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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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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4 14: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24 09:29
楼主发帖的主题就是“检定周期的确定”,讨论到现在已接近250楼了,规版主至始至终都是在强调非强检器具的 ...

  不要片面理解我说的话,我丝毫没有鄙视承检机构,也丝毫不鄙视企业,在法制社会大家都是平等的“法人”,应该相互尊重,都应该遵规守法,都不能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错误行为。我一直在强调下面三点:
  第一,强制检定必须“强制”,就如同你所说的检定周期“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且由法定检定机构说了算,企业必须遵从。
  第二,非强制检定不能“强制”,国家既然把检定周期确定权授予了企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就既可压缩,亦可延长,承检机构与企业是供需双方,作为供方的承检机构应该满足顾客的要求,执行双方合同规定的检定周期,此时再强调“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是错误的。
  第三,现在国家推行了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方式,企业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可以执行校准,不再执行检定,特别是遇到死抱计划经济时代那种不把顾客放在眼里我行我素态度的承检机构,可以开除其合格供方资格,不再与其发生经济往来,转而送能够满足要求的其它技术机构执行校准。
  关于什么是“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管理原则,如何实施“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管理原则,不是本主题帖要讨论的内容,如有兴趣我们可以另辟主题帖专门讨论。在这里为了说明检定机构应该改变过去“我是管理者,企业是被管理者”的旧观念,建立“顾客是上帝”的理念,我提到了哪怕是顾客的要求是无理的,只要该要求不违法违规,经耐心解释仍然无效时也应该满足,有没有道理我不想在这个帖子里喧宾夺主进行深入分析,路兄可以慢慢品味。
xqbljc 发表于 2016-7-24 15: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大家都是平等的法人”,让人不可理喻。难道14亿人都是什么“法人”?还是先搞清楚“法人”和“自然人”有什么区别再讲吧。不要混为一谈的捣糨糊。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4 18: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24 09:29
楼主发帖的主题就是“检定周期的确定”,讨论到现在已接近250楼了,规版主至始至终都是在强调非强检器具的 ...

“这是什么逻辑呀?6号文是法,检定规程就不是法啦”.
浏览了你最近几个帖子,感觉你不是法定检测机构人员,只是企业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干检测业务几十年了吧?
讨论问题借东打西,没有说服规矩版主,也没有说服在下。从上述语句中,你可能不明白:
在周期确定方面,六号文比检定规程优先适用,借用规矩版主话说,就是六号文级别比检定规程级别高。
在计量工作 司法、执法实践中优先选用的依据是:计量法、计量法规(含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技术规范(JJG、JJF)。同层次的,特殊规定高于普通规定。
基于这些原则,六号文属于行政解释,国家计量主管部门的行政解释,级别高于普通计量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应该没有异议吧!
况且六号文又是专门对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检定方式方面特殊规定,你说应该优先选用哪个,执行谁。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5 08: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6号文规定的检定周期,到底是指检定证书有效期,还是指企业自己送检的时机?我认为是后者。质监局的文件应由质监局解释,我在质监系统的法定检定机构工作这么多年,从来没有收到过有效期可以按客户要求随便写的上级通知。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5 11: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5 08:19
这个6号文规定的检定周期,到底是指检定证书有效期,还是指企业自己送检的时机?我认为是后者。质监局的文 ...

这个6号文规定的检定周期,到底是指检定证书有效期,还是指企业自己送检的时机?

6号文是关于非强检器具检定方式、检定周期确定方面最高行政解释,是较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

不能企业、法定检测机构、政府部门、事业机构都要遵照执行。应该从各个涉及领域进行贯彻。

《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法定检测机构在履行检定等技术工作时,必须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

按所规定程序、方法,对计量器具性能进行全面评价。可,检定规程上检定周期项目是必须设置的吗?

检定规程上必须设置检定周期有何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东西,为何不能改变修改呢?

