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0-30 00:29 编辑
所以说必须搞清楚CMC定义的到底是什么不确定度。现在标准或资料中所提及的不确定度共有三个: 1、是“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及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从理论上说是与被校对象无关的,真正代表校准装置的能力。所有的资料,无论是JJF1033(JJF1033不是建标报告中所评定的不确定度,而是提交的《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中第一张表第六行所填写的不确定度,参见JJF1033第4.2.2条和《JJF1033-2007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款8项第四段的内容),还是JJF(军工)3第5.9条,或是GJB1749A第5.2.1条,都是将其称为“计量标准(或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从理论上来说,它就是人、机、料、法、环这五个引入不确定度的因素中,除了“料(别叫对象”)这个因素之外的所有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 2、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则是由1所说的不确定度与“料(别叫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合成得到。 3、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从定义上看,它仍然是第2项所说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不过它是第2项的特例,即最小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是因为在评定第1项时,绝大多数情况是必须用到被校对象来对计量标准进行重复性试验,在考核过程中,无法将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区分开来分别进行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CNAS规定要将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即要选用“最佳仪器”来进行“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以获得校准机构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以代表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但CNAS对此进行了两点限制,第一点限制就是“申请认可的实验室可获取的”;第二点限制是“按量传关系可校准的”。你所说的选用更高等级的被校对象(如:上级的测量标准)来评定不是可以获得更小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了吗?但这与CNAS的条款有冲突。第一,条款要求是“可获得的”,上级标准可以认为是不可获得的;第二,条款要求是“按量传关系可校准的”,更高准确度等级的明显超出本限制范围;第三,这样评出来的不确定度不是CMC,而是第1项“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对上级机构来说,也可以说是他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即第2项),该不确定度应该在上级机构为你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中给出,如果上级机构出具的是《检定证书》,没有给出不确定度信息,CNAS要求受审实验室应向上级机构索取,或自行评估。这个不确定度对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来说,也只能是第1项,它只能作为第2项或第3项(CMC)的一个分量。这个不确定度对向下量传的客户选择计量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来说,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证书中的不确定度信息不详细(有可能是全量程中的最大值),不符合CNAS对CMC表达方式应当覆盖全量程的要求。所以CNAS规定“实验室可获得的,按量传关系可校准的仪器中选择‘最佳仪器’”是非常准确且简明的表述。 你也可以参阅我在“计量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主题帖的第297楼的第二张图,CMC指的是图中“一级校准过程”的最小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绿色字)。对于客户来说,这就是反映你的最佳校准能力。而不是“二级校准过程”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红色字),如果你用更高准确度等级的被校对象,评出来的很有可能是后者,有可能会对客户产生误导。
补充内容 (2016-10-30 03:13):
笔误:第6行的“GJB1749A"应为”GJB2749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