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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皎皎驹

计量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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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02: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25 22:48
我问你“准确度1.0级”这里的“准确度”是定性还是定量,你却避而不谈。哪里说了“测量精密度”是“定量的 ...

  我早就斩钉截铁地说过,“准确度1.0级”这里的“准确度”是定性,只是路兄并没有关注。路兄可以查一下准确度等级的定义,1.0级是一个符号,是准确度等级的符号,它只起到准确度高低排序的作用,没有量化概念。准确度等级的符号是多种多样的,阿拉伯数字、中文数字、英文字母、大写罗马数字,甚至还可以在罗马数字外画个圈,当然也有取消百分号后的引用误差的,但准确度等级仍然仅仅是符号,要知道这些符号下的量化值请去查相关规程、规范、标准、图纸、工艺等技术文件的具体规定。所以JJF1001说的再明白不过,准确度不是“量值”,准确度是定性的,准确度等级是个排序的符号,符号含有大小的含义吗?
  被测值,被校准的值可以是任何量值,每个量值都有自己的定义,量值的定义有千千万万,有直接显示的值,有差值,有相乘的值,有相除的值,还有更复杂的计算值,“一个值减去其参考值”得到的量值也是一种量值的定义这并不奇怪,既然是量值就可以被测量,被校准,通过测量或校准就可以得到测得值或校准值,我认为这并不难理解。
发表于 2016-7-26 22: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6 02:20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5 06:20
  我早就斩钉截铁地说过,“准确度1.0级”这里的“准确度”是定性,只是路兄并没有关注。路兄可以查一 ...

不管准确度符号有多少种,那都是人为约定的。既然有高低排序的作用,那就一定是量化的,否则如何排得出谁高谁低呀?我没有说“准确度”是定量的,我承认它是定性的术语,我只是说它可以用其它参量(如:误差)来定量表征“准确度”的高低。“精密度”也是同样的道理。

测量准确度:被测量的测得值与其真值间的一致程度。

精密度:在规定的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

从两定义的语法关系和对应的关键词可以看出,两者都用了“一致程度”这个关键词,前者指的是偏移程度,后者指的是离散程度。从语法结构与关系上来分析,要么两者都表示“量”,要么两者都不表示“量”。不可能一个表示“量”,另一个不表示“量”。“精密度”定义的注释1所说的“测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如在规定测量条件下的标准偏差、方差或变差系数。”意思就是我在第一段中用大号红字标示的部分,并不是说“精密度”就是定量的术语。这是我个人对该两术语的理解。

“校准值”并不是像你所说的可以是任意量值,它一定是与被测对象“所指示(或复现)的量值”相对应的“实际值”。正是因为两者有可能存在差异才需要校准,这就是JJF1001-2011第4.10条“校准”定义的注释3所说的第一步(校准)。第二步才是用该获得的信息(校准值)来确定,确定什么呢?确定由示值获得的测量结果的关系。它都是用通过校准所获得的“校准值”,与被测对象的相应“示值”相比较和计算,而获得的“测量结果”(这一步仅仅是数据处理,通常不认为是“校准”,否则在定义中也不会出现注释3了),这个“测量结果”是什么呢?就是“误差”或“修正值”,而不是“校准值”。第一步是必不可少的,第二步可有可无。“误差”本身就是一个“测得值”,而不是一个“校准值”。“误差”和“修正值”都是被校对象“示值”与相应“实际值”关系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但是是通过比较和计算得到的,而不是通过直接校准得到的。除非被校对象所指示的量值就是“误差”值,即所指示的(或标称的)“误差”与实际的“误差”不同,才需校准。此时你必须有一个标准的“误差源”来对其示值进行校准(或称“赋值”、“标定”、“定值”)。说句实话,这样的仪器我还真的没见过。

发表于 2016-7-27 01: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26 22:18
不管准确度符号有多少种,那都是人为约定的。既然有高低排序的作用,那就一定是量化的,否则如何排得出谁 ...

  路兄这句话就说错了,排序就是排序,排序不一定量化,“不管准确度符号有多少种,那都是人为约定的”这句话说对了,但这些符号却不代表量化,它仅仅是大小、高低、好坏、优劣的定性化。1级量块比2级量块准确性高,2级量块尺寸偏差基本上是1级量块尺寸偏差的2倍,却并不是说3级量块尺寸偏差是1级量块尺寸偏差的3倍。哪个级别的量块尺寸偏差是多少必须去查量块检定规程的规定,尺寸偏差才是量化参数,准确度和准确度等级是定性化的参数,不是定量化的参数。“精密度”与“准确度”完全不同,它们不是同样的道理,“精密度”是用数字形式表示具体大小的参数,“标准偏差、方差或变差系数”都是量化参数,精密度的表示方法要用标准偏差、方差或变差系数来表示。路兄可以再看看JJF1001对准确度和精密度的定义全文,包括规范给它们的注,是定量参数还是定性参数,我认为规范已经说得清清楚楚。
  被测量与什么量相比较以获得测得值或校准值,是测量方案的问题,不管采用什么测量方案都无法改变什么是被测值、被校值,什么是测得值、校准值的识别方法。被校值是示值,与被测对象的相应“示值”相比较的测得值是校准值。被校值是示值误差,与被测对象的相应“示值”相比较的测得值就不是校准值,校准值应该是被测对象的相应“示值”与计量标准值的差相比较的测得值。
  路兄说,校准的“第一步是必不可少的,第二步可有可无”显然是错误的。校准的两个步骤指的是第一步给出校准值,第二步给出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两步一步都不能少。注3说的通常只把第一步认为是校准,指的是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与被检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相比可以忽略时,即满足1/3原则时,为了减轻测量人员或校准人员的工作负担,可以直接给出校准值而不给出不确定度,与你所说“‘误差’本身就是一个‘测得值’,而不是一个‘校准值’”格格不入,测量得到的值为测得值,当测量活动为校准时,校准得到的值就是校准值。
发表于 2016-7-27 22: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7 02:5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6 05:22
  路兄这句话就说错了,排序就是排序,排序不一定量化,“不管准确度符号有多少种,那都是人为约定的” ...

不量化怎么排得了序呢?“1级量块比2级量块准确度高”、“1级量块比3级量块准确度高”,这都是定性的表述,但“1级”、“2级”、“3级”确是不可否认的,高低程度定量表征的排序依据,都是人们为系列化分类而规定的排序符号。并不是说1、2、3数字就是定量的,A、B、C符号就不是定量的,数字本身就是人们约定的记录数量大小多少的符号,换成其他符号为什么就不可以行驶定量排序的功能呢?系列化的定量也是定量,同等级的量块之间的排序问题,那是细分定量排序的问题,自然会有细分定量排序的约定方法,不需细究。JJF1001我已经看过很多遍了,只不过你我对定义的理解不同而已,我的观点已在177楼表明,在此不再赘述。

被测量与什么量相比较以获得测得值或校准值,是测量方案的问题,不管采用什么测量方案都无法改变什么是被测值、被校值,什么是测得值、校准值的识别方法。

校准值就是校准值,不存在通过与示值(或标称值)比较得到,而是直接测量(赋值)得到。

被校值是示值,与被测对象的相应“示值”相比较的测得值是校准值。被校值是示值误差,与被测对象的相应“示值”相比较的测得值就不是校准值,校准值应该是被测对象的相应“示值”与计量标准值的差相比较的测得值。