检定周期确定的长短也没有法律依据吧。检定规程上需要设置周期是大家低看的技术规范JJF1002设定的。

JJF1002的级别等级,说到天也没有六号文高吧!检定周期确认方法也是技术规范。
(声明:本人不轻看JJG、JJF,只是在优先选用层次有所区别,不能只纠结与用JJG解释JJG)

我前边帖子说过,校准也可出具带合格判定、带有效期的校准证书,只要有需要,不违法吧。

“法无禁止皆可为”,这也是司法原则。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5 17: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7-25 17:37 编辑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5 11:58
这个6号文规定的检定周期,到底是指检定证书有效期,还是指企业自己送检的时机?

6号文是关于非强检器具 ...


我的意思是“检定周期”理解上有两种方式,一种理解方式是说要明确写在检定证书上,以有效期形式表达出来,这种理解方式的具体问题在于有效期是否可以按口头要求随意写,还是要遵循某些依据,不明确。另一种理解是:企业可以无视有效期的存在,自己决定什么时候送检。我认为6号文按后者理解的可能性大,也便于操作,这样双方既不违法,也不违规,我们这边的铁路局某些仪器就是三年一检,但证书有效期还是正常写。
      这个六号文主要还是指导质监系统自己的工作,让各地质监局不要干预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但是企业要面对并不只有这一种监管,大部分检定证书其实是别的部门认证中需要的,跟质监局没关系,别的部门或认证机构有他们的管理方式和认证准则,比如CNAS,要取证得符合他们的认证要求,不仅要合法,还要合CNAS的规,CNAS作为一个国际互认组织,怎么要求跟六号文无关。
路云 发表于 2016-7-25 21: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5 01:33 编辑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3 22:51
“这是什么逻辑呀?6号文是法,检定规程就不是法啦”.
浏览了你最近几个帖子,感觉你不是法定检测机构人员 ...

我们在这里是讨论问题,就事论事,与我是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人员有什么关系呢?什么叫“借东打西”呀?我在哪一楼的哪一句话是“借东”,哪一句话又是“打西”,请明示。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哪一部法规规定了6号文要比检定规程优先适用啊?凭什么就说6号文比检定规程级别高啊?6号文与182号文的性质与属性相当,基本属于通知、公告类的文件,且明确指定了实施主体。182号文明确指定其实施主体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6号文第一段就指出“……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对企业依法自方管理的有关事项,……”,这里所说的是“依法自方管理”,并非“依法管理”。第二段也说:“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就是让使用单位自己确定检定周期,并没有要求承检机构必须依据企业自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再说企业自己内部以文件形式规定的周期,没有谁会横加干涉。企业内部制定的文件,其适用范围能扩大到承检机构吗?对于承检机构来说,企业的内部文件其优先层级难道比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还高吗?

说到优先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法》第九条也说了,对非强检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问:“企业应当自行定期检定”与“企业应当按期检定”有什么不同啊?是《计量法》大还是6号文大呀?检定机构是执行国家法规还是执行你企业的程序文件呀?

对于非强检器具的使用场合与用途,企业自己最清楚。在没有校准的年代,国家对这部分器具的检定周期不作强制性限定,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是合适的。承检机构对企业送检的每一件器具的用途情况根本无从知晓,也无法把控企业何时会将器具用于强检场合。因此,对检定机构来说是不分强检与非强检的,也不可能在《检定证书》中加注“该器具仅作为非强检器具使用”的限制性说明。《检定证书》中给出的有效期是承检机构依据检定规程作出的质量保证期限与承诺。企业可以不按《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送检,自己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周期定期送检,这在当时,即便是现在也是允许的。在没有校准的年代里,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就在于检定周期对前者是强制的,对后者不具有强制性。如果都由企业说了算,那校准还会出现吗?还有存在的必要吗?6号文到现在为什么还要废止呢?

