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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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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0 09: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cdsjmcl 发表于 2016-7-30 08:29
按楼上版主胡言乱语的“计量技术规范包含有计量检定规程”,那就是JJF包含有JJG了,这样匪夷所思的 ...

  还是一句建议的话“请在技术讨论中自尊自敬,不要动不动就动粗”,讨论中任何不同观点都可以发表,大家都是平等的,你可以用理论和实际例子驳斥不同观点,但对不同观点的谩骂不是正常的技术讨论态度,只能证明自己的无礼和无能,展现自己的道德品质怎样。
  我从来不攻击任何人,我只指出某种不正常现象。业内的的确确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正常现象,其中检定系统表的编码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就是一例。
  我已经在本主题帖多次强调,JJF1104已经规定从2003年9月12日起将检定系统的编码由JJG改为JJF。可是从你发言中可以看出,就是有那么一种态度坚决抵制,拒不实施JJF1104,坚持以个人的嗜好和想法继续使用JJG,对抗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要求使用JJF的规定。如果这种现象任其下去,国家的技术法规岂不是废纸一张?我也讲到现实中数十个检定系统表绝大多数是2003年前发布的,要等到换版时才能更改为JJF,“攻击了现实中数十个检定系统表的起草单位”的大帽子戴不到本人头上。但如果换版时仍坚持使用JJG拒绝使用JJF,难道不值得批评吗?是不是对抗国家技术法规的帽子用不着我给他戴,是他自己戴上的。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30 13: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9 19:56
  我还是要建议大家讨论问题心平气和,友好相待,人人平等,过激的语言尽可能不用或少用。
  在法律体 ...

呵呵,赞赏你认同我选用法律文件优先次序观点。但你扩大了解读,就是“计量法解释(注:我增加的)”,
这个级别层次不够,不能排到第二位。计量法条文解释不是国务院发布的,是原计量局发布的,只属于规范性文件!

  至于本论坛火药味浓,主要是验证了破窗户原理了吧。“法盲一个,四六不分”绝对不会排在本版块出格言论前20名。

并且是有所依的,国家计量法律制度整个不了解,用最低层次技术规范包打天下,解读一切。长篇大论,洋洋洒洒,

也不怕别人是否看。我一看逻辑不通,就翻过去了。还感觉良好,只要自己提出的观点,没有人反对就是正确的。

认为“没有一家法定检定机构出具长于规程周期检定证书”错误言论。

   以往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不论大小,各个部门齐全,都设置计量管理、检测机构,不计成本。只有数量不多的器具自己不能检定,

才送外部检定。法定检测机构收到非强检检测业务只是零星送检,没有成批次的大量检测业务。

改革开放后,这种局面被打破,许多企业,以及不少大企业,自己不再建立检测手段,全部委托外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甚至连工作人员都是由劳务公司派遣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有会大批次检测业务需要委托外部法定检定机构。其中绝大多数

是非强检器具。企业依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定期检定”,以及六号公告文,确立企业分级管理制度,与外委法定检定机构签订合法的计量检定合同。检测机构按合同要求出具检定证书,

是正常合法,我了解不少于20家法定检定机构都是这样做的。作为法定检定机构来说,是承担了企业内部检测机构职责,

承揽了非强检器具业务。也是合法,没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要求。(至于说JJG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首先执行高等级法规的要求。)

六号文,不存在只是对企业要求,只企业执行,法定检定机构不执行问题,这样理解是狭隘的。六号文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要贯彻。

这也是认识水平问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0 16: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7-30 16:45 编辑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30 13:14
呵呵,赞赏你认同我选用法律文件优先次序观点。但你扩大了解读,就是“计量法解释(注:我增加的)”,
...


  我赞成你对法律、法规层次的解读,赞成国家法律和法规是适用于所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观点,有关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周期规定的国家文件必适用于所有与开展检定工作,从事计量管理和使用计量器具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包括企业和法定检定机构、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而不能片面理解为只能企业执行,法定检定机构必须反其道而行之,坚决不执行的道理。你了解不少于20家法定检定机构都是按合同要求出具检定证书,我们周边的检定机构何尝不是如此,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与校准是企业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自主管理需求,企业“购买”检定和校准服务产品,检定机构“出售”检定和校准服务产品,检定机构与企业实际上已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供方与顾客之间的关系,执行合同是市场经济下的供需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但,我还是反对技术讨论中过多的使用过激语言,大家应该为了共同的一个目标友好、平等地相处,尤其反对个别人以骂大街为嗜好,一骂就是数年仍不见收敛迹象,动不动就以自己曾经是全国知名专家的傲气对不同意见扣帽子,打棍子,在这里我不想直呼其名,但我们的确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计量事业共同目标走到一起来了,我们应该以朋友相待,以同行相待,以同志相称。让我们一起为活跃论坛气氛,为开辟一个计量技术讨论的良好环境共同努力。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31 09: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30 13:14
呵呵,赞赏你认同我选用法律文件优先次序观点。但你扩大了解读,就是“计量法解释(注:我增加的)”,
...