被校准是示值,那就是与被测对象相应“示值”对应的“实际值”是校准值,而不是需要与被测对象相应“示值”相比较才能得到。“被校值是示值误差”的说法不严谨规范,严格规范的说法应该是“被测值是示值误差”。何谓“校准”?就其操作过程来说,“测量”与“校准”没有什么区别。区别就在于对未知量的测量叫“测量”,对已知量的测量叫“校准”。“示值误差”本身就是一个未知量,何来校准之说?生产过程中对加工好的零部件的测量不能称之为校准,量块、砝码、标准硬度块、标准物质等的首次定值,严格说起来也不能称之为“校准”,而应该称其为“测量”。因为被测对象没有相应的“示值”,所以也只能称其为“测量结果”,而不能称其为“校准结果”,“不确定度”也只能称其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能称其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测量工件一样)。与被测对象的相应“示值”相比较的测得值就不是校准值,我没看明白这半句话的意思,究竟是哪个值与被测对象的相应“示值”相比较?你所说的“测得值”是不是比较结果?这个比较结果究竟是“差值”还是其他什么“值”?如果是“差值”,那这个“差值”就是“修正值”或“示值误差”。后半句就更让人看了一头雾水,“校准值应该是(被测对象的相应“示值”与计量标准值的差)相比较的测得值。”(为便于说明,我加标了括号),究竟是什么东西与这个“差”相比较才能得到“测得值”,从语法关系上就说不通。

路兄说,校准的“第一步是必不可少的,第二步可有可无”显然是错误的。校准的两个步骤指的是第一步给出校准值,第二步给出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两步一步都不能少。注3说的通常只把第一步认为是校准,指的是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与被检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相比可以忽略时,即满足1/3原则时,为了减轻测量人员或校准人员的工作负担,可以直接给出校准值而不给出不确定度,与你所说“‘误差’本身就是一个‘测得值’,而不是一个‘校准值’”格格不入,测量得到的值为测得值,当测量活动为校准时,校准得到的值就是校准值。

我不知道你从哪里看出来的第一步不需要给出不确定度,什么叫“确定关系”呀?确定关系当然要给出不确定度咯。第一步与第二步都是确定关系,都需要给出不确定度。只不过第一步是确定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与被校对象所指示的量值的关系,得到的测量结果是带有不确定度的“校准值”(该“校准值”并非由被校对象的“示值”获得)。第二步才是用这个“校准值”(即所获得的信息,实际上这个“校准值”就是与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相等,但不确定度不同)来确定由被校对象的相应“示值”获得的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所说的“测量结果”就是由“校准值”和“示值”获得,只能是“示值误差”或“修正值”了,这两个“测量结果”与“校准值”一样,都具有不确定度,只不过三者的不确定度都是同一个量,相等的。所以说,校准规范后面所附的示例中所评出的不确定度,无需说明是“误差的不确定度”还是“校准值(或示值)的不确定度”。

我也不知道你从哪里能看出来注3的意思是: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与被检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相比可以忽略时,即满足1/3原则时,为了减轻测量人员或校准人员的工作负担,可以直接给出校准值而不给出不确定度,”简直是瞎编,哪里听说过校准可以不给出不确定度的呀?不给出不确定度怎么定量表征校准结果的可靠度呀?难怪你会说全世界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一样了,原来是将“检定”里的“量传”误差控制理论扯到“校准”里来,完全炉头不对马嘴。“校准”的定义里说得清清楚楚:“……,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不确定度。”因此,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必定包含了这两部分的不确定度分量,“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怎么可能全世界都一样呢?同一被校对象,不同校准能力的校准机构所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可能相同;不同计量性能的多台被校对象用同一台测量标准进行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各不相同。

发表于 2016-7-27 23: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27 22:52
不量化怎么排得了序呢?“1级量块比2级量块准确度高”、“1级量块比3级量块准确度高”,这都是定性的表述 ...

  排序是定性的一种活动,例如按高矮排队,没有必要用尺子测量每一个人的身高,站在一起眼睛一估也就排好队了。现实世界中有许许多多的特性既可以量化,也可以定性化排序,也有许多参数只能定性化排序而暂时不能量化的。
  “校准”的定义和注已经告诉我们,其两步走的第一步确定量值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赋值”,第二步用“信息”确定“获得测量结果”的另一类关系才是不确定度,不确定度就是用测量方法的信息估计出来的。定义已经明确指出校准的第一步是实现测量获得校准值,第二步通过校准方法的信息评估校准值的不确定度。
  “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与被检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相比可以忽略时,即满足1/3原则时,为了减轻测量人员或校准人员的工作负担,可以直接给出校准值而不给出不确定度,”并非瞎编,这是JJF1059.1的5.1.1所规定的。测量结果与校准结果一样包括测得值和不确定度,质量检验人员报告测量结果必须同时给出测得值与不确定度,之所以质检人员可以只给出测得值而不给出不确定度也是依据这条规定。“校准”定义的注3也明确指出通常只把第一步给出校准值认为是校准,这里的”通常“就是指通常使用的校准方法不确定度是满足1/3原则的,因此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与被检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相比可以忽略。
发表于 2016-8-2 10: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7 03:29
  排序是定性的一种活动,例如按高矮排队,没有必要用尺子测量每一个人的身高,站在一起眼睛一估也就排 ...

高矮排队要看是怎么排法,如果仅仅是以任意某人为参比对象进行高低的比较,那当然是定性的咯。但如果对其分组(如:>1.7m~1.75m为A组、>1.75m~1.80m为B组),那就不是定性的了,A、B尽管是约定的符号,但也属于一种定量的表征。试问如果没有定量的表征,你能对其分组吗?并不一定要精确到毫米、微米才算定量,精确到厘米、分米、米同样是定量。

“校准”的定义和注已经告诉我们,其两步走的第一步确定量值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赋值”,第二步用“信息”确定“获得测量结果”的另一类关系才是不确定度,不确定度就是用测量方法的信息估计出来的。定义已经明确指出校准的第一步是实现测量获得校准值,第二步通过校准方法的信息评估校准值的不确定度。

第二步所说的“获得测量结果”是指“获得不确定度”吗?定义哪里说了“第二步通过校准方法的信息评估校准值的不确定度”啦?简直是瞎解读。明明定义所说的第二步是指:第一步校准所获得的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的测量结果的关系。第一步是赋值,无需与被校对象的示值比较。第二步才是用到了第一步的校准值和被校对象示值获得的测量结果,这个“测量结果”除了“误差”或“修正值”之外,没有第三个。定义最后所说的“不确定度”并不仅仅是说第二步,也包括第一步。也不是“测量结果”,而是与“测量结果”相关联的参数。


“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与被检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相比可以忽略时,即满足1/3原则时,为了减轻测量人员或校准人员的工作负担,可以直接给出校准值而不给出不确定度,”并非瞎编,这是JJF1059.1的5.1.1所规定的。测量结果与校准结果一样包括测得值和不确定度,质量检验人员报告测量结果必须同时给出测得值与不确定度,之所以质检人员可以只给出测得值而不给出不确定度也是依据这条规定。“校准”定义的注3也明确指出通常只把第一步给出校准值认为是校准,这里的”通常“就是指通常使用的校准方法不确定度是满足1/3原则的,因此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与被检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相比可以忽略。

你完全曲解了JJF1059.1第5.1.1条的意思。条款是说“只有对某些用途,如果认为测量不确定度可以忽略不计,则测量结果可表示为单个测得值,不需要报告其测量不确定度。”并没有说1/3就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这种情况通常应用在检测领域,因为被检测对象的合格判据与用于检测的测量设备的最大允差(或不确定度)相比,远不止3∶1的关系,有的甚至10∶1都不止。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是进行不修正测量,而直接给出测量结果和符合性判定结论。而对于校准则没有这种说法,也没有达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如果按你的说法,全国的校准都满足1/3的要求,那《校准证书》都不用给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了。这可能吗?1/3原则是我国对量传系统误差逐级控制的最低要求,也有1/4的(如国军标)。并不是说达到1/3就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对校准而言,更是不应如此。校准从理论上来说,并不一定必须满足1∶3的关系,1∶2也是允许的(1∶1那就是比对了),只不过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会变大(即结果的可信度会降低)。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仅仅是指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引入的不确定度,而是包含了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当后者在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占主要贡献分量时,是不能忽略不计的。并非像你所说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

发表于 2016-8-2 19: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2 10:04
高矮排队要看是怎么排法,如果仅仅是以任意某人为参比对象进行高低的比较,那当然是定性的咯。但如果对其 ...