你在248楼的回帖中说: 签订合同双方,只要合同没有违法条款,检测机构都能配合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包括非强检器具按企业规定出具,有效期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应企业要求,校准证书也需要注明有效期及是否合格),……”看来你们单位都与承检机构签订了合同,对于非强检器具,承检机构可以按你企业规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那么就请你晒几份有效期长于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出来,让大家看看究竟是哪家机构这么做了。你认为这家检定机构遵纪守法,亮出来做做榜样,你不会介意吧?如果你拿不出证据,就请不要在此说这些误导他人的话了。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6 11: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5 17:26
我的意思是“检定周期”理解上有两种方式,一种理解方式是说要明确写在检定证书上,以有效期形式表达出来 ...

我的意思是“检定周期”理解上有两种方式,一种理解方式是说要明确写在检定证书上,以有效期形式表达出来,…  另一种理解是:企业可以无视有效期的存在,自己决定什么时候送检。
别的部门或认证机构有他们的管理方式和认证准则,比如CNAS,要取证得符合他们的认证要求,不仅要合法,还要合CNAS的规,CNAS作为一个国际互认组织,怎么要求跟六号文无关。
你上边说的三种方式,都得执行六号文。
既然,六号文是国家专门对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确定”方面的文件,在各行各业都要认真贯彻,因你所处角度不同认为第二种操作好理解。其实第二种做法是第一种做法错误的救济,是企业对第一种错误补救措施,这种补救措施是合法,也是恰当的。至于你说的CNAS,就是挂靠国家质检总局下边认监委批准成立的一家中介机构。CNAS各种要求规定,都必须严格执行贯彻《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其要求不能超越计量法律体系的要求。CNAS的各个领域评审员都是各级法定检定机构、质检机构的兼职人员。评审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计量管理人员又不能有效识别评审员的错误造成的。
    造成这种局面原因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错位,前些年是:“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化,计量为基础”,后又“两大安全”的工作方针,一直轻视计量、标准化工作,致使计量法、标准化法,迟迟得不到修订。造成质检系统、企业都不重视计量、标准化工作,都不愿干基础工作。你感觉计量检定机构给特检、纤检机构比较受重视吗?在企业计量管理、检测机构也不被重视,始终是个辅助机构,可有可无,谁愿意长期在备受重视部门干、很少有专心研究计量知识的。致使各级机构、企业计量管理工作水平不高,人员素质低下,就连三十年前发布的计量法、标准化法也不熟知。我遇见过很多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依据企业标准可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就臆断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错误认识。得出行业的规定可以高于国家的规定的错误观点。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6 12: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度心宽 于 2016-7-26 12:50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6-7-25 21:21
我们在这里是讨论问题,就事论事,与我是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人员有什么关系呢?什么叫“借东打西”呀 ...


我们在这里是讨论问题,就事论事,与我是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人员有什么关系呢?什么叫“借东打西”呀?我在哪一楼的哪一句话是“借东”,哪一句话又是“打西”,请明示。
  

为何认定你是企业检测机构人员,因为你视野不宽,看问题比较窄,又极度不自信,常用估计、亮出看看。有理有据说理都不认可,非得眼见为真。你是法定检定机构的吗?就是也是一线实验室检测人员,没有在业务室、总工室干过。
你连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优先适用次序、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都不清楚,说明你从未从事过计量管理工作。六号文,国家计量主管部门以公告方式行文,极其罕见,说明极为重视,级别接近部门规章等级。我上边帖子列述法律文件优先适用次序,不是我规定,也是计量主管部门规定,
是中国司法实践普遍遵循的原则。国家质检总局一直把六号文列为规范性文件,属于最高行政解释的范畴。作为非强检器具周期确定的特别规定,
六号文级别效力高于检定规程等计量技术规范这是毫无质疑的。你如不认可,就说明你的层次问题。
  为何说你借东打西,就是东西都是一个层次的问题,用JJG解释JJG,偷换概念辩论,总比说东拉西扯好听吧!
不只你把六号文与计量法第九、十条比较何意?六号文是对计量法这两条行政解释,进一步说明,非强检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问题,
检定方式、是自检或送外检定、周期确定由企业依据情况自主决定,很明确呀!检定执行检定规程,我从未反对,只是提出检定规程
上设置检定周期既有效期,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司法制度规定,只有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才有权设置行政许可,
连部门规章就没有资格设置行政许可项目,何况一个技术规范呢。是说JJF1002,要求检定规程设置检定周期(有效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严格的说是无效的。应该执行专门的(确定周期要求规定)最高行政解释六号文件。
  “ 签订合同双方,只要合同没有违法条款,检测机构都能配合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包括非强检器具按企业规定出具,有效期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应企业要求,校准证书也需要注明有效期及是否合格),我这样说有问题吗?请从法理上指出了? 我见过许多检测机构依据企业计量器具的分类文件,
按企业规定出具长于检定规程有效期检定证书,这有什么奇怪的呢,你未见过,说明你见识少。