我就问一个问题,好些企业都是临到检查了,才匆匆忙忙来申请检定工作,至于下次什么时候要检定,连送检人自己都搞不清,或者有些东西送检一次就行了,你说说让检定机构怎么根据客户的要求写这个有效期?
路云 发表于 2016-7-31 09: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30 14:0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9 05:39
  路兄说的是,尊重是相互的,所以我建议大家讨论问题心平气和,友好相待,人人平等,过激的语言尽可能 ...

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与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和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一样,属于通用技术规范,JJF1004并没有像你所说的那样,规定了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必须使用代码JJF,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与计量检定规程一样,都属于《计量法》明确规定的,检定活动必须遵守的两大计量技术法规,属于检定规程类,不属于技术规范类,其编号从2000号以后开始,如最新发布的JJG2067-2016金属洛氏硬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JJG2072-2016冲击加速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就是很好的例证。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技术法规,法律地位和层级高于技术法规,但不能代替技术法规。行政法规的执行主体是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计划的编制者、审核活动的组织和执行者、信息的权威发布者。而技术法规的执行主体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两类法规是不同部门开展实施具体活动的依据,都在同步的实施,不存在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情况,如果层级低的与层级高的相矛盾或抵触,则层级低的就必须修改以适应层级高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不明白,你为什么总是将“一般”、“常规”与强检不强检挂钩,JJF1002也好,检定规程也好,从来没有任何一处说了这个“一般”、“常规”是针对强检器具的,规程的起草人完全是从纯技术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试验、统计、分析得出的适合于绝大多数被检器具的,较为宽松的最长期限。像JJG146-2011《量块检定规程》那样就不属于“一般”、“常规”之类的“特殊”情况,这与强不强检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你要将其视为针对强检器具,那我问你,游标卡尺属于什么器具?百分表属于什么器具?扭矩扳手属于什么器具?硬度计属于什么器具?等等等等,98%以上的器具都属于非强检器具,那它们的检定规程中对此问题的表述中也用到“一般”、“常规”等词,请问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6号文出台以后,仍然没有一家检定机构出具检定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并非像你所想象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有的机构都不执行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不知道吗?为什么不出台补充规定要求承检机构依据企业给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啊?说明大家对6号文的理解没有错。如果6号文的标题由“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改为“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公告”;在第二段的末尾增加“检定机构必须依据企业确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那情况就不一样了。但6号文并没有这个意思,如果真是这个意思,那98%以上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周期将形同虚设,这可能吗?6号文所说的“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并非指检定周期,而是指检定方式(自检或送其他检定机构检定)。你总是将原文的意思给曲解了,只看到了“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却没有结合上下文去解读。同样的法规文件还有《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六条第(二)款就规定:“计量检定人员不得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第十九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事实上,对于非强检器具,企业不依据《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按期送检,而是依据自己确定的周期定期送检,这种方式检定机构不予干涉,质检总局认可,管理层和外审方认可,没有听哪家企业说通不过审查的。这说明在没有校准的年代,这么做是合理的,双方都不违法。反过来,企业强行要求承检机构依据自己确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那就是形成了强行干预。

企业对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受《检定证书》的限制,根据自己确定的周期送检,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依据自己规定的周期张贴“计量确认合格”标识,这是现代有了“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后的事。在没有校准和计量确认之前是绝对禁止的,使用单位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期满前必须送检。那时,承检机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该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强制”给出最长有效期限,对非强制检定就应该按6号文规定和企业书面规定的周期给出合格证有效期。

谁说那个没有校准的年代是绝对禁止的?那“使用前检定”和“一次性检定”的标识是怎么贴出来的?难道检定机构出具了长期有效的《检定证书》不成?“计量确认”的概念并不是现在才有的,GB/T19022出台时就有“计量确认”的概念,它并不仅仅针对校准,检定同样适用。只不过在没有校准的年代,没有“计量确认合格”的标识,张贴仍然是“合格证”标识。对于非强检器具,企业可以依据自己确定的检定周期填写有效期,甚至不填写有效期(如“一次性检定”标识)。6号文不仅是说给企业听的,也是说给检定机构听的,这点没错。但没有要求承检机构必须听从企业的,从头到尾都是说企业依法自主管理、检定周期企业自行确定,与承检机构相关的只要第二条和第三条。现在这种情形正在向校准过渡,但即便是现在,如果企业仍然坚持要自愿检定的话,承检机构仍然是会拒绝出具超出检定规程规定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的,拿到哪里去说都不违法。不像某人所说的这是理解狭隘,认识水平低。全国的检定机构都是这么理解,都是这么做的,质检总局也是认可的。其言下之意那就是说全国的检定机构和质检总局,包括规程的起草单位、审核专家都理解狭隘,都水平低,只有他水平高。委外检定的非强检器具与承检机构签订了合同,检定机构按合同要求出具《检定证书》,并声称这样的法定检定机构不少于20家。理直气壮振振有词地说这种行为合理合法,却又不敢指名道姓的说出这些机构的名字。至少也好让我们这些“理解狭隘,认识水平低”的人打电话去确认一下是否真有其事呀。即没有说明是否将“按照企业确定的检定周期出具《检定证书》”这样的表述写进合同条款里,也晒不出一张像模像样的《检定证书》。这种天方夜谭的故事,就由着他继续去编吧。


cdsjmcl 发表于 2016-7-31 10: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31 09:44
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与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2-2010《国 ...

