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4 03:22 编辑
不要将两种概念在此给我和稀泥。“不符合”与“违规”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表述,“不符合”是指未达到或未满足标准的要求,而“违规”则带有主动的、故意的、明知故犯的含义。不要在这里玩这种抠字眼之类的文字游戏了好不好,没有意思。 那么请问路兄,受审核方提供了检定证书,只是检定证书没有不确定度信息,违反了哪一个规定?另外提供自己评定的报告或结果不行吗?审核员仅因检定证书没不确定度信息就开不符合项对吗?只有受审核方连自己的评定结果都提供不出时,审核员才能开不符合项。 你是不是故意在这里找茬呀?我在46楼就已经描述了审核员现场审查时看到了三项不符合事实,现在已讨论到了五十几楼,居然还在这里纠缠“检定证书没有不确定度信息”,其他两项你怎么不说啊?我倒是要真怀疑你讨论问题的诚意了。如果没有看到,我在此再复述一遍: 1、审核单位提供的《检定证书》中没有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 2、受审单位也没有进行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 3、除以上两项外,受审单位提供不出任何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见证材料。 谁说了仅仅是因为第1项而开出的不符合项啦?谁说了自己不能进行不确定度评定啦?以上三项是不是事实?请你给出明确的答案,“是”还是“不是”。不要老在这里扯来扯去,揪着第一项不放,什么意思嘛?如果是事实,那审核员开出的不符合项事实描述就没有错,一点也没有冤枉受审实验室。如果是错了,请你直截了当地明确指出错在哪里,正确的描述应该是如何?讨论问题少绕来绕去。自己评估不确定度当然可以,前提是承检机构必须提供原始数据,否则无法评估。原因我已在40楼、46楼、48楼和50楼都有详述,后面我还会说到这个问题。 你怎么不去从承检机构上去找找原因啊?导致这种局面,承检机构就没有问题啦?至始至终都将承检机构推得一干二净,到现在明明知道CNAS有这项要求,仍然在牛逼耍酷不给客户提供不确定度信息,也不为客户评估不确定度信息提供原始数据,还死皮赖脸地说不是存心的。 1、承检机构知不知道CNAS有这项要求?——知道 2、法律法规有没有强制规定《检定证书》不必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没有 3、法律法规有没有强制规定客户不能要求承检机构,在出具《检定证书》时同时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没有 4、客户提出索要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是否合情合理?——合情合理 5、承检机构有没有能力提供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有 6、承检机构不在《检定证书》中提供不确定度信息,可不可以以其他方式提供不确定度信息?——可以 7、承检机构可不可以提供原始数据,让客户自行评估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可以 以上七点,承检机构都是知情且能够做到,但就是不给,这就是你牛逼耍酷的规矩湾先生做出的事儿。让广大量友看看,这不是存心是什么? 楼主的问题是: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要回答“是”,就必须拿出哪个法律法规、标准、程序、管理制度或技术文件规定了检定证书上“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拿不出证据就不能开不符合项。这才是回答楼主所问问题的关键所在。没有错,那是楼主个人的的理解,他不是审核员,他是受审单位,他对CNAS的条款并不熟悉,可以理解。审核员对CNAS的条款是非常清楚的,绝对不可能仅因为《检定证书》中没有给出不确定度信息而开出不符合项,一定是看到了前文红字部分所说的三项不符合事实,才会开出“不符合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第c款之规定。”到现在为止,还在这里扯检定证书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我已经说了N遍了,早在46楼的帖子里就已经说了,承检机构可以三种方式提供给客户: 1、出具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 2、出具另外一份与《检定证书》绑定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 3、提供检定原始数据,供客户自己评估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 你没有瞎吧?你拒绝第一种方式,那第二、第三种方式,你说一声“行”,还是“不行”,表明一下不行的理由不就完了嘛。说你一条道走到黑一点都没错。 不确定度不是被检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而是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法能否被采信的证据。方法可被采信,结果即可被采信;一个测量结果可被采信,产生该结果的测量方法不一定就可被采信。 产生测量结果的测量方法都不可信,测量结果又凭什么可被采信呀?我已经说了,你那个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不是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检定过程(或方法)的不确定度的预评估。这跟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是两码事,不能简单地取而代之。我让你看看GJB2749A-2009的第5.2.10条和5.2.12条,你看了没有?为何避而不谈?这个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与实际被检器具的性能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是取了检定规程中对被检器具技术要求的极限值,而不是被检器具的实测值),它仅仅能证明检定或校准方法是否可靠的。而对被检器具进行检定来说,也仅能证明检定过程中,每一次单次测量结果是可靠的。实际被检的器具完全有可能超出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技术指标的极限值,对于多次测量结果的不一致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不是由检定/校准方法所引起的,而是由被检器具本身的计量特性所致,测量结果的分散并不表明检定方法不可靠。这个在你套算的不确定度中是不可能反映出来的,因为你还没有检定/校准,其所谓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已经出来了,而且是一成不变的。要知道,检定方法的可靠,以及每一个单个测量数据的可靠,并不能代表被检器具也是可靠的。被检器具可不可靠,取决于器具本身的计量特性。我在50楼已举了一个例子,即十件同型号同规格的被检器具,它们的示值误差都合格,但其中有两件器具的重复性(或灵敏度)很差。你在没有对其检定之前,就已套算出了各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相同大小的固定值)。而我是根据检定所获的原始数据对各自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得到了10个不同大小的不确定度(即被检器具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重复性(或灵敏度)差的,自然不确定度就大。你言下之意,是我评出的这10个不确定度都是不可靠的?你那个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是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那我评估出来的这10个不确定度又叫什么不确定度呢?10件被检器具谁好谁坏,哪件器具可靠,从我评出的这10个不确定度一目了然。而你套算(预评估)出来的固定大小的不确定度,好器具与坏器具都一样,还没检就已经出来了。我不知道你所谓的可靠性还是不是能代表被检器具的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