路云 发表于 2016-7-26 20: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5 16:46
我们在这里是讨论问题,就事论事,与我是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人员有什么关系呢?什么叫“借东打西”呀 ...

你怎么就知道我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你怎么就断定我没有从事过计量管理工作?言下之意是不是想表明你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从事计量管理方面的资深人士呀。6号文充其量也就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且执行主体特别强调了是企业自身实施自主管理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通篇没有只字提到了要求检定机构必须执行。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计量法》明文规定的,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计量技术法规。可在你眼里却还不如一个限定适用范围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检定规程依据JJF1002的规定,给出了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在你眼里却视为没有法律依据,还说是无效的。JJF1002不是法规吗?你的金口玉言比国法还大吗?法制计量这么多年,除了你之外,还有谁说了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无法律依据呀?有谁说了该检定周期无效呀?无效那国家质检总局为何不命令废止呀?

我见过许多检测机构依据企业计量器具的分类文件,

检测机构是检定机构吗?检测机构依据企业计量器具的分类文件不就是企业自己对计量器具进行分类管理吗?与检定机构有屁关系呀。

按企业规定出具长于检定规程有效期检定证书,这有什么奇怪的呢,你未见过,说明你见识少。

当然奇怪咯。不光我没见过,就连我身边的,乃至全国我所接触过的计量界同行,都没有人见过。国内计量检定机构成百上千,怎么这种事情总让“见多识广”的你一人遇到啊?究竟是你真的见多识广,还是绝大多数的量友都瞎了眼啊?按理说你认为这一行为“合理合法”,完全可以光明正大、理直气壮地说出机构的名字,晒出该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可惜的是让你说出机构名字你却如刺哽喉不说,让你晒出《检定证书》你却藏着掖着不亮。这种矛盾反常之举,不得不让人质疑,你是在编故事,要么就是心虚,除此之外,找不到其他理由能够解释得通。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7 08: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6 11:34
我的意思是“检定周期”理解上有两种方式,一种理解方式是说要明确写在检定证书上,以有效期形式表达出来 ...

什么情况都得执行六号文?你也太高看质监局的文件的效力了。六号文只是涉及检定证书,CNAS是校准,与六号文一点关系没有。好多企业非强检计量器具定期不定期的送检行为你以为是质监局要求的啊?企业各有各的主管部门,认证机构,企业的主管部门认证机构对企业提出的要求,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产资质问题,企业敢不听他们的主管部门的。就我所了解的,建筑公司,医药公司认证工作都是很严的,建筑行业甚至有主管部门要求缩短检定周期的,有本事你拿着六号文跟自己的主管部门辩论,不是检验机构同意不同意的问题,企业的先得说服自己的主管认证部门再说。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7 11: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7 08:10
什么情况都得执行六号文?你也太高看质监局的文件的效力了。六号文只是涉及检定证书,CNAS是校准,与六号 ...