  定性排序与定量的量值是两个概念,如果“>1.7m~1.75m为A组、>1.75m~1.80m为B组”,这就是给出了分级的“技术标准”。根据分级标准,我们得到两种信息,第一,A组比B组矮,A和B是高矮等级的符号,这是是定性的参数,使用了定性的符号,符号可以用AB、甲乙、一二、Ⅰ Ⅱ、① ②、……,符号只代表顺序不代表数值。第二,>1.7m~1.75m和>1.75m~1.80m都是量值的区间,是定量的。至于AB两个级别各代表什么含义需要另有文件规定,例如“>1.7m~1.75m为A组、>1.75m~1.80m为B组”的文件规定,离开文件规定,人们只能知道身高按级别来分A级比B级矮。不应该将定性的参数与符号和定量的量值混为一谈,一条信息可能同时含有定量与定性的信息,但我们不能因为同时含有两种信息而将定量信息与定性信息混淆不清。  
  “校准”就是一种特殊“测量”,对比“测量结果”的定义很容易理解“校准”定义的两步走。测量结果包含测得值和测得值的不确定度两部分。因此校准的第一步是确定测得值(校准值),第二步是通过测量过程(校准过程)的信息评估测得值的不确定度。定义说第一步是在规定条件下确定由标准值与被测量值之间的关系,是用标准值给被测值赋值的过程。第二步用校准过程的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测量不确定度。
  在“校准”定义的注3说“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测量结果”定义的注2说“如果认为测量不确定度可忽略不计,则测量结果可表示为单个被测量的量值”,这两个注一脉相承。“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证明校准第一步就是获得“单个被测量的量值”,即通常把第一步获得校准值的过程称为校准,而忽略第二步不确定度的评定。
  JJF1059.1第5.1.1条的意思是说“只有对某些用途,如果认为测量不确定度可以忽略不计,则测量结果可表示为单个测得值,不需要报告其测量不确定度”,并没说1/3可以忽略不计,因为JJF1059.1是不确定度评定标准,没必要讲1/3原则。1/3原则是≤1/3,并非1/3,根据测量风险一般在1/3~1/10之间选取。因为校准风险远大于一般测量而选择了1/6,因此在校准过程中由U/T≤1/6变成了U/MPEV≤1/3,风险性更大的压力表检定则选择了1/8,所以检定规程中按MPEV计算就变成了1/4。在军工中风险更大,选择1/10或更小也是有的,只不过风险巨大的测量过程极其罕见罢了。
发表于 2016-8-3 22: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3 02:38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1 23:51
  定性排序与定量的量值是两个概念,如果“>1.7m~1.75m为A组、>1.75m~1.80m为B组”,这就是给出了分 ...

什么叫“符号只代表顺序不代表数值”啊?数字本身就是人们约定的按大小顺序排列的符号,其它符号为什么就不可以呢?只要这些符号有定量的定义,用这些符号来表征那就是定量的。“高”或“低”都没有定量的定义,所有它们是定性的。“量”本身就是可以定性区别定量确定的属性。砝码也好,量块也罢,都的定量的准确度等级表示,光说一句我要买高等级量块,你就能知道人家想买几等几级量块啦?

校准的第一步是赋值,实际上通常认为这一步就是校准(JJF1001-20114.10条注3),它包括了获得校准值以及不确定度,有了校准值必定能算出不确定度。例如:对仪表500(单位略)这一点的示值进行校准,结果得到的实际值(校准值)是499.5。也就是说被校对象500这一点的示值对应的实际值是499.5,这就是定义所说的第一步:确定由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与被校对象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如果这个校准值(499.5)是单次测量得到,那么它的不确定度就是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如果它是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那么它的不确定度就是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的合成。

赋值并不需要与示值进行比较,即便是没有示值也同样可以赋值,只不过这种赋值不能称其为“校准”,只能称其为“直接测量”。“误差”或“修正值”并非“示值”,它们是未知量,它不能通过“直接测量”得到,而只能用被校对象的“示值”与“校准值”通过“比较测量”才能得到的“测量结果”(“误差”或“修正值”),这就是“校准”定义所说的第二步(用“校准值”确定,由“示值”得到的测量结果+——“误差”或“修正值”)。对相应的示值(或标称值)进行赋值谓之“校准”,对未知量的赋值称为“测量”,这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因为校准风险远大于一般测量而选择了1/6,因此在校准过程中由U/T1/6变成了U/MPEV1/3。这个U/T1/6U/MPEV1/3实际是一回事,T是区间全宽度,U是区间半宽度,而MPEV就是T的一半。从另一个角度看,这里的U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未包括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是校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的合成),两者无可比性,后者完全有可能接近或超过MPEV。所以任何一份《校准证书》都是必须给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的。

发表于 2016-8-4 01: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3 22:36
什么叫“符号只代表顺序不代表数值”啊?数字本身就是人们约定的按大小顺序排列的符号,其它符号为什么就 ...

  准确度等级的定义就是一种排序的“符号”,符号是多种多样的,不管是数字、文字还是拼音符号,不管是中国的还是哪个外国的都可以使用,因此符号不代表数值,只代表顺序。JJF1001说得已经非常明白,“准确度”是定性的术语,那么准确度等级也同样是定性排序的符号。
  对仪表500(单位略)这一点的示值进行校准,结果得到的实际值或校准值是499.5,指的是被校参数是仪器“示值”,如果被校参数是“示值误差”则测得实际值或校准值就是-0.5。测得值或校准值一定要和被校参数的定义相符。“赋值”就要看给谁赋值,给示值赋值就是你说的情况,给示值误差赋值,赋的值就是-0.5。
  校准过程中由U/T≤1/6变成了U/MPEV≤1/3,的确实际是一回事,U/T≤1/6是在1/3原则U/T≤1/3(一般取1/3~1/10)的具体应用,因此U/MPEV≤1/3是1/3原则在计量校准(以及检定和型式评价)中的具体应用。这里的U是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只不过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占据了绝大部分,用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近似代替了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校准只不过是测量的一种,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测量准确性的要求不同罢了。1/3原则是所有测量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是校准过程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对测量结果的要求也就是对校准结果的要求,两者同样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发表于 2016-8-4 16: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3 05:43
  准确度等级的定义就是一种排序的“符号”,符号是多种多样的,不管是数字、文字还是拼音符号,不管是 ...

