅是测量标准本身的计量特性给检定结果引入的不 ...

  “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恰恰仅仅是测量标准本身的计量特性给检定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除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外的所有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则是不含被测对象的“测量系统的不确定度”。注意此处“测量系统”不仅仅是测量设备,而是测量系统分析(MSA)中所说的“测量系统(MS)”,是指测量方案。
  如果大家都同时了解测量系统分析和不确定度评定,可用MSA与检定/校准这个测量活动的不确定度评定相对比。MSA中的总变差TV有EV、AV、PV三个分量,其中“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相当于EV,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相当于PV,同时排除测量标准和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剩余分量相当于AV,仅排除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剩余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则相当于GRR,总不确定度U则相当于TV。GRR是EV、AV的合成,因此TV是EV、AV、PV三个分量的合成,也是GRR和PV二个分量的合成。不确定度评定中,被测对象的非被测参数对被测参数无影响或影响忽略不计时,就相当于PV=0,GRR就是EV与AV的合成,相当于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总的测量不确定度U的TV也就不仅仅是“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而相当于“除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外所有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
  既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包含有类似于EV和AV的成分,U不小于类似其中之一的EV是必然的。U满足要求是我们追求的目标,那么用U代替类似于EV评判测量方案和测量结果的可信性是安全的,没有问题的,但反过来替代是不行的。
  不确定度评定是对测量工程安全性、可信性的评估,用较大值代替较小值将损失少量成本而有利于安全。因此我说用最大允差代替实际误差评估出来的不确定度是安全的、合理的、经济的、科学的,同样用被检对象的分辨力代替其重复性评估被检对象的其它特性给读数不准引入的不确定度也是安全的、合理的、经济的、科学的,没必要为进行不确定度评定非要花钱、花时间、花精力做重复性试验。方法不变,其信息就不变,用该方法的“有用信息”估计的不确定度才能不变。方法的不确定度相当于MSA中的GRR,也正像%GRR代表测量系统的能力一样,方法的不确定度U代表了检定能力,与被测对象何干?评定不确定度的目的是评判承检机构的检定结果能否满足溯源性要求,不是评判被检对象的优劣,检定机构的检定能力与送检对象好坏无关,我们不能说用一个被检对象分析不确定度判定检定机构的检定能力满足溯源性要求,而用另一个被检对象分析不确定度又判定其检定能力不满足溯源性要求。这个道理不用干几十年计量工作,只要稍加讲解,一个计量工作的新人也会懂。
发表于 2016-6-7 00: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5 16:53
  “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恰恰仅仅是测量标准本身的计量特性给检定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除被测对 ...

不要跟我讲这些易经难懂的理论,我也不想听,因为它与建标报告中所说的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不是一个概念。“计量标准”也好,“测量标准”也罢,称谓尽管不同,但在JJF(军工)3GJB2749A里,指的都是“标准测量设备”(注:这里所说的“测量设备”是广义的,包括方法(涉及到环境等)、软件等的组合)。而“测量系统”则仅仅是指一套组装的并适用于特定量在规定区间内给出测得值信息的一台或多台测量仪器(见JJF1001-20116.2条),并不涉及其他方面。这在JJF(军工)35.9.1条和第5.9.2条,以及GJB2749A5.2.10.15.2.10.3已经表述得再清楚不过了,我在此不想赘述,自己去仔细解读这些条款吧,没有人像你这样将正经歪念的。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JJF1033不要求评“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只要求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JJF(军工)3GJB2749A都要求评定“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基本上就相当于评“校准与测量能力(CMC)”,即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小不确定度,该不确定度将作为日后用该测量标准对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与被检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就是说,“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将作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这在GJB2749A5.2.12.3条已说得非常明确:

5.2.12.3 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只是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一般不应直接作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注: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不仅与测量标准、测量原理和测量方法等有关,还与实际被测件有关。

我们注意到注中所说的被测件是特指“实际”被测件,也就是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随被测件的不同而异的,并非固定不变的,固定不变的是前者。除非进行的是单次测量,此时无法反映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发表于 2016-6-7 10: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7 00:03
不要跟我讲这些易经难懂的理论,我也不想听,因为它与建标报告中所说的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不是一个概念。 ...