什么情况都得执行六号文?你也太高看质监局的文件的效力了。六号文只是涉及检定证书,CNAS是校准,与六号文一点关系没有。好多企业非强检计量器具定期不定期的送检行为你以为是质监局要求的啊?企业各有各的主管部门,认证机构,企业的主管部门认证机构对企业提出的要求,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产资质问题,企业敢不听他们的主管部门的。
  我们国家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计量、标准化、质量、认证认可的主管部门,其它部委只是分管部门,要服从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六号文是质检总局关于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方式、周期确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它部门也必须一个调,贯彻执行,要不,国家就会乱套。统一领导的方针政策得不到贯彻执行。
   CNAS的校准认可认证,是需要严格按质检总局计量方面方针政策执行贯彻的。计量法修订已纳入国务院今年修法计划,修法后,只分检定(过去强检部分)和校准两种量传方式。有CNAS认可,到时计量检测市场就会放开,对法定检测机构就是个考验,也是个大发展及萎缩机遇,就看如何把握了。
  至于你说企业送检问题,问题出在我上一个帖子分析的原因,就是其它部门乱作为,企业自己管理知识缺乏,管理能力低下造成的。目前多数企业都处在,“要我计量”层次,该检定检测的未检测,不该检定检测的乱检测。“我要计量”只能等到计量法修订以后了。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7 11: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26 20:22
你怎么就知道我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你怎么就断定我没有从事过计量管理工作?言下之意是不是想表明你 ...

   请你解释:
                    啥是法定计量机构?
               
                   啥是法?法的范畴?

                  计量法律包含哪些内容?

                   JJF1002是哪家的法规?
                    
                   法盲一个,四六不分,无语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7 14: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计量行业真的需要象计量法刚刚发布那几年一样再搞一次普法教育和普法学习活动了。什么是宪法,什么是计量法,什么是母法,什么是子法,什么是行政法规,什么是技术法规,什么是地方法规,哪个法律文本级别最高,哪个法律文本是基础,它们之间应该谁遵守谁的规定?许许多多的基本法制管理常识需要搞清楚。比如本专题讨论就涉及到了是国家局的行政法规该遵守检定规程呢,还是检定规程等技术法规该遵守行政法规?检定规程该遵守6号文件和JJF1002呢,还是国家局6号文、JJF1002该遵守检定规程?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7 15: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7 14:07
  看来计量行业真的需要象计量法刚刚发布那几年一样再搞一次普法教育和普法学习活动了。什么是宪法,什么 ...


现在这些问题比较乱,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也不怪大家理解不统一。依我看,质监总局应当规定:带结论及有效期的检定证书应当只限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其它一律只能开校准证书,跟国际接轨,这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7 15: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7-27 15:23 编辑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7 11:20
什么情况都得执行六号文?你也太高看质监局的文件的效力了。六号文只是涉及检定证书,CNAS是校准,与六号 ...


       其它部门也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乱作为,计量工作作为生产质量控制的一个环节,肯定是要制定某些规章制度的,溯源周期就是其中一项,每个部门根据它们工作的规律,制定符号它们行业的溯源周期制度性规定,是必要的,六号文是要质监局不干预企业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并不是说非强检计量器具就什么不用管了,计量法明确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需要制定溯源周期以保证定期检定,那么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作为行业的管理认证部门,有权制定行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这不能算外来干预,企业应当执行,这跟贯彻计量法和六号文并不冲突。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7 15: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7 15:10
现在这些问题比较乱,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也不怪大家理解不统一。依我看,质监总局应当规定:带结论及有 ...

  完全赞同你的建议。过去我国只讲检定不讲校准,于是产生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分别如何管理的问题,现在国家推进了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的概念,“带结论及有效期的检定证书应当只限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其它一律只能开校准证书,跟国际接轨”的建议值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研究。
xqbljc 发表于 2016-7-27 16: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6-7-25 08:19
这个6号文规定的检定周期,到底是指检定证书有效期,还是指企业自己送检的时机?我认为是后者。质监局的文 ...