我不否认“准确度”是定性的术语,我只是说它可以用其它参量(如:误差)来定量的表征。“精密度”也是一样,从来没有听说过“××的精密度是××”这样的说法,它也只能用“重复性”、“复现性”、“稳定性”、“均匀度”、“波动度”等离散型参量来定量的表征,我们只能说“××精密度高(或低)”。如果你认为“精密度”是定量的,那一定可以表述为“××的精密度是××”,有这样的表述吗?请举例说明。

如果被校参数是“示值误差”则测得实际值或校准值就是-0.5。这犯了一个逻辑性错误,“示值误差”本就是一个未知量,又没有“标称误差”,何来校准之说?它只能叫“测得值”而不能称其为“校准值”,或者就就称“示值误差”。就像对未知尺寸的零件进行测量一样,你不能将测得的实际尺寸称之为“校准值”,而只能称为“测得值”、“实测值”等。但如果被测对象有“标称值”或“示值”,那这个实际尺寸就可以称其为“校准值”了。记住,“校准”一定是对已知量的测量。现在有许多地方对校准的表述,我个人认为在概念上有问题的。如:“重复性校准”,这完全与定义格格不入。

用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近似代替了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你这里所说的是计量标准或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与与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没有任何关系,1/3原则在这里运用是评判校准方法(或过程)可不可靠,或者说可行不可行的判据,但判断不了被校对象是否可靠,因为它不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有在对被校对象进行单次测量(或校准)时,才能用这个不确定度取代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因为单次测量没有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对于多次测量取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的情况下,因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导致的不确定度分量(如:重复性、分辨力等)必然对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所贡献,也必然会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有所反映。举例来说,如果两件同型号同规格的被校对象A和B,在相同的测量条件(重复性条件)下对其进行校准(多次测量取平均值),最终得到两者的示值误差相同,但器具A的重复性要比器具B的重复性好很多。由于示值误差相同,校准方法也一致,所以计量标准(或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相同。但由于A的重复性远小于B,所以A的测量结果(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要小于B,所以用户拿到《校准证书》遍可以知道,用器具B进行测量所得到的测量结果,没有用器具A进行测量所得到的测量结果可靠。如果仅《校准证书》仅仅给出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则用户无法从示值误差和不确定度上判定哪件器具好,哪件器具差。即便《校准证书》中给出了重复性(两者差异很大),那也应该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有所反映,不可能两者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会是一致的。

发表于 2016-8-4 22: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4 16:15
我不否认“准确度”是定性的术语,我只是说它可以用其它参量(如:误差)来定量的表征。“精密度”也是一样 ...

  一个术语是定性的就不会是定量的,是定量的就不会是定性的,不可能存在中性,既是定性的又是定量的。既然你不否认“准确度”是定性的术语,又说它可以用其它参量来定量表征,你不觉得这是多么矛盾吗?你说“精密度”只能用“重复性”、“复现性”、“稳定性”、“均匀度”、“波动度”等离散型参量来定量的表征,怎么又反对“精密度”是定量的参数呢?
  按路兄的说法,没有标称的量没有校准值,不能作为被校参数进行校准了吗?一个螺纹量规的中径不在标称之列,需通过三针和指示计测得M计算出中径,照路兄的说法螺纹塞规的中径也就不存在校准值了。
  技术问题在概念上一定要非常清晰。不应该用被测对象模棱两可的替换被测参数,“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中的“被测对象”不是“被测参数”。“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近似代替了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中“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却可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替代。1/3原则正是“评判校准方法(或过程)可不可靠,或者说可行不可行的判据”,因此它也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用作判定校准结果可不可靠或可不可行的判据,但它却判断不了被校对象是否可靠,也判断不了被测对象合不合格。
发表于 2016-8-5 10: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4 15:01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4 02:41
  一个术语是定性的就不会是定量的,是定量的就不会是定性的,不可能存在中性,既是定性的又是定量的。 ...

一个术语是定性的就不会是定量的,是定量的就不会是定性的,不可能存在中性,既是定性的又是定量的。

你根本就没看懂我的意思,我什么时候说了“准确度”既是定性的又是定量的啦?我说的是“准确度”是定性的术语,它可以用其它参量来定量的表征。“误差”难道不是准确程度的定量表征吗?A的最大允差为±1,B的最大允差为±5,C的最大允差为±10,我们可以用“A的准确度比C高”或“B的准确度比C高”来定性的表述,但究竟是A高还是B高?高多少?那就要用定量的参量“最大允差”来排序和表征了,所以我们不能说“A的准确度±1”。如果这么说了,那就是定量的表征。而不管后面这部分是“±1”还是“×等/级”等,只要这部分有定量定义的属性, 那就是定量的表征。“高”或“低”就属于没有定量定义属性,所以是定性的表征。

你说“精密度”只能用“重复性”、“复现性”、“稳定性”、“均匀度”、“波动度”等离散型参量来定量的表征,怎么又反对“精密度”是定量的参数呢?

我一直都是反对将“精密度”说成是“定量的参数”,它与“准确度”一样,都是定性的“术语”,而不是“参数”,可以用其他参数来定量的表征。“重复性”、“复现性”、“稳定性”、“均匀度”、“波动度”这些都是参数,是用来定量表征“精密度”的参数。没有任何地方出现过将“精密度”作为参数来定量表征(如:“精密度1.0”)这样的案例,你只能说“精密度高或低”。

螺纹量规的标称值是什么?如果是以“中径值”来作为标称值,那么不管你是用直接测量的方法得到,还是用间接测量的方法得到,得到的“实际值”都可称之为“校准值”或“校准结果”。如果不是以“中径值”来作为“标称值”,那么这个“实际值”就没有对象可比,也不存在“确定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与被校对象所指示的量值的关系”了,所以只能称之为“测得值”、“实测值”、“实际值”或“测量结果”,即对未知量的赋值。

1/3原则正是“评判校准方法(或过程)可不可靠,或者说可行不可行的判据”,因此它也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用作判定校准结果可不可靠或可不可行的判据,但它却判断不了被校对象是否可靠,也判断不了被测对象合不合格。

“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或者说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较为合适的表述是CMC中剔除了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的那部分)”绝对不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这点是毫无疑问的。否则校准就失去了意义,每一级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上一级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那不确定度还会逐级增大吗?从理论上说,每一级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下一级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它与被校对象自身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除非进行的是单次测量),形成最终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就是说,一台仪器送上级校准,上级机构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用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包括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与该被检仪器自身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该“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就是该仪器对下一级被测对象进行单次测量时,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所以说上级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可能是他的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一定是该被校对象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该不确定度对校准机构的校准过程来说就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对于送校单位来说,就是用该送校仪器进行测量时“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一份《校准证书》只告诉客户数据是可靠的,却无法让客户从数据中获悉器具的可靠程度,这份《校准证书》还有什么意义呢?犹如一群人上医院体检,各自拿到的《体检报告》都说“有95%的把握保证数据是准确的,得病的机率都是一样的。”这有用吗?体检的目的就是要获悉“得病的机率有多大”这一关键的信息,以便确定后续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治疗(相当于“计量确认”)。

发表于 2016-8-5 15: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5 10:46
一个术语是定性的就不会是定量的,是定量的就不会是定性的,不可能存在中性,既是定性的又是定量的。你根 ...