          所谈所讲有理有据,如同在对楼上版主进行普法教育,欣赏你的论据严密及苦口婆心。但对不懂道理的人来讲,讲这些基本道理用处并不大,其依旧会胡搅蛮缠讲歪理的,大家可拭目以待。同时认为279楼量友质疑的准确,毕竟计量检定的依据是国家规程,而不是什么“客户的要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1 11: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31 09:44
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与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2-2010《国 ...

  “JJF1104-2003、JJF1001-2011、JJF1002-2010和JJF1071-2010一样属于通用技术规范”,说得没错。JJF1104有没有规定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代码必须使用代码JJF应该看看规范的原文,不能靠口说,要以白纸黑字为准。6.1条和6.2条分别规定封页和扉页按附录A和附录B,请路兄看看附录A和附录B写的代码到底是JJG还是JJF,然后以事实说话,我相信人人都可以分得清拼音字母G和F。
  检定规程使用了“一般”“常规”词语区别于“非一般”和“特殊”,计量管理中计量器具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此外没有既不是强制也不是非强制检定的第三种情况,这种联系是自然而然的事,路兄认为该不该相联系呢?
  6号文全称是《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强调的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是指这种计量器具的整个管理,包括检定方式(自检或送其他检定机构检定),也包括检定方法和检定周期。发文的目的在文件第一句话就说明白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路兄不能在看第一句话就漏掉“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这几个字,而按自己的想法说“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并非指检定周期”。而且第一句讲文件发布目的时也强调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这就明确告诉我们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内设机构和人员是首当其冲要执行的,“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正是告诫系统内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干涉企业,而是要为企业服好务。现实中非常遗憾,很多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的“法定检定机构”却拒绝执行国家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就是要“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如何,不许如何”强势干预,难道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抗国家规定做法,真的是国家基层单位应该持有的正确做法吗?
  “计量确认”的概念什么时候诞生的,哪一年开始在我国推行的,我不想讲历史,一直到现在仍有许多许多企业尚未推行“计量确认”,尚有许多许多这样那样的管理体系审核员在外审时指责企业检定周期超期而不承认企业的“计量确认”制度,这就是历史遗留旧观念造成的现实,路兄不能不承认“计量确认”的观念比“计量检定”一家独大的观念诞生时间晚之又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1 11: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cdsjmcl 发表于 2016-7-31 10:20
所谈所讲有理有据,如同在对楼上版主进行普法教育,欣赏你的论据严密及苦口婆心。但对不懂道理 ...

  你算是说到点子上了,除了知道你骂街是行家里手,不知道你还会什么,对于你这种“不懂道理的人来讲,讲这些基本道理用处并不大,其依旧会胡搅蛮缠讲歪理的,大家可拭目以待”,其实你何止胡搅蛮缠讲歪理,骂街更是你的拿手好戏。我和路云老师的辩论是纯技术讨论,大家都在摆事实讲道理,不要以为你随声附和一下,路云老师就认可你的不良用心和不良道德品质。
路云 发表于 2016-7-31 13: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0 15:07
  “JJF1104-2003、JJF1001-2011、JJF1002-2010和JJF1071-2010一样属于通用技术规范”,说得没错。 ...

如果是JJF1104-2003规定了检定系统表必须使用JJF编号,那只能说明要么现在JJF1104错了,要么现行有效的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错了。按理说2005年进行过一次确认,所有以JJG编号的技术规范都已改成了JJF,如:JJG1031-92《依法管理的物理化学计量器具分类规范》就已改成了JJF1031-1992,但所有的检定系统表,不管是05年以前的,还是05年之后修订换版的,还是新增的,都没有改变JJG的编号规则,估计是JJF1104的规范起草人弄错了,直接用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后面的封面、扉页的样张修改。计量检定系统表从现在的归类看应该属于检定规程类。规程规范出现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JJF1051-2009《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和JJF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就将声学类计量器具与光学类计量器具的编码(28000000与33000000)整个互为颠倒,至今未改。

你可以将“一般”、“常规”与强检联系起来,所以我才问你98%以上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规程中所说的“一般”、“常规”是什么意思?你又不回答。

6号文的第一句话我不是没看,而是他强调的是“依法自主管理”,而不是“依法管理”,这“自主”两个字在这里不是没有意义的。你企业的非强检器具不按《检定证书》给定的有效期送检,谁干涉你啦?反过来你从骨子里都想延长周期,强行要求承检机构按你的意志行事算不算干涉呀?GB/T19022是2003年发布的,估计前一版本就已经有“计量确认”的概念了。推不推行“计量确认”那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与概念的早晚没有任何关系。你说有许多许多这样那样的管理体系审核员在外审时指责企业检定周期超期而不承认企业的“计量确认”制度,有这事儿吗?哪家企业没有通过?哪位审核员不承认企业的“计量确认”制度?给出的理由是什么?那我倒要问问这位审核员,他审核了这么多家企业,哪家企业的“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给出了长期有效的检定周期?哪份《检定证书》上注明了“该器具为非强检计量器具”的限制性表述?

