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5-20 12:28 编辑
我在22楼的最后一段已经做过表述,那是在不知道测量仪器实际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采取这种偷懒的方式套算出一个合格测量仪器不确定度的极限值,以此来作为所有同类合格的测量仪器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当已经知道所使用的测量仪器的实际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时,本就不应该再去引用所谓的用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极限值了。就像修正一样,当你只知道仪器是合格的,不知道它的实际误差是多少,那是不是可以依据最大允差极限值来修正呢? 所谓测不准,是指测量仪器的误差不稳定(如果稳定就不存在测不准了)。每台仪器的误差不稳定的波动范围,是由仪器的使用频繁程度、新旧程度、维保状况、环境条件的影响、人员操作是否规范等因素所决定的。并非都是人为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完全有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但误差的平均值在此范围内),这种情况下,你是不是还用“最大允差”去套算呢?套算也只是引用了“最大允许误差”的区间宽度(离散程度),与实际误差中心在哪一点没有任何关系。这其实有点不合理,真正合理的,应该是引用测量仪器“示值重复性”的极限要求去评估(与误差的波动范围有关,与实际误差的大小无关)。规程/规范给出的“最大允许误差”,通常是要求仪器“示值误差的平均值”落在该区间范围内(以零误差为中心),而不是指实际误差的波动范围。实际误差的波动范围是用另一指标“示值重复性”来约束的。只有误差(偏移程度的定量表征,代表准确性)和示值重复性(离散程度的定量表征,代表可靠性)都满足要求,测量结果才能谓之“可信”。准确不可靠,或可靠不准确,都不能称其为可信。 不管哪份资料,所谓测不准引入的不确定度来源,都是指误差的实际波动范围(因不同的器具而异,不是人为规定的极限值,大于、小于、等于极限值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而不是指误差的实际大小(实际误差大小只与修正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