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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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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58527 发表于 2022-2-16 15: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省级授权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有关单位: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我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依法行政水平,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批准、发布、评估和废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计量技术规范为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
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测量设备,可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
第四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开展宣贯培训;根据省局委托承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与地方技术规范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应满足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行政监管需求,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公开性原则。
第六条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社会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局提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省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也可根据需要,直接提出立项建议。
第八条省局委托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属于计量技术规范范畴、是否已有相应的国家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省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专家可从有关计量机构、行业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生产和使用单位遴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应公开听证。
第九条通过专家论证或公开听证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应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立项,每个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条省局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确定起草单位后,正式印发年度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
第十一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发布后,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整:
(一)根据我省计量监督管理实际需要,亟需制定的,可以增补;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不宜制定的,可以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的技术规范计划项目按本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听证、公示和审定。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省局根据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向主要起草单位下达任务书,明确制定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订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向省局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的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
(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修订还应列出和原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
(二)试验报告。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应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条件、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用试验数据论证其适用性。
(三)不确定度分析。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是否科学合理,应列出测量不确定度(误差)来源、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内容,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报告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及全国有代表性的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征求意见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函件往来的方式,征求意见信息上应有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数量应在12个以上。
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报送省局进行审定。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审定
第十六条省局组织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进行专家审定。审定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对于工作原理和检定/校准方法较为简单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也可进行函审。
第十七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专家人选由省局确定,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计量机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等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相关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应邀请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审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会议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的单位主持。
第十八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专家组应当审定下列内容:
(一)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的协调性;
(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和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四)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合法经营或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会议审定意见采取专家组投票方式表决,至少应获得专家组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由专家组组长在审定意见上签字确认。
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必须附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
第二十条审定意见为通过但须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经审定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形成报批稿报省局批准。审定意见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后,由省局重新组织审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报批表;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
编制说明;
专家组审定意见及相关材料;
试验报告;
误差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征求意见汇总表;
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译本;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在省局政务网公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估。如需进行相应修改的,修改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重新公示。
第二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批准实施,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经省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批准实施。新制定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一般在批准三个月后实施,修订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一般在批准六个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批准后,省局赋予编号并统一发布。
省局对批准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目录予以公告,文本通过公开渠道予以公布。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现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相应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六条主要起草单位应对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当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时,应在30日内向省局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省局收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评估并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局每年组织对发布实施或距最近一次评估时间达到5年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合法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协调性以及应用情况。必要时,省局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结论进行评审。
评估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需修改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在文本上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
(二)对需修订的,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定计划,情况紧急的,可立即组织修订。修订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需废止的,省局公告废止。
根据评估结果产生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公示、批准和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0日起实施。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8月11日发布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印发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2-16 15: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某人是不是又想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了?!!!!!

我看是 违你这个蠢人的私法 吧?

路云 发表于 2022-5-31 20: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静观三月有余,得到的是某蠢货自拉自唱孤芳自赏无人搭理的结局,可喜可贺。不好意思,恕本人来迟,回复一声“呵呵”,以示“捧场”,免得你寂寞难堪!

haishang 发表于 2022-6-6 11: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在统一校准规范方面应该是先行先试,最好在试点结束后对于内部校准,取消计量标准的要求。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6 11: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haishang 发表于 2022-6-6 11:15
浙江省在统一校准规范方面应该是先行先试,最好在试点结束后对于内部校准,取消计量标准的要求。 ...

浙江省对 内部校准 本来就没有什么特别规定啊?
路云 发表于 2022-6-7 22: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从头到尾,没有一处出现了限制异地不得使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条款。反而在以下条款作了明确的规定:

1、第十七条,评审专家人选在全国范围内选聘;

2、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合法经营或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

3、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示,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在全国范围内向全社会公布。

根据以上规定,浙江以外地区,根据本地区的需要,自愿采用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没有违反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也只有这个数字蠢货,认为此举是违法的。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8 07: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蠢货就是搞笑。
到处张冠李戴,胡说八道。
我什么时候说  限制异地不得使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
你不造谣会死吗?
我的原话是, 异地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不能在本省建立计量标准。
到你狗嘴里变成 限制异地不得使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
你可真是造谣狗一条。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8 07: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出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本意是 对于同一计量器具,有国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地方规程或规范自行作废 。
你这个论坛蠢货在说什么?
神经错乱了?!!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8 07: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3、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示,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在全国范围内向全社会公布。