cdsjmcl 发表于 2016-7-31 13: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版主的“老师”遍天下?如此一个谦虚好学的老学子,走到哪里都是“招骂”,原因又是何在呢?犯贱招致盼望落空,就自骂即可,自我了结即使私心重点又何妨!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1 15: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31 13:31
如果是JJF1104-2003规定了检定系统表必须使用JJF编号,那只能说明要么现在JJF1104错了,要么现行有效的 ...

  路兄说“要么现在JJF1104错了,要么现行有效的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错了”,这个分析方法我很赞同。那么到底哪个错了呢?
  首先,从JJF1104-2003规定检定系统表代码必须使用JJF,这是客观事实。人人都可从JJF1104附录A第一行看到诺大的JJF字样,从附录A和附录B看到多处出现JJF××××-××××,而无一处用JJG,说明这是认真仔细审查过的,不是笔误或偶尔的错误。
  第二,从JJF1001中的“检定规程”定义来看,“检定规程”的范围也绝不包括检定系统表。检定系统只能属于非检定规程的其他计量技术规范,说检定系统表等同于检定规程从概念逻辑上也站不住脚。
  之所以现状如此不堪,不能不说明使用JJG是一个疏忽。如果不是疏忽就会有两种情况,要么有人有故意对抗JJF1104的嫌疑,要么我们的老前辈施昌彦、王为农老师编制JJF1104时犯了乱给代码的错误。但我宁肯相信施昌彦、王为农老师的智慧和深谋远虑,相信有关人员在2005年之后修订换版时的操作失误造成了继续使用JJG未改为JJF的现状。
  我将“一般”、“常规”与强检联系起来,也就意味着另外一对用词“特殊情况”、“非一般情况”与非强制检定是联系起来的。
  6号文的第一句话“依法自主管理”其实就是“依法管理”,增加“自主”一词目的是与后面“任何单位不得干涉”相呼应,是强调企业“依法管理”这部分计量器具的“自主”性,是告诫我们的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和法定检定机构不要干涉企业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方式、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等自主确定的权力,要为企业的这部分计量器具管理服好务,为企业排忧解难,而这恰恰与当前实现市场经济体制后的“顾客是关注焦点”不谋而合。
  有没有这样那样的管理体系审核员在外审时指责企业检定周期超期而不承认企业的“计量确认”制度的现象,路兄可以到企业去了解情况,就我去过的上百家大中型企业看,就有不少企业有此反映。当然自从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质量发展纲要、计量发展规划等连续推行测量管理体系(前期曾称为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多年来,国家质检总局也在推进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的术语和要求,这种情况已得到很大改观,也是实情。
  对于谩骂成性的人我真的不愿意理睬他,请允许我在这里顺带回复285楼的帖子如下:我的老师的确遍天下,本论坛的量友都是我的老师。说大道理“三人行必有我师”,人一辈子要“活到老学到老”。说小道理隔行如隔山,人人都有所长有所短,人人都不是全才,要学习就不要怕骂,不要怕丑,要相信不学无术,对科学发展戴着有色眼镜不求进取,以骂人为荣,用骂人恶毒凶狠证明自己水平高的人总是极少数人中的极少数,有的人就是要当“九斤老太”,就是要不自量力螳臂挡车,我们不必理睬这种人的谩骂和挡车行为,不要受其影响,铭记鲁迅先生的一句名言“狗咬狗的,走自己的路”。
xqbljc 发表于 2016-7-31 18: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6-7-31 19:27 编辑

         为什么检定系统表的缩写使用JJG,而不使用JJF,这是由检定系统表的法制性地位所决定的。某计量技委会秘书长(JJF1104主要起草人)及国家局计量司相关部门负责人12年前的解释说明,正是从这个角度给出检定系统表只能继续使用自其面世以来一直使用至今的缩写JJG,以保证其在国家《计量法》中的法制地位。大家都清楚国家《计量法》中明确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而计量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范畴,是测量仪器的法制控制活动。检定是一个完整的计量仪器管理过程,而校准则是计量仪器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技术环节。按现在社会上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就是:校准规范(JJF)不是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计量特性的选择由用户决定。这也可由各个实验室可以自己编写校准规范,而不能自己编写系统表及规程来看出,为什么国家检定系统表只会使用缩写JJG,而不可能使用JJF。所以,国家检定系统表属于国家规程类的法规性技术文件,而不会像某版主胡编乱造的那样“检定系统的代号从JJG改为JJF”了,此谎言的实质除误导公众外,无非就是要颠覆国家《计量法》,以图将检定系统表从国家《计量法》中剔除,或者其码降低检定系统表的法规性地位。由此可见,到底是谁“违反国家规定”?是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又是谁继续编造瞎话“应以JJF2056为准”?“撞南墙”做“拧种”之人完全可以对号入座了。