  你可以品味一下这句话:“准确度”是定性的术语,它可以用其它参量来定量的表征。“定性的术语”可以“定量的表征”,路兄不觉得矛盾吗?可以定量表征的术语理所当然是定量的术语,怎么又是定性的术语?“误差”是准确程度的定量表征,此话不假,因此“误差”是定量的术语。但请注意准确程度“与术语”准确度“是两回事。”准确程度“不是术语,而是”准确的程度“,中间省略了一个”的“字。准确程度可以定量表征也可以定性表征。”准确度“是个术语,是准确程度的定性表征,”误差“也是一个术语,是准确程度的定量表征。不要把术语”准确度“与词组”准确程度“混为一谈。
  “精密度”是不是定量的参数,请路兄读一下JJF1001-2011的5.10条定义就知道了。定义的注1说它“以数字形式表示”,注4更明确指出精密度用于指准确度是错误的。为什么是错误的,就是因为准确度是“不给出有数字的量值”(见5.8的注1),是定性的,而精密度是“以数字形式表示”,是定量的。你说“精密度”不是“参数”而是可以用其它参数定量表达,其实能够用一个参数定量表述的量自身就是一个定量的参数。只有定量的参数才能用其它定量的参数来定量表达。
  好,路兄通过对螺纹塞规的校准例子承认可以“对未知量的赋值”,对未知量还是可以校准的,那么我们对螺纹塞规中径的校准结果能不能称为“校准值”呢?
  “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或者说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较为合适的表述是CMC中剔除了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的那部分)”可以作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但不能反过来把某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给出。这是因为,测量结果是实施测量方法得到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代表了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极限,某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无论如何不会超过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以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作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是安全的、可靠的、经济的,不用再重复做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反之则不允许,正如你所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终归不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
  一群人上医院体检,各自拿到的《体检报告》都说“有95%的把握保证数据是准确的”,这是说这一群人使用的体检方法相同,体检结果的可信性相同,但不能说这群人“得病的机率都是一样的”。得病几率与体检结果的可信性不是同一概念,不应该混淆两个完全不同概念,不能用评判体检方法可信性的不确定度,去评判每个人的得病几率。每个人的得病几率要用他的体检数据评判,每人体检的数据不同。不同体检数据可信性相同,相信某个人的体检数据可用于判定其得病几率,就该相信其他人的体检数据也可用来判定其他人的得病几率。
发表于 2016-8-6 23: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6 03:2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4 19:03
  你可以品味一下这句话:“准确度”是定性的术语,它可以用其它参量来定量的表征。“定性的术语”可以 ...

这怎么会有矛盾呢?说具体一点,“准确度”是定性的术语,可以用“准确度高”或“准确度低”来定性的表述,但是可以用“误差”来定量的表征,如:“误差为+1%”。这哪里有问题呢?又不是说“准确度为+1%”。“准确度”、“误差”、“修正值”都是术语,但“准确度”不是参量,所以它不能定量的表征,只能用其它参量来定量表征。“误差”和“修正值”既是术语又是参量,从其定义的物理意义上来理解,实质就是准确程度的定量表征。

关于“精密度”,JJF10015.10条定义我已经看来n遍了,注4没有什么好讨论的,它与“准确度”定义的物理意义完全不是一码事,不可能相互指代。你所强调的无非就是注1,我对注1的理解与你完全不同。你只注意到了“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就认为“精密度”是定量的。可是你在“准确度”概念上认为“准确度”与“准确程度”不是一码事,那么“不精密程度”(也可叫“精密程度”)难道就与“精密度”是一码事了吗?显然没有道理。首先,必须弄清楚这里所说的“不精密程度”究竟是不是参量。如果它仅仅是术语,那么它仍然是定性的,你只能说“精密程度高或低”。如果它是参量,那么就可以说“精密度(或精密程度)为1%”,但到目前为止,我个人还没有发现用这种方式定量表征“精密度”的,所以我才问你,能否举出几个案例来加以说明,你却一直不说。所以我认为这里的“不精密程度”指的就是其它参量。尽管它后面说了“标准偏差”、“方差”等,但这些在数学上有明确定义的函数名所对应的参量就是“重复性”、“复现性”、“稳定性”、“波动性”、“均匀性”、“不确定度”等离散型参量。所以你只能说“重复性(或复现性、稳定性、不确定度等)为1%”,而不能说“精密度(或精密程度)为1%”。我对注1理解的过程如下:

“测量精密度通常用不加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测量精密度通常用其它参量以数字形式表示,…”=>“测量精密度通常用其它参量来定量表征,…”

路兄通过对螺纹塞规的校准例子承认可以“对未知量的赋值”,对未知量还是可以校准的,那么我们对螺纹塞规中径的校准结果能不能称为“校准值”呢?

谁说了对未知量可以赋值就是可以校准啦?看看清楚好不好。“校准”与“测量”都是赋值,只有对有“标称值(或示值)”的赋值才能称之为“校准”,对无“标称值(或示值)”的赋值(即对未知量的赋值)就只能称之为“测量”。前者的赋值结果称之为“校准值”,后者的赋值结果称之为“测得值”或“实测值”。砝码、量块等的首次标定或定值(即赋值)就只能称其为“测得值”或“测量结果”,后续检定或校准的赋值结果就可称之为“校准值”或“校准结果”。我不知道这么说你能否明白,总之一句话,校准一定是确定所赋的实际值与被校对象示值(或标称值)的关系。没有示值就不能称其为“校准”,而只能称其为“测量”。

“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或者说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较为合适的表述是CMC中剔除了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的那部分)”可以作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但不能反过来把某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给出。

谁说了“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可以作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啦?我在185楼已经说了:“只有在对被校对象进行单次测量(或校准)时,才能用这个不确定度取代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因为单次测量没有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你是不是真的在此装糊涂啊?关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是可以用“测量方法(或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建议你去仔细研读一下GJB2749A5.2.10条“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评定”与5.2.12条“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看看这两个不确定度究竟有没有区别。

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代表了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极限,某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无论如何不会超过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

以上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完全是两个概念。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一定是不小于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的,因为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仅仅是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包括被测对象自身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不是像你所想象的它是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极限。恰恰相反,“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可以认为是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取的最小不确定度(即校准与测量能力CMC)。我们可以从CNAS-GL05∶2011《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第3.6.3“一般在校准证书中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在实验室的认可申请书中的‘申请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中’应提供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以及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第5.6“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中找到依据。“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只能定量表征用你的方法,你的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的可靠程度,而表征不了被校对象复现量值的可靠程度,因为你没有考虑被校对象自身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恰恰能定量表征被校对象复现量值的可靠程度,即用该被校对象进行下一级单次测量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不确定度)。在重复性条件下对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被检器具AB进行校准,如果A的重复性比B小很多,假设两者的误差相同,因为校准方法相同,所以你认为两者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相同,都是CMC,所以两份《校准证书》的数据完全一样(不给出重复性指标)。而我认为A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会比B的小很多,而且两者的不确定度都不小于CMC(也不给出重复性)。为什么不给出重复性,就是因为重复性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已有所反映。这就是我一直认为“重复性”与“不确定度”功能相当(不是等同)的理由。对于检定来说,由于未给出不确定度,故应给出定量表征离散程度(或可靠性)的指标(重复性),而校准因为给出了“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所以即使不给出“重复性”,用户同样可以据此研判器具的可靠性。同样是定量表征离散区间的指标,不确定度要比重复性更为科学,因为重复性仅仅是一个极差值,并没有给出包含概率。

发表于 2016-8-7 18: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6 23:04
这怎么会有矛盾呢?说具体一点,“准确度”是定性的术语,可以用“准确度高”或“准确度低”来定性的表述 ...

  “‘准确度’是定性的术语,可以用‘准确度高’或‘准确度低’来定性的表述”,这句话非常正确,“但是可以用‘误差’来定量的表征”这句话就错了。”准确度“的定义注1说得非常清楚,准确度“不是一个量,不给出有数字的量值”,“误差为+1%”是误差这个量的量值,不是“准确度”的量值,+1%是数字,准确度不能给出数字,如果给出数字(例如1级、2级或1.6级等),数字也仅仅代表更低排序的前后,不代表大小。
  你说“‘精密度’与‘准确度’定义的物理意义完全不是一码事,不可能相互指代”,也是非常正确的。“以数字形式表示”与“不给出有数字的量值”正是这两个术语物理意义上最大的区别,“以数字形式表示”的参数和量就是定量的参数和量,不能给出有数字的参数和量就只能是定性的“参数”,不能称之为“量”,因此“精密度”是个“量”,JJF1001的5.8条明确规定“准确度”不是“量”,量和非量的物理意义相差何其大也!
  你说“‘校准’与‘测量’都是赋值”说得也很对,因为“校准”就是“测量”的一种,无非是被测对象不同,使用的测量设备不同,“校准”这种测量的“测得值”就是“校准值”罢了,“校准值”和“测得值”都是“实测值”。
  没有人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和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一回事,但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目的是确保测量方案或测量结果的可信性,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凭测量方案中影响测得值可信性的极限值评估得到的,因此只要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满足可信性要求,就可以确保所有使用该测量方法实施测量得到的测得值的可信性,用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替代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达到不确定度评定的目的,这是显而易见的,还用得着谁来说吗?
发表于 2016-8-7 22: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7 02:45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6 22:18
  “‘准确度’是定性的术语,可以用‘准确度高’或‘准确度低’来定性的表述”,这句话非常正确,“但 ...

