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5 01:33 编辑
我们在这里是讨论问题,就事论事,与我是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人员有什么关系呢?什么叫“借东打西”呀?我在哪一楼的哪一句话是“借东”,哪一句话又是“打西”,请明示。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哪一部法规规定了6号文要比检定规程优先适用啊?凭什么就说6号文比检定规程级别高啊?6号文与182号文的性质与属性相当,基本属于通知、公告类的文件,且明确指定了实施主体。182号文明确指定其实施主体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6号文第一段就指出“……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对企业依法自方管理的有关事项,……”,这里所说的是“依法自方管理”,并非“依法管理”。第二段也说:“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就是让使用单位自己确定检定周期,并没有要求承检机构必须依据企业自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再说企业自己内部以文件形式规定的周期,没有谁会横加干涉。企业内部制定的文件,其适用范围能扩大到承检机构吗?对于承检机构来说,企业的内部文件其优先层级难道比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还高吗? 说到优先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法》第九条也说了,对非强检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请问:“企业应当自行定期检定”与“企业应当按期检定”有什么不同啊?是《计量法》大还是6号文大呀?检定机构是执行国家法规还是执行你企业的程序文件呀? 对于非强检器具的使用场合与用途,企业自己最清楚。在没有校准的年代,国家对这部分器具的检定周期不作强制性限定,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是合适的。承检机构对企业送检的每一件器具的用途情况根本无从知晓,也无法把控企业何时会将器具用于强检场合。因此,对检定机构来说是不分强检与非强检的,也不可能在《检定证书》中加注“该器具仅作为非强检器具使用”的限制性说明。《检定证书》中给出的有效期是承检机构依据检定规程作出的质量保证期限与承诺。企业可以不按《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送检,自己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周期定期送检,这在当时,即便是现在也是允许的。在没有校准的年代里,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就在于检定周期对前者是强制的,对后者不具有强制性。如果都由企业说了算,那校准还会出现吗?还有存在的必要吗?6号文到现在为什么还要废止呢? 你在248楼的回帖中说:“ 签订合同双方,只要合同没有违法条款,检测机构都能配合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包括非强检器具按企业规定出具,有效期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应企业要求,校准证书也需要注明有效期及是否合格),……”看来你们单位都与承检机构签订了合同,对于非强检器具,承检机构可以按你企业规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那么就请你晒几份有效期长于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出来,让大家看看究竟是哪家机构这么做了。你认为这家检定机构遵纪守法,亮出来做做榜样,你不会介意吧?如果你拿不出证据,就请不要在此说这些误导他人的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