        无知的某版主竟然讲出“我们的老前辈施XX、王XX老师”的话来,也就表明了其整出的“先有“子”后有“母””的“痴人说梦”绝不是什么口误,而是表明了规氏家族确实子嗣与长者辈分混乱且奇葩。称“老前辈施XX”还说得过去,毕竟施XX年龄远远大于“七十”之人,称“老前辈王XX”,显然就是不讨人喜欢了,尽管王XX是我们国家坐标测量技术领域的领军人物,但其毕竟年龄远远小于“七十”之人,属年轻的专业学者权威人士,“四零”后的某版主称“六零”后的人为“老前辈”,低三下四的寒酸下贱德性想想都让人恶心!某版主是要讨取压岁钱吗?即使是“装嫩”也没必要如此行事啊。奉劝某版主管好其自己那张从不靠谱的横竖嘴,不要拿着无知穷显摆、瞎嘚瑟,七十的“古稀之人”称年轻人为“老前辈”,只能是其自己脸皮厚、下贱,同时致他人也倍感尴尬,某版主这又是何苦呢?!还是先理顺好混乱不堪的规氏家族关系再来论坛说三道四吧!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31 22: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27 19:38
啥是法定计量机构?你这么“见多识广”从事计量管理多年的“资深”人士还好意思来问我呀?你不是什么都懂 ...


还要我手把手来教你呀?睁大眼睛看清下面两张截图吧,不至于连汉字都不认识吧。说别人法盲、四六不分。狗头上刚长出两只嫩角,就想冒充老羊(洋),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就把自己当盘菜啦。
     贴出几个书籍图片,就是你的眼见为实。说明什么呢?请给出技术法规的法律出处及法律方面要求。技术法规级别高低问题明白了吧,现在再看这段话,是否需要自我掌嘴。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31 22: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29 23:15
要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得先学会尊重别人。出口就说别人“法盲一个,四六不分”,难道还要别人陪上笑脸不成 ...

概念错误、逻辑不通的地方:
1、国防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是依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置的,三级计量站都不属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看来你是国防军工计量站的,不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所以不熟悉。可别妄谈怪论呀)
2、计量技术法规并不仅仅只有检定规程,还包括计量技术规范。请提供计量技术规范时计量技术法规的依据。无凭无据属于信口开河,跑火车!校准规范你不是一直看不上眼吗,校准规范也是技术规范。三级国防计量站的校准规范属于哪个法规!
3、你知道啥是强检计量器具的定义吗?竟说: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扩大强检器具的适用范围。企业依据自主需要,可以随时送技术机构检定,这是强检检定的范畴吗!
强检器具:国家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前提是国家、政府要强制检定、强制管理。
4、你知道发布六号公告宗旨吗?
对企业使用的非强检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自主管理方面公告,这是行文宗旨,你是否看过全文,是否是关于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的专项计量法解释。公告是否广而告之,让各界、各行各业,社会大众都要知晓照办。
6号公告与182号文件一样吗?
182号是个文件,有行文有目标单位,是内部文件,不公开对社会。
抬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31 22: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31 09:25
我就问一个问题,好些企业都是临到检查了,才匆匆忙忙来申请检定工作,至于下次什么时候要检定,连送检人 ...

   为何拿不规范管理企业的个案推理整个计量领域呢。
全国各类企业,各有特点,也有重视计量工作的企业。
你可能见到的是一些不重视计量工作的企业。因国家计量主管部门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不重视计量基础工作。
作为我们计量人,既然选择了计量行业,就应该尽自己微薄之力,为规范计量行为而鼓二呼。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1 00: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287楼说“为什么检定系统表的缩写使用JJG,而不使用JJF,这是由检定系统表的法制性地位所决定的”的话错就错在似乎使用JJF就降低了检定系统的法制性地位,只有JJG具有法制性地位,JJF不具有法制性地位。
  287楼说“检定系统表的缩写使用JJG,而不使用JJF”,是“某计量技委会秘书长(JJF1104主要起草人)及国家局计量司相关部门负责人12年前的解释说明”,如果287楼说法为真,我们不禁要问12年前“JJF1104的主要起草人”及“国家局计量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何在JJF1104中偏偏规定使用JJF,何不直接规定使用代码JJG,这岂不是在自己打脸,拿基层人员当阿斗,拿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编制和发布当儿戏?
  “检定是一个完整的计量仪器管理过程,而校准则是计量仪器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技术环节”,这种违背JJF1001定义的解释出自全国知名计量专家之口,287楼如是解释“检定”与“校准”,人们只能摇摇头罢了,没有什么可说。
  骂街为生习惯了,甚至年龄大也是其谩骂对象,自然不懂得什么是礼貌,什么是道德品质了。文明礼貌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行业内年长的人称比自己年轻的人为师傅,称年龄稍大的师傅和老师为老前辈,对比自己年轻的人两人见面有时也互称“某兄”,当前作为家长的爷爷奶奶称孙子学校年轻老师为“张老”、“王老”,等等相互尊重,礼貌待人的现象,不懂文明礼貌只会骂人的人是永远不会理解的。
路云 发表于 2016-8-1 07: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31 11:46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0 19:38
  路兄说“要么现在JJF1104错了,要么现行有效的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错了”,这个分析方法我很赞同。那 ...