断章取义,到处造谣!!!!!!
为什么要加进去自己的文字?!!!!
求求你做个人吧?!!!少干点 偷鸡摸狗的事情。
能不能光明正大的!!!!
第二十二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在省局政务网公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四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批准后,省局赋予编号并统一发布。
省局对批准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目录予以公告,文本通过公开渠道予以公布。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

路云 发表于 2022-6-8 16: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6-8 16:04 编辑

异地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不能在本省建立计量标准,难道不是不能依据该检定规程在本省开展检定吗?换汤不换药,跟我玩这种蹩脚把戏,你还嫩了点。

发出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本意是 对于同一计量器具,有国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地方规程或规范自行作废 。

第二十五条规定:如发生现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相应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应予修订或废止

“修订或废止”还是“自行作废”呀,蠢货?

断章取义,到处造谣!!!!!!

为什么要加进去自己的文字?!!!!

求求你做个人吧?!!!少干点 偷鸡摸狗的事情。

能不能光明正大的!!!!

我现在跟你讨论的是地方检定规程,没跟你讨论地方校准规范,我表述地方检定规程的意思方面,与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有矛盾吗?有冲突妈啊?你告诉大家,这两条所说的“市场监管总局”是哪个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在是在什么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全省范围,还是全国范围,还是全世界范围?你这个蠢货还想在这里抓把柄捞救命稻草啊?什么玩意儿!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8 16: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6-8 16:00
异地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不能在本省建立计量标准,难道不是不能依据该检定规程在本省开展检定吗?换汤不换药 ...


难道不是不能依据该检定规程在本省开展检定吗?换汤不换药,跟我玩这种蹩脚把戏,你还嫩了点。
蠢货,校准不是计量行为吗?
我现在跟你讨论的是地方检定规程,没跟你讨论地方校准规范,我表述地方检定规程的意思方面,与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有矛盾吗?有冲突妈啊?你告诉大家,这两条所说的“市场监管总局”是哪个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在是在什么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全省范围,还是全国范围,还是全世界范围?你这个蠢货还想在这里抓把柄捞救命稻草啊?什么玩意儿!
蠢货,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不包括 校准 吗?


路云 发表于 2022-6-8 18: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8 16:56
难道不是不能依据该检定规程在本省开展检定吗?换汤不换药,跟我玩这种蹩脚把戏,你还嫩了点。
蠢货,校 ...

蠢货,校准不是计量行为吗?

检定都可以用,校准就更没有问题了。况且校准当下尚不属于法制计量,谁用都不违法。既然自己都认为是好东西,为什么还要藏着掖着不让别人用呢?恐怕也只有你这个蠢货,才会想出此类损人不利己的奇葩怪招。

蠢货,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不包括校准吗?

包括校准有能怎么样呢?他说了不让别人用吗?真是蠢得死!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9 07: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6-8 18:04
蠢货,校准不是计量行为吗?检定都可以用,校准就更没有问题了。况且校准当下尚不属于法制计量,谁用都不 ...


检定都可以用,校准就更没有问题了。况且校准当下尚不属于法制计量,谁用都不违法。既然自己都认为是好东西,为什么还要藏着掖着不让别人用呢?恐怕也只有你这个蠢货,才会想出此类损人不利己的奇葩怪招。
蠢货,
如果同一计量器具,异地地方计量规程或规范能用来建标,为什么还要国家规程规范?为什么在没有国家规程规范的前提下,每个省还要出台各自的地方规程规范?!!!
你来解释一下,这是为什么!!!!




路云 发表于 2022-6-9 12: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9 07:11
检定都可以用,校准就更没有问题了。况且校准当下尚不属于法制计量,谁用都不违法。既然自己都认为是好东 ...

如果同一计量器具,异地地方计量规程或规范能用来建标,为什么还要国家规程规范?为什么在没有国家规程规范的前提下,每个省还要出台各自的地方规程规范?!!!

