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24 06:42 编辑
不只是我一人有对牛弹琴的感觉,其他量友也同样有同感。你这几十年的计量真的是白干了,就连“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用来干什么的都弄不清楚,还有什么好谈的。我所遇到的所有计量同仁,包括初涉计量一两年的量友,都不至于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混淆到如此地步。“计量标准不确定度”定义是计量标准给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这个分量属于校准结果不属于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本来就是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居然会不属于计量标准,不知道这么多技术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你是怎么学习的。让我们再来仔细分析和解读相关的技术法规条文吧: JJF(军工)3-2012第5.9.1条说“在计量标准器具的不确定度评定中,一般不包括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且还加了以下两条注: 注1:对于由于测量过程中与计量标准器具和被测对象同时有关的不确定度分量,且无法单独分开评定时,可在评定过程中给予说明,并使用接近理想状态或较好的被测对象进行该分量的评定。 注2:计量标准器具是由单件计量标准器具构成时,应对该计量标准器不确定度进行评定。其不确定度分量来源应包括标准器具、使用条件等引入的不确定度。 GJB2749A-2009第5.2.10.3条说“在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评定中,一般不包括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且也加了如下注: 注:对于由于测量过程中与测量标准和被测对象同时有关的不确定度分量,且无法单独分开评定的,可在评定过程中给予说明,并使用接近理想状态或较好的被测对象进行该分量的评定。 从以上两个标准所说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看,就是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尽管从本质上看,它也属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但这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一个特例,即:在常规条件下,对接近理想状态的被测对象进行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就是说它是校准机构所能获得的最小不确定度,代表了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在CNAS官网上公示)。也可以认为这个不确定度就是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无论对什么样的被校对象进行校准,也无论被校对象的计量特性是好是坏,其校准方法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就有这么大。那么,什么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呢?我们来看看GJB2749-2009第5.2.12条是怎么说的吧: 5.2.12.1 测量标准开展检定、校准时所得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应依据GJB3756进行评定。对于不同参数,应分别进行评定。测量范围内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同时,参照本标准5.2.10.6选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评定。 注:检定和校准的测量结果是指检定、校准得到的被测件的示值误差、校准值或修正量。 5.2.12.2 对于测量标准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每类典型被测件,应编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实例,作为报告测量结果是不确定度评定的范例。 5.2.12.3 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只是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一般不应直接引用作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注: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不仅与测量标准、测量原理和测量方法等有关,还与实际被测件有关。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相比,仅仅是被测对象不同而已,其他什么都是一样的。正是由于日常校准的被校对象不是接近理想的最佳被测对象,所以日常校准时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应小于前文所说的CMC,除非接近理想的最佳被测对象被后者取代,此时应重新评定CMC。这也可以从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第5.5条和5.6条找到依据: 5.5 在校准证书中报告测量不确定度的来源时,应包含校准期间短期的不确定度分量和可以合理的归为来源于客户的被校设备的不确定度分量。一般情况下,不确定度应包含评估CMC时相同的分量,除非评估的“现有的最佳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被客户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取代,因此,报告的不确定度往往比CMC大。随机的不确定度分量实验室往往无法获得,比如运输产生的不确定度,通常可以不包括在不确定度报告中,但是,假如实验室预计到这些不确定度分量将对客户产生重要影响,实验室应根据ISO/IEC 17025中有关合同评审的要求通知客户。 5.6 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 另外,CNAS-GL05:2011《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第3.6.3条也说:“一般在校准证书中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在实验室的认可申请书中的“申请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中”应提供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该条款明显指出前者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定量表征了被校对象复现量值的可靠程度;后者是“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定量表征了校准机构校准方法的可靠程度。 从以上几个技术标准可以看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与被校对象密切相关的,被校对象计量性能的好坏,必然会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有所反映。因此,从理论上说,对每一件被校对象进行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不应该相同,除非被校对象的计量特性(尤其是示值重复性)相当接近。并不是像你所说的,可以预评估套算出一个所谓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以适用于全世界的被校对象(无论被校对象的计量特性是好是坏)。从GJB2749A第5.2.12.2条也可以看出,校准规范所附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也仅仅是作为范例供校准人员参照,按此方法进行评估。而不是像你所想象的,全世界的被校对象还没校,就是这个不确定度了。 “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对被校器具复现量值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客户从《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便可以判断用哪一件器具对工件进行测量所获得的测量结果的可靠性更高。而不是要知道你的方法的不确定度,你的方法的不确定度早已在CNAS网站公示了,从来也没有听说《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送校器具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而是承检机构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客户拿到手有什么用?送校器具的不确定度都不知道,如何来进行计量确认?按理说,每经过一级校准,其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会变大,这就是溯源链。向上溯源,不确定度逐级缩小,直至国家基准。按照你的说法,对工件进行测量所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测量器具的不确定度,而测量器具的不确定度又是上级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上级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又是国家基准的不确定度,溯源到最后,大家都只要一个不确定度,那就是国家基准的不确定度,那还溯源个屁呀。 被校器具的误差小,未必不确定度就小(重复性大);被校器具的误差大,不确定度也许很小(重复性小)。并不是说用误差小不确定度大的器具进行测量,可靠性就高。反过来用误差大不确定度小的器具进行测量,经修正后的测量结果一定比前者要可靠。 讨论到现在,你仍然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混为一谈,连初涉计量的人都不如,真的是白干了一辈子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