话不能这么说,人不是神仙,不可能不犯错误,笔误的事情不是没有可能,经过仔细审查也并不一定能发现错误。因为审查过程也许并不一定涉及其它已发布的规程规范,也许这方面出现了疏漏,并没有将其与其它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比。JJF1022与JJF1051的编码错误就是很好的例证,前一版本两者都是一致的,但09版的JJF1051就出现了严重的错误,经过审查同样没有发现错误,并直至今日仍然不改。不能说所有的审核专家都在对抗而有意为之吧。检定系统表也一样,05年的规范性清理确认也不是一人所为,后面换版或新发布的检定系统表也都经过了审核委员会专家的审核,你只相信施昌彦、王为农两位老师这一次的行为是正确的,是智慧和深谋远虑的表现,却不相信专业审核委员会的多数专家的审核水平,而认为这些专家从05年至今,每次对检定系统表的审核都是操作失误的,这未免有点太过分了吧。我从来没有将检定系统表等同与检定规程,我只是说从现在的情况看,将其归类为规程类,并不是说它就是检定规程,所以不要把检定规程的定义拿来说事,不要吧概念给搞混了。这个问题没必要在此讨论了,也不是本主题的讨论范围,反正总有一个是错的。但不管谁错,都不影响它是计量法规的事实。

我将“一般”、“常规”与强检联系起来,也就意味着另外一对用词“特殊情况”、“非一般情况”与非强制检定是联系起来的。

我再说一遍,我问的是98%以上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规程中所说的“一般”、“常规”是什么意思?这些非强检器具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周期是否形同虚设?你的上述回答你觉得有意义吗?是不是将驴头往马嘴上套啊?谁告诉你“依法自主管理”就等于“依法管理”呀?“自主管理”就等于“全民管理”啦?不写“自主”两个字,其他单位就可以干涉啦?加了“自主”两个字就告诫我们的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和法定检定机构不要干涉企业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方式、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等自主确定的权力,要为企业的这部分计量器具管理服好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啦?加了这两字就是告诉人们你可以对检定机构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行为进行强行干预啦

我不是没有去过企业了解情况,即便是现在,每个企业都有“一次性检定”的器具或作为C类管理的器具,其《检定证书》上都有有效期,没有一家企业能够拿得出有效期长期有效的《检定证书》,也没有一家企业拿得出注有“该器具为非强检器具”限制性说明的《检定证书》。从《检定证书》看绝大多数都处于超期状态,与张贴的标识信息不一致。可为什么都没有遇到问题呢?关键是企业内部以文件的形式对此作了规定,经过与外审专家的沟通,都能顺利的通过,不会遇到问题,这就是符合6号文的宗旨。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8-1 1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31 22:52
为何拿不规范管理企业的个案推理整个计量领域呢。
全国各类企业,各有特点,也有重视计量工作的企业。 ...

正规的企业,检定周期基本是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的,超期的很少,反而没有要求延长有效期的。

补充内容 (2016-8-1 11:34):
企业的溯源周期管理制度,也是根据情况不断在调整的,有的仪器可能随时就淘汰更新了,或者以后出于某些原因要提前送检也说不定,所以在证书.....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8-1 11: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的溯源周期管理制度,也是根据情况不断在调整的,有的仪器可能随时就淘汰更新了,或者以后出于某些原因要提前送检也说不定,所以在证书上提前预设有效期本身就是很搞笑的事。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8-1 16: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31 09:44
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与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2-2010《国 ...

这是什么逻辑:
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技术法规,法律地位和层级高于技术法规,但不能代替技术法规。
技术规范必须遵照行政法规要求制定。不是代替,是指导,是对技术规范进行规范的关系。
2、行政法规的执行主体是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计划的编制者、审核活动的组织和执行者、信息的权威发布者。而技术法规的执行主体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整段话逻辑错误:行政法规的执行主体是各行各业,特别是法定计量机构,都要遵照执行,如不执行由该法规的执法主体履行检查查处职责。技术规范不论管理部门还是检定技术机构都要参照执行,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管理部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都是执行主体问题。技术规范企业也是执行者,企业可依据技术规范监督检定机构是否按要求进行检定,必要检测项目是否进行了检测,检定机构是否有能力检定。如100t电子汽车衡,可依据检定规程看是否按要求进行检定,是否有30t砝码吗?,检定到企业常用称量了吗?
3、两类法规是不同部门开展实施具体活动的依据,都在同步的实施,不存在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情况,如果层级低的与层级高的相矛盾或抵触,则层级低的就必须修改以适应层级高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逻辑混乱: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法规、技术规范,可以查出法定技术机构违规行为。至于执行中出现技术规范与行政法规冲突时,立马否定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高等级规定,按相关行政法规执行。道理很明确呀!
4、不像某人所说的这是理解狭隘,认识水平低。全国的检定机构都是这么理解,都是这么做的,质检总局也是认可的。
其言下之意那就是说全国的检定机构和质检总局,包括规程的起草单位、审核专家都理解狭隘,都水平低,只有他水平高。
你一个非法的检定机构人员能代表全国检定机构和质检总局,以及审核专家吗?你不要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请你从法理上,指出不足之处,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8-1 17: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8-1 11:35
企业的溯源周期管理制度,也是根据情况不断在调整的,有的仪器可能随时就淘汰更新了,或者以后出于某些原因 ...