        “我在质监系统的法定检定机构工作这么多年,从来没有收到过有效期可以按客户要求随便写的上级通知”。但当前时过境迁,某版主那张从不靠谱的横竖嘴就能代表“客户要求”,也就“等同于”“上级通知”。
路云 发表于 2016-7-27 19: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6 15:35
请你解释:
                    啥是法定计量机构?
               

啥是法定计量机构?你这么“见多识广”从事计量管理多年的“资深”人士还好意思来问我呀?你不是什么都懂吗?计量行政管理机构与计量技术机构都理不清,逗我玩是不是?

JJF1002是哪家的法规?只认识行政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技术法规狗屁不懂,还好意思到这里来说教。发帖之前用“计量技术法规”这个关键词百度一下总是可以的吧,还要我手把手来教你呀?睁大眼睛看清下面两张截图吧,不至于连汉字都不认识吧。说别人法盲、四六不分。狗头上刚长出两只嫩角,就想冒充老羊(洋),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就把自己当盘菜啦。

1.jpg 2.jpg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8 17: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27 19:38
啥是法定计量机构?你这么“见多识广”从事计量管理多年的“资深”人士还好意思来问我呀?你不是什么都懂 ...


   作为一个常在论坛发帖,热情指导别人的资深人士,竟有这般见解很是诧异!
如不改变,会把论坛变成胡谈忽悠之地吧!建议你在本管理板块潜水一个时期,提炼一下,别在贻笑大方。

   法定检定机构:依法设置计量技术机构(主要是各级质监局下属计量院所)、依法授权(对外)开展检定、校准的检测机构(主要是专业检测机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主要包含这两种。
      说检测机构的业务室、总工室是因为这两个部门经常给计量等管理部门、计量等执法机构打交道,对计量管理方面要求就会熟悉些。一线检测室人员,关注规程规范较多,计量管理知识了解比较少,并不是贬低搞具体检测的人员,是工作特点决定的。
把计量检定规程JJG称作“计量技术法规”你知道来源吗!是质检总局在一个部门规章中的一个称呼。为何不把计量技术规范JJF称作“计量技术法规”因为没有规范性文件这样称呼。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该管理办法对检定规程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等方面进行要求。对器具的性能、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检定方法、适用范围、误差分析等都有要求,就是没有说检定周期。JJF1002上边设置有检定周期项目,JJF1002第3.1明确规定,检定规程制定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要求是《计量法》(法律)、《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上边设置的要求,需要进行周期检定。所以强检计量器具设置检定周期是有法律依据的。
   非强检计量器具规定的是定期检定,《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而JJF1002,没有很好的贯彻上述精神,只把对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进行了规范。对大量非强检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既没有针对非强检器具特点做出专门规定。就是在检定周期方面没有针对强检、非强检进行区别,造成实际工作中的混乱。六号公告,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对计量法律法规就非强检器具的定期检定,进行的行政解释。六号公告的效率是高于JJG、JJF的。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9 11: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7 14:07
  看来计量行业真的需要象计量法刚刚发布那几年一样再搞一次普法教育和普法学习活动了。什么是宪法,什么 ...

应该有个基本认识,法律法规等文件适用范围、层级要有个基本认知,要统一到《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的要求上来。
这样讨论就不会在原地打转转,不深入。最高法在方面也有个文件,就是在审理案件中
选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方面的规定。(见附件)。
在计量工作中优先选用的次序:计量法、计量法规(含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技术规范(JJG、JJF)。同层次的,特别(专门)规定高于普通规定。
有了这个基本认知,才不会东拉西扯,把个人错误观点管输出去。

最高法院解释文件级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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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9 19: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7-29 19:58 编辑

  我还是要建议大家讨论问题心平气和,友好相待,人人平等,过激的语言尽可能不用或少用。
  在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文本是有级别的,由高到低排序分别是:宪法、现行有效法律(民事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且实体法高于程序法。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法规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程序法”一类的文本,在法律体系中是最低级别的法规。所以我赞成271楼所说,在计量工作中优先选用的次序为:计量法、计量法解释(注:我增加的)、计量法规(含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JJG、JJF)。同层次的,特别(专门)规定高于普通规定。JJG和JJF等技术法规是最低层次的计量法规。
路云 发表于 2016-7-29 23: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9 03:22 编辑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7 21:12
作为一个常在论坛发帖,热情指导别人的资深人士,竟有这般见解很是诧异!
如不改变,会把论坛变成胡 ...