看看这位蠢货笨到了何种地步。

国家如果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且也能满足当地的需求,恐怕也只有你这个傻了吧唧的蠢货才会去编制地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正是因为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不能满足本地区的需要,才会去编制地方规程/规范。在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前提下,异地已经发布实施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能够满足本地开展相应的检定/校准技术活动,为什么不可以自愿直接采用啊?还非得要剽窃抄袭别人的成果,作为本地的标准才能使用吗?真实一副猪脑!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9 13: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37358527 于 2022-6-9 13:49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22-6-9 12:53
如果同一计量器具,异地地方计量规程或规范能用来建标,为什么还要国家规程规范?为什么在没有国家规程规 ...


国家如果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且也能满足当地的需求,恐怕也只有你这个傻了吧唧的蠢货才会去编制地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正是因为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不能满足本地区的需要,才会去编制地方规程/规范。在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前提下,异地已经发布实施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能够满足本地开展相应的检定/校准技术活动,为什么不可以自愿直接采用啊?还非得要剽窃抄袭别人的成果,作为本地的标准才能使用吗?真实一副猪脑!
蠢货就是蠢货,说话之前先动动脑子想想。
同一个计量器具,在国家没有规程或规范之前,会出现 好几个省的地方规程或规范。
这你难道不知道?蠢货。
再者,既然有地方的计量规程或规范,为什么国家还要出 同一个计量器具的 规程或规范?
反正按照你蠢货的说法,异地的地方规程或规范能建标,那么出的国家的规程或规范 与 地方的有区别吗?
国家何必再出?!!!
蠢货。
路云 发表于 2022-6-9 18: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6-9 18:19 编辑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9 13:47
国家如果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且也能满足当地的需求,恐怕也只有你这个傻了吧唧的蠢货才会去 ...

同一个计量器具,在国家没有规程或规范之前,会出现好几个省的地方规程或规范。这你难道不知道?蠢货。

猪就是猪,各地的要求不同,编制前又没有互相通气协调打招呼,同一器具出现不同的地方规程或规范完全正常,也只有你这个蠢货拎不清。

再者,既然有地方的计量规程或规范,为什么国家还要出同一个计量器具的规程或规范?

正是因为新计量器具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所以才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检定/校准方法标准。有很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都是先有地方或行业标准,然后再升版到国家标准的。当国家标准能够覆盖地方或行业标准时,地方或行业标准要么进行修订,要么宣布废止。你这个蠢货哪里拎得清这些道道啊。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10 07: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6-9 18:17
同一个计量器具,在国家没有规程或规范之前,会出现好几个省的地方规程或规范。这你难道不知道?蠢货。猪 ...

猪就是猪,各地的要求不同,编制前又没有互相通气协调打招呼,同一器具出现不同的地方规程或规范完全正常,也只有你这个蠢货拎不清。
蠢货,你这个理由自己觉得牵强不?
让你找个 异地地方规程或规范建标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你找到没有?!!!
正是因为新计量器具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所以才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检定/校准方法标准。有很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都是先有地方或行业标准,然后再升版到国家标准的。当国家标准能够覆盖地方或行业标准时,地方或行业标准要么进行修订,要么宣布废止。你这个蠢货哪里拎得清这些道道啊。
蠢货就是蠢货,按照你蠢货的观点,异地地方规程能用,还有必要 再出个国家规程或规范吗?!!!
现在讲的计量规程或规范,别扯什么 标准 。
虽然 计量规程或规范 也属于 标准 ,但是 归口单位不一样。
不能完全相提并论,蠢货。
路云 发表于 2022-6-10 19: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10 07:13
猪就是猪,各地的要求不同,编制前又没有互相通气协调打招呼,同一器具出现不同的地方规程或规范完全正常 ...

让你找个异地地方规程或规范建标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你找到没有?!!!

根本不需要找,只要你有这个需求,你去建标申请考核试试,看他受不受理。他若不受理,可以要求他给出依据什么标准的哪一条哪一款拒绝受理。

按照你蠢货的观点,异地地方规程能用,还有必要再出个国家规程或规范吗?!!!

当然有必要咯。两者的约束力不一样你懂不懂?你了解有多少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是由地方、行业、部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升级而来的吗?国家规程/规范在国内属优先采用,地方规程/规范在当地属约定采用,带有强制性。在异地属于自愿采用,不具有强制性。你懂什么?懂个屁!