哦,再给你追加一贴:以后赞同我观点可要点赞啊。
感觉你 解决问题的思路颠倒了。
作为基层的工作人员,考虑问题的思路不能从实际存在的现象、问题等来推论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只有质检总局的官老爷们才从实践到理论,
从实际工作中收集经验、教训,通过分析总结上升为理论(政策、措施),来知道下边工作。我们做实际工作的应该从理论到实践,
用理论指导实践。就是遇见问题首先要考虑,国家是如何规定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到非强检计量器具周期如何确定问题上,
首先是就应该查找法律依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是法律方面要求;
其次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方面的要求。
第三是六号公告,是国家主管部门对“检定周期”确定方面,专门行政解释,
第四是按六号文件的要求,找如何确定检定周期方面的技术规范,既JJF1139-2005.按这个技术规范方法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就确定了非强检器具的周期问题。
    按上述1、2、3、4等四个步骤考虑问题就不会错。就是遇见问题首先应从法理方面推论,论证。
工作中出现的个别问题,不影响大局,就像我们检定测量中出现的粗大误差,剔除就是了,不能否定检测方法一样。
  比如你说的提前送检问题,也是存在的的,如使用中失准、损坏、怀疑不可靠等问题,这些问题,企业在制定分类管理制度时作为特例,
提出救济措施就可解决的。
  目前,对存在实际情况应采取正确做法是:1、对企业零星送检的计量器具,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检定机构可按规程上周期出具有效期,
检定机构没有法区分有效期问题。
2、对与企业签订有大批量非强检器具检定合同的,检定机构就应该按企业分类管理制度要求,出具长于检定规程上周期的有效期。
也可以这样理解,此种情况外部检定机构就代替了企业自己检测机构,提到企业内部检测方式而履行溯源目的。
检定机构依据合同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企业满意,就实现了双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1 18: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1 07:04
话不能这么说,人不是神仙,不可能不犯错误,笔误的事情不是没有可能,经过仔细审查也并不一定能发现错误 ...

  你说的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笔误也是常见错误。但就JJF1104附录A、附录B不止一处使用JJF而无一处使用JJG来看,再加上大家长期以来都使用JJG养成的习惯,把JJF笔误为JJG还有一点可能性,而将JJG笔误为JJF,且无一遗漏大面积笔误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我相信将检定系统的编码由JJG改为JJF的决定,施昌彦、王为农两位老师是智慧和深谋远虑的,不是笔误,检定系统的确不是检定规程,由检定规程的类别划入计量技术规范的类别也是科学的。至于其他审核专家对原来使用JJG有没有思维惯性,或有没有粗心大意确实不敢肯定,你也看到了本主题帖中就有曾经的检定规程主笔专家甚至堕落到谩骂砖家也是有的,何况反对改革坚持一点惯性思维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我们只能在通过宣传国家规定,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方面做点微不足道的工作。
  关于检定周期,每个检定规程都强调了是在一般和常规的条件下的最长周期,不是全部的周期,而检定就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这种最长周期理所当然是针对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周期不受这个最长周期的约束,6号文的目的就是告诉我们的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检定机构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方式、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由企业依法自行决定,不要横加干涉,遗憾的是有的地方政府和计量所就是坚决不执行,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如果大家真的都按国家规定行事,根本就用不着再费劲沟通,管理成本自然也就下降不少。
  幸亏后来有了校准和计量确认的新概念为大家解了围,侧面维护了国家规定的权威性,解除了尴尬局面。否则,要么承认国家规定是非法或无效,要么承认基层法定检定机构违反法规规定,要么以法规形式宣布取消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有效期约束力,超不超期无所谓,这样的话检定机构还有必要填写合格证有效期吗?如果没有计量确认的概念,合格证无有效期肯定不行,同一种压力表有效期分别有半年、一年、数年甚至无限期,合格证上没有效期行吗,现场怎么识别和管理?因此在无计量确认概念情况下,检定机构必须按企业规定的周期给出给出有效期,其中强检的不得长于检定规程规定,同时也必须维护检定机构所给合格证的权威性,超期使用就判为违规。
路云 发表于 2016-8-1 21: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31 02:01
还要我手把手来教你呀?睁大眼睛看清下面两张截图吧,不至于连汉字都不认识吧。说别人法盲、四六不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几个大字你是不是认为我是在玩PS弄出来的啊?国家质检总局每年编发一本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有效版本目录市面上随时都能买到,你是不是买不起非得让我买一本给你寄去才算眼见为实啊?网上找到一份资料,我的水平不如你,就请你来为大家解读一下什么叫“技术法规”?“技术法规”算不算法规?