“误差”这个参量不是用来表示准确度,那它是用来干什么的?所表达的物理意义是什么?“误差为+1%”当然是误差的量值咯,如果是“准确度”的量值那就应该说“准确度为+1%”。“准确度”如果仅仅只有定性的意义,没有任何其它定量的表达方式,那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和研究的意义了。仅仅知道高低,没有办法知道高低程度,那还有和意义呢?

“以数字形式表示”与“不给出有数字的量值”正是这两个术语物理意义上最大的区别,“以数字形式表示”的参数和量就是定量的参数和量,不能给出有数字的参数和量就只能是定性的“参数”,不能称之为“量”,因此“精密度”是个“量”,JJF10015.8条明确规定“准确度”不是“量”,量和非量的物理意义相差何其大也!

你说的都不错,但你忽视了一点,“以数字形式表示”说的不是“精密度”,而是表示“不精密度”参数和量(如:重复性、均匀性、不确定度等);“不给出有数字的量值”说的是“准确度”,而不是表示“准确程度”的参数和量(如:误差、修正值)。

  
1
  
  
术   语
  
  
准确度
  
  
精密度
  
  
2
  
  
定量表征的量
  
  
误差、修正值
  
  
重复性、均匀性、波动性、不确定度
  
  
3
  
  
定义中的注释1说明
  
  “‘测量准确度’不是一个量,不给出有数字的量值”是说第1项。
  
  “测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是说第2项。
  

你总说“精密度”是一个量,是量必定可以定量表征,怎么表征?让你举例却一直不说,那就干脆我来替你说吧。是不是“精密度1%”这样表示呀?有这么表示的吗?哪里能见到这样表示的实例?

因为“校准”就是“测量”的一种,无非是被测对象不同,使用的测量设备不同,

错,并不是被测对象不同,也不是测量设备不同,即使是两者相同,也存在“校准”与“测量”的区别。“校准”是一种特殊的“测量”,尽管两者都是“赋值”,对已知量的赋值谓之“校准”,对未知量的赋值谓之“测量”。砝码、量块的首次赋值(标定或定值)就是“测量”,后续的的赋值就是“校准”,这个过程的被测对象和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完全有可能相同。

没有人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和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一回事,但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目的是确保测量方案或测量结果的可信性,

用户送器具校准,其目的不是要知道你的校准方法或测量结果可不可信,而是要知道所送校的器具可靠不可靠。校准方法可不可靠从你的校准能力CMC就能知晓,这些信息的获取不需要送校,在送校之前就可从CNAS网站公示的能力范围查到。如果该机构的能力不行,自然也就不会送校。如果能力行,校准结果自然也就可信。客户送校的目的,就是要你对送校的器具做全面的“诊断”,定量给出表征器具可靠程度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189楼所说的A、B两台同型号同规格被校器具的校准结果(误差)相同,但因两者的重复性差异很大,导致两者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相差很大。并不是说不确定度大的数据不可靠。两者的数据都是相同的方法、相同的测量标准、相同的环境条件下获得的,其可靠性自然也就相同,这是“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之所以两者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差异,是因为两被校对象自身的性能差异所致,所反映的是被校对象的可靠性差异。例如:A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为1%B的为3%。“1%”和“3%”这两个值的可信度(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是相同的,都是可信的,两个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差异代表的是被校对象的可靠性差异。被校对象不可靠,不代表校准方法不可靠。医生判定某病人得病的可能性大,并不代表医生的水平差,这是同一个道理。你用1/3原则来确定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这没有错。但并不是说你的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确定下来了,被校对象的示值误差或重复性就不会超过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的3倍了,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不要将方法的可靠就代表结果的可靠,错误的理解成结果的可靠就代表被校器具的可靠。这是典型的概念偷换。

发表于 2016-8-8 14: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7 22:21
“误差”这个参量不是用来表示准确度,那它是用来干什么的?所表达的物理意义是什么?“误差为+1%”当然是 ...

  你说“准确度”和“准确程度”不是一回事就对了。“准确度”是个术语,定义为“定性”而不能用“量”表达的概念,路兄却非要用+1%的数字来定量表达它,当然是违背其定义的。“准确程度”不是术语,而是一个“短语”,表述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准确到什么程度,不能与术语“准确度”混为一谈。“程度”一词既可以定性描述也可以定量描述,定性的描述用“准确度”或“准确度等级”,定量的描述用“误差”或“最大误差”。
  “精密度”是一个量,是量必可定量表征,怎么表征?用“精密度1%”表征并无不妥。“量”的分散性可用带有计量单位的数字表达,也可用这个带有计量单位的分散性除以其算术平均值或公称值的相对形式表达,1%正是相对表达形式。
  用户送器具校准最终目的是要知道所送器具可靠不可靠(能不能用),但要知道被校器具能不能用首先必须知道校准得到的值(校准值)及校准值或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这就是规范为何一定要求校准结果必须包括校准值及其不确定度两部分信息的原因。不确定度用来评定校准机构给出的校准值是否可信,校准值用来与被测参数的允差相比较评判被校器具能不能用,两者缺一不可。
  189楼所说的A、B两台同型号同规格被校器具的校准结果(误差)相同,两者的重复性差异很大,但只要大到还不至于影响其合格性,就都不会影响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不至于影响到CMC,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都可以用CMC代替。如果大到被校对像的重复性不合格,那就判定被校对像不合格,不能使用,这属于被校对像的质量问题,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毫不相干。
  对已知量的赋值,此处“已知量”只是个标称或名义值,其实“已知量”仍然“未知”,仍然是“未知量”。“测量”也好,“校准”也罢,都是用已知“标准量”与未知“被测量”相比较。对未知量赋值谓之“测量”,如果被测对象是测量设备,实施测量使用的测量设备是计量标准,这个“测量”就称为“校准”。
  被测(校)对象的可靠性差异,是被测(校)对象的质量,不是测量方法的质量,也不是测得值(校准值)的质量。“对像”指的是“参数”,不是“事物”。被校事物的特性(参数)有很多,校准需指明测量哪个参数。被校参数的质量不影响其校准值的不确定度,影响被校参数校准值读数的参数才会给校准值引入不确定度分量,但前提是该参数处于合格范围内,已不合格属于被校物不合格,不是校准方法不合格。
  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如果相同且都可信,“1%”和“3%”的两个校准值的差异就代表两个被校对象的质量差异,不代表校准方法不可靠,这句话很对。因此可用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代替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能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代替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用1/3原则确定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满足校准项目的要求,就代表用该方法校准得到的所有校准结果满足校准项目的要求,方法可靠就代表结果可靠,但却不能说某个校准结果可靠就代表校准方法可靠。“结果可靠就代表被校器具可靠”是又一种偷换概念。器具可靠与否是器具这个“物”的质量,与校准方法无关。结果可靠是校准方法可靠的必然,只有可靠的校准方法才能产生可靠的校准结果,也只有可靠的校准结果才能用来评判“器具”这个被校“物”的质量,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要用1/3原则来看校准方法是否可靠。
发表于 2016-8-8 23: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8 03:21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7 18:36
  你说“准确度”和“准确程度”不是一回事就对了。“准确度”是个术语,定义为“定性”而不能用“量” ...

