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5-28 19:41 编辑
既然不确定度是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那就应该被测量实际值所在的区间,而不用理解为测得值所在的区间。您前面测量仪器不修正使用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只是说明测得值所在的区间,不能说明是被测量实际值所在的区间吧。之前说的100.2±0.2和95.2±0.2,不是说都是该被测量之值所处的区间吧。 不确定度是定量表征离散程度的参量,对于同一测量过程而言,定量表征“测得值”与“实际值”之间距离的参量是“误差”(或“修正值”)(偏移量),尽管两者在坐标轴上的位置不同,但两者各自的离散区间的宽度都是一样的,而且是随着测量次数的增加同步变化的。只不过对于一组测量结果中的每一个测量结果,修正前它叫“测得值”,修正后它叫“实际值的测得值”。这组“测得值”的离散区间宽度(2U),与这组“实际值的测得值”的离散区间宽度(2U),无论测多少次都不可能不一致(因为两条曲线都是源自同一组测量数据)。
如对同一物体长度,用钢直尺、卷尺、卡尺、测长仪、激光干涉仪等分别测量,它们分别给出的测得值会有所不同,各自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会不同。 这是肯定的,你都改变了测量设备了,属于两个不同的测量过程,不确定度肯定不一样。我说的是在相同的重复性试验条件下,什么都没有改变,只是改变了被测量值。 这里就有问题了。“修正值的不确定度”、“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或者“校准值的不确定度”,指的都是与被检仪器示值相对应的实际值的不确定度,即被检测量仪器修正后使用,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前面已经说过了,《校准证书》的校准结果页,给出被测仪器的示值10,实际值11(对应于被测仪器示值10的标准器的值)和测量不确定度1。这里的不确定度1是说被测仪器的示值10实际是11的不确定度,还是说被测仪器的示值10的不确定度。 我理解您的质疑。但您有没有注意到,对于被校仪器的用户来说,他拿到《校准证书》,并看不出上级机构给出的这个实际值11是否经过了修正。证书一般是以列表的方式给出的信息是:标准值(被校点)、实际示值(示值的平均值)、示值误差、扩展不确定度。我认为该扩展不确定度既是“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也是“实际示值”的不确定度。 修正后是y′(t)±U=y(t)+b±U,但是有没有说修正前就是y(t)±U? D.2.4.5条开头不就说了U是假设b=0时的得到的扩展不确定度吗。b=0,不就是不修正吗。 目前在我国,我个人感觉校准与国际上严格意义上的校准还不太一样。从校准的理论讲,校准链上的每一级测量,都应该是修正测量,所以从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直到最末一级的测量结果都应该是一致的,不存在误差,只有不确定度自上而下逐级扩大。所以校准只用一个参量“不确定度”,来定量表征测量结果的质量,各级间的量传比要求,也都是以不确定度之比来限定的。 而由于我国过去长期以检定的方式量传,理论上讲检定通常是做不修正测量,各级间的量传比要求,也都是以最大允许误差之比来规定的。所以衡量测量结果质量的参量除了“误差”这个偏移性指标外,还有一个定量表征离散程度的指标“(示值)重复性”(也有称“变动性”、“均匀性”、“短期稳定性”等)。现在校准活动中又夹杂着检定的操作模式,检定不像检定,校准不像校准。导致“检定”、“校准”两个概念似乎长期存在混杂说不清的地方。其实国际上对校准的定义应该是很清楚的。从理论上说,无论误差有多大,只要不确定度足够小,修正后的测量结果就是可靠并可信的。 |