技术法规及其理解1.jpg 技术法规及其理解2.jpg 技术法规及其理解3.jpg 技术法规及其理解4.jpg 技术法规及其理解5.jpg 技术法规及其理解6.jpg 技术法规及其理解7.jpg


路云 发表于 2016-8-1 22: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1 02:32 编辑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31 02:43
概念错误、逻辑不通的地方:
1、国防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是依据《国防计 ...

1、国防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是依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置的,三级计量站都不属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看来你是国防军工计量站的,不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所以不熟悉。可别妄谈怪论呀)

你根据什么说国防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啊?谁告诉你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就是三级计量站啦?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依法设置的,经过行政许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不算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算什么机构啊?国防军工计量站同样也分一级、二级和三级,不知道谁不熟悉在这里妄谈怪论。你只认识质监局这一个婆婆,就把其他婆婆都视为“狼外婆”了吧。

2、计量技术法规并不仅仅只有检定规程,还包括计量技术规范。请提供计量技术规范时计量技术法规的依据。无凭无据属于信口开河,跑火车!校准规范你不是一直看不上眼吗,校准规范也是技术规范。三级国防计量站的校准规范属于哪个法规!

该问题上一楼已回复,不再赘述。

3、你知道啥是强检计量器具的定义吗?竟说: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扩大强检器具的适用范围。企业依据自主需要,可以随时送技术机构检定,这是强检检定的范畴吗!强检器具:国家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前提是国家、政府要强制检定、强制管理。

国家标准是最通用最普通的标准,通常的原则是下级标准的要求从技术层面上来说不得低于上级标准。企业自己除了国家规定的强检器具以外,将一些关键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列入强检的范畴严加管理有错吗?强检器具政府要强制管理,强检以外的器具自己不可以强制管理吗?企业自己的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本就应该大力倡导。只有像你这种人,才会认为人家超出国家规定,把不该严的也严起来了。

4、你知道发布六号公告宗旨吗?对企业使用的非强检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自主管理方面公告,这是行文宗旨,你是否看过全文,是否是关于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的专项计量法解释。公告是否广而告之,让各界、各行各业,社会大众都要知晓照办。

宗旨是什么?承检机构只看到了“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你什么时候送检都行,没有一家承检机构会说你超期不送检而拒绝接收;“检定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其他单位不得干涉。”你愿意送哪家机构检定就送哪家机构,不愿意送就自检,没有哪家检定机构会插手管这事儿。这不是知晓照办吗?十几年来的现实情况就是这样,国家质检总局也完全知晓,可为什么不补充发文呢?都要这么搞,那还需要校准干什么?反过来你强行要求承检机构按照你的意愿,想延长周期就延长周期,想长期有效就长期有效,这是6号文的宗旨吗?这算不算强行干预承检机构呀?98%以上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是不是要形同虚设呀?这个周期是写给谁看的呀?你可以不遵照执行,承检机构也可以不遵照执行吗?哪有这个规定呀?都要听你的,那游标卡尺、百分表、扭矩扳手等非强检器具检定规程还要规定有效期干什么?

路云 发表于 2016-8-1 23: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1 22:11
  你说的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笔误也是常见错误。但就JJF1104附录A、附录B不止一处使用JJF而无一处使 ...

关于检定周期,每个检定规程都强调了是在一般和常规的条件下的最长周期,不是全部的周期,而检定就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这种最长周期理所当然是针对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周期不受这个最长周期的约束,6号文的目的就是告诉我们的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检定机构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方式、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由企业依法自行决定,不要横加干涉,遗憾的是有的地方政府和计量所就是坚决不执行,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如果大家真的都按国家规定行事,根本就用不着再费劲沟通,管理成本自然也就下降不少。

什么叫“这种最长周期理所当然是针对强制检定”啊?你问过规程起草人了吗?百分表是强检器具吗?扭矩扳手是强检器具吗?问到现在你仍然没有回答我,这些规程规定的“一般”、“常规”是针对什么?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没有人横加干涉,你想什么时候送就什么时候送,想送哪家就送哪家。承检机构也是在按照国家规定行事,本来就是各自依法依规行事,用不着沟通,就连质检总局也没说个“不”字。《检定证书》中的有效期是承检机构依据检定规程作出的“保质期”承诺,听不听信不信都是你企业自己的事情(仅对非强检器具),没有人规定你一定要按《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送检。倒是你一直在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就是要延长周期,而且必须要写在证书里,其延长的理由既不是使用环境优、使用频次低,也不是器具性能稳定、维护保养佳,而是一个奇葩的“非强检”。这也能作为延长周期的理由?这算不算对承检机构的横加干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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