你有没有搞清楚,用+1%数字表示的不是“准确度”,而是“不准确程度”。“精密度”的定义中哪里说了“精密度”是一个量啦?注1所说的“用数字形式表示”是说“精密度”吗?人家明明是说“不精密程度”。我在189楼对“精密度”的理解过程是这样表述的:“测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测量精密度通常用其它参量以数字形式表示,…”=>“测量精密度通常用其它参量来定量表征,…”。如果“精密度”可以用“不精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那么“准确度”同样也可以用“不准确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如果将“准确度”的注1用在“精密度”上,同样也可以说:“测量精密度”不是一个量,不给出有数字的量值。当测量提供较小的测量重复性时就说该测量是较精密的。

“用‘精密度1%’表征并无不妥。”谁告诉你并无不妥的呀?这就是不妥,哪里有这种表达方式的呀?你这个“1%”究竟是指“重复性”、“均匀性”、“波动性”、“稳定性”还是“不确定度”呀?没有就是没有,不要主管臆断。至于以相对值形式表示还是以绝对值形式表示,那不是我们讨论的范围,不要绕来绕去。

不要把检定的理念带到校准里来,检定需要作符合性判定,校准没有合格与不合格一说。校准的合格判据并不是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的技术要求,也不是被校器具《使用说明书》中的技术指标,而是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实施判定合格与否活动的不是你承检机构,而是用户自己去做“计量确认”。1/3原则你只说到了你所关心的是否满足“校准”过程的确认,而客户的1/3原则并非用于对你校准过程的确认,而是用于作为测量过程“计量确认”的判据,即该器具是否能用于下一级测量的判据。我早就说了,用户送校的目的,是要定量获悉表征器具准确程度与可靠程度的信息,以便作为“计量确认”的输入。而不是要知道你的校准方法是否准确与可靠的信息。你的校准方法和校准数据是否可靠,是在送校之前通过CNAS官网公示的“能力范围CMC”获悉,而不是马后炮校完之后需要通过《校准证书》才能获悉。

检定由于不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所有《检定证书》理应给出各被检点表征准确程度的“示值误差”和表征可靠程度的“示值重复性”两项主要计量技术参量信息。而校准必须给出表征可靠程度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从理论上说,《校准证书》只需给出表征“准确程度”的“校准值”(或“示值误差”、“修正值”),与表征可靠程度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即可。“示值重复性”可以不给出,因为该信息已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有所反映。用户据此信息,足以能够判断该器具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计量确认)。

发表于 2016-8-9 10: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8 23:16
你有没有搞清楚,用+1%数字表示的不是“准确度”,而是“不准确程度”。“精密度”的定义中哪里说了“精密 ...

  JJF1001的5.8条已经把术语“准确度”是定量的还是定性的说得非常清楚了,它“不是一个量,不给出有数字的量值”,路兄非要用数字1%表述准确度是违背规定定义的。如果你说“用+1%数字表示的不是‘准确度’,而是‘不准确程度’”,那么就仍然说明术语“准确度”不能用数字表示大小,不能用1%表示“准确度”,我可以收回对准确度和准确的程度解读,总之,一定要明白“准确度”只能是定性的不能定量表述。
  “精密度”不是“重复性”、“均匀性”、“波动性”、“稳定性”,更不是“不确定度”,精密度的定义是JJF1001的5.10条,是重复测量时“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它可以用带有数字大小的“标准偏差”等定量的参数来表示,因此“精密度”也是定量的参数。“精密度”这个定量的概念也可以用来定义其他的定量参数,例如用“精密度”定义“重复性”、“复现性”等,但定量的术语“测量精密度”用来指定性的术语“测量准确度”就是错误的了(请见规范的定义及其注)。“用‘精密度1%’表征并无不妥”。要问这个1%究竟是指“重复性”、“均匀性”、“波动性”、“稳定性”还是“不确定度”?回答是,精密度啥也不指,精密度就是精密度,精密度指的就是“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
  无论检定还是校准,最终目的都是要评判测量设备能不能用,无非检定时能否使用的判定权在检定员,校准在计量确认员,且检定项目是全面的,校准项目是有针对性的。
  《校准证书》只需给出“校准值”与“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信息即可,校准值及其不确定度两条信息共同构成完整的校准结果,缺一不可。不确定度用来评判校准值的可信程度,校准值用来评判被校对像能否使用。检定后能否使用由检定员判定,检定值和检定值的不确定度均由检定员使用,检定员使用不确定度判定了检定值可信,然后用可信的检定值判定被校对像是否可用(合格),因此使用者只要知道合格与否即可,勿需知道检定值及其不确定度(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并不认可检定机构的判定,仅把检定当校准的例外)。
  校准证书要不要给出“示值重复性”决定权归送检单位,校准机构无权决定。送检单位要求给出示值重复性,校准机构就不能不给出,送检单位不需要示值重复性,校准机构的校准证书给出示值重复性也没任何价值。
发表于 2016-8-11 05: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10 09:4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8 14:39
  JJF1001的5.8条已经把术语“准确度”是定量的还是定性的说得非常清楚了,它“不是一个量,不给出有数 ...

JJF10015.8条已经把术语“准确度”是定量的还是定性的说得非常清楚了,它“不是一个量,不给出有数字的量值”,路兄非要用数字1%表述准确度是违背规定定义的。

我什么时候说了用1%表述准确度啦?瞎编。我只说了“+1%”表示的是“误差”,而“误差”是定量表征“不准确程度(或准确程度)”的参量,这有何问题吗?我没有说“准确度”是一个量,它本身不能定量表征,不代表它不能用其它量来定量表征。“准确度”的定义是说“测得值与其真值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定义是说“示值或测得值之间的一致程度。”两者的关键词都是说“程度”的一致性,其物理意义无非是前者表示的是偏移程度,后者表示的是离散程度;前者表示的是准确度,后者表示的是精密度(或可靠度)。为何“准确度”不是一个量,而“精密度”就是一个量呢?为何彼“一致程度”不能定量,此“一致程度”就可以定量呢?它可以用带有数字大小的“标准偏差”等定量的参数来表示,因此“精密度”也是定量的参数。哪里说了可以用“标准偏差”等定量的参数来表示“精密度”啦?定义注释1中明明是说可以用“标准偏差”等定量的参数来表示“不精密程度”你却偏偏要断章取义,曲解原意。“不精密程度”是“精密度”吗?那为何“不准确程度”就不是“准确度”呢?“不精密程度”是一个量,就代表“精密度”也是一个量啦?要问这个1%究竟是指“重复性”、“均匀性”、“波动性”、“稳定性”还是“不确定度”?回答是,精密度啥也不指,精密度就是精密度,精密度指的就是“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啥也不指,那这个定量的表征还有何意义呢?究竟是全宽度还是半宽度啊?你在哪里见到有“精密度为1%”这么表示的呀?“精密度”与“准确度”一样,只能用“高”、“低”、“好”、“坏”这类定性的词语来表述,定量表征只能用表示“精密程度”的那些参量(如:重复性、均匀性、不确定度等)来表征。