现在讲的计量规程或规范,别扯什么标准 。

虽然计量规程或规范也属于标准,但是归口单位不一样。

猪啊,跟归口单位有什么关系呀?非得你管就叫标准,别人管就不叫标准啦?蠢得死!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13 07: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6-10 19:49
让你找个异地地方规程或规范建标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你找到没有?!!!根本不需要找,只要你有这个需求 ...

根本不需要找,只要你有这个需求,你去建标申请考核试试,看他受不受理。他若不受理,可以要求他给出依据什么标准的哪一条哪一款拒绝受理。
脸都不需要了
你不是最喜欢晒证据吗?
关键时刻,证据呢?哑炮了?!!!!
当然有必要咯。两者的约束力不一样你懂不懂?你了解有多少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是由地方、行业、部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升级而来的吗?国家规程/规范在国内属优先采用,地方规程/规范在当地属约定采用,带有强制性。在异地属于自愿采用,不具有强制性。你懂什么?懂个屁!
蠢货又在发表莫名其妙的观点了。
你这种鬼话让人看到岂不笑掉大牙?!!!!

猪啊,跟归口单位有什么关系呀?非得你管就叫标准,别人管就不叫标准啦?蠢得死!
归口单位不一样,说明情况就不一样,蠢货,
连这基本的道理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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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出证据就赶紧闭嘴,别一天天在那里自己想自己的。
路云 发表于 2022-6-13 13: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13 07:14
根本不需要找,只要你有这个需求,你去建标申请考核试试,看他受不受理。他若不受理,可以要求他给出依据 ...

脸都不需要了你不是最喜欢晒证据吗?关键时刻,证据呢?哑炮了?!!!!

你这头猪是不是脸皮特厚啊?你的证据呢?拿出来呀?叫你去试你不去试,叫你去问你也不敢去问,你跟我嚼什么蛆呀?

蠢货又在发表莫名其妙的观点了。你这种鬼话让人看到岂不笑掉大牙?!!!!

你也就只有这能耐,还能扯出啥技术来?除了你这头蠢猪在这里傻笑、蠢笑,还有谁笑?

归口单位不一样,说明情况就不一样,蠢货,连这基本的道理都不懂?!!!!

归口单位不一样,就不是标准啦?你懂个鸟!

拿不出证据就赶紧闭嘴,别一天天在那里自己想自己的。

我晒出的证据多得很,只是你这个蠢货瞎了眼看不见。你的证据在哪里?晒不出证据又嘴贱的,就是你这个臭不要脸的蠢货!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13 13: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6-13 13:02
脸都不需要了你不是最喜欢晒证据吗?关键时刻,证据呢?哑炮了?!!!!你这头猪是不是脸皮特厚啊?你的 ...

蠢货,拿不出你所谓的证据就闭嘴吧。别在这里瞎比比了。
路云 发表于 2022-6-13 13: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13 13:39
蠢货,拿不出你所谓的证据就闭嘴吧。别在这里瞎比比了。

你最好识相闭嘴滚远一点,别给脸不要脸。有能耐把反驳的证据晒出来。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13 14: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6-13 13:51
你最好识相闭嘴滚远一点,别给脸不要脸。有能耐把反驳的证据晒出来。

蠢货,你又拿出什么狗屁证据出来了?
还不是就你嘴里的废话
路云 发表于 2022-6-13 17: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13 14:51
蠢货,你又拿出什么狗屁证据出来了?
还不是就你嘴里的废话

我哪句话是废话呀,蠢猪?归口单位不同,就将其不视为标准,这就是你这头猪拿出的所谓证据。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6-14 07: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6-13 17:48
我哪句话是废话呀,蠢猪?归口单位不同,就将其不视为标准,这就是你这头猪拿出的所谓证据。 ...


真是蠢货一个。
我什么时候说 计量规程规范 不是标准了?!!!!

这不是证据是什么?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现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相应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七条省局每年组织对发布实施或距最近一次评估时间达到5年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合法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协调性以及应用情况。必要时,省局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结论进行评审。
评估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需修改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在文本上注明确认有效的年份;
(二)对需修订的,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定计划,情况紧急的,可立即组织修订。修订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修订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需废止的,省局公告废止。


这么大的证据放在这里,你这蠢货都不承认,跟你这种蠢货还有什么好说的?!!!赶紧闭嘴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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