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2 14:09 编辑
我在21楼所列出的测量结果(R)的不确定度的评定过程确实没有将各分量进一步展开,实际上u(U)和u(I)的计算仍然是由各自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如果将其各分量展开,您的观点认为: 1.电压表测量U时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此分量包括:
(1)测量U时的重复性引入的分量,(2)电压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 2.电流表测量I时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此分量包括:
(1)测量I时的重复性引入的分量,(2)电流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 而我个人的观点则认为,以上各分量中的第(2)项,仅仅是一种简易的评估方法,其前提是只知道测量设备是经检定合格的,或者说测量设备(电压表、电流表)的承检机构没有具体定量的给出实际误差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只是定性的给出了“合格”的结论(如某些企业内部检定/校准所采取的不出具证书,只张贴“合格证”标识的简化方式)。这种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不是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实际的不确定度,而是合格测量设备不确定度的极限值。从理论上说,实验室应尽量使用检定或校准证书中所给出的不确定度信息(见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第4.4.1.2条第3段)。 对于各分量的展开评估来说,其测量过程属于直接测量,而非间接测量,其测量模型为Y出=Y入。就各分量来说,还应该有第(3)项(影响量),即电源波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从理论上说,第(1)项应该是测量设备本身计量特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应包含第(3)项在内。如果直接使用上级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中给出的不确定度信息进行评估,则只有两项,即a.上级证书中给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分量;b.电源波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测量设备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已涵盖在a项当中了。如果不是直接引用证书中给出的不确定度信息,那么第(1)项就应该用一稳定的电流源和电压源来对电流表和电压表分别进行重复性预评估试验(见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第4.3.6条)。 如果是用R的多次测量结果来评估R的重复性,则不应再考虑U和I的重复性,因为R的重复性中已经包含了U和I的重复性,再考虑就有重复考虑之嫌。用这种方式评估R的重复性,也就无需考虑U和I的相关性了,因为它并非由U和I合成得到,而是直接用r1、r2、…、rn得到。通常这种评估方式多用于直接测量的场合(如:测量标准就是一台电阻测量仪)。 附: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第4.4.1.2条第3段内容: 通常情况下,使用校准或检定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信息评定B类不确定度时,应考虑测量仪器稳定性(年漂移)引入的不确定度,当其对不确定度的贡献较小时可忽略不计。当直接使用测量仪器的最大允差评定B类不确定度时,可以认为仪器的最大允差包含了仪器稳定性(年漂移)的影响,不需再考虑长期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实验室在评定CMC时,应尽量使用校准或检定证书中给出的不确定度信息,因为这样评定的B类分量数值上小于使用最大允差评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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