无论检定还是校准,最终目的都是要评判测量设备能不能用,无非检定时能否使用的判定权在检定员,校准在计量确认员,且检定项目是全面的,校准项目是有针对性的。

并非你所说的那么简单。检定与校准相比,评判测量设备能不能用,不仅仅是由谁来判定的问题,关键是两者的合格判据风马牛不相及。检定的合格判据是检定规程中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而校准的合格判据是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校准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里“校准结果”这四个字是不能少的。你所说的“不确定度用来评判校准值的可信程度”中的“不确定度”不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即GJB2749A5.2.10条所说的“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校准证书》给出的应该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GJB2749A5.2.12条所说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客户欲获取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两者的概念、物理意义和所指对象完全不同,不要混为一谈。前者完全可以简易的从CNAS网站上公示的承检机构的“校准与测量能力(CMC)”中获取,无需承检机构从《校准证书》中给出。《校准证书》中给不给出“示值重复性”都没关系,无非是多给出了一个定量表征器具可靠性的参量而已,但“重复性”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致性必须趋同,不可能两台器具的“示值重复性”相差甚远,而“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还会相同。这个“不确定度”要么就不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除非是进行单次测量得到的“校准结果”(被校对象没有重复性),可以用“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代替“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么就是造假编出来的。任何一本校准规范后面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中,将被校对象重复性测试的数据带入,都会得到不同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是像你所想象的那样,示例所评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代表全世界所有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被校对象的测试数据各不相同,怎么可能会有相同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呢?试问:如果客户要求你同时给出“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和“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你怎么给?

发表于 2016-8-11 10: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11 05:38
JJF1001的5.8条已经把术语“准确度”是定量的还是定性的说得非常清楚了,它“不是一个量,不给出有数字的 ...

  如果路兄说“+1%”表示的是“误差”,而“误差”是定量表征“不准确程度(或准确程度)”的参量,我没有异议,总之术语“准确度”是定性的,不能用数字“+1%”表示,准确度和准确度等级都不能用于定量表述的场合,准确性的定量表述必须用误差、最大误差、允许误差等“误差”的概念,具体大小要查相关标准或规范,准确度等级是符号,只代表排序中的位置,不代表大小。
  无论检定还是校准,评判测量设备能不能用,都是用对测量设备的测得值与其拟用于的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来判定。校准后需要进行计量确认这一点路兄应该没有不同意见吧。那么检定呢?检定的第一步是“检查”,以获得该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这一步与校准的第一步没有什么原则性差别。检定的第二步是依据是“国家检定规程”中的规定评判其是否能用(合格),这个规定要求就是“一般”“常规”条件下的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而这种“一般”“常规”条件下的测量过程绝大多数指的就是“两个标准四个方面”的涉及国家安危、社会稳定和人命关天的那些纳入强检的测量过程,测量过程是确定的,计量要求也由检定规程所确定,因此检定员也就兼任了“一般”“常规”条件下的计量确认员,检定证书也就起到了计量确认标识的作用。
  关于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之间的关系,我已经讲过多次,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前者可以代替后者使用,后者不能代替前者使用。因此,要同时给出“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和“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要给出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即可。
发表于 2016-8-11 10: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8-11 10:41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11 10:33
  如果路兄说“+1%”表示的是“误差”,而“误差”是定量表征“不准确程度(或准确程度)”的参量,我没 ...


您所谓的“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极限”,那不就是CMC吗?不过CMC也不是能代表每台仪器的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哦。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能大于或等于CMC。
发表于 2016-8-11 11: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8-11 10:39
您所谓的“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极限”,那不就是CMC吗?不过CMC也不是能代表每台仪 ...

  是的,我说的“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就是CMC。CMC是通过所用测量设备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信息评估出来的,实际检测必须使用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实施测量,因此实际使用的测量设备示值误差一定不会大于其MPEV,评定出来的不确定度就不会大于用MPEV评估的不确定度,所以我说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极限。
  那么“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能大于或等于CMC”又是什么意思呢?这是对实验室的承诺或广告而提出的要求,实验室用最大允差绝对值评定出来的CMC是其不确定度的极限,这个CMC就被称为实验室的“最佳测量能力”,它不能吹嘘自己的测量不确定度比这个极限还小,因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很可能就达到了这个极限的CMC,它吹嘘或承诺其CMC比这个还小是要冒很大风险的,有“欺骗顾客”的嫌疑。
发表于 2016-8-11 13: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10 17:28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10 15:53
  是的,我说的“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就是CMC。CMC是通过所用测量设备的最 ...

简直就是一派胡言。什么是CMC?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第7.1条明确说明:“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校准实验室在常规条件下能够提供给客户的校准和测量的能力。其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尽管它也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但它是对所能获得的性能最佳的被校对象(接近理想的被校对象)进行校准所获得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日常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通常是不会小于该不确定度的,除非评定CMC时所选用的被校对象被当前被校对象所替代,即当前被校对象的性能比当时评定CMC时所选用的被校对象还要好。你倒好,将其视为校准结果的最大不确定度。难道你日常校准的被校对象的性能都比评定CMC时所选用的被校对象性能还要好?你日后所遇到的被校对象都不会超差吗?重复性都不会超过评定CMC时所选用的那台被校对象吗?这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应该用更小的不确定度去取代原先评定的CMC。我在前面就已经说了,在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第5.6条就已经明确规定:“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在CNAS-GL05:2011《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第3.6.3条,也规定了:“一般在校准证书中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在实验室的认可申请书中的‘申请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中’应提供校准和测量能力(CMC)。”

这个CMC就被称为实验室的“最佳测量能力”,它不能吹嘘自己的测量不确定度比这个极限还小,因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很可能就达到了这个极限的CMC,它吹嘘或承诺其CMC比这个还小是要冒很大风险的,有“欺骗顾客”的嫌疑。不知道你是从哪里找来的这些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猜想。

关于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之间的关系,我已经讲过多次,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前者可以代替后者使用,后者不能代替前者使用。因此,要同时给出“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和“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要给出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即可。

那GJB2749A不是吃饱了撑着要评两个不确定度干什么?

发表于 2016-8-11 20: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11 13:21
简直就是一派胡言。什么是CMC?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第7.1条明确说明:“校准和测量能 ...

  “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校准实验室在常规条件下能够提供给客户的校准和测量的能力。其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并非“一派胡言”。CMC的确是对所能获得的性能最佳的被校对象进行校准所获得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但却是用计量标准最大允差绝对值信息评估出来的,是用该计量标准开展校准时不确定度的极限,校准实验室不能对外吹嘘或承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优于CMC。
  另一个被校对像的重复性可能会超过评定CMC时所选用的那台被校对象,但那是该被校对像的质量问题,校准实验室还是那个实验室,标准器也还是那个标准器。被校仪器的重复性变化与计量标准的能力或者说与校准实验室的能力无关,标准器和实验室的能力没有变化。日后遇到的被校对象肯定会有超差,但只能说该被校对像不合格,不能说实验室的能力变为不合格,实验室CMC并无变化,不应将被校对像的质量差与实验室的能力变差相混淆。
  “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正说明CNAS认可时评估的CMC是校准证书给出测得值的不确定度的极限。“一般在校准证书中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在实验室的认可申请书中的‘申请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中’应提供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也说明CNAS认可的CMC是实验室能力极限,并不认可某个或某几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只要计量标准检定合格,示值误差绝对值一定会小于最大允差绝对值,评定的校准结果不确定度一定会小于用最大允差绝对值评估的CMC,但认可机构认可的只是CMC,不认可优于CMC的某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所以我说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不必重复评定,给出认可时的CMC即可,但反过来绝不能用某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替代CMC。
  GJB2749A讲了测量方法(过程)的不确定度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两个不确定度,并非吃饱了撑的,其目的仍然是告诫我们,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极限,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可用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表述,不应该声称优于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如果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优于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但决不能声称或承诺其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这个优于CMC的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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