  “测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在JJF1001中并列,这不是理论而是同一个术语,相当于同一个人的两个名字,不管喊哪个名字都是在喊它,不应该难懂。“测量设备”是广义的不假,但它是物或现象,包括硬件和软件、看得见或看不见的用于测量活动所必需的物体、物质、现象和信息,例如计量器具、标准物质、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及其组合等,但却不是也不包括方法。“测量系统”纯指用于测量活动的“物”时,它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个测量设备的组合,但当用于系统工程中的测量系统分析(MSA)时,“测量系统”则是指除被测对象以外的测量过程“人、机、法、环”诸要素的组合。
  即使JJF(军工)3和GJB2749A,概念的含义也是如此。“标准测量设备”指的是测量标准或计量标准,“测量设备”也使用JJF1001的定义,不包括方法(涉及到环境等)。而“测量系统”仅指一套组装的的一台或多台测量仪器时就仍是一种“测量设备”,只有该测量系统同时又包含了测量方法的原理、人员、环境时时,才是“系统工程”和MSA讲的测量系统。这才是将念歪了的“经”重新拨乱反正。
  “JJF(军工)3和GJB2749A都要求评定‘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基本上就相当于评‘校准与测量能力(CMC)’”,可取消“基本上就相当于”,改为“JJF(军工)3和GJB2749A都要求评定‘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就是要求评‘校准与测量能力(CMC)’”。JJF1033要求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其实也就是要求评‘校准与测量能力(CMC)’”,国家规范与军标的要求一脉相承,没有丝毫矛盾。
  你所说"JJF1033不要求评'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不是事实。只要评校准能力(CMC),评估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绕不过去的必经之路。只不过在JJF1033中规范地使用了JJF1001“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的定义,而JJF(军工)3和GJB2749A并未规范使用定义,把“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的含义换成了“校准与测量能力(CMC)”,把“计量标准”这个纯粹的“物”赋予了“活动”(事)的含义。GJB2749A第5.2.12.3条特别讲“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只是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一般不应直接作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就是提醒我们,避免有人概念上的混淆。所谓“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只是CMC中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分量之一,后者“不仅与测量标准、测量原理和测量方法等有关,还与实际被测件有关”,就是说不仅仅与“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有关。
  路兄特意将“实际被测件”的“实际”字号加大提醒我关注。我们应意识到这里的“实际被测件”是泛指校准项目中的同一品种规格的被测件,且是指被测件的非被检参数,并非被检参数,意思是要求评估被检对象的非被检参数对被检参数的影响,即常说的要评估输入量给输出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某个具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随被测件的不同而异,并非固定不变,这很对。所以某个品种规格的被检对象的被检参数是一个不确定度“集”,这个“集”有自己的区域界限,即不确定度的极限。用最大允差评估的不确定度就是测量结果个体不确定度的最大值,就是这个“集”中的所有测量结果个体不确定度的极限值。极限值将固定不变,这就又归结到“用最大允差评估的不确定度可代替所有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论断上来了。此时,并非无法反映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是用不确定度极限值全面且安全地反映了全部被测对象个体可能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发表于 2016-6-7 23: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7 03:28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6 14:43
  “测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在JJF1001中并列,这不是理论而是同一个术语,相当于同一个人的两个名字 ...

给我的感觉就一句话:对牛弹琴,不可理喻。头一回听说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有“集”,还有“极限”。这么说你的这个所谓的“极限”都是由你那个最大允许误差导出的咯,那这个最大允许误差也是“集”,也是“极限”咯。被检对象的不确定度都不会超过那个“极限”(不确定度),那是不是意味着被检对象的示值误差也不会超过这个“极限”(最大允许误差)咯。是不是用被检对象“最大允许误差极限值”可以全面且安全地反映了全部被测对象个体可能给测量结果引入的误差分量,所以被测对象的误差是不会超过这个“极限值”的,是不是呀?把技术要求,当作实际的测量结果,简直荒谬透顶。

发表于 2016-6-8 09: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7 23:23
给我的感觉就一句话:对牛弹琴,不可理喻。头一回听说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有“集”,还有“极限” ...