要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得先学会尊重别人。出口就说别人“法盲一个,四六不分”,难道还要别人陪上笑脸不成?让别人潜水修炼,不如自己先面壁思过。来此是讨论问题、学术交流的,不是来吵架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未必都是各级质监局下属的计量院所,还包括行业的(如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军队的军事计量站等。“检定机构”是检定机构,“检测机构”是检测机构,不可混为一谈。前者是对已知量的测量,后者是对未知量的测量;检定/校准通常依据的是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检测通常依据的是检测/试验方法;检定/校准的对象通常是有周期性的检定/校准,而检测的对象一般来说都不会去做重复性的检测。

计量技术法规并不仅仅只有检定规程,还包括计量技术规范。JJG类计量技术法规不仅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还包括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JJF类计量法规则包括计量校准规范、计量检测规范、计量审查规范、型式评价大纲、通用技术规范等。都属于国家层面的计量技术法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不是“检定周期管理办法”,它仅仅是针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有计划的制定、修订、审批、发布等环节进行规范性实施所出台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属于计量监管类文件,不属于计量技术类文件。第十五条是说提交的征求意见稿还需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的附件,分别用了四个小款表述了四个方面附件的内容要求,而不是检定规程的内容要求。对主要审核的对象(检定规程)的要求只在第十四条用了一句话表述:“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调查研究、验证试验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这里所说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就是JJF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审核的专家对JJF1002第5.11.3条有关“检定周期”的规定都是非常清楚的,规定说:“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紧接着就说:“确定检定周期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即应根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具体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规程起草人一定是依据这一要求,从纯技术的角度对被检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后作出的,适用于绝大部分被检器具的较为宽泛的最长周期期限,而不是从计量器具状态管理的角度来确定检定周期的长短。所以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绝对不可能是仅针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况且绝大部分的检定规程都不是强制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但对检定周期的表述都是一致的。按器具状态和使用场合对计量器具进行分类管理和确定周期的只能是企业自己,承检机构无法识别哪件器具是强检器具,哪件是非强检器具,也无法把控器具何时会从非强检器具变成强检器具,他只能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给出最长期限的“保质期”承诺。所以6号文表述得非常清楚,其实施主体是企业自主管理(包括检定周期的确定和承检机构的选择),他人无权干预。同理,182号文的实施主体是检定机构。所以说,不管文件属性的层级如何优先,其文件的限制性适用范围已经能说明问题了。十几年过去了,没有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会依据企业的要求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企业仍然是对自主管理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受《检定证书》的限制,根据自己确定的周期送检,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依据自己规定的周期张贴“计量确认合格”标识,检定规程仍然延续老流程在编制、审核、发布,没有哪位审核专家包括质检总局对此提出异议。这在没有校准的年代,上级认可,外审专家认可,包括质检总局也是认可的。说明当时企业和承检机构对6号文的理解是正确的。后来渐渐过渡到校准,6号文的废止,就非常能够说明问题。所谓的“强检”与“非强检”,主要就是针对“检定周期”是否具有“强制性”,规范的叫法是“强制周期检定”。

强检器具并非仅限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检测方面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扩大强检器具的适用范围,如:关键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用于产品最终验收放行的检测设备、用于原材料入厂复验的检测设备等,这些都是承检机构无法把控的,企业更改计量器具的用途也不可能会通知承检机构。所以说,对于非强检类器具如果要检定,承检机构只能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给出最长有效期限的《检定证书》,企业可以依据6号文的规定,根据器具的使用状态、使用场合的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器具计量性能的稳定性、ABC分类等信息,自己确定检定周期定期送检,甚至可以是“使用前检定”、“一次性检定”等。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0 01: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7-29 23:15
要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得先学会尊重别人。出口就说别人“法盲一个,四六不分”,难道还要别人陪上笑脸不成 ...

