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5 02:55 编辑
我问你“准确度1.0级”这里的“准确度”是定性还是定量,你却避而不谈。 哪里说了“测量精密度”是“定量的参数”或“定量表述的量值”啦?什么参数或量的名称叫“测量精密度”啊?可以用数字形式表示没错,但用数字形式表示的量或参数名称不是“精密度”,而是“重复性”、“复现性”、“标准偏差”等,这些参量都能定量的表征“测量精密度”。“测量准确度”不给出有数字的量值,不等于说不能用有数字的参量来定量表示“测量准确度”。不能说“准确度+1.0%”,但可以说“误差+1.0%”或“误差+1.5%”来定量表征准确程度的“高”与“低”。 “示值误差”、“修正值”只能称之为“校准结果”,不能称之为“校准值”。我在171楼已经说了,“校准结果”包括了“校准值”、“误差”、“修正值”,“校准值”只是“校准结果”的一部分,不要认为所有的“校准结果”都是“校准值”。看看GJB2749A第5.2.12.1的注是怎么说的吧: 注:检定和校准的测量结果是指检定、校准得到的被测件的示值误差、校准值或修正值。 以上说得还不够明白吗?如果“校准结果”就是“校准值”的话,那这句话中的“示值误差”和“或修正值”这几个字可以删除了。“校准值”一定是与被校对象的“示值”(或“标称值”)对应的“实际值”,其他“校准(或测量)结果”都是通过校准所获得的“校准值”和“示值”得到,也就是“校准”定义的第二步。 存不存在“计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被检对象的标定值之间的差”,请见JJG146-2011的3.5条,也可以看一下JJF1001-1998的5.17条。 JJG146-2011第3.5条是“量块长度偏差”的术语,所说的“任意点的量块长度与标称长度的代数差”,其中的“标称长度”既不是计量标准所提供的量值,也不是被检对象的标定值,你让我比什么?JJF1001-1998是老版规范,第5.17条是“偏差”的定义:“一个值减去其参考值。”我不明白你对这句话中的“一个值”是怎么理解的,如果你理解的是“示值”,那与刚才JJG146-2011第3.5条说的一样,不是“标定值”,如果是“标定值”,那就没有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