  没什么奇怪的,正如史老先生所说“元”的团体就是“集”,组成“集”的个体就是“元”,这也是数学中的一个基本知识。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个体的不确定度极限值,因此如果把所有的无穷多个测量结果组合成一个测量结果的“集”,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就是测量结果“集”的不确定度。我认为这样解读并不难懂。
  用最大允许误差评估的不确定度肯定比用其它误差个体评估的不确定度大,它就是全部误差评估出来的不确定度“极限”,对此不应该有任何怀疑。但你说“被检对象“最大允许误差极限值”可以全面且安全地反映了全部被测对象个体可能给测量结果引入的误差分量”就是错误的了。
  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不能给被测参数自身引入不确定度,而是被测对象的非被测参数给其被测参数引入不确定度,被测对象的分辨力给被测对象的示值误差可以引入不确定度,而示值误差不能给示值误差引入不确定度。
  我多次强调技术问题探讨最忌概念模糊和混淆。路兄不能用“被测对象”模糊“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与“被测对象的非被测参数”两个概念,应该清晰地说“用被检对象‘最大允许重复性’或被测对象‘分辨力’规定可以全面且安全地反映了全部被测对象个体可能给测量结果引入的‘示值误差’分量”,因此无论如何不能推理出“所以被测对象的误差是不会超过这个‘极限值’的”结论,如果模棱两可的用“被测对象”替代被测参数与非被测参数,推理出“荒谬透顶”的结论就是必然现象了。
发表于 2016-6-9 01: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6-7 13:10
  没什么奇怪的,正如史老先生所说“元”的团体就是“集”,组成“集”的个体就是“元”,这也是数学中 ...

偷换概念,史老说的“集”是你所说的“集”的概念吗?自己搞不懂,还要在此东扯西绕了。国家出了那么多的校准规范,后面都有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示例。你去看一看,有哪一份校准规范中评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用你说的这个方法,不需要考虑重复性,只要用分辨力代替;哪一件器具评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被校器具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用“被检器具最大允许误差”来算的。请你举出例证来好不好,否则将对其他量友产生误导。不行的话我提供几件被检器具的原始数据,你按照校准规范中不确定度评定示例的方法帮我算一算,看看算出来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是与用你所说的方法评定出的不确定度一样。

校准规范中的评定示例也仅仅是作为指导评定的参考,并非预评估。不同的被校对象,所得到的校准数据与结果都不相同,按示例的方法评定出来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自然也不会相同。不可能用示例中评定出来的那个不确定度,代替所有同型号同规格的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发表于 2016-6-9 01: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6-9 01:17
偷换概念,史老说的“集”是你所说的“集”的概念吗?自己搞不懂,还要在此东扯西绕了。国家出了那么多的 ...

  史老先生说的“集”与“元”的关系,其实就是数学中“集”与“元”的关系。集与元的关系不仅仅存在于技术领域,也存在于社会领域和其它领域。
  “有哪一份校准规范中评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用你说的这个方法,不需要考虑重复性,只要用分辨力代替”?那我就告诉路兄一个,这就是通用卡尺的检定方法不确定度评定可以考虑分辨力而不考虑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哪一件器具评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被校器具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用“被检器具最大允许误差”来算的”?我已经告诉过路兄讨论技术问题一定要把概念搞清楚,不能模糊。被测参数的允差是被测参数(输出量)的计量要求,不能用输出量的计量要求评估输出量自身测量方法不确定度,应该用所用测量设备的最大允差评判该输出量的不确定度。在校准活动中,所用测量设备是计量标准,被测参数是被检仪器的示值误差,因此要用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来评估被检仪器示值误差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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