  路兄说的是,尊重是相互的,所以我建议大家讨论问题心平气和,友好相待,人人平等,过激的语言尽可能不用或少用。
  关于检定与检测的区别,我赞成路兄的说法。“计量技术法规并不仅仅只有检定规程,还包括计量技术规范”说得也对。但计量技术规范与计量技术法规是同义词,因此计量技术规范包含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规程使用代码JJG,检定规程以外的计量技术规范使用代码JJF。JJF1104已经规定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使用代码JJF,就不能以个人的嗜好和想法再使用JJG,JJG类计量技术法规包括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的说法在过去或者已经发布的检定系统表是正确的,在JJF1104正式实施后再这么说就明显是对抗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规定。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不是“检定周期管理办法”,但却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或级别高于检定规程。
  JJF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第5.11.3条有关“检定周期”的规定都是非常清楚的,规定说:“规程中一般应给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这里连续使用了“一般”和“常规”两个定语是不能忽略的,紧接着说“确定检定周期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所规定的计量性能的最长时间间隔,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要求是已知的好办,“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正是在“一般”和“常规”的“强制检定”条件下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因此“最长周期”主要是针对“一般”和“常规”的强制检定情况确定的,至于非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国家只有把确定周期的责权利赋予使用者(企业)自行确定,并规定其他单位不得干涉,我们的承检机构为什么不执行国家规定非要“只许,不许”地强势干涉呢?
  十几年过去了,没有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会依据企业的要求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这并不能证明法定检定机构做对了,恰恰说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在我们计量领域是何等地盛行。包括上个月取消的检定员证制度,国家早在数年前就提出2025年达到完善注册计量师制度的目标,我们计量领域当回事了吗?2016年过去一半了,仍然鸟无音信,国务院能不下决心取消检定员证制度吗?不取消检定员证制度,继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注册计量师制度何时才能完善!
  关于强制检定的范围,我不能同意路兄“并非仅限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检测方面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扩大强检器具的适用范围”的说法,计量法不容企业和任何人随意更改。
  企业对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受《检定证书》的限制,根据自己确定的周期送检,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依据自己规定的周期张贴“计量确认合格”标识,这是现代有了“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概念后的事。在没有校准和计量确认之前是绝对禁止的,使用单位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期满前必须送检。那时,承检机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该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强制”给出最长有效期限,对非强制检定就应该按6号文规定和企业书面规定的周期给出合格证有效期。
  6号文是说给企业听的,也是说给检定机构听的,国家局关于ABC分类的规定同样是说给企业和检定机构听的,国家有根据器具的使用状态、使用场合的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器具计量性能的稳定性、ABC分类等信息,自己确定检定周期定期送检,甚至可以是“使用前检定”、“一次性检定”等的计量管理精神,这个精神与6号文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检定机构却不执行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又一个例证。
cdsjmcl 发表于 2016-7-30 08: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楼上版主胡言乱语的“计量技术规范包含有计量检定规程”,那就是JJF包含有JJG了,这样匪夷所思的观点竟然出自一个自吹自擂资深的版主嘴里,实在是太奇葩了!难道缩写JJG与JJF是指同样的法规性技术文件?它们都可以作为量值传递计量检定的技术依据?“检定系统表......不能以个人的嗜好和想法再使用JJG”,以及“JJF1104正式实施后再这么说就明显是对抗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规定”,楼上版主攻击的面实在是够大的,这不仅攻击了现实中数十个检定系统表的起草单位,也对十数年前对JJF1104附录A做出解释说明的国家权威人士进行了恶语攻击。难道只有楼上版主一人代表了国家规定?其他